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正义

出版日期:2014-1
ISBN:9787229075882
作者:[新西兰]吉莉安·布洛克
页数:382页

书籍目录

目录
缩略语列表
第一部分 理论
第一章 全球正义和世界主义简介
1.1 引言
1.2本书重点和两种怀疑论
1.3内容概述
1.4作为世界公民的世界主义者
1.5全球化和全球正义
1.6世界主义的种类
1.7世界主义正义
1.8调和世界主义和其他承诺
第二章 关于罗尔斯《万民法》的争论:批评与辩护
2.1 引言
2.2 罗尔斯的《万民法》
2.3 对罗尔斯《万民法》的批评
2.4 对罗尔斯《万民法》的辩护
2.5 批评者与辩护者:争论的现状
第三章 全球正义的世界主义模型:基本框架
3.1 世界主义者是否应当支持全球差别原则?
3.2 (公平的)机会平等理想能否扩展至全球?
3.3 对需要、能力和人权的重要说明
3.4 结语
第四章 全球治理和民族主义者的挑战:真正的民主有哪些要求?
4.1 全球治理:更多的支持理由
4.2 全球治理体制的公平性
4.3 结语
第二部分 从理论到公共政策:缩小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距
概述
第五章 全球贫困、税收和全球正义
5.1关键问题简介
5.2 我们的税收和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5.3 保护全球共同益品和解决全球贫困
5.4 主要结论概要
第六章 基本自由和全球正义
6.1 基本自由为何如此具有特殊性?
6.2 当前现状:如今人们的基本自由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6.3自由的障碍:几点分析
6.4 保护基本自由的内在机制:媒体自由的重要作用
6.5 进一步确保正义的条件
6.6 概要与结语
第七章 人道主义干预
7.1 概述
7.2 两种所谓的重要矛盾
7.3 道德论证
7.4 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
7.5 缩小道德要求的情形与当前情形之间的差距,以及结语
第八章 移民
8.1 引言
8.2 适用于当下的一些现实主义备选方案
8.3 总结我们的发现,以及结语
第九章 全球经济秩序与全球正义
9.1 引言
9.2 自由贸易与减少贫困之间的关联
9.3 改善贸易安排、协商与经济正义的目标
9.4 全球经济秩序、提高工资与改善工作条件
9.5 正义链接
9.6 结语
第三部分 从公共政策回到理论
概要
第十章 我们对同胞与非同胞各负有什么义务?为什么自由主义民族主义者的观点站不住脚以及我们如何可以做得更好
10.1 耶尔•塔米尔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
10.2 戴维•米勒的理论
10.3 自由主义民族主义者的教训:弄清我们对非同胞的义务的更好途径
10.4 考虑一些对于“公道”的某些重要反驳
第十一章 我的全球正义模型能否为合理形态的民族主义提供充足空间?
11.1 本国人偏爱论是否可以得到辩护?义务会随着距离而减弱吗?
11.2 我的全球正义理论能否为合理的民族热情留有充分空间?一项个案研究
11.3 对一般性问题的再思考
第十二章 平等、世界主义和全球正义
12.1 回顾前面章节中涉及平等的核心论点
12.2 伊丽莎白•安德森论民主的平等
12.3 民主的平等和全球正义
12.4 回应性民主和民主的平等
12.5 与那些相竞争的仅处理分配问题的观念相比,我的理论更好地把握了我们的平等观
12.6 总结我的全球正义理论的世界主义特征
12.7 概要和总结
13 第十三章 对可行性的怀疑和总结
13.1 对重要发现的总结
13.2 对可行性的怀疑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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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译后记吉莉安•布洛克(Gillian Brock, 1962年12月24日——)是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她的研究方向是政治哲学、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她出版了1本专著《必要益品》(Necessary Goods,1998)、3本编著、发表了100多篇论文。近年来,她围绕着全球正义这个热门话题发表了大量学术成果,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她早年在南非开普敦大学取得理学学士学位和荣誉文学学士学位,然后在美国杜克大学取得哲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布洛克生长于种族隔离制度下的南非,正是这种特殊的成长环境促使她开始了对正义的哲学思考。对正义的探索,是贯穿她学术事业的核心主题。布洛克写作本书的目的,是想建立一种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正义是可以跨越国界的,根据世界主义的正义观,道德关怀的终极单位是个体,而不是民族或国家。一个人,不管他(或她)是不是我们的民族同胞,都应当得到我们同等的道德尊重。世界主义道德观往往面临着来自现实主义和民族主义两方面的挑战。现实主义者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民族国家是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外交文化中,世界主义道德观是没有现实可行性的。来自民族主义的反对观点则认为,即使世界主义的要求是现实可行的,它所主张的变革也是不好的,因为世界主义对民族自决、主权和共同体价值充满着敌意。一种世界主义全球正义理论要想站得住脚,就必须接受以上两种挑战。读罢全书,我们会看到,布洛克通过严谨的哲学分析和扎实的经验文献研究,全面地回应了这两种挑战,并给出了可行的政策建议。可以说,对于现实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回答贯穿全书,构成了她的全球正义理论建构的主线。为什么说世界主义理想是不现实的?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政府,所以世界主义的主张是没有可行性的。但世界主义者未必主张建立一个世界政府。这里涉及第一种对世界主义观念的区分——“道德的世界主义/制度的世界主义”。根据道德的世界主义,在没有激进的制度变革的情形下,我们仍可以向着全球正义的目标前进。而制度的世界主义则要求我们对全球秩序加以深入改革。在这种二元概念框架中,布洛克采取了一种中庸立场,她将自己的理论归为“准制度的”世界主义。她支持制度变革、但不要求全盘翻新,她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敦促现存的权力机构(各国政府、联合国、以及WTO等各种国际组织)按照正义的要求来运作,从而有效地实现世界主义理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必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也不必取消民族国家。现实的证据表明,“多中心”的全球治理是可行的。另一种流行的现实主义观点认为,各国缺乏追求全球正义的动机,所以世界主义的主张是缺乏约束力的。在这个问题上,布洛克表现出了一种可贵的乐观主义态度。通过对国际贸易谈判规则的观察,她认为在谈判中诉诸公平理念是一种趋势,公平的协议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而且从长远看来,这符合各国的利益。布洛克还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激励各国迈向全球正义,例如将国际市场准入权和特惠权作为“胡萝卜”,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她指出,各国还有可能通过一些制度改革来实现“双赢”,比如国际税制和移民政策的改革。通过布洛克对大量的经验研究文献的考察,我们看到,只要我们以一种乐观主义的精神去改变这个世界,那么动机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国家利益”未必是实现世界主义理想的障碍。在本书中,布洛克多次使用了这种共同利益论证,有力地回应了来自现实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挑战。她认为,一个尊重全球正义的国际环境是有利于各国的国内正义和民主自决的,所以世界主义的理想与民族主义价值未必是水火不相容的。那么,发达国家是否有义务将国内的福利政策拓展至全球呢?布洛克的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她认为,各国的责任是共同致力于让全球人民拥有体面生活的前景,让所有人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和基本自由。在履行了这个责任之后,各国可以去追求各自的民族自决目标。世界主义者未必反对民族自决和民族身份认同。这里涉及第二种对世界主义观念的区分——“极端的世界主义/温和的世界主义”。极端的世界主义认为,国家界线也许具有道德价值,但这种价值只能是派生性的,最基础性的价值之源只能是世界主义的;而温和的世界主义则采取更多元的路线,认为民族身份以及对同胞的偏爱也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重要性。布洛克将自己的观点归入温和的世界主义,她认为世界主义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之源。她似乎赞成对本国同胞的偏爱,至于这种偏爱是否要求在一国之内实行更激进的平等主义分配原则,她持开放的态度。对于这个问题,她承认自己没有给出一种坚实的论证。[1] 的确,布洛克对民族主义的讨论是以消极批评为主,她并没有给出自己的积极论证。在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她对民族主义给予了有力的批评,这两部分的内容在我看来是全书最精彩的部分。她论证了,民族主义者在民族身份与道德义务之间建立联系的努力是徒劳的。民族主义者无法解释,为何我们的道德关怀可以拓展至全体几亿本国同胞,却恰恰止步于此,无法继续向前跨越国界。没错,与正义相关的道德义务必须是可以跨越国界的,但是这种义务会不会随着时空距离增加而发生渐变呢?正义是否一方面要求我们保障全球所有人的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对同胞实行一种更高标准的平等主义再分配方案呢?她似乎同意这样一种不对称性,却没有对此给出详细的正面论证。这个问题,涉及对强式平等主义原则与弱式平等主义原则的区分,根据这种区别,学者们把世界主义分为了“强式世界主义/弱式世界主义”。强式世界主义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均等化分配,而弱式世界主义仅要求保障人们的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布洛克主张后者反对前者,但她又不接受“弱式”这个头衔。她认为“强弱”这种区分本身没有太大意义,判定一种不平等是不是不正义的,关键是看它是否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平等。根据伊丽莎白•安德森的著名论文《平等意义何在》[2] 中提出的民主平等论,分配不平等本身并不是正义关心的对象,只有当分配不平等会导致权力不平等、社会地位不平等的时候,它才是坏的。布洛克和安德森都认为,关系平等论仅要求人们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不要求进一步的均等化分配。在分配问题上,布洛克所采取的这种中庸立场是否可以为民族主义留下足够的空间呢?这种立场又能否让更激进的世界主义者满意呢?本人对此持怀疑态度。首先,布洛克认为,只有首先让全世界人口都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之后,我们才能表现出对本国同胞的偏爱。这个要求看上去很“温和”,但是如今这个世界距离这个标准还相差太远。因此,至少就现阶段而言,当同胞利益与全球正义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丝毫不能偏爱同胞。这种弱式世界主义实际上并不“弱”,它只是表面上给了民族主义者一个虚假的允诺而已。当然,我们可以通过降低体面生活的门槛来得到一个更容易实现的最低门槛式的分配原则。例如,我们可以把全球正义目标设定为“让全世界人口得以勉强维持生存”,这个目标倒是足够弱了,它也许可以为同胞偏爱论留有空间,但这显然与任何版本的世界主义理想都相去甚远了。另一方面,布洛克的中庸立场也难以让更激进的世界主义者满意。民主平等论认为,只有人际关系的平等是重要的,其他不平等没有内在的道德重要性,这种主张面临着来自其他左翼理论的挑战(如运气平等主义、福利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这种民主平等论首先面临这样一种反驳:它过于依赖于现成的民主制度[3] 。对于一些没有民主和自由的贫困国家来说,WHO对其施以的卫生援助是不会对其国内的人际关系平等有所贡献的,因为即使这些国家的公民得到健康,他们也无法参与平等的民主对话,他们仍然无法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无法摆脱支配性的人际关系,那么根据民主平等论的逻辑,这些卫生援助就是没有价值的。这个结论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健康和福利本身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重大利益,即使二者对人际关系的平等没有任何贡献,它们仍具有重大的道德价值。人际关系的平等或许很重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个体福利具有独立的价值。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共同体,她的每个成员都过着很差的物质生活,然而却完美地实现了权力平等和平等尊重,这样一种社会并不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目标。假设在共同体A和共同体B的内部都实现了完美的人际关系平等,在两个共同体内部,人们都处于平起平坐的关系、享有平等权力、不存在支配性关系。但共同体A和B之间存在一种重大差别:A的成员普遍健康水平很差,其平均寿命为60岁;B的成员过着物质充裕的生活,其平均寿命为80年。显然这种健康差别并不影响人们建立平起平坐的关系、不影响人们平等地参与共同体内部的民主对话,那么共同体A 和B之间的这种健康不平等难道就没有任何道德重要性吗? 该例对于安德森的国内版的关系平等论带来了极大挑战,但对于布洛克的国际版本也许没有那么大的威胁。从安德森的国内版本来看,共同体A和B之间健康不平等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两个共同体内部都已经实现了人际关系平等了;而布洛克要确保的不仅仅是国内的人际关系平等,她还要追求全球的关系平等。布洛克也许会说,共同体A和B之间的不平等可能是不公平的全球经济制度等原因造成的,这违背了全球层面的公平合作条款,我们必须将人际关系平等拓展至全球语境。但问题是,在全球层面上真正地建立一种兼具参与性和公平性的国际民主制度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通过规范性思想实验来构建一种虚拟的平等商议场所。在这种思想实验中,无知之幕后面的代表们知道自己有可能身处共同体A,所以他们也许会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健康寿命标准,这个标准既适用于A、又适用于B。这样,共同体A的成员也许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卫生援助了。即使这种解释是成功的,它仍难以让激进的平等主义者满意。现在,再让我们假设共同体A和B的成员之间形成了跨越共同体的真正的平等对话,而且都已经过上了布洛克所要求的最低门槛的体面生活,但A的平均健康寿命仍低于B,那么代表们难道就不关心这种在门槛水平以上的不平等了吗?假设代表们参加一场WHO的会议,这次会议是决定如何分配一批药物,那么代表们的合理选择肯定是把药物优先分配给A,而不是B。也就是说,即使实现了全球性人际关系平等,即使所有人都过上了某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代表们仍会关心人们在更高水平上的不平等。当然,如果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协商一个成本昂贵的长期援助方案,代表们可能会考虑到再分配对生产效率的影响。如果追求极端健康平等的结果是让发达国家不堪重负、挫败了援助动机和生产热情,那么代表们会容忍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但是这种权衡仅仅意味着对效率的追求压倒了对分配平等的追求,这并不意味着分配平等本身是无关紧要的。而且,不管在代表们如何对分配平等与生产效率加以权衡、将该平衡点设置在什么位置,这都跟实现全球层面上人际关系平等没有直接关系。代表们思考的并不是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人际关系平等,他们更关心的是个体的健康利益,后者才具有真正的内在价值。因此,即使实现了布洛克所要求的最低门槛的体面生活,无知之幕后面的代表仍有理由继续关心更高水平上的不平等。综上所述,在民族主义和更激进的世界主义之间,布洛克的中庸立场也许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不管布洛克将最低门槛设定在何种水平上,都存在以下有两种可能性:可能性之一,假如她所主张的全球最低门槛未得以满足,那么当同胞利益与全球正义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族主义者的“同胞偏爱论”是没有任何立足之地的。可能性之二,假如她所主张的全球最低门槛得到了满足,那么更激进的世界主义者将会进一步要求消除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此时,她要么选择倒向民族主义、要么选择倒向更激进的世界主义,她没有第三种选择。当然,这种理论上的两难处境也许并不会影响本书的主旨。因为和罗尔斯的《万民法》一样,本书的目的也许只是确立一种现实的乌托邦。布洛克也许并没有打算建立一个超越时间的世界主义理想,在她的理论建构中,规范性思想实验的用处仅仅是针对当下的现实,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改革方案,使我们向全球正义理想迈出坚实的第一步。她并不打算用她的规范性思想实验来一劳永逸地建构一个永恒的理想主义乌托邦理论。如果这种解读是正确的,那么布洛克的论证无疑仍是成功的。针对上述第一种可能性,她通过对现阶段世界形势的考察,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保护世界共同善的政策建议,从而可以用她的共同利益论证来有力地回应来自现实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挑战。针对上述第二种可能性,她也许会说,在现阶段她的规范性思想实验之目的仅仅是确定最低门槛,假如未来这种门槛要求得到了满足,完美地实现了人际关系平等,那么她就可以再次建立规范性思想实验,无知之幕后的代表们或者提出更高的门槛要求,或者采纳功利主义原则,或者采纳某种平等主义原则,从而进一步消除不平等。代表们也许并不反对在未来进一步消除更高水平上的不平等,只是这种苛刻的要求在现阶段尚不具备可行性而已。就现阶段而言,无论是更激进的平等主义者还是功利主义者,他们都不会反对布洛克提出的最低限度之门槛标准,因为她所列出的最低限度的基本利益清单具有重要的指标性价值。他们更不会反对她的共同利益论证。也就是说,不管左翼理论家的最终世界主义理想是什么,他们都不会反对在现阶段采纳布洛克提出的政策建议。因此,无论世界主义者在理想理论上存在何种意见冲突,这都不会影响本书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所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让我们总结一下,这些建议包括:完善国际税制,建立全球正义基金,从而增加各国可用于消除贫困的财政收入;要求各国将资源交易的账目公开化,提高财税体制的透明度,建立问责制,打击腐败,从而保证钱花在了正当的地方;扶植独立媒体,保护新闻自由;建立高效的、可问责的人道主义干预机制;采用“双赢”的移民政策;让国际经济体系变得更公平,并且以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准入权和特惠权为饵,激励各国支持全球正义事业,改善问责制度,提高劳工标准,保障基本自由等等;加强世界公民教育。仅从大量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就可以看出,布洛克对这些全球性问题进行了详尽周密的研究,她对上述政策建议给出了充分的经验论据。从她的论证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些全球性问题看上去彼此独立,实际上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所以全球正义事业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这需要世界各国的紧密合作来实现。布洛克的理论建构饱含现实关怀,她的理论并不是哲学家在象牙塔中对应然理想世界的空想。她充分考虑了现实的复杂性,并把这些复杂性融入了理论建构本身。另一方面,作者并没有对糟糕的现状做出妥协和让步,因为她始终是怀着一种乐观主义精神来看待这个世界的。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译者常常感到作者在向我们传达一种积极的信念,让我们相信世界可以变得更加美好。从这个角度看来,本书更像是一剂心灵良药,书中的每一条政策提议和雄辩的论据,都有助于祛除我们的悲观情绪和犬儒心态。也许,改变世界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困难。本书的翻译工作分配如下:第一章至第六章由丁祎译出,第七章至第十三章由王珀译出。王珀承担了全书的整理和文字统一工作。中国社科院哲学所杨通进研究员在本书翻译过程中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译者在此表示感谢。最后,感谢徐飞编辑,她为本书的完善、出版付出了无数心血和汗水。谢谢!王珀2012年7月6日于北京注释:[1]参见本书(英文版)第316页。[2]参见安德森“平等意义何在?”载葛四友主编《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3]对安德森理论的这个弱点的更细致的批评,参见西格尔《健康、运气与正义》【Shlomi Segall. Health, Luck, and Justi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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