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书评

出版日期:2014-8
ISBN:9787513406383
作者:吴吉远
页数:367页

史料扎实概念混乱

因为关注司法问题,所以看了《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然而看完后发现问题很多。本书对于清代地方司法进行了探讨,而且思路明确,原本可以成为一本力作,但是在写作中出现了若干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对于司法与整整的关系并没有厘清。司法与行政的分立,是西方政治的基本结构,这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人类历史早期,司法与行政都没有分离,在古罗马时期,司法也是执政官的重要职能。然而在中世纪,司法变成了一想专门的活动,而统治权则归于领主,封建制度下则形成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立,尤其是专门司法的出现。而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司法与行政逐渐统一归属于主权之下。例如在英国,司法成为国王的良心。法国也随着统一国家的建立,而逐渐形成司法与行政归于国王的历史。因此,司法与行政从本质上,都应当属于统治权,只是同样的统治权不同的分支,这才是近代以来权力分立的意义所在。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力运用的形式与内容不一样,因此即便在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年代,也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区别。但是遗憾的是,本书在司法与行政的区别上并没有太加注意。当然,开篇明义地提出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这原本没有问题。然而司法行政部分,并不表明司法与行政毫无界限。相反即便在中国传统语境之下,我们可以找到类似的对应事项,例如司法可以对应词讼与刑狱这两个概念,而行政则可以对应其他。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则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县级司法中,将大量治安行为归之于司法,列举了大量县官职能,包括组织保甲与日常治安任务(P108),然而即便在今天,治安也属于行政问题,而不可能归属于司法。二是在省级司法中,认为学政也有司法职能(P226)。然而今天回过头看,这当然属于教育行政的问题,而不属于司法,因为这属于对于学生的管理活动。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究竟是刑事抑或民事?如果是民事,那么为什么以单纯惩罚刑事解决问题?因为直接后果是褫夺身份,也就是说是一种惩罚。而如果是刑事,这种后果完全没有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因此不可能是刑事问题。因此学政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而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时,在行政与司法的问题之外,本书还混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古代政府在司法、行政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教化。所谓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古代统治者的任务不仅仅是统治,还包括教化,这是一种君主与老师的身份合一,而作为君主代言人的地方官,同样也负担起教化责任。这个责任不同于司法与行政,或者是一种准行政,是儒家施政理论的实现。同样的问题,教化怎么可能是司法行为,即便是当下,法院或者负担普法义务,然而任何一种普法活动都不可能认定为司法行为。当然,这是作者90年代的论文,然而今天再版的时候,作者的学术进步却让人扼腕,也可能长期担任公职。然而其中暴露的问题,则是历史学界对于概念把握缺失所致。近代以来我们传入了大量西方概念,这些概念应当深入研究,如此才能作为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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