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人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62045021
作者:(美)布鲁斯·阿克曼
页数:375页

作者简介

《阿克曼文集·我们人民:奠基》所收录著作即将展示,现代美国政府并不是在1787年的那个“神奇时刻”一蹴而就的,其时,一小组胜利的革命者齐聚费城,以我们人民的名义提议了一部新宪法。恰恰相反,它是两个世纪以来革命斗争的产物——在此过程中,每一代人都见证了新群众运动的努力,它们改造了18世纪的建国遗产。有时候,这些努力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政府的目标和方法;有时候,努力只能产生更为有限的调整。但是没有这些不间断的革命性改革的努力,美国的18世纪宪法早就将为一系列新宪法所替代——而这正是在法国与世界许多地区发生的故事。

书籍目录

序言
总译序
第一编 发现宪法
第一章 二元民主制
第二章 两百年的神话
第三章 一部宪法三种政体
第四章 中期共和国
第五章 现代共和国
第六章 解释的可能性
第二编 新联邦主义
第七章 普布利乌斯
第八章 失败的革命
第九章 日常政治
第十章 高级立法
第十一章 为什么是二元民主制?
致谢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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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人民:奠基》克服了把对‘建国者的原意’的无望和荒唐的追求看作发现人民意志之方法这一障碍。《我们人民:奠基》指出,号召人民起来行动的伟大而神圣的时刻不限于十八世纪建国时期的单一个案。

内容概要

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1964年获哈佛大学文学学士学位(B.A);1967年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学士学位(LL.B.);现为耶鲁大学法学与政治学教授。作为一位多产的作家,阿克曼迄今为止出版的十五部著作在政治哲学、宪法学、公共政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代表作包括《自由国家中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以及阐释宪法史的多卷本著作《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阿克曼是美国法学会和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会员,是美国哲学协会亨利·菲利普法学终身成就奖的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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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人民》克服了把对‘建国者的原意’的无望和荒唐的追求看作发现人民意志之方法这一障碍。该书指出,号召人民起来行动的伟大而神圣的时刻不限于十八世纪建国时期的单一个案。该书贬低了日常政治中政客们的自命不凡,但突出了宪法政治中动员民众支持它的政治领导力的重要性。它赋予了由神秘、无形、沉默,然而至高无上的人民拥有、治理和享有政府以现实的意义。” ——爱德蒙·S·摩根,《纽约书评》 “本书是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对美国宪政思想最重要的贡献之一。” ——凯斯·桑斯坦,《新共和》 “对任何寻找具有可读性的关于当代美国宪政思潮著述的读者来说,《我们人民》都值得推荐。该书对过去和现在的法官和法学家的所受约束的分析,对各种法理学主张弱点的分析澄澈而优雅。” ——斯蒂芬·普雷瑟,《芝加哥先驱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这些从业者不需要天才理论家来说服他们去培养伯克式敏感。他们已经深深浸淫于普通法传统中,这种传统所要求的技巧和敏感恰恰是自觉的伯克主义者所推崇的。对普通法法律人来说,重要的不是那些高妙的理论,而是法院和其他实践者经过几十年、几代人以及几个世纪的积累在判决中确立起来的具体判决的模式。逐渐地,这些判决以一种半自觉的迂回曲折的方式积沙成塔,最终形成了现代美国人认为理所当然的宪法权利,正如它们也形成了总统和国会可以以之主张对其授予了新宪法权威的先例。伯克式法律人或法官的任务是去掌握这些先例,从而能够感知它们潜在的成长和衰亡的倾向。 基本的概念可以从保守和改革两个方面来阐释。渐进的改革派试图保持先例随着“本国道德意识的演进”而具有某种鲜活性。更保守的人物更易接受总统权力的渐进式扩张,而不是新的宪法权利。最重要的是一如既往地集中关注所有那些普通法律师的共同点——强调对具体历史传统的持续培育,而无论是一元论的还是本位主义的“高高在上的理论家”的言论中,这一点都严重地缺失了。 在这些伯克主义者看来,具体判决的日积月累比我们最有才华的学者的抽象思考更有智慧。任何具有真正价值的“理论”只能在法官回应具体案件事实的判决书中发现。甚至于连这样的理论都不能认真对待。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运用它们,促使它们呈现出不同的意涵。那些沉思型的理论家根本不可能理解我们的宪法,因为他们未能够浸淫于具体案件的历史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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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启蒙革命的历史源于美国,即于法国中国印度等?这些革命有两个特征:第一他们都是revolution-动员起来的民众致力于打破旧秩序,并且以人民的名义去建设一个新的,更好的政体。第二他们都是启蒙enlightenment革命——他们并没有将自己的权威诉诸于人格崇拜或神圣权威,而是在于人类创造一个更为自由和公正的体制的理性力量。阿克曼以为1848 以来,启蒙革命有两个派别,一个是马克思主义,一个是自由民主主义者,二者共同之处在于:动员民众+建个更好的政体。美国的宪法史诗每一代人的新群众运动的结果,这些不间断的革命性的努力使美国宪法达到今日的境地。美国成功在于“revolution on a human scale”对比于total revolution 根本变革,normal politics 常规政治(在常规政治中,政客和官僚们不过是在做间歇性的改革,而不去追问根本性原则)。宪法时刻(不断升级的群众动员,要求根本性变革,起始于民众运动的领导人控制了美国政府的某一个主要机构之时,经过一系列选战此派主导了政府的全部机构的支持。)阿克曼的工作在于实现美国宪法理论的“向内转向”通过从洛克到林肯和从卢梭到罗斯福的转向去“重新发现美国宪法”,以至理论自觉“美国宪政及其本土资源”。出发点——“二元民主”:美国宪政内设了两种政治决策机制,第一种是人民得以出场的宪法政治,“处于激情被压制的危机之中”,美国人可以动员起来,启动宪法改革的公共审议,在深思熟虑之后给出高级法意义上的决断。第二种是日常政治,发生在两次宪法时刻之间,在常规政治中,人民回归他们的私人生活,二授权他们选出来的代理人去进行政治议题的民主审议。此二元民主是相对于英国的一元民主和德国基本法模式的权利本位主义。二元民主制之所以是美国宪政的基本组织原则,在于它是美国建国者所规定并且在宪政发展中不断实践和调适的“高级法”。Duality democracy 区分了两种意志——作为高级法的人民意志和政治家的意志,阿克曼要从美国宪政时代政治斗争中发现美国实在的高级法。美国宪法是建立在权威的理念之上问不是有关good和just之上。阿克曼认为罗斯福新政是一次成功的宪法政治,人民的出场留下作为高级法的“不成文宪法”。三位一体“革命先贤,建国之父,制宪诸君”宪法的时间性:美国宪法是一种“代际间综合”第一,美国宪政史可以写成一部美国史制宪而成的美国第二,美国只有一部宪政史美国宪政的连续性第三,美国1937年后的现代宪法根源于建国,重建和新政这三次大转型Foundation reconstruction New deal结构性再造和国家体制转型第四,美国宪政转型的模式表现为人民主权的革命美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主权,美国宪法的两个轨道1法治主义的模式,根据由美国宪法第五条所内设的修宪程序去提出宪法修正案,第二人民主权的模式 “重返费城”美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再动员起来之后经过深思熟虑所给出的理性判断。如果理论家坚持法治主义的解释模式,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丢失建国 reconstruction,和新政的正当性,这无异于否定了美国的治国之本。第五,现代宪法解释的本质是代际综合二元duality民主的宪制要求内置一个守护机制,以为人民仅仅是在“激情被压制的危机”时刻才会出场,而在政治热情消退,人民退回到私人生活后,宪法设计必须保证日常政治的决策者不会违反甚至改变由革命一代人规定的高级法。司法审查就是这样的守护机制,二元民主制内的宪法解释就是向后看,要代表已经回归私人生活的人民去监督常规政治内的代表。二元宪法:美国人民和他们的政府;即高级立法和常规立法。对二元民主的三个制度,1设计一套完善的高级立法制度,2常规立法要有为官员创造激励机制,促使他们在特殊利益的压制下仍能做到审慎3维护机制,如何维护被动员了的人民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而免于常规政府制定执法的侵蚀(立法 激励 维护)。Monistic democracy 授予最后一次大选的胜出者以全面的立法权威权力本位主义:先权利保护再使允许人民将其意志加于其他问题上,阿克曼认为美国是先人民再权利。如何防范暴民政治:培养民众的公民技艺;使宪政结构能鼓励转型运动,引导民众力量。Q如何在不同世代的人之间的对话中确定自己的位置。不明对那些不断重塑我们国家宪政身份的革命性变革,就不能理解美国的历史,日常政治——宪法政治——日常政治monistic坚持我们的宪法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建立在民主制原则基础之上,本位主义者强调保护基本权利免受日常政治的冲击,burke强调我们宪法传统深厚的根基,哈茨和pocock强调美国支持某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所具有的独特性。第二章 两百年神话Q美国人如何编造一个故事把当先的宪政彤过去两个世纪的历史联系起来:两种指涉:对当前事件的指涉;和对遥远过去的选择性指涉。三个时期:司法生成;重建时期的amendment;新政时期的最高法院的对抗foundation时期的联邦党人-非法的宪法;重建时期的共和党人-正式的修正案;新政时期的民主党人--古老真理的再发现。共和党人 的重建不仅为我们的高级法引入了新的实质性原则,而且重塑了高级立法程序本身。新政:公开诉诸人民,要求其做出决断,部门间的僵局——决定性的选举——改革派对保守部门的挑战——及时转型:分权的纲要在它能够赢得法律可信性之前还需要详细阐述。结论:真挚运动借助高级立法过程最终赢得以美国人民的名义制定新法律的宪政权威。一部宪法:三种政体三元解决方案——以人民的名义制定新的高级立法程序和实质性解决办法之创造性。早期共和国中期共和国:从具体综合走向宽泛综合,他们把建国时期以及重建时期分散的因素编制成原则式的模式。现代共和国 :积极国家能动政府的合法性;高级立法中的总统领导制;最高法院——代际综合一三问题:如何把建国时期对宪法自由的肯定整合到新政对积极干预的联邦政府的肯定。结论:平等式民主制的某些方面究竟是在建国时期、重建时期还是新政时期,进入我们的宪法并不重要,于此想法,关键的目标在于实现全面综合,从未表明过去的危机和转型可以更好地被理解成民众为平等式民主而进行奋斗,无论他是如何不完美和不彻底。第六章解释的可能性把判决看作成宪法政治行为,能动的大法官为现代美国提供了到的议程。第七章:public革命合法性问题制宪会议的四个特征:形式上的不合法、群众激情、公共精神、高度的理性审慎的理性和发动起来的群众试图将美德经济化的民主宪法:宪法政治与普通政治区分;赋予选举产生的官员已动机使其在党派之见泛滥时进行富有公共精神的审慎思考;鼓励每一个代表去破坏其他人在日常政治中代表人民说话的资格而寻求提供一种失败-安全机制;建立司法审查以维护早期宪法判断的整体性。第十章高级立法示意阶段signaling:深度 “公民权利和共同体的永久利益”;广度;坚决性(回应孔多赛 难题)提议动员民众的深思熟虑法典化高级立法与窗轨立法之区别:避免诱导性的过度简化四种关键的功能:当一项维新运动的日程允诺获得美国人民深刻、宽泛和决定性支持的时候,高级立法必须能够给出可靠的示意signaling;必须鼓励运动的领导人用绝大多数的民众支持的语言去阐述其基本的主张;它必须提供一个动员了的深思熟虑的时间段,在此期间民众对这些的动议的支持会受到时间的检验;法院必须将这些难得的宪法政治的成功转化成融贯的原则,他们在未来无限的岁月里能够控制日常政治。第十一章为什么是二元民主制寻找共同的平台:一部现代权利法案,他可以把所有美国人联合起来,复兴我们国家对于个人自由的承诺。作为美国人,我们绝不是绝对公共公民,也不是完全的私人。美国宪法是有这样一些私人公民组成的,他们的拥有的语言和程序使得具有高度自我意识的民主自治成为可能,和所有大预言一样,他可以成就大善,也可以作恶多端。亲爱的朋友们,它取决于你的选择。
  •     张伟/文阿克曼的《我们人民》一书试图说明“人民”才是宪法政治中充满力量的行动者。在他看来,人民具有自我立法的能力,能通过革命或“革命式改良”的方式立宪、建国。  这和法国大革命的、纳粹的及苏俄的“人民”概念大异其趣—在他们这里,人民或是成为“乌合之众”、“暴民”的代名词,或是被政客拱送至神坛之上,虽能享用政治修辞意义上的至高地位,但实则被褫夺权利。  事实上,将人民偶像化是窃取人民主权推行专政的主要手段。但人民的复活唯有在宪法政治中才有可能—通过革命或“革命式改良”以立宪或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阿克曼以美国建国史中人民的数次出场洗涮了其“乌合之众”、“暴民”的污名,这不但还原了共和制的精髓,也阐明了人民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人民的偶像化和革 命的污名化同属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宪法政治的论域中祭出“人民”的大旗,也就意味着革命为期不远。搬出“人民”,却又拒绝或者惧怕革命,实则是叶公好龙。 这是篡取人民统治权的政客将人民偶像化的逻辑延伸,其目的正是要销蚀人民本身的行动力。  如何处理“人民”是宪法政治的关键,阿克曼对此小心 翼翼。作者把建国史分割为早期、中期和现代三个阶段,他试图打破国父崇拜,指明美国的宪法政治并非如柏克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奠基于法律精英们日复一日的判 例积累。在柏克主义者眼里,英国宪政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典范之作,认为宪法政治就是台一旦启动则绝不会停止的“永动机”。阿克曼对此不以为然,“在二元主 义者的眼里,柏克式的审慎堕落成了蒙昧的精英主义,他们忽略了美国人民最伟大的宪法成就,却为此而沾沾自喜。”在他看来,这种观念实质是把常规政治中的选 民政治等同于人民的统治。与此同时,还假设常规政治中的议会制、官僚制、统治精英永不腐化。柏克主义者对英国宪政模式的崇拜,忽视了美国建国的前提是“弑 母”,即以革命的方式建立了一个与母国迥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尽管不乏政治精英们的见风使舵、推波助澜,但事业的成功取决于高级立法者—人民。  “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不是一个固定的、有组织的主管机关。一旦它被设立起来行使日常的、常规的职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公务活动,它就失去了人民的品质。人民按其 本性就不是什么行政机关,即便在一个民主制国家中,也从来不是什么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拥有政治决断和行动能力。即便人民仅在少数关 键时刻拥有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果决意志,它也具备了这种意志能力,能够应对涉及自身政治存在的根本问题。”  明智的阿克曼拒绝引用纳粹法学家 施密特上述关于政治宪法学以及人民永远保留制宪权的论述,尽管他的论点就是如此。作者将美国宪法政治的演进历史划分为三阶段。其事实的对应正是独立战争、 南北战争以及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这种看似机械的划分,是作者力图揭示宪法政治的力量在于“人民”准确把握住了“决定时刻”:独立战争使得殖民地人 民脱离英帝国的宰制,以立宪的方式建立起了三权制衡、联邦制的共和国;而南北战争则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使建国期间遗留的政治平等问题得以解决,弥补了建国的道德缺口;而“新政”时期的治国原则及时调整挽救了美国的衰落。阿克曼在破除国父崇拜的同时也认为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均无力代表“我们人民”—即政 客们休想用政治修辞篡取人民的统治,这意味着美国政治制度中“三权制衡”并非固定化的造物,而是围绕建国原则适时变化。在他看来,常规政治尽管重要,但必须服从人民制宪时确立的统治原则,这是真正意义上回归人民主权,即人民意志并非毫无征兆和不可控制的暴民运动—尽管经常表现出暴力化的特点。“乌合之众”、“暴民”同人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政治困局是否有决断力通过制宪(修宪)来纾解。  事实上,本书将“人民”视为宪法政治的动力来源。这也 是作者念兹在兹的宪法政治的“二元主义”: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必须永远保留进行革命及“革命式改良”的行动力;而在日常政治中,他们应以公民的身份积极参与政治治理。其实“革命式改良”一语就有为革命正名但又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当然,阿克曼笔下的“人民”绝非陈词滥调式的偶像崇拜—虽被高置祭坛 却无法发声,而是成为能在“决定时刻”行动的主权者。  宪法和人民是什么关系?宪法政治中为何要保留人民的革命权能?在阿克曼看来,普通法学 者只能提供一个守法即正义的答案—恪守成文法规这一“法利赛主义”构成对宪法政治的致命危害,也是消解人民作为行动者的权能。犹如南北战争中按照宪法及 《密苏里妥协案》,奴隶州有保留奴隶制的权力。但是开国之父在以自由立国的同时,也在《独立宣言》中明示政治平等的愿景。而宪法政治如想脱离此种困境,必须以违反不适时的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建国原则的一以贯之。林肯总统正是以超脱宪法解释教条主义,并未将希望寄托在最高法院和国会能及时朝向自由和政治平等 上,反而是手持《独立宣言》,成为站在旷野吁求人民支持的“武装的先知”,成功开启了“中期共和国”的政治事业。阿克曼在本书中一反“约法-先知-人民” 的犹太-基督教宪法政治构造中的固定模式,将“约法”和“人民”置于同等地位。在他这里,革命并未吃掉自己的孩子“人民”,而是立宪的必由之路。革命的冲 动不再被视为是和宪法秩序的建构相冲突的了,相反,宪法是成功革命的自然而然的高潮。  何时才是人民出场的决定时刻,迄今为止,所有的学术研究都未能给出答案。本书对《独立宣言》这一缔造美国的“创世纪”没有尽情书写,这可能与作者的重点在于解析普布利乌斯的《联邦党人文集》有关,也与作者试 图摆脱与激进派的关联有关。事实上,本书对宪法政治中人民、革命的讨论,其根源皆在《独立宣言》中。  《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斐逊在美国 民主化运动中的激进形象一直遭受着“法利赛人”的猛烈攻击,将他等同于暴民政治的代言人亦时时见诸报端。他曾说:“人按其本性天然分成两类,一类人惧怕人 民,不信任人民,想夺取人民所有的权力,把它们交给社会等级高的人;另一类人与人民打成一片,信任和看重人民,认为人民是公共利益最诚实可靠的,尽管不是最明智的受托人。”而如何对待“人民”成为杰斐逊断定其政党属性的关键:“虚弱怯懦的人惧怕人民,因而天生是托利党。健壮勇敢的人热爱人民,因而天生是辉格党。”  在《我们人民》一书中,杰斐逊出现的并不多。但细心的读者会在本书的结尾部分发现阿克曼隐匿的意图和雄心:即将人民回归至《独立宣 言》的“创世纪”背景中,并试图让异教的与犹太-基督教的自由帝国“和解”。“我自己也为成为承担起这一责任的时代中的一员而自豪,最终我们通过宪法来巩 固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实现了《独立宣言》的允诺。……就现代精神而言,两股西方的传统正在争霸,这一事业为这一斗争所提出的自我定义这一持续存在的问题 提供了宪法解决方案。第一种传统可以称之为希腊城邦的辉煌,坚持政治参与的生活作为人类最高贵的典范意义。第二种传统称为基督教对世俗社会主张的疑虑,坚持认为灵魂的得救是私人问题,并坚持国家的强制性权威代表了对最高人类价值的最大威胁。……美国宪法并没有以另一部分为代价而让一部分人取得一场轻而易举的胜利。它建议用这一冲突来为创造性的综合提供能量。”  阿克曼对宪法政治中“革命”的辩护是通过褒扬阿伦特实现的。在他看来,阿伦特的《论 革命》一书被美国宪法学者忽视,是因为学术界充斥着太多的将政治革命等同于社会革命的庸俗理解。“比尔德派以另外一种方式来理解"人民"—其典型代表是 要求面包的巴黎群众,而不是对公共喜好进行深思熟虑地考量的宪法集会。”不消说,抛弃革命的意识形态,正是堵绝人民的重新立宪之路。革命与宪法,正是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到普布利乌斯的《联邦党人文集》的对照物,阿克曼的意旨是用为革命声辩的方式重新确立起“人民-宪法”的政治关联。  承认人民自我立法和自我治理的能力是施行宪法政治的首要前提。在阿克曼看来,“对希腊哲学家来说,最好的政体起源于那些具有半神一样的洞察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的神秘的建国者。如果你的政体足够幸运,刚好遇到一位莱克格斯或者梭伦,那么你加入后来的一些公民进行改变的努力将是徒劳无益的。当然,希腊人对于急剧的 政体变迁十分熟悉,但他们把这种决裂和政治衰落,而不是与政治复兴和创造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他并不认为异教的帝国会如同施行宪法政治的帝国一样,在 因为常规政治的腐败、公民政治德性的退步灭亡之后,人民还能以革命的方式再行立宪、建国。  阿克曼论述的核心在宪法,尽管是用人民的去偶像化和革命的去污名化方式来实现的。但绝不能因此将他归入民主激进主义者或者革命导师的队伍。在他看来,托洛茨基式的“不断革命论”和罗伯斯庇尔式的“革命健 忘症”均无力建构起宪法秩序,反而促使社会陷入暴力与野心的无限循环中。美国宪法政治的演进证明了普布利乌斯的真正成功之处在于以确立宪法最高权威的方式 实现了人民革命的目的,亦即回答了《联邦党人文集》开篇的诘问:“人的社会,是否真能通过反思和选择,建立良好政府?还是命中注定,要依赖机遇和暴力,建立政治制度?人民反复指出,这个重大问题,看来,是留给这个国家的人民,要他们采取行动,树立榜样。”  这是阿克曼将美国分为早期共和国、中期共和国和现代共和国三个阶段的真正原因。在他看来,宪法政治富含人类的觉醒和反思,而美国宪法自奠定之日起不断添加的修正案,正是以严肃的形式回应了人民的革命本能。事实上,唯有人民恢复行动力,即不丧失通过革命的方式立宪、建国的政治意志,并以此来涤荡常规政治中官僚阶层及统治精英的腐化堕落,才是实现宪法政治的必由之路。

精彩短评 (总计16条)

  •     宪法政体角度的共和主义,有趣的二元民主制,比所谓的政治宪法学来说,更关注制度和历史,使美国宪政的解读更有了“进步的事业”的观察。
  •     田雷老师组织翻译的,翻译质量确实不错,值得一读。我们人民三部曲虽是80年代著作,但对于我们今天来重新理解美国宪法还是有所助益。田雷老师写的总序值得反复去读,文章给我们理解阿克曼的理论,重新理解美国宪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     粗略翻了翻
  •     没看呢,希望物有所值
  •     买过另一个译本,读的头疼,没办法,买新译本吧,真是坑爹。
  •     美国人民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100分
  •     XJB乱译!
  •     为何像桑斯坦、米歇尔曼这些头面人物的汉译,会因页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     革命绝非混沌不堪、混乱暴力的恶性循环,而是立宪运动的自然而然高潮。
  •     若不是老师要求,无论如何读不下去的一类书。两个月之前读的,现在已经记不得了,只知道是讲美国的宪法史,作者认为美国的宪法完善有两条线,no more.
  •     据说这个只是“五部曲”中的一部,要是有足够的耐心可以都看完。学术性挺强,看完对美国的各种制度和历史有了初步的了解。书挺不错的,就是翻译体看得有点别扭。
  •     揭示了美国政治的“秘密”
  •     宪法、宪政与美国建国。
  •     曾经有过一个译本,这个是新译本,译的不错。研究美国宪法的经典著作。
  •     渣翻译,等有更靠谱的译本出来再说
  •     扣一颗星苛刻了点。不过编校上是有些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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