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

出版社:崔勤之、 等 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4-08出版)
出版日期:1994-8
ISBN:9787800026935
作者:崔勤之 编
页数:1183页

作者简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内容简介: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助于广大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大学、中学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掌握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解决工作、学习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部分同志编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一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是一部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工具书,汇集了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338个,其中,特别注重收集了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市等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颁布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力求包括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法律的全部内容。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还对所收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重点名词,进行了准确、简明的解释,对法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解答,力求通俗、实用。

书籍目录

目录一、宪法二、行政法(一)税法(二)会计法(三)房地产法(四)海关法三、行政诉讼法四、民法(一)民法通则(二)合同法五、商法(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海商法六、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二)企业破产法七、刑法八、刑事诉讼法九、经济法(一)企业法(二)统计法(三)计量法(四)价格法(五)金融法(六)产品质量法(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农业法(十)烟草专卖法(十一)科技法(十二)城镇规划法(十三)广告管理法(十四)管理法(十五)专利法(十六)商标法(十七)著作权法(十八)矿产资源法(十九)对外贸易法(二十)劳动法十、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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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是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

前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依法管理经济,依法从事经济活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助于广大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大学、中学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掌握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解决工作、学习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部分同志编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一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集注》是一部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工具书,汇集了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338个,其中,特别注重收集了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市等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颁布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力求包括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法律的全部内容。同时,本书还对所收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重点名词,进行了准确、简明的解释,对法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解答,力求通俗、实用。我们对所收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首先按照部门法体系进行分类,而后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类别进行编排,每个类别依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名词解释和问题解答分别放在各部门法律之后,依字头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进行排列,以便于读者查阅和使用。为了读者查阅方便,我们谨将1986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共86件,根据国务院令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共21件的目录作为附件附在书后。本书由崔勤之同志任主编,赵九燕同志担任副主编。参加本书编写的有刘东华、蒋小红、赵九燕、薛枚。在本书的编写工作中,人民日报出版社社长王礼明同志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支持。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时间又很仓促,难免会有不少缺点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章节摘录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八稳中有降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字规定。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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