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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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511817525
页数:722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大全》收录了经济立法领域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常用的行政法规,并按照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为21个小类。在文件选择、分类和编排上,都体现了既符合官方标准,又兼顾实际使用之便利的特点。

书籍目录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8.26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1.21公布l993.12.29修正l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9.10公布l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公布)
 ……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大全》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十四条【预算余额】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下达预算草案指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第三十六条【地方预算草案报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第三十七条【预算草案接受人大财经委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报告预算】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三十九条【预算的审查与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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