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创新发展

出版社:公丕祥 法律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11844262
作者:公丕祥 编
页数:267页

作者简介

《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创新发展: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为基点的分析》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创新与发展的路径选择作出科学的回答。《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创新发展: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为基点的分析》的研究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国情,保持做好法院工作的理性认知;有助于系统地展示人民司法的发展进程,进一步揭示人民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思路,完善人民法院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把握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矛盾和困难,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主攻方向。

书籍目录

绪论挑战与回应: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时代思考/1 一、问题的提起和意义/1 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历史演进/2 三、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时代特征/5 四、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成因分析/8 五、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司法机制/10 第一章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历史进程与时代挑战/15 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历史演进/15 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时代挑战/21 第二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内在机理/24 一、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与经济基础/24 二、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与政治环境/27 三、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与社会背景/31 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与文化属性/34 第三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理念创新/38 一、树立服务大局理念/38 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46 三、树立能动司法理念/53 四、树立司法为民理念/62 第四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的新需求/70 一、司法、司法权与司法功能/70 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的新需求/75 三、当代中国司法功能的表现样态和基本定位/76 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新需求的司法对策/86 第五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90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与发展/90 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94 三、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新需求的司法对策/98 第六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效果的新需求/114 一、司法效果的内涵及目标/114 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效果的新需求/116 三、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效果新需求的司法对策/119 第七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方式的新需求/131 一、司法方式的内涵及价值/131 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方式的新需求/135 三、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方式新需求的司法对策/141 第八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新需求/156 一、司法过程的内涵及价值/156 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新需求/160 三、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新需求的司法对策/167 第九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新需求/181 一、司法公信的内涵及价值/18l 二、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新需求/186 三、有效满足人民法院对司法公信新需求的司法对策/194 第十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体制机制保障/208 一、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馈机制/209 二、审判质效管理机制/211 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14 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机制/216 五、便民诉讼机制/220 六、规范司法行为机制/222 七、司法能力建设机制/225 八、司法工作保障机制/227 第十一章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基本规律/232 一、正确处理好坚持政治方向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232 二、正确处理好坚持能动司法与保持司法克制的关系/238 三、正确处理好坚持司法专业化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240 四、正确处理好坚持与时俱进与弘扬传统相结合的关系/246 结语/249 附录一:人民法院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表/251 附录二:问卷调查表/254 后记/266

编辑推荐

《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创新发展: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为基点的分析》的意义就在于透过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历史演进过程和相关实证素材,对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热切期待、强烈要求的紧迫问题在司法层面作出理性的回应。

内容概要

公丕祥,男,汉族,祖籍山东蒙阴县,1955年1月出生,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1995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7年)。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等职。学术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问题研究。主要著作有:《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2002年)、《权利现象的逻辑》(2002年)、《中国的法制现代化》(2004年)、《法制现代化的挑战》(2006年)、《公丕祥自选集》(2010年)、《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年)等,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100余篇论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 这是解决涉诉信访量逐年攀高的必要措施。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的社会治理结构中都必须建立一个终局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否则,矛盾和纠纷的长期积累和恶化会从根本上动摇国家治理的基础。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和限制。但是由于涉诉信访缺乏终结处理机制,当事人频频用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进京上访以寻求“权力”机关、“权力”人物的法外开恩和保护,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以致影响到社会和谐。因此,建立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但仍应严格依法建立,标准和程序也必须遵循诉讼法的规定。 2.建立涉诉信访救助基金制度 这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经费保障。西方有句家喻户晓的法谚即“无救济即无权利”,其强调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在法治国家,权利必定意味着司法上的救济。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司法救济是一个最根本、最重要的维护利益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是保障现代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手段。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信访权同样需要救济,涉诉信访群众的诉求中绝大多数是经济利益诉求。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转型时期的应急救助机制缺失,所以可以通过建立涉诉信访专项基金制度,在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和社会救助之间找到一种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来解决那些合乎情理而暂无政策规定的涉诉信访问题。 3.建立涉诉信访复查听证制度 实行涉诉信访复查公开听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达成共识,其利处是:能够增强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和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制观念;能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能够表达对信访人申诉权的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达到终结无理信访的目的。听证会也不能适用于所有涉诉信访案件,否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会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其适用范围应限于认定为重复上访和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此外,听证会可在法院的院长、庭长以及负责复查案件的资深法官主持下进行,这样社会效果会更好。 4.将涉诉信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与信访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被赋予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使命是一致的。因此,对于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重复上访,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延续,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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