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全书

出版社:江必新 法律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1
ISBN:9787511849182
页数:1658页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立法宗旨、依据、任务、适用范围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审判独立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四、调解原则 五、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六、适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七、辩论原则 八、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九、检察监督原则 十、支持起诉原则 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三、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四、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五、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六、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七、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 八、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九、专属管辖 十、选择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第四节专门管辖 一、军事法院案件管辖 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 三、兵团法院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一节独任制与合议庭 第二节人民陪审员 第三节审判委员会 第四节审判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四、公益诉讼 五、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一节证据文书样式 第二节当事人举证 第三节举证时限 第四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节质证 第六节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节主要证据种类 一、书证、物证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意见 六、专家辅助人 七、勘验笔录 第八节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回证 二、直接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委托送达 六、转交送达 七、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一节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调解程序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罚款、拘留 第三节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收费的收费范围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结算 第四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五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与法律援助 第六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结算 第七节诉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二、先行调解 三、起诉审查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一、起诉状和答辩状 二、管辖权异议 三、调查证据 四、程序分流 第三节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撤诉与缺席判决 六、延期开庭审理 七、宣判 八、一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一、诉讼中止 二、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一、判决与先行判决 二、裁定 三、生效裁判 ……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编 涉港澳、涉台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特别规定

编辑推荐

★条款海量  分解集成  按图索骥  权威适用本书旨在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合作,为民事领域的法律工作者提供“最有用”的法律工具书。全书收录了迄今公布的所有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正文字数约280万,仅目录就达近百页,注释1198个,可谓“最全面、最权威、最细致”。无论是陷入民事法律纠纷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尤其是律师)、或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们,在面临民事诉讼的时候,都需要筛选大量的法律规范,其中既包括法律法规、更多的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后者,对于案件审判进程乃至胜败至关重要。法律规范的收集与适用,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譬如管辖问题,本书已按照线索筛选出所有关于管辖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无需读者再费时费力的搜寻和组合,且许多批复是首次正式出版。

内容概要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1]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2]第三截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制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制定证据或者给予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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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大部头,体例好,但是行文还可以再简练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必要都写全称,直接简写就行,这样可以缩减一部分篇幅。
  •     一是价格浮动幅度大,我前两天买是118元,现在一看140多;二是里面的案由规定已经是2008年版本的,现在用的是2011版本的。综合评价,书是不错的,包装纸质都不错,内容也很全,值得买。
  •     收到书很高兴,是正版书,我很满意,给个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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