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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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09335529
作者:王文革
页数:268页

作者简介

《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以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为研究对象,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共八章。总论包括一至三章内容,分别论述了环境知情权基本理论及其在我国的保护现状、国外及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及借鉴、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等内容。分论包括四至八章内容,在总论的基础上,分别论述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公众参与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等,以期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完善,为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由王文革编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环境知情权及其在我国的保护现状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基本理论
一、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及其产生、发展
二、环境知情权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知情权的功能
第二节 由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我国环境知情权保护现状
一、松花江事件中环境知情权之侵权分析
二、我国环境知情权缺失现状及其缘由分析
第二章 国外及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及借鉴
第一节 国外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美国环境知情权立法
二、德国环境知情权立法
三、英国环境知情权立法
四、加拿大环境知情权立法
五、俄罗斯环境知情权立法
六、日本环境知情权立法
七、发展中国家环境知情权立法
第二节 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全球性环境知情权立法
二、区域性环境知情权立法
第三节 国外及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 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环境知情权保护的国家立法
二、我国环境知情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实践
第二节 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一、环境知情权缺少宪法和基本法层面的保护
二、环境知情权的主体界定不明
三、环境信息范围规定不完整
四、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
五、环境检测和监测立法疏漏
六、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
七、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缺失
第三节 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以地方立法为引导,推动国家立法
二、扩大环境知情权权利主体
三、扩充环境知情权义务主体
四、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五、建立健全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六、完善环境检测和监测制度
七、健全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八、健全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九、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第四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节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节 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借鉴
一、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情况
二、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现状、问题
一、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公司的信息公开主体地位
二、设立专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三、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四、合理平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例外情况
五、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处理方式
六、完善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问题
七、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
第五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企业环境信息的概念和分类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
第二节 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借鉴
一、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
二、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状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扩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范围
二、扩大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
三、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建立协议公开制度
四、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实施分类管理
六、合理平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
七、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
八、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
第六章 产品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
二、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
第二节 国外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借鉴
一、国外环境标志制度借鉴
二、国外能效标识制度借鉴
第三节 我国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及其实施情况
二、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三、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对策
二、完善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对策
第七章 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第一节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概述
一、公众参与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公众参与的基础
三、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和后果
第二节 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立法及其借鉴
一、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立法规定
二、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启示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对策
一、国家“积极义务”的设定与环境立法“义务本位”的转变
二、程序立法的完善
三、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四、扩大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
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六、完善环境行政听证制度
七、培养公众环境参与意识
八、发展环境社团组织,健全政府保障机制
九、完善公众参与的救济机制
第八章 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
第一节 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特点和分级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
四、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保护的特殊性
第二节 国外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借鉴
一、国外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
二、国外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培养公开意识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三、建立独立的信息发布机构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反馈机制
六、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形式
七、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
八、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追究机制
九、建立信息报告分类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后 记

内容概要

王文革,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教授、高级工程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土地评估师、律师等。具有大型企业集团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工作经历,具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海外合作研究经历,现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高等教育085工程环境资源法重点学科专业负责人和城市环境安全知识创新平台项目负责人。兼任国际组织IUCN生态系统管理专家组成员、环境法专家组成员、《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律栏目专家、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环境资源法研究会执行会长、上海市法学家宣讲团高级讲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日本拓殖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国内外多所高校访问教授、客座教授或特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房地产法、行政法、经济法、不动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先后荣获上海市浦江学者、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奖、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上海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上海高校优秀教材三等奖、国家环境保护部优秀科技成果奖、湖北省政府依法治理优秀成果奖、湖北省政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河南省政府优秀调研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论文、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优秀论文等奖励2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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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本书是关于环境知情权方面的一本涵盖内容较为全面的专著。作者对国外环境知情权方面的资料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在撰写时经常使用比较分析法,凸显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其基本的方法路径是基本概念—国外经验借鉴—我国现状问题对策“三段论”。以下将分章进行解析:第一章是关于环境知情权及其在我国的保护现状。一是介绍了环境知情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概念、产生、发展、构成要件、功能等,提出公共行政机构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也是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二是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环境知情权保护现状。本章直截了当,在基本概念的介绍方面,类似教科书的行文方法,对基本知识点做面上的介绍,但没有深入分析环境知情权的性质,以及与上位概念知情权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及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及借鉴。在国外环境知情权方面,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及个别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西亚的环境知情权立法;在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方面,从全球性和区域性两个层次入手进行阐述。与环境知情权有关的国际条约,首推《奥胡斯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环境信息的范围、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政府收集环境信息的职责以及环境知情权的救济。可以说,本书关于国外和国际环境知情权方面的信息介绍相当详实。本章结尾对国外和国际社会环境知情权对我国的启示做了小结:1.环境知情权权利主体渐趋广泛;2.依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得到确立和逐步完善;3.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更加丰富,且责任更加明确;4.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5.企业、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渐成热点;6.注重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知情权相结合。第三章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展开分析。本章是本书的核心和承上启下的章节,接下来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产品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三个维度介绍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第三章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环境知情权保护的国家立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法律渊源,其中直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的文件是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节点出了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环境知情权缺少宪法和基本法层面的保护;2.环境知情权主体界定不明;3.环境信息范围规定不完整;4.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5.环境检测和监测立法疏漏;6.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7.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缺失。第三节继而提出对策:1.以地方立法为引导,推动国家立法;2.扩大环境知情权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3.扩充环境知情权义务主体,包括公共行政机构、企业;4.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5.建立健全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6.完善环境检测和监测制度,包括环境监测法律体系建设、能力建设、技术体系建设、责任追究机制等;7.健全环境公众参与机制;8.健全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责任;9.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包括自我监督投诉机制、举报制度、赔偿制度、行政复议、诉讼等。上述问题和对策是根据2015年之前的环境知情权现状而提出的。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公布后,对相关问题如环境检测、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做了明确规定。因而,不能单单把制度缺失拎出来说,而要综合考虑在后环保法时代,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到底有哪些方面。第四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对美国、欧盟、德国、英国等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提出对我国的启示:各国对权利主体的界定不同,但大多界定为“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越来越广,对例外条款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各国信息公开都收取一定费用,大多国家只收成本费用,同时有一些减免规定;各国对政府环境信息不公开的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形式。本章第三节提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1.国有公司公开环境信息的地位不明确。国有公司有的涉及国计民生,某些信息的公开对公众来说关乎生存安危,因此应有别于其他企业公司。2.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协调管理机构,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环境信息无法共享。这不单单是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存在的问题,在行政管理的其他方面,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也造成信息孤岛。环境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共享和协调问题是行政部门整体信息共享的子问题。3.环境信息公开例外情况缺乏具体规定,容易成为义务主体拒绝环境信息公开的借口。4.义务主体处理信息的职责规定不完善。5.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应视为一种救济方式。相应地,本章第四节提出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1.完善国有公司的信息公开主体地位;2.设立专门协调管理机构,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3.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4.合理平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例外情况;5.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处理方式;6.完善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问题;7.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第五章提出了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的启示:1.遵循自愿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2.权利主体范围广泛;3.环境信息范围明确、广泛;4.注重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引导企业自愿、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5.注重运行行政激励措施,推动信息公开;6.实现单纯环境信息报告向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转变;7.注重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第三方审查机制。而我国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双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两类。第六章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中分别介绍了国外和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和能效标识制度,并提出我国上述两项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第七章介绍了健全环境公众参与保护机制。第八章是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涉及危机管理、应急管理。本书从基本概念到国外经验借鉴再到我国现状问题对策“三段论”的研究路径,从根本上说属于从制度到制度的分析路径。所提出的对策建议无疑是中肯的,但是没有解释为什么相应的制度完善之后,我国的环境知情权保障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却并未有长足进展。立法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立法工作完成之后,相关的社会问题尚未得到圆满解决,这是学者思考的新起点。在法律背后,有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南橘北枳”、制度移植的“水土不服”。此外,本书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环境知情权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但未深入展开探讨。总之,本书是关于环境知情权方面一本内容详实的参考书,特别是关于国外制度借鉴和国内立法现状方面,有助于学者对环境知情权形成一个整体的概念。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也更深刻地认识到,对于法律学习,知识点的获得只是一城一池的攻陷,而从整体脉络、框架上了解问题的全貌,如庖丁解牛般深入肯綮、干净利落地剖析问题才是上乘的法学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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