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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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62042754
作者:宋北平
页数:400页

作者简介

《法律语言》集作者二十几年在法律领域的识见,从法律语言作为法律人的基础课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了全面研究。不仅第一次探讨了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语言翻译的标准、原则之类十分复杂且困难的问题,而且对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领域,如法律、语言、思维等,都进行了独到的研究,全面比较了法律语言研究的语言学、法哲学、法律学三种不同路径的研究方法及其不同结果,还对如何应用法律语言从词句到篇章进行了描述。

书籍目录

编写说明
总序
导论
一、现代汉语的呻吟
二、法律语言的过去
三、法律语言的现在
四、法律语言的失范
第一章 法律语言的认识
第一节 法律和语言
一、法律的认识
二、语言的认识
三、法律和语言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语言
一、法律语言的认识
二、法律语言的定义
三、法律语言的分类
四、法律语言的特征
第二章 法律语言的研究
第一节 法律语言研究的哲学
一、语言哲学的认识
二、语言哲学与法律语言研究的联系
三、语言哲学对法律语言研究的指导
第二节 法律语言研究的路径
一、语言学路径
二、法哲学路径
三、法律学路径
第三节 法律语言研究的工具
一、法律语料库的认识
二、法律语料库的建设
三、法律语料库的鉴定
四、法律语料库的应用与价值
第四节 法律语言研究的比较
一、研究主体之比较
二、法律语言认识之比较
三、研究内容与效果之比较
第三章 法律语言的相关领域
第一节 法律语言与通用语言
一、法律语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
二、大众化是法律语言的主体
三、专业化是法律语言的精华
第二节 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
一、思维的认识
二、语言与思维
三、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语言与法律解释
一、西方的法律解释
二、中国的法律解释
三、法律语言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第四章 法律语言的词句篇章
第一节 法律语言的遣词
一、词语的认识
二、词语的研究
三、遣词的原则
……
第五章 法律语言的对译翻译
第六章 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后记

编辑推荐

《法律语言》对法律语言的研究纵贯古今,横跨中西,法律人不可错过。要解决这类具有中国特色的难题,我们应当顺藤摸瓜,找到病根,然后对症下药。不过,要查找病因,我们首先需要的是理论方面的基本建设,即认真地对于跟法律职业有关的各种学说、知识、技术以及伦理规则进行探讨和梳理,也需要将这种研究的成果落实到法律教育和法律人培养的过程中,传播于更广阔的社会里。

内容概要

  宋北平,1963年生,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律师;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用语规范化咨询专家。多次应邀出席国际法律语言研究学术会议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会议,审校了多部法律草案和北京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语料,是法律语料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最典型的部分。适用均衡性原则时,只可能有很少一部分被抽取,大部分不得不被舍弃。如此,本库要求的法律语料的充分性就不可能实现。语料没有充分性的语料库,必然不存在科学性、可信性。 (2)均衡取样不仅不能反映文件的全貌,而且必须时刻注意样板的代表性。在全国有效的法律语料,其一,不同法律效力级别的语料之间的代表性无法解决。显然不能认为效力级别低的能够代表效力级别高的法律语料;同样也不能认为法律效力高的可以代表效力级别低的语料,那样的话,就只有一部宪法的语料了。其二,同样效力级别的语料之间的代表性也无法解决。例如,同样是各部委的规章,如何认定哪个或哪几个部委的规章能代表其他部委的语料;同一个部委的规章,如何认定哪个或哪几个法律文件能代表其他文件的语料。 4.法律语料库的分析、标注。前文提及的2006年科研会议上关于本语料库建设的另一个激烈争论,是分析标注。“分析”有人也称为“切分”。来自语言学界的代表坚持认为,本语料库必须或应该像其他语料库一样进行切分、标注,做深化加工。而本课题主持人认为,通常语料库的那些切分、标注等加工手段,在本语料库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采用。因为那些切分和标注,是为了研究语言本身或语言学而设置的,本库不是为了研究语言学,即使研究语言,也是最终为了研究法律而进行的。也就是说,为了研究语言学而进行的切分、标注,对研究法律没有太大意义,因此,本库只拟采用其中适用法律语言研究的部分。 有一本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对语料库的分析标注给出的解释应该代表了语料库语言学的通常观点:“分析与标注语料库,对口语而言,是将录音转写为文字形式,同时依据录音进行切分(分词、分音节、分音段)和音段与超音段的标注。对书面语而言,主要是对语料的词类、句法结构进行标注或附码。”(1)不难看出,语言学界关于语料分析与标注的观念,实际上仍然是欧美语言的相关一概念。其中关于切分和对音段的标注,并不适合汉语这种音节明晰的语言。何况,将录音转写为文字,如果非经法律程序,就没有法律意义,便不是法律语言。所以,在法律语言中,不会发生非经法律程序由研究人员转写录音的情形。至于将词类和句法结构进行标注,对研究法律而言,其意义微乎其微,而且,这正是语言学语料库应该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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