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伦理观的历史源流》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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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4
ISBN:9787802116436
作者:周国文
页数:346页

公民伦理与公民社会

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普遍性的哲学问题域更多的转化为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年代。在西方政治哲学视域下,关于对公民伦理与公民社会的探讨也正在成为21世纪哲学主流趋势与多元格局的重要一脉。着眼于社会共同体成员在交往生活中的要求,也考虑到公民个体在人际关系中完善人格与实践品德的需要。对公民伦理概念的哲学论述,它是对公民之定义的确证,也是不断追问公民之公共生活规范的探寻。公民伦理是在社会共同体的复合生活中形成的。公民伦理的行为规范是深嵌于公民日常交往生活的基本道德原则。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自然法,它体现了共同体成员对公共的善与共同利益的一致追求。缘于对共同体利益之政治的选择与修正,我们是否可借鉴可共享的构成性目的,构想在本文中所定义的公民伦理将匹配这样一种开放而又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视同仁,他们的观点、选择与行动受到其它公民和政府的公平对待与同等尊重,政府能及时高效地响应不同公民的合理要求。而与这种开放而又民主的政治制度相匹配的社会形态,正是一种体现公民自主性并且相互之间拥有平等关系的公民社会。对应于其建构性与批判性兼融的社会理念,公民伦理是立足于对臣民伦理的纠正而提出的。臣民伦理源自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伦理,它是与封建专制社会及人身依附关系紧密结合、权利与义务关系极端失衡的传统伦理。公民伦理则与此根本不同,它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它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取代传统的、隶属的身份关系。虽然这个概念只是在启蒙运动以来渐生的“人权”语境及其内在的启蒙精神的践行中得以推演。但启蒙精神有效地使公民伦理的内涵逐步成熟起来。“启蒙精神便是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结合。理性主义促使人们对传统的教条进行大胆的怀疑,促使人们从迷信和盲从中走出来;个人主义使人们挣脱了传统等级秩序的束缚,使人们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人去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有了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这两股精神扭结起来的人格,人便摆脱了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可见,启蒙精神,既赋予了公共生活中的人以道德的存在的可能,又给予公民自我检视其权利与义务相兼备的可能。因此,在18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欧美启蒙运动及其观念的有力推动下,公民伦理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政治民主化运动的事实而得以成形,沿着工业革命之后晚近现代化浪潮的冲击而得以塑造。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变革与公民社会的完善,将有可能使其形神兼备。这样的公民伦理即使以最低限度来说,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话,我们可以推论这样的可能已是构造普适性公民伦理的一种理想标准,在现实层面上已成为一种评价机制的理论尺度。公民伦理的内在价值是通过公民社会的整全式秩序得到体现的。这种行为者的公共生活准则是公民社会的道德支撑。公民伦理的主体存在方式与公民社会的主体存在方式是相一致的。这种主体性存在,可以理解为一个体现自我意识的自发性的一般结构。它从对自我身体与人格的理解开始,从对自我力量的运用着眼,通过自我与他者的合作、自我与社会的融合,使自我并非是生物学意义上原初的自我。它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不断标示出自我的社会性。而这种体现公民个人本质的社会性,是交往生活中主体间性的有效反映。它在多元共存的现代民主社会中,把主客体的需要结合在一起。把普遍一般的公民主体的利益,与差异的单个个体之间的需求,放在相对的社会交往空间来考虑。可见,公民伦理中的自我并非是绝对的自我。它是一种基于与他者相处的“相对自我”,是在公共领域中生成的“嵌入式自我”。这种嵌入是基于自我意志的社会化,是置身他者情境的客观化。它是以社会集体意志为本的主体嵌入,是社会共同体利益优先的主体嵌入。它已摆脱了一种所谓的他者存在的静观,进入了主体与客体紧密揉合在一起的道德体系之中。捍卫享有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公民身份,保证公民社会共同体各个成员的自由、权利与平等,公民伦理所体现的恰是文化多元主义与公民社会背景下社会正义模式的精髓。一种道德经验的完整性,是需要通过公民完整地领会公民伦理的内在蕴涵,通过把握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来达到。在理智层面体现为认识到彼此相关的公共理性,在意志层面体现为符合公共理性的实践行为。公民伦理所表达出的善的意向,是具备一种公共意志力的行动准则。公民个人作为社会契约的缔结者,承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使个人以对社会共同体的责任,形成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的社会秩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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