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沉没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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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花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36064546
作者:陈永
页数:247页

作者简介

本书中,国内外知名学者就农村问题以深刻的笔触记录着中国转型期农民、农村的生存图景,并提出有价值、有深度、有意义的观点。

书籍目录

社论行政治理今天,我们要向农民致敬拓宽维权渠道纳民意需政府开道非法采矿屡禁不止重罚势在必行收入分配需要还债式改革警惕以稳定粮价为名谋部门利益农民维权请用完整的信息公开说服反对的村民让看不见的权利被看见应彻查如此漠视民意的行为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方为维稳正道推动制度建设见证公民力量为官莫学“强拆出新中国民间力量在聚集国家责任勿落空荒唐“牵牛”案挑破法治底线让民众自由言说让暴力维权消遁农民进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增加警示我们什么省际讨薪机制恐成另一个“接访办政治平权才能让农民工免于“不稳定”农民福利为何要用财产换?乡村教育须将乡村学校设置权交给村民背井离乡的“教育”必然破产乡村治理村庄分合,需有利于村民自治堆钱建村庄能示范什么?鼓励民众自治解放乡镇官员聚焦土地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为城市化必需财产不自由是农村乱象之源个论法治农民需要维权而非维稳律师无法理支持的强行拆迁何时休民事纠纷为何以刑案处置?化解“外嫁女”纠纷需法律保障抓举报者示众是践踏法治行为面对截访,权力不能“打酱油”只有还权于民方能真正强农绝对权力之下,不服从者皆为精神病权力对宪法须“接于目怵于心公民社会中从来不用“民跪官”“缠访”不断是制度的悲剧当社会丧失了“最后的正义”举报人保护:重在事前维权涉黑凸显农民弱势与制度危机公权力私化是法治的失败处罚“准备上访”是以权力压制权利死刑无法保证司法正义基层民主选拔村官当镇官勿阻碍民间自治公开竞争和秘密投票方能避免贿选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速行要切实保护基层“越级上书”者等级制还活在人们意识深处村级非法选举是利益和制度的博弈专权思维管治下民众怎“长大”?向普通百姓学习信用吧村里的“事”不是村民“搞”出来的绝望于正义的走失会发生什么?民生观察遏制买方市场与打击人贩子同等重要侵占烈士陵园暴露权力治理困境不应将“科学”当成推卸责任的幌子校舍搬迁,应有家长参与决策剜肉补疮式的改革可以休矣向农村转移垃圾不能以损害农民为代价帮农民建房子更要“建”生活澄清对入口问题的错误看法警惕借“教育强镇”之名破坏教育公民权利岂能被一纸公函剥夺从个体权利看转基因水稻之争别为蝇头小利毁了市场为何要把农民逼成行为艺术家不仅仅是屁股决定脑袋农村金融耕地抵押贷款难解农村金融之困不能把合作社当一般企业看待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公共政策社会合作,及时清理制度的尘肺政策歧视必然逼出“流民”是什么制造了刘汉黄式悲剧?流动人口选举权不能长期缺失农民工应该有罢工的权利基层改革乡镇政府负债背后的尴尬角色强化县政改革需要三根杠杆乡村治理现代化必先要城乡一体化县政改革:亟需扼住持续权力扩张村支书的困境不在村里“全裸”要制度化公民参与要常态自治是地权的最佳保障追讨农税尾欠是为掩盖截留资金放开“二胎”越晚风险越大谁给你权力清除城市无业人员?城镇化须保障农民地权财政要改革,行政须跟上

编辑推荐

  农民也是公民,您能为农民做点什么?愿我们所有人都能关心农民的权益。

内容概要

  陈水,南方农村报主编。  何满,南方农村报评论编辑。

媒体关注与评论

  农民维护权益,最重要的是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    村委会选举不是在一个封闭的“密室”中进行,还有赖于责任部门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社科院教授于 建嵘    我觉得农村应该要按地制宜地重建出一套社会肌理,以及相对于城市比较独立自主但又能灵活互动的社群体系。  ——凤凰卫视评论员 梁文道    我关注农民的命运,不仅因为我是农民的儿子,更因为我是中国人,是人,希望人间畅行公平正义。但是我能为农民做的很有限,也就是用我笔为他们吁求公正。  ——杂文家 鄢烈山    我希望中国的农民每一天都能过上简单而有尊严的生活,依靠自己劳动的双手就能创造这样免于匮乏和恐惧的生活。  ——历史学者 傅国涌

章节摘录

  前不久,黑龙江伊春市一名“长期缠访户”杀死一名信访工作人员,而后自杀。由于消息简略,未知其详。近日《嘹望东方周刊》对该案原委作了报道,使我们对此案有了一个较全面的观察。  原来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最后酿成血案。其中的过程,不难看到,当社会正义无从兑现并不断走失,绝望者便会以血酬的方式执行他自己认可的正义。  这位“长期缠访户”于某,因为从药店购买的注射液导致妻子瘫痪在床,便把药店告上法庭。在状告过程中,妻子不幸亡故。然而,药店老板却扬言:有能耐你就告我,我用10万、20万元能摆平。结果,从区法院到市法院,一审二审于某俱败诉。于是,他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这里的庭审是否有问题,报道没有详细资料。但在当事人那里,一边是妻亡,一边是败诉,他肯定认为自己遇上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本土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需要正义,正如同一个人需要呼吸。在社会正义的分配系统中,法院乃是还原社会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由法院所体现的司法正义是“最后的正义”。当人们因蒙受各种不公而寻求法律时,当然是希望法律为他主持最后的公道。但,于某在这里遇上了闭门羹。  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如果要知道我们与法治社会的距离,不妨借助一下地图上的比例尺。于某司法途径走不通,继而转向上访,这的确是本土特色。也许事主相信,司法不公,只有政府才能管得住。长期以来,信访机构几乎是为民间告状而存在(比如拆迁与征地,法院不理,原告只好成为访民)。这一现象的大面积存在,倒击中了我们的法治软肋。然而,于某也正是在他上访过程中,开始了他个人的悲剧。  若干年下来,于某先后五次进京上访,唯一的结果便是2007年被劳教两年。其中一次进京“告洋状”,被治安拘留五天。其间,法院对其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引导他到省高院申诉。但是,“省高院做出无理上访的结论后”,于某不服,又进京。他的上访路线是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办、最高法院信访办。于是落得一个“长期缠访户”的美称。但问题依然无丝毫解决。  这里,省高院“无理上访”的结论如果确实,倒确实让人不服。于某要申诉的问题是他妻子因注射而死亡,与上访无关,高院的结论文不对题。而且“无理上访”(包括缠访、闹访等)很大程度是对上访的污名化。尽管缠与闹的情况我相信的确存在,但归根到底是上访的问题没有解决。客观地看,于某的问题靠上访也无以解决,这本身就是一个司法问题。如果它能解决,还要法院干什么。实际上,许多上访案件都是与法律有关的事案,让行政性质的信访面对,而且它们涉及的还是比信访办更有实权的其他行政部门;因此,这样的信访注定劳而无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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