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结构、原则与意识形态》书评

出版日期:2014-5
ISBN:9787567519666
作者:[丹麦]摩根斯﹒赫尔曼﹒汉森
页数:570页

汉森《德摩斯梯尼时代的雅典民主》笔记

=雅典公民与奴隶关系的问题=1.是否雅典公民大部分都不需要劳动,而仅仅依赖奴隶的劳动成果即可?否,从很多的文学作品和演说词公民大会的召开状况来看,除一部分优渥的贵族外,大部分雅典农民(这个是雅典公民的主要构成)是同其家庭的奴隶要一块参与劳作(即阿伦特《人的境况》中谈的“劳动”),对大部分的雅典公民而言 奴隶的劳动完全不足以支持家庭,而且一部分雅典公民(穷人和老人)依然需要参与公民大会或公民法庭 领取一部分“政治津贴”来维系家庭生活开支。2.奴隶的境况,雅典的奴隶是否跟非洲黑奴相似的境遇?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当中对奴隶做了一些探讨,奴隶就是有生命的物件、财产。不论雅典奴隶还是非洲被倒卖的黑奴都丧失了最重要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力,因此他们的生活同样是受限的生活。不过雅典的奴隶整体上还是要比非洲黑奴要好一些。雅典不允许主人随意杀害奴隶,无理由地杀害奴隶会被认为不虔敬,触怒城邦的保护神,此原则最为出名的恐怕是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游叙弗伦试图控诉父亲的罪行便是未经雅典法庭审判而杀害了一个奴隶。另外一条奴隶的“权利”,奴隶在危急时刻可以逃亡到神庙寻求“新生路”,并允许在神庙当中重新挑选自己的主人,而主人不得干预这个选择过程。3.奴隶的解放奴隶在雅典社会或者其他城邦(比如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至少记载过斯巴达和科西拉的奴隶身份转变)还是有那么一点点机会获得解放,在雅典奴隶的获得解放一般都是转变为外邦人,而极少能够直接从雅典奴隶转变为雅典公民(笔者从来未阅读到这方面的历史实例)。在斯巴达和科西拉 奴隶在战争或内讧当中成为必须要争取的力量时,当时的民主派就曾经以公民身份来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交互”或对奴隶们进行这样的政治许诺。4.高级的奴隶存在Hansen在书中提醒我们,有部分材料足以说明,雅典的部分奴隶其实生活地不错,比如一部分能够有自己独立的住处,一部分能向他人放贷,还有一部分有特殊技艺的奴隶对雅典的公共生活做出了贡献(比如协助部分议事会成员完成任务,协调维护公民大会的治安)=外邦人(侨民)与雅典民主社会的关系=严格来说外邦人并不等于侨民,某些讨论当中(比如雅典公民身份授予外邦人的“外邦人”要比侨民的范围更广,包括一部分不居住在雅典的有名望有贡献的外邦人)并不一致,大部分情况一致。1.侨民并没有公民(波里德,希腊文音译)身份,不能参与公民大会,也不能参与城邦任何治权的公共事务,这意味着雅典最重要的权力机关——公民大会和人民法庭对侨民身份者永远关闭,古希腊的民主社会依然是一个以身份为核心的半封闭社会。2.侨民倘若经商,雅典给予很宽松的环境,仅仅需要交付一定的税即可,男女不同,男的多一些。3.对雅典有重大贡献的外邦人,经过公民大会的表决(需要两次程序审议表决通过)会被授予荣誉公民,但未有历史材料记载此类公民对雅典政治发生过实质的作用,确实是一种荣誉。原则上雅典不会授予某个集体公民身份。但在公元前5世纪(第一次伯罗奔尼撒战争和伯罗奔尼撒战争就是这个时期),雅典因为不同的原因曾经集体性地授予给一批外邦人以雅典公民身份(据Kagan所考证,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对同盟普拉提亚的灭亡有愧疚,集体授予所有幸存的普拉提亚人以雅典公民身份),但在公元前4世纪几乎没有。=雅典法律的特点=雅典法律(严格的成文法部分,并不涉及不成文的习俗或道德)在很多方面并不同于现代法律,而且其法律对社会和民主政治的运作有极为重要的约束和引导。在更小的方面,了解雅典法律对于读古希腊各种经典(尤其是柏拉图的对话录)是必要的背景知识。1.公共诉讼和私人诉讼的划分。Hansen在书中给出9个方面的重要区分,大概包括两种诉讼之间的法庭陪审团规模不同,分派审判耗时不同,可能的惩罚不同,原告的收益不同等。2.雅典有公共诉讼,但是没有公诉人,任何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不能是一个抽象团体或机构,要提起具体某被告的公共诉讼,必须要有具体一人代表城邦提出诉讼。而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当中的游叙弗伦恰恰就是这样一个角色,他对父亲不虔敬的诉讼就是公共诉讼,他是代表城邦作为原告起诉。3.雅典法庭上无论原告、被告还是法庭法官的非专业特征,而且雅典的制度安排也似乎在积极地限制司法活动变得专业化。原告必须亲自出庭,不许他人(比如律师)代出庭。原告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庭演说词撰写人帮忙写起诉书或辩护书,也可将自己的发言时间分享给一部分亲友,但发言时间有限。法庭上帮助原被告发言者 不能接受报酬。4.雅典法律最初并没有现代宪法的部分(即没有关于政府各种行政权力和司法本身权力的说明和自我约束部分),仅仅是私法、行政法等的汇集,到了公元前4世纪时在成文法才出现有对政府权力说明和限制的宪法部分,具体来说就是规定了雅典的“政府行政”人员必须依赖成文法做事。5.雅典的法律给出的陈述说明思路不是以我们现代法律体系的按照内容 分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的思路,而是按照法律的执行路径进行的分类说明,比如专门的执行法庭和行政人员的分类说明。6.法律和法令 的重要区分。最初雅典的社会法律执行和法令执行一片混沌,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确定了法律和法令的区分,法令不得违背法律。

言必称希腊,谈何容易

言必称希腊,谈何容易《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丹麦]摩根斯•赫尔曼•汉森著,何世健、欧阳旭东译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年6月,78.00元何典古希腊史的研究,西方学术界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国内在引进这些成果方面,显然不够及时,用马克垚先生的说法,“中国学者没有写出一本全面的希腊史。……翻译过来的希腊史,有分量的似乎也只有苏联史家塞尔格耶夫的一本,可惜比较陈旧。”(厉以宁《希腊古代经济史》序,2013),塞氏那本书,由缪灵珠译出,出版于1956年,加上王以铸先生译的希罗多德和谢德风先生译的修昔底德,吴寿彭先生译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几乎就是改革开放前希腊史的全部了。毛泽东批评中国人“言必称希腊”,实际上批的是二十八个半布尔什维克“言必称苏联”,不能当真的。当代古希腊史的几位名家,M.I.芬利、P.J.罗兹、圣•克瓦尔、M.H.汉森、J.奥伯,除了芬利的一本《古代世界的民主》已由黄洋、晏绍祥两位先生译出外(台湾“行政院院长”江宜桦的夫人李淑珍曾译出芬利的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另题作《古典民主原论》,大陆很少见),其余均无人问津,晏绍祥先生说,“中国的古希腊史研究不仅根基尚浅,……社会对古代希腊史的需求,也还停留在相当一般的水平。”(《希腊史研究入门》,2009)言必称希腊,从何谈起?丹麦学者汉森,“被认为是当代研究雅典民主政治最大权威”(黄洋《古代希腊政治与社会初探》,2014),《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是他的一部经典性的著作,中译本由深圳大学外语学院两位学者译出,笔者通读了序言、前两章,浏览了后面的几章,总体感觉是,译文比较准确,但也有个别低级错误,这些错误大多外行也能看得出来,校对时只要稍微认真,也不难发现。如果请专攻希腊史的人再校读一遍,读起来就更让人放心了。1.“前言”第1页:“本书是以我的丹麦语专著《论雅典民主》为基础,但是我已完全重写,重新组织并以最新资料更新了这本书,将其从手册(加上了对问题的讨论和以极其冗长的尾注形式出现的几十种参考资料)转变成我所希望的普通的更易为人接受的叙述。”原文:“this book is based on my Danish volumes……,but I have completely rewritten, reorganized and updated the work and changed it from a handbook(with discussions of problems and scores of source references in extremely long endnotes) into what I hope is a general and more accessible account.”按,括弧中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对手册的描述,译文变成了改写时“加上了”相关内容。2.中文版“古典史料缩略语”亚里士多德条,提到《雅典政制》一书时说:“此书为其对相关争议的介入。”原文:“composed in Aristotle’s school c.330, his own involvement in dispute.”意思其实是说,亚里士多德自己对这本书有多大贡献,是有争议的。3.中文版第16页:“从大约公元前420年开始,政治人物开始发表演说词。” 对照原文:“from about 420 BC some political figures started to publish their speeches”,似应译为“政治人物开始‘出版’其演说词”,“发表”的话,应当用delivery。那时没有印刷术,所谓出版,都是抄写后分发的。4.中文版第30页:“抽签制在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里被中性地描述,而在希罗多德《政制辩论》第三卷里则有褒扬之意”。原文作:“For example, selection by lot is described neutrally by Aristotle in the Constitution of Athens, positively by Herodotos in the Debate on the Constitution in Book 3”,这里指的其实是希罗多德《历史》第三卷中关于波斯政变后应当采取何种形式的政制的辩论,并没有一本叫《政制辩论》的书。5.中文版第22页:“民主领袖遭到无情鞭挞,有时被指名道姓,有时明显然以“皮匠”为掩饰,如《骑士》里的克里翁。” 原文作:“the democratic leaders are flayed alive, sometimes by name and sometimes under obvious disguised such as‘the tanner’, for Kleon in the Knights”举了《骑士》中以“皮匠”来影射克里翁的例子,译文的表述有偏差。6.中文版第118页:“雅典跟其他所有希腊城邦一样,是一个等级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上下等级有一定流动性,争取夜间出城权根本毫无希望……”原文作:“Athens, then , was, along with all other Greek city-states, a society based on ‘orders’, and , though, as in all such societies, there was some movement up and down the ladder, there was not the least tendency towards the evening-out of status……”其实这里讲的,不是什么“夜间出城权”,而是“均等化”、“拉平”的意思。以上是理解方面的问题,下面集中说一说“古典史料缩略语”中的专名译法问题。德纳科斯条、伊塞俄斯条、吕西亚斯条,均注明系logographer,译者一律译为“希腊编史家”,显系“代写演说词的人”或“讼师”之误(但书末的专有词汇表中并不误)。伪色诺芬名下也有一部著作名为《雅典政制》,原文说是“anonymous political pamphlet composed by an Athenian in the 420s (the ‘ Old Oligarch’)”,中文版译作“一个匿名雅典人于公元前4世纪20年代(老寡头时期)撰写的政治宣传册”,应该是没弄明白所谓“老寡头”,即《雅典政制》作者之别称(正文第7页,又将“Old Oligarch”误译为“老僭主”,30页,又两次以为是指“老寡头时期”)。柏拉图条,名下著作Definitiones(《定义》),未译出。开俄斯的西俄庞波斯条,漏译一句话。德谟斯提尼名下的“Prooem”,原文说是“introductions to symbouleutic speeches”,中文版译作“象征演说的《概论》”,亦误,当作“政治性演说的开场白”。此外正文中也有一些专名方面的问题, 24页,“德摩斯提尼的《论王冠》”(on the Crown),当作“《论金冠》”,第8页已明确提到,科泰西丰提议加冕给德摩斯提尼的,就是gold crown,其他书中间有译作《论花冠》的,亦误。35页将政治地理(“political geography”)误译为“政治地图”。36页,将“古风时期”(the archaic age),误译为“古代时期”。99页将伊索克拉底的Areopagitikos (《战神山议事会辞》),误译为“《论出版自由》”。另外还有一些校对错误,如“再版前言”中,将bibliography 译为“数目”;38页,“德拉古法”,当作“德拉古立法”。127页,“通过规划获得公民身份”,“规划”当作“归化”(naturalization)。379页,“毛序自荐”,应该都是打字错误,就不一一列举了。陈克艰先生曾说,创造最难,批评最易。翻译是再创造,一点儿问题也不出,恐怕是不可能的,尤其是涉及自己比较陌生的领域的时候。两位译者都是英语科班出身,翻译长句,对他们来说,游刃有余,这些低级错误,译出初稿后,如能互相校对一遍,或者出版社的编辑稍微尽点儿心,都是可以避免的。就像跑马拉松,前面四十多公里都跑完了,只余下最后一公里,却坚持不下去了,实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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