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君王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0-1
ISBN:9787309100389
作者:[英]撒母耳•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
页数:448页

作者简介

撒母耳•卢瑟福最重要的著作,此书深刻揭示了西欧和北美近现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

书籍目录

序:撒母耳•卢瑟福的一生
作者序言
问一政府是否由神的律法来确立?
政府如何源于神。——民事权力的基础直接来自神。
问二政府是否授权于本性之律?
公民社会在根本上(in radice)是本性的,在方式上(in modo)是自愿的。——政府权力与由如此这般的行政官员掌管的政府权力,两者是不同的。——公民顺服在形式上并非出于本性之律。——我们接受法律裁判并非一开始就是本性的。——有统治者的政府,此乃第二自然法。——家族统治与政治之差异。——统治者之政府属于第二自然法;家族统治与公民政府的不同。——公民政府是本性的结果。
问三王权与政府形式是否来自神?
从四个方面的理解君王来自神。——王权受神圣制度的保障。——三种政府形式在分类上与在本质上都是没有差别。——每一种形式都来源于神。——政府如何是人的制度《彼得前书》2:13。和合本译文:“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
问四君王是否独一地、直接地来自神?而非来自人民?
君王如何来自神,又如何来自人民。——王权以三种方式存于民。——王权如何从根本上存于民。——人民立王。——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来自神。——政府如何是人定的。——人民造就了王。——造王与选王并无区别。——大卫形式上不是王,因他是神膏的。
问五是否那位著《基督教国王的神圣王权》的教士“这位教士”指的是马克斯韦尔。关于此人,前面注释中有介绍。已然证实了神就是君权的直接设立者?且王不是民众所能选立的?
在抽象意义上,王者这个职分直接出自神,但是,王由民造。——在选立王这件事上,人民不仅仅是默许,而是采取了实际行动。——立何人为王由民作主。——神以某种特殊方式立王,但不能由此推出,立王与民无关。——《箴言》(8:15)和合本译文:“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表明王由民立。——尼布甲尼撒参阅:《列王纪下》,第24章。,以及其他异教王,他们在犹大国中没有从神而来王者头衔。这和他们在其他王国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问六鉴于神的统治及其对戴王冠之人的指定,君王是否彻底地来自神?除由人民在形式上确认之外,与人民完全无关?
神不会在一种纯粹特定动作中规定政府形式,但会认可某种形式。——最高统治权并非仅仅来自民意承认。——虽然神在立王上会给予特别恩典,但不能因此推出民不立王。——这位教士仅仅在大卫、所罗门、耶稣基督等事件上对预言的分析是正确的,如同对那些亵渎的异教王的分析一样。——这位教士把所有异教王都等同于受拯救之恩的圣洁油膏中的君主了。
问七这位教皇主义教士是否在理性上证明了王的选立与最后确定都与人民无关?
君王之个人美德并非神所立制度和任命的唯一理由。——最高统治权什么情况下为民所有,什么情况没有。——社会没有将他们的权利与自由交给统治者,包括他们积极行事、消极受难、暴力抵抗等权力。——在民唾弃王时,神松开和君王的纽带。这是对这位教士的驳斥:神是间接地、非直接地给予和拿掉王权的。——人民对君王与统治者之臣服即有天然因素也有自愿因素;兽类与万物对人之屈服纯属自愿行为。——对《创世记》第九章五节的“流你们血的人”等经文的讨论。
问八这位教士是否以理性之力证明了人民不能掌管任何统治权力?
任何社会都有积极与消极之统治权力。——民众政府并非所有人都是统治者的政府。——从本性来讲,人民对三种政府形式平等,他们并不天然地居于某种政府之下。——这位教士否认他的父教皇是敌基督者。——由人民选出的坏王并不能证明我们错了,因人的恶性,由神选出的王也有坏的。——这位教士谴责查理认可了苏格兰现在改革的所有进程。——最高法官乃是神的恩典显著表达,不会妨碍民立君王。——在立王上,民非消极因素,如洗礼的水一样,乃是恩典给予之行动。
问九最高统治权来自人民,并依然以某种形式留在人民那里,在必要情况下,人民可以收回这一权力,这是否可能?
人民如何顺服于君权。——暴君权力不出自神。——人民不可能放弃本性的自卫权力。——国会的权力。国会拥有君王之上的权力。——法官与君王之区别。——人民可以收回他们的权力,并非因为他们不会犯错,乃是因为他们无法坦然地毁灭他们自己,而某人会这样做。——犹太最高法院没有惩罚大卫、巴示拔、雅各等人,这仅仅是历史事实,而非法律。——受造物都有顺服之本性,政府也必是天然的;而对这种或那种政府形式的选择则出于自愿。
问十王室出生是否就等同于有了神圣的膏礼?
八个论证。——王权不能父传子。任何家族或个人都可被选为王,但这头衔对两者来说都是有条件的。神对大卫家的特殊应许(《诗篇》89)不能成为以出生定王位的基础。——如果神以出生来定王位,那么,以征服得到王位的王者头衔就必定是非法的。——保皇党宣扬征服是王冠上的合法头衔,这已清楚地表明他们对查理及其王室的背叛。——只有财产,而非荣誉与王权,能由父传子。——暴力征服不能规定被征服民族从良心上视这征服者为合法的王。——纯粹的王室出生不如神圣膏礼重要,没有人民的选举,不能立任何人为王。——如某人因其出生而继承了国家,那他就可以把国家卖了。——王冠是国家的继承财产,而非现任君王或上任君王所有的遗产。——以出生定王位是以色列的一个特有现象。——选一个家族坐王位,这从原初目的上解决人民自由选举的问题。——选一个家族坐王位是合法的。
问十一是一个生而为王者有资格为王,还是一个由人民自由选举而成王的人更有资格为王?
选举产生的王更接近最初的王(《申命记》17)。——如人民可限制君王,他们就可限制王的权力。——社会没有惩罚自己的正式权力。——从几个方面考量,世袭的王比选出的王是好还是坏。
问十二国家是否能以征服之名合法易手?
征服有两重意义上的权力。——征服后得到了人民的同意,它就变成一种合法的头衔。——对我们而言,征服并不能代表神的认可意志。——纯粹的暴力压制与统治行为相反。——嗜血征服者非受佑之人,不能仅凭自己而成王。——强势之力量不等于法律与理性。——父亲不能让出未出生子女之自由。——为父之人对子女没有生杀大权。以色列与大卫对迦南人、亚扪人等的征服如不是在神圣应许之下,便是非法的。
问十三王室权威是否来自本性?这如何可能?论“人人生而自由”以及君权如何与本性相对立。
七种上下关系。——生死大权只能来自明文法律。——先在之统治权与结果性的统治权。——君臣关系非天然关系。——人生而居于政治关系中。——奴隶制度违背本性的四种理由。——从民事顺服来讲,人生而自由(不考虑本性关系,如孩子与妻子对父母与丈夫的关系)对其论证的七个观点。——政治统治如何是必要的,又如何是符合本性的。——父母奴役孩子属反自愿行为。
问十四立某人为王是有条件的还是绝对的?是否有使君王和臣民都受约束的契约?
如保皇党所宣扬,君王对人民负有本性义务,而非民事义务。——圣经与理性告诉我们,君王受契约之民事性的捆绑,证明它的八个论点。——如没有契约条件,契约一方将永远不能进入契约;如契约条件不被履行,契约的另一方也就可以脱离契约。——人民与各首领都有义务在其位置上维持公正与信仰,与君王同。——只要君王将假信仰强加给人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等于没有王。——契约给君王与人民一种相互性的强制权力,即使这世上没有他们之上的人来强迫他们履行其职责,但他们相互强制。——契约不仅约束君王如何做人,还约束他如何做王。——偶尔的几件暴政行为不会剥夺王权。——即使没有明文契约(尚未获得认可)仍然有王职之本分对君王加以约束;这是本性的、默认的、隐含的契约。——如君王是被造的绝对王,这显然违背圣经与王职本分。——人民是作为典押品给予君王的,并非是可任由君王处置的私人物品。——如没有契约使君王受制于民,君王便不能行买、卖、借等事。——犹大人的誓约(《历代志下》15)约束了君王。
问十五王是否是那唯一的父,还是类推出来的父?还是只能部分地被称为父?
亚当不因是父亲而统治全世界。——君王如父,仅是一种不恰当的隐喻;对此的八点论证。
问十六因为他是王,就可以对人与物的占有与霸占?
君王不拥有对民众的主人式统治权;民众并非君王之仆人。四点论证。——君王之于人民不是对理性动物的统治。——君王不能像处理自己财物那样放弃他的国家和人民。——因暴力而放弃自由是没有约束力的——无知放弃,就其乃非自愿行为而言,没有约束力。——民众财产不属于君王。八点论证。——说民众财产属于君王的四种含义。
问十七王是否是固有的受托人?是否拥有作为导师、丈夫、赞助人、牧师、首领、父亲等的管理权而非主人般的统治权?
君王是教导者而非父亲。——无论在哪种意义上说,自由社群成员都不能被合适地称为年幼者与小学生。——君权也能等同于婚姻里的夫权。——君王是监护人和仆人。——王权唯独来自神(从内在关系和终极意义上看,并非谈论它的运用)。——无论是在客观意义上,还是在主观意义上,君王都是人民的仆人。——实际上,神与人民在同一行为中选立君王。——仅在隐喻意义上,君王才是人民的头,而非实质意义上,也非在单独意义上。六点证明。——他仅有受托之权力。
问十八王的法律是什么?他的权力又有哪些?
巴克利笔下的王权与王职差别巨大。——何为“君王样子”?从古代、现代、新教和天主教的释经家说起。——哭喊(《撒母耳记上》8)对暴君不是必要的补救,在耐心与信心中的祷告也不是。——对暴君的抵抗与耐心忍受并不矛盾。——王法并非一种许可法,如离婚法。——王法(《撒母耳记上》12:2—24)不等于暴君之法。
问十九王的尊严与权力是否都在人民之上?
在何种意义上,君王在人民之上;在何种意义上,人民在君王之上。——工具次于目的如何为真。——君王次于人民。——教会之为教会比王之为王卓越。——君王是神给人民的礼物,人民肯定比礼物有价值。——人民是不朽的,君王是可死的。——君王仅是王国之工具,而非王国之目的或创造者。工具的两种必要区分。——如没有罪,就没有王。——君王当为他的子民奉献生命。——贯彻始终的原因要比结果重要。——人民比君王重要。——即使人民不可能限制王权,他们必须给予王权。——人民在一种行为中立王,四点论证。——即使承认神直接立王,也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只有神才能废王。——人民指定在他们之上的王,这就保留了立王的原权力。——工具次于目的,君王作为王是一种工具。——作为工具之王,同时作为人,是在人民之下的。——发誓不自卫等于发誓自杀。——不能让渡的权力;人民不能将其全部权力不可回收地给君王。——人民保留收回已经给予国会的权力,若它被滥用。——当普通司法被腐蚀时,苏格兰议会法庭就是合法的了。——人民之原权力衍生王权。——君王是受托人,是一个终身租客,而不是一个主人或继承人。——最高统治权如何居于人民。——生死大权如何在民众那里。——没有统治者的社会依然是一个政治有机体。——法官与神类似。
问二十下级法官本质上是否是法官?是否与君王一样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他们只是君王的部下和代理人吗?
下级法官与君王一样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下级法官的良心直接顺服于神,而非王,即使君王发出相反的命令也无用;如世间的王要他离开,他不会执行审判,也不会只是有条件地解救那受压迫之人;无论君王愿意与否,他都会顺服那万王之王。——下级法官是国家的佣人,而非王的佣人。——君王不能作为个人并以自己的善意设立法官;但他可以王者之公正行为,指派下级法官,借着他从人民那里得来的权力;是人民立他为最高法官。——君王任命下级法官不受原权力的阻碍;而这些下级法官在本质上与任命他们的君王也一样,君王之任命的权力从人民那里借来的。——以色列的法官与以色列的王的区别非本质性的。贵族制与君主制一样符合本性,同为正当之统治形式。——下级法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君王,但只是在执行(in fieri)上,而不是本质事实(facto esse)上。——国会源起于君王,但法官不是。——君王不能立或废法官。——无世袭之法官。——下级法官比君王更具必要性。
问二十一人民与国会在国家中拥有怎样的权力?又拥有哪些在君王之上的权力?
神指派长老为法官。——国会在君王缺席时可以召集和审判。——国会本质上是法官,他们既在良心上并不依赖君王之特别指示而给出判决,也不匆忙判决(不在早上审判)。——不义之审判等于无审判,甚至是犯罪。——国会和君王协助法官,不仅仅是建议者;十一点论证。——下级法官不是君王的信使与专员,他们是公共管理者。——古犹太人的君主制是混合型的。——法律的执行权更多地属于君王,而法律的立法权更多地在国会那里。
问二十二君王的权力是绝对的吗?是否依赖或受限于神最初立王的模式?
保皇党宣称王权是绝对的,如奥斯曼土耳其王。——君王不享有绝对之权力。九点论证。——为何君王是活的法律。——作恶之权力不从神而来。——保皇党承认作恶之权力非来自神,但对人实施惩罚这样的作恶之权则由神而来。——如果君王在神的设立上是绝对的,则君王在最初意义(actu primo)上就是瘟疫,而人民就是奴隶。——王权之绝对性有悖正义、和平、理性与法律。——也违背了君王之作为弟兄的关系。——一个被迫害的落难女子可以抵制王。——绝对的君王一开始就暴露了他的暴君身份。
问二十三君王是否有王室特权?是否有法律上特赦权力?其他一些反对绝对君主的理由。
特权可从两方面来理解。——法律之上的特权是无限权力的装饰。——三重内涵:1.权力;2.公义;3.恩惠。——纯粹的恩惠行为也可能是流血的行为。——巴比伦王的誓言不能以他那绝对权力之命令捆绑犹大的子民。——绝对君王在残酷行为上也是绝对的,与恩泽行为相同。——仆人不会被禁止自卫(《彼得前书》2:18—19)。——君王仅仅在物质上是国会的主,而非形式上的主。——不完全遏制君王的理由是让他们远离暴行。——君王有足够权力去行善,但没有绝对权力去作恶。——流无辜之人血的权力不在神所给予的王权之内。——因为君王是公共人物,所以他缺乏许多臣民所拥有的特权。
问二十四在人民与法律面前,君王有何样的权力?如何区别君王与暴君?
人类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惩罚性的。——君王不能独一地享有所有这些权力。——君王是否在国会之上审判国会?——君王对国会的附属关系与协调关系并存。——三种形式的政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说其中一种占主导地位,完全没有其他两种形式的参与。——为王者不能犯错;但君王总会犯错,因而他不是神和本性想要的压迫解救者。——在必要的法庭上,人民可审判王。——如暴君显而易见,人类法律不能对此含糊其辞。——整个民族、教会与信仰比个人更需要得到保障。——法律关于君王的制约必须是强制性的,而人民需要道德约束。——在绝对意义上宣誓为王,作为誓言,它是非法的,因而没有义务约束。
问二十五最高法律在君王之上有何强制力量?人民安全法称为“人民福利”。
人民之安危比君王重要;君王需要寻求百姓的益处,而非自己的益处。——保皇党要的不是王,而是暴君。——君王之安全如何等同于百姓之安全。——出于人民之安全,君王可以打破法律之条文与表述的字面要求。——君王在法律和理性之上的权力,与在爱尔兰和英格兰流无辜人之血,两者不可比较。——独裁者之权力不能引证任何法律之上的特权。
问二十六君王是否在法律之上?
从四个方面讲,法律都在王之上。1.在立宪上;2.在方向上;3.在权限上;4.在联制(相互制约)上。——在何种意义上君王有全权。——君王在道德律法之下;在基本法之下;不在他自己强加的惩罚之下,并非其地位高贵,而是实际上彼此不相容。——君王能否以及如何惩罚自己。——君王如违法以极恶之方式行事,那他就在法律的联制下,七点证明。——加冕君王是认定他为正义之王,若后来证明他是暴君,则加冕是有条件的,出于无知,并且出于非自愿,因而在法律上不负有义务。——保皇主义者承认可以对暴君免冠。——人民如何是主权的宝座——讨论《诗篇》第五十一章,“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等。——谈谈以色列不对法老用兵。——犹大不在居鲁士下自行解救。——没有君王同意的约之合法性。
问二十七君王是否是律法独一、最高、最终的解释者?
他不是法律最高与独断的阐释者。——他的意愿亦非法律本义。——他也不是法律之独一和唯一的司法阐释者。
问二十八为正当抵御君王的嗜血使者,臣民和国会为此兴起的战争是否合法?
问题的性质。——如君王是绝对的,则高级法官可审判下级法官,视之为犯错者而非法官。——就制度的神圣性而言,限制法官权力的约都属非法。——抵抗在一些情况下是合法的。——自卫战争之合法性的六点论证。——其他相关问题。
问二十九在自卫战争中,能否对君王这个人作如下区分:作为一个人,对百姓实施恶毒的暴政;作为君王,拥有来自神与人民的王权?
具体上的君王人格与抽象意义上的王者职分,两者合二为一,对君王合法使用其权力的辨析(《罗马书》13)。——非正义的命令并不因此造就更高权力。——可以抗拒作为个人的君王,但不能抗拒王位,十四点论证。——答复保皇党和教士的反对意见。——这场争辩中所说的君王人格和其抽象意义上的王位是什么意思;我们并不排斥具体中的人格与王职的统一性,我们仅指滥用权力之个人;我们可以依据圣经杀死作为个人的某人,但爱他如儿子、父亲、妻子。——我们为法律顺服王,而非为王而顺服法律。——丧失习惯性的忠诚与丧失实际上的忠诚,两者的区别。——《约翰福音》(19:10)彼拉多钉死基督之权力并非从神而来的法律权力,六个论证反驳保皇党。
问三十消极顺服是否是一种手段,其中我们所依据的是神圣诫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是抵抗?
《彼得前书》(2:18)讨论。——耐心忍受伤害和抵抗伤害在同一人中并存。——基督在许多事上的不抵抗都是稀少的与非凡的,且不是对我们的指导原则。——我们领受苦难要么只是相对的,如宁愿选择受难也不愿否认真理;要么只是一种态度,如耐心忍受。——在法律规定的自卫行为中,剥夺对方性命或冒犯对方行为都不算谋杀。——相较于生命,我们对财富与肢体有较大支配权(截肢除外;截肢是小死)。——关于非自卫的误杀。——自卫战争不可能不冒犯人。——自卫性战争与侵犯性战争。——逃跑是抵抗。
问三十一从神的律法与本性之律角度看,以暴制暴的自卫是否合法?
人之自卫是本性的,但方法必须是理性与正义的。——自卫之方式。——自卫中的暴力再侵犯是最后的补救。——在发生宗教迫害时,一个民族实际上是不可能逃跑的;因此,他们可以自卫地抵抗。——保护生命与下级目标。——在自卫没有紧迫性的情况下,我们能让自己做再侵犯行为,同样理由,大卫不会在扫罗睡觉时或在山洞中杀他。——大卫不杀扫罗因扫罗是神所膏的。——可以抗拒那不纯洁、无名义、缺良心等的君王。——从普遍本性和特殊本性看自卫的合法性,多个论证。——法理学家的说明。——自爱,爱邻居的尺度,要求自卫。——本性使人成为自己的法官与执政官,执政官缺席时,可采用暴力。——自卫如何是合法的。——君王车舆开进这两个国家意味着什么,自卫战争的充足理由。——自卫战争与侵犯性战争在事件和意图上的不同,而不是在本性和种类上,也不是在实际上。——大卫不杀扫罗及其下属这件事对我们杀君王帮手没有指导作用(这里不考虑自卫问题)这是两回事。
问三十二圣经能否证明自卫战争的合法性,考虑大卫、以利沙、八十勇士抵抗乌西雅等事件?
大卫有保障地兴起军队进行自卫,抗拒他的王扫罗之不义暴行。——大卫并没有侵暴扫罗和他的部下,无意建立专制独裁政府,颠覆法律与宗教,灭绝那些敬拜以色列的神与反对偶像的人,而仅仅在追捕一个人;这与苏格兰和英格兰当下的情况差异极大。——大卫事件不是特别事件。——以利沙的抗拒表明自卫战争是有保障的。——八十祭司勇士对乌西雅的抵抗也证明了这点。——以色列民对约拿单的营救也属同样事件。——立拿人的背叛亦是如此。——约押毁城是要取叛徒示巴首级;亚比利城自卫而抵抗大卫的将军约押。
问三十三《罗马书》(13:1)有没有反对自卫的合法性?
君王有不同界定,《罗马书》第十三章。——对《罗马书》第十三章经文的讨论。
问三十四保皇党是否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卫战争之非法性?
答复保皇党的反对意见。——《出埃及记》(22:28)“不可毁谤神”等经文的阐释。——《传道书》(10:20)。——《传道书》(8:3—4):“王的话本有权力”等。——《使徒行传》(23:3)“你这粉饰的墙,神要打你!”等。——保罗时代的皇帝依据他们的法律并非绝对的。——对“我们没有自卫抵抗的实例,先知也从未抱怨过君王之不抵抗”等说法的回答。——先知谴责士师(审判者)(法官)时,谴责过不抵抗之罪,他们不为被压迫者行审判。——犹太人臣服侵略暴君尼布甲尼撒,这不能说明我们要顺服暴政。——基督对恺撒之顺服与自卫战争无关。
问三十五早期教会殉道士的受难是否是对自卫战争之合法性的否定?
德尔图良既没有在我们的立场上,也没有在保皇党的立场上来谈论该问题。
问三十六战争权力是否仅属于君王?
下级法官之权柄并不亚于君王之权柄。——人民当行仁慈,也应当抵御外敌以保卫自己,教会与后代,即使君王禁止他们如此行。——现今,对于苏格兰和英格兰国家来说逃跑是非法的,神的法要求人民保卫自己的国家。——国会权力是君王之上的原权力。
问三十七苏格兰人民帮助在英格兰受压迫的弟兄、国会以及新教徒反抗教皇主义者与教士是否合法?现在,他们武装起来抵抗他们,杀死他们,且阻止本该由英格兰王阻止的天主教的建立,这是否合法?
帮助相邻的国家与民族是合法的,对此有不同看法。——埃及的法律惩罚那些不帮助受压迫者的人。
问三十八君主制是否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君主制是否是最好的政府有不同看法;这些看法各有优缺点。——绝对君主制是最坏的政府。没有权力作恶比有权利作恶要好些。——混合体是最好的政府。——君王与国会都没有反对法律与理性之权力。
问三十九君王究竟有没有法律之上的特权?或者,这种特权就是“最高司法权”(jura majestatis)?
三重意义上的最高权力。——何为“最高司法权”。——君王并不出于他们的绝对权力而授誉;授誉是根据法律许可、正义以及详查。——关于王的法律(《撒母耳记上》8:9—11)。——王与法官之别。——君王的法律(《撒母耳记上》8:9—11)没有许可法,如离婚法。——君王对臣民之财产有何样的管辖权。
问四十人民是否有在君王之上的权力?这权力是否以君王之誓言,他立的约或其他方式确立?
依君王之契约与承诺,人民有君王之上的权力。——如契约与承诺遭到破坏,就会有法律上的联制,即使不是事实上的。——没有上下级关系的地方可以相互惩罚。——阿尼索斯所论的三种契约。——宣誓为王和被人民接受为王,此王非彼王。——法兰西王的誓约。——胡果?格劳秀斯的人民可控告、惩罚或废黜王的七种情况。——君王乃国家之尊贵器皿,四个基础。——盟约有其附属的誓约。——在契约中,王不过是在契约中的一个个体。——王权直接来自神,并由人民赋予君王。
问四十一在合法性防卫问题上,这位教士是否把我们捆绑于耶稣会教义?
最高统治权就其原始和根本意义而言在人民那里,此乃本源;教父、古代博士、知名圣人、律师等在耶稣会士与教士出世前就这么教导了。——这位教士认为教皇是基督的代理人。——耶稣会关于王的说法。——我们的教义认为君王不是人民的代理人,这仅是这位教士的污蔑。——这位教士将拥有权利对基督教会行世间最血腥之暴行,这本质上就是王权。
问四十二所有基督徒的王是否都依赖于基督?并可被称为基督的代理人?
神为何要在他之下设一个代理人,而非中保。——王并非教会的头。——如君王是那个代理人,他就是次中保,次救赎者,替我们向神献祭的次祭司。——君王不是混合性的人。——教士否认君王要顺服福音。——君王不能依王者特权来指定对神崇拜的宗教庆典与人类仪式。——这位教士给了君王一种最高的、独立的、任意的统治教会之权力。——在各种方式上,在教会事务与民事事务上,君王顺服教会与教会顺服君王的互换,这是再荒唐不过了,就像是说,亚伦的祭司教导并谴责那成了暴君亚哈的摩西;或摩西惩罚那变成顽固拜偶者的亚伦。
问四十三苏格兰王是否成了一位绝对君王,拥有在国会与法律之上的特权?苏格兰的法律、君王在加冕仪式上的誓言、君王信仰的宣誓等都会给出否定答案。
依据苏格兰古代与现代的基本法与决议,国会之一贯实践,苏格兰王在国会之下。——苏格兰王在其加冕仪式上的誓言。——基于詹姆士六世的个人品质给予他的虚假的绝对权力,这不能成为苏格兰王拥有绝对权力的根据。——依法律与惯例而产生的苏格兰王居于法律与国会之下,这也证明了选王之基本法,这从大部分历史学家与苏格兰国会之决议能证实。——加冕誓约。——詹姆士六世在其加冕礼上宣誓,并在《詹姆士六世国会第一次会议》等处得到确认等。——君王如何在所有案件中是最高法官。——苏格兰国会之权力。——苏格兰教会之信条,得到屡次国会决议之授权;在最高执政官受到邪恶谏臣之误导时,这给了所有改革教会之自卫战争的确切合法性。——这一点在其他改革教会信条中证明了。——《罗马书》第十三章,如我们的信条所解释那样。——不仅仅撒克逊的信条(如天特主教会议所显示的)还有瑞士、法兰西、英格兰、波西米亚等地信条都如此证明了。——威廉?罗德(William Laud)等教士是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三国之国会、人民和基本法的敌人。——苏格兰国会为规范与限制王权,并为其设立界限。——苏格兰王在国会之下,无权否定国会之决议。
问四十四对上述理论的大致概括;另外,简短的回答一些散落的问题。前面的学说一般来说可以不那么严格地归为二十二个问题。
君主制与其他政府形式之比较。——王权如何符合本性。——执政官之为执政官如何符合本性。——绝对性如何不是神的荣耀之光。——不能因为基督与其门徒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抗拒,就说抗拒是非法的。——加冕礼并非(神圣)仪式。——人可限制他们不曾给予的权力。——国家不应该是年幼者或小学生。——相较于受托人、奴仆与孩子对他们的长者而言,臣民不能受他们的王更多的约束。——被动服从是否违背本性。——乌西雅是否被拉下了王位。——白痴与小孩不是完全的王;小孩只是在未来意义上可以为王。——否定在非法事情上的被动服从(且没有对王不敬)甚于否定在同一件事上的积极顺服。——君王不得出卖或变卖他领土的任何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人民可在无君王同意下召集会议。——在何种意义上,人民当偿还君王之债务。——补贴国家应得的,而非君王的。——海洋、港口、城堡、民兵、传媒等如何属于君王,又如何属于国家。

内容概要

撒母耳•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1600-1661),英国17世纪神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曾受命于苏格兰长老教会而出任圣安德鲁大学的神学教授,亦是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苏格兰委员,是与加尔文、诺克斯等齐名的基督新教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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