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篇 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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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99-8
ISBN:9787100034425
作者:[古罗马] 西塞罗
页数:268页

作者简介

《国家篇·法律篇》内容简介:就了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源流来说,西塞罗的《国家篇》和《法律篇》这两部著作早就该翻译了。然而,只是到了20世纪末,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稳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才得以完成。这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但这至少表明了学术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有一种比学术自身的价值更为紧要的关系。而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的这两部著作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

书籍目录

国家篇  英译本导言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第四卷  第五卷  第六卷  未能确定其位置的残篇法律篇  英译本导言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残篇专有名词索引

编辑推荐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国家篇·法律篇》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

前言

就了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源流来说,西塞罗的《国家篇》和《法律篇》这两部著作早就该翻译了。然而,只是到了20世纪末,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稳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才得以完成。这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但这至少表明了学术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有一种比学术自身的价值更为紧要的关系。而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的这两部著作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

内容概要

作者:(古罗马)西塞罗 译者:苏力 沈叔平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国家篇》和《法律篇》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他又是一位政治家,曾经以最低的法定年龄出任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务执政官,并一直担任重要职务,而且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权力角逐中几度沉浮(最终遭杀害),这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他有不少著作,而最能反映他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最为人们重视的,还《国家篇》和《法律篇》。

章节摘录

第一卷一、〔没有积极的爱国主义〕……〔就从来也不〕可能把我们的〔祖国〕从敌人的进攻中解救出来;盖尤斯?杜依利乌斯、奥卢斯?阿蒂利乌斯或卢修斯?梅特卢斯也不可能使〔罗马〕免除对迦太基人的恐惧;那两位西庇阿也无法以他们的热血扑灭第二次布匿战争的熊熊战火;当这种爱国主义以更大的愤怒再次喷发时,昆图斯?马克西姆也不能减少它的重要性,马库斯?马塞卢斯也不能将之粉碎;普布利乌斯?埃米利安努斯也无法将之与这个城市分离,无法将之约束于敌人的城墙之内。还有马库斯?加图,这位曾出身低微、默默无闻的人——由于他为我们树立了仿效的样板,我们所有献身同样追求的人都获取了勤奋和勇敢——很可能就在离罗马很近的图斯库卢姆住下去了,在这个有益健康的地方,享受他悠闲的生活。可是,他这位被我们某些朋友认为是疯子的人,尽管并非出于强制,即使在高龄,却宁愿投身于公共生活的狂风暴浪之中,而不愿意过一种退休的安静与闲散的、完全幸福的生活。我不用提很多人,他们多到数不清,他们每个人都是这个共和国的救星;由于他们的事迹离开现一代人的记忆尚不算远,我就不打算说出他们的姓名了,免得有人埋怨没有提到他,或者没有提到他家庭中某位成员。我只满足于声称: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于品德的如此强烈的需求,植入了对维护公共安全的如此强烈的愿望,这种需求和愿望超过了一切来自欢乐与闲散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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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7条)

  •     可能因为是苏力从英语翻译过来的,感觉还行吧。好像王焕生有个拉丁、中文对照的本子,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     “人民只有当构成人民的各个个体,由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汇聚起来时才存在。”西塞罗对正义的理解和重视让人有种震颤的感觉,觉得一个不正义的国家便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国家,一个不正义的政府也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政府,一个不正义的民族也不能称为真正的民族。而正义,究竟是否这么重要,正义又是由谁来捍卫呢?暑假去律所实习的第一天,律所的的前辈们便给我们上了思想教育课。记得有个律师问我们对中国法治的现状的看法,有个同学说到,维护正义不应该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化的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得到了律所前辈们的大大赞赏,说此观点与贺卫方老师的观点有相通之处。我不知道贺老在那篇文章中有此一说,也没有学过《律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只是忽然觉得有点震惊,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经济发达到使正义也出现了明确的分工和专业化。我不知道今天还会有多少人相信正义,争取正义,甚至看重正义。在《理想国》看到苏格拉底和色拉叙马霍斯争论正义的时候,我往往感慨苏格拉底看清了正义的本质,而色拉叙马霍斯却看透了正义的现实。我不知道今天我们对正义的理解是什么,也不知道对正义的定义是什么,甚至也许都没有人会去争辩什么是正义。是它太过理想化而不可捉摸,还是我们太过现实而不愿触碰。但不管正义是什么,我始终认为最基本的正义应该是一个是非的基准线,正义的最低标准也至少应该保证是与非天平的平衡,而不至向非一端倾斜。伯尔曼曾经说,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正义,难道不也是这样么?我不相信西塞罗说的“正义作为一种品德,只有少数人才具备,因此也只有少数人才辨认和感悟它”。我相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的人类每个人都具备感知和辨认正义的能力,虽然不确定是否每个人都具备正义这个品德。但,正义应该也同法律一样,应该被信仰,否则将无法发挥其功用。如果我们都不信仰正义,在正义被遭到践踏会摧毁的时候,我们都不采取措施维护它和保护它,那么我们终将漠视它,而漠视会让我们最后失去它。中国人是一个缺乏信仰的民族,因为没有信仰,所以没有畏惧,没有底线,所以我们往往最容易迷失,这也是中国现在道德风险逐步增加的原因之一。但信仰,必须要有可以相信的理由,中国的法律要被信仰,还需要法治的逐步建设与完善。而正义,我们信仰它,不需要那么多的制度和条件,只需要内心的需要。正义不是谁的事,而是每一个人的事,我们每一个人都肩负着维护正义的使命。如果我们今天失去了正义,我不知道我们明天还会有什么。
  •     虽然文章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柏拉图的观点,但是其对法律的强调远远超过柏拉图。西塞罗关于法律的强调是用来论证混合政体的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自然法出发,将世俗的法放到一个很低的位置,认为一切法律应该从哲学中的沉思而来,从自然的那套法则中出来。现实的法律只有在服从于自然法的条件下,才具有道德上合法性的论证。从自然法出发似乎就能解释为何会有“恶法非法”这一说法出现。继自然法的论证逻辑之后,西塞罗将正义的真正内涵提出来,将正义的论证回归到人的本质上加以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充分展示人的本质中含有某种神性,将人与神看成有相似的血缘关系,从而否定其在《国家篇》中正义出于城邦或者国家的论证逻辑。界定正义之后,西塞罗高度强调宗教信仰以及宗家法的重要性。在信仰得到保证之后,其又确立官员相关的法律,因为其认为混合政体的特点就体现在官员职务的设定之上。

精彩短评 (总计37条)

  •     “人们都认为,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人们又认为,那些第一次实施这类规则的人们当年说服了他们的人民:他们将这类规则形成文字并加以执行的目的是,一旦接受和采纳了这些规则,就使他们可能获得光荣且幸福的生活;而当这些规则形成文字并付诸实施时,很清楚,人们就称其为‘法律’。从这一观点来看,就很可以理解,那些为各民族制订了邪恶和不公正的法规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诺言和协议的人所实施的根本不是什么‘法律’。”——P188
  •     “从犯罪的根本性质来看,犯罪就是对犯罪自身的最大惩罚”。西塞罗的很多想法出自柏拉图。《法律篇》明显比《国家篇》写得好。
  •     越想越不可思议 历史到底有多长
  •     互有联系的两篇“谈话”。《国家篇》讨论政体。西塞罗认为三种制度中君主制最佳,民主制最劣。关于民主制,他说“人民只有当构成人民的各个个体——根据(我们)为正义所下的定义——由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汇聚起来时才存在。”这是对所谓“人民*民主*专政”的最佳打脸。当然,比起上述任何单一制度,他更倾向于取各自所长打造混合政体:“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结合了这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可取。”
  •     残篇、而且内容是西塞罗本人不擅长的思辨性的探讨
  •     務實與妥協的政治家風範。
  •     从英文转译的,而且是残篇,不过毕竟是部伟大的作品。
  •     柏拉图+斯多葛+罗马
  •     法科学生必读
  •     跟随柏拉图的脚步,一大遗憾是残缺太多。
  •     “正义出自大自然。 因此,很清楚,人类承认神,是因为人类以一种方式记得和承认他产生的来源。”
  •     最近有点无聊,于是看汉译名著…
  •     法律篇读起来极舒服
  •     虽然残破不堪,但共和观念由此起。“common wealth” 作为人民的事业还要好好理解。
  •     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     这么早就论述得这么深入,我们的学术可见进步是多么的缓慢。另外,苏力是在沈书平后面的吧。
  •     经典作品,关于混合政体和自然法的必读书目。
  •     其实读不太懂。加之还有好些地方残缺了。不过对于最后政治家的理想部分还是挺有感触的。
  •     古罗马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
  •     残缺的美好
  •     如果这部著作能全部保存下来,在思想史上的地位一定会比现在高。
  •     蘇力懂希臘文麼
  •     不是很有阅读的价值
  •     有抄袭柏拉图的嫌疑……
  •     自然法!政治家必须决定的,“不仅是什么为理想中之最佳,而且是什么为实践之必须。”《论法律》是西塞罗运用政治哲学对诗和历史的一次综合。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斯多葛主义当然是类似于《论共和国》中莱利乌斯的主张的,但千万别忘记彼篇中还有菲洛斯的马基雅维利主义一维,他恳求甚至指责学院派怀疑论者,让他们不要深究自己的意思以免只破不立让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论法律》中表现的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正是他在《论神性》和《论先知》(预言篇)中所考察和拒斥。请千万对比霍布斯的狡计与洛克的悖论,如果再结合柏克的二律背反的话,我们就能更充分地理解西塞罗低标准的自然法是如何近乎完美地再现柏拉图的大义了:理性和正义必须弱化以适合实践或政治生活的需要,试图在积极和沉思生活方式间选择的人非理解不可。
  •     国家篇第123卷可读,法律篇第1卷可读,第23卷略读即可。
  •     可惜很多都是殘篇,但對世人仍具有啓發意義
  •     西塞罗老师有两大法宝:左手混合政体,右手自然法。基本没有越过他的偶像柏拉图老师。但西老师胜在雄辩,贵在讲述。古谚有云:天下道理都一样,看你讲得好不好。两千年后美利坚卖鸡者,编剧导师也,著《故事》一书,是为致敬。
  •     闪耀着古罗马人文和理性的光芒,很多理论绵延影响了后面几千年,直至今天。如果能有拉丁文高手直接从拉丁文转译的话,大概读起来会更有味道。
  •     只可惜是残本
  •     可惜缺失了很多
  •     勉强看明白,回想起来的时候,自己是有记忆的,知道是说什么的,有一点点自己的想法
  •     真的太不喜欢西塞罗了
  •     参考《墨子 尚同》
  •     看得较吃力,懵懵懂懂,触动不大,可能对潜意识有些影响
  •     君主+贵族+民主宪政
  •     作为republic的来源,嗯,我认为至少在西塞罗自赋的意义里面最值得沉思的反而是“De O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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