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6-1
ISBN:9787500494386
作者:【美】罗尔斯
页数:327页
作者简介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主要收录了立宪民主对程序民主、平等的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对其他基本自由之公平价值的否认、政治自由主义与统合性自由主义:一种对比、关于人头税的注释与自由的优先性、财产所有的民主之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制度的家庭、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关于闲暇时间的简短评论等内容。
书籍目录
译者前言
编者前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基本理念
第1节 政治哲学的四种作用
第2节 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
第3节 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
第4节 基本结构的理念
第5节 对我们探究的限制
第6节 原初状态的理念
第7节 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理念
第8节 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
第9节 公共证明的理念
第10节 反思平衡的理念
第11节 重叠共识的理念
第二部分 正义原则
第12节 三个基本点
第13节 两个正义原则
第14节 分配正义的问题
第15节 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第一种理由
第16节 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第二种理由
第17节 谁是最不利者?
第18节 差别原则:它的意义
第19节 反例所提出的反对意见
第20节 合法期望、资格和应得
第21节 关于将自然天赋视为公共资产
第22节 关于分配正义和应得的简要评论
第三部分 从原初状态进行的论证
第23节 原初状态:设立
第24节 正义的环境
第25节 形式约束和无知之幕
第26节 公共理性的理念
第27节 第一种基本比较
第28节 论证结构与最大最小化规则
第29节 强调第三个条件的论证
第30节 基本自由的优先性
第3l节 关于厌恶不确定性的反对意见
第32节 再论平等的基本自由
第33节 强调第二个条件的论证
第34节 第二种基本比较:导论
第35节 公共性的根据
第36节 互惠性的根据
第37节 稳定性的根据
第38节 反对有限功利原则的根据
第39节 关于平等的评论
第40节 结论
第四部分 正义的基本结构之制度
第41节 财产所有的民主:导论
第42节 政体之间的某些基本对比
第43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善观念
第44节 立宪民主对程序民主
第45节 平等的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
第46节 对其他基本自由之公平价值的否认
第47节 政治自由主义与统合性自由主义:一种对比
第48节 关于人头税的注释与自由的优先性
第49节 财产所有的民主之经济制度
第50节 作为基本制度的家庭
第51节 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
第52节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第53节 关于闲暇时间的简短评论
第五部分 稳定性问题
第54节 政治的领域
第55节 稳定性问题
第56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以错误的方式成为政治的?
第57节 政治自由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第58节 重叠共识不是乌托邦
第59节 理性的道德心理学
第60节 政治社会的善
索引
附录 从《正义论>到《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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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旨在达到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对来自各方的批评给予回应。《正义论》发表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应,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罗尔斯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他现在仍然坚持的一些基本信念进行辩护,回答人们在一些问题上对他提出的批评。另一个方面是纠正《正义论》中的许多严重缺点,对正义理论进行重新阐述,而这些缺点往往是批评者指出的。另外一个目的是将《正义论》所阐述的正义观念与《正义论》之后所发表的文章中所包含的主要理念合并成一种统一的表述。
内容概要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 哈佛大学教授。1921 年生于马里兰州,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 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2002) 任教。罗尔斯自50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正义论》(1971) 是他集其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罗尔斯还出版了其它专著:《政治自由主义》 (1993), 《万民法》 (1999), 《道德哲学史讲演》 (2000)。 《正义论》已被誉为二战后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将被列入历史经典名著之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个一般事实是,一个持久的和稳定的民主政体,要想不为痛苦的思想争论和敌对的社会阶级所分裂,就必须至少赢得其政治上活跃的绝大多数公民自由和自愿的支持。同第一个一般事实一起,这意味着,作为立宪政体之公共证明的基础,正义观念必须是这样的,即它能够得到各种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统合性学说的广泛赞同。否则,这个政体既不会持久,也不会稳定。这导致我们引入政治正义观念的理念,正如第9节所阐述的。 这样我们就说到第四个一般事实:一个已经合乎理性地良好地运行了很长时期的民主社会,它的政治文化通常包含或至少隐含地包含某些基本理念,而从这些基本理念出发,有可能建立起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 11.4存在于这四个一般事实后面的东西是什么?所有这四个事实,特别是头两个事实(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和压迫性的事实),需要加以解释。为什么拥有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自由制度会导致多样性,而国家权力为什么又要消灭这种多样性?为什么我们真诚地、认真地想相互讲道理,然而我们却又无法达成一致?人们看起来在科学中或在自然科学中是能够达成一致的,至少就长期趋势来说是这样。 存在着许多可能的解释。我们也许会认为,大部分人所拥有的眼界只会使他们的兴趣更为狭窄,从而由于他们的兴趣是不同的,所以他们的观点也是不同的。或者我们会认为,人们通常是非理性的,也不很聪敏,再加上逻辑错误,它们混在一起导致了意见冲突。但是,这些解释太简单了,而且也不是我们想要的那种解释。我们想知道的是,理性的不一致(reasonable disagreement)是如何可能的,因为我们总是从理想的理论出发来开始探讨的。这样我们追问:理性的不一致是如何可能发生的? 一种正确的解释是,在理性的人们中间,产生理性不一致的根源——我称之为判断责任(burdens of judgment)——是存在着许多障碍,以致我们不能在平常的政治生活过程中正确地(和真诚地)使用我们的理性能力和判断力。这些障碍包括: (a)关于一件事情的证据——经验的和科学的——可能是冲突着的和复杂的,因而难以评估和评价。 (b)即使在我们对所考虑的相关事情具有高度一致的地方,我们也许在关于它们权重(weight)的看法上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不同的结论。 (e)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所有概念,而不仅仅是我们的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都是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这种不确定性意味着,我们必须在某种范围内(不是非常具体的)依赖于我们的判断力和解释(以及关于解释的判断),而在这些地方,人们可能是不同的。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