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书评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2月1日
ISBN:9787503640780
作者:刘星
页数:174 页页

简简单单大道理

由案例引入浅显的道理,简单几句说清楚大家连篇累牍经年研究的大道理,刘星先生功力不一般,外行可看,同样亦值得内行人关注。

法律小品

床边的小书,易懂的法律文字在老师推荐下拜读,当时不是很懂但年轻学者的风格,给人一种清新的气息

比较法的意味很浓

全书以短小的故事及作者的简短评价组成。据说当时在南方周末上连载曾引起轰动,所以才借来看看。结果发现不太对我的胃口。作者的视角和评析都很不错,趣味性也较浓,不过大都是同英国法律的比较,应该算是比较法的学术随笔,当然也有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我没太能读出启发性的意味。也许是自己水平太低了。。

细雨无声

很不错的法律杂文断断续续的看了一个多月才看完虽然写得很简单但却能够让人很容易明白“深入简出”这四个字可算是对这部精品杂文的最恰当的评价可以看出作者深厚的法学功底书本里面讨论的“权利”“法系”“判例”等等法理概念、法理精神作者都通过其诙谐幽默的表达很平浅地告诉我们让我们恍然大悟哦原来就是这个样子啊呵呵总得说来这是一本在带着兴趣在一点不觉得累的情况下看完的书很不错

报纸上的豆腐块

最早知道刘星,去年备课时,翻了翻他的两本《初步》,问过了朋友,说可以看看,有启发。在资料室借来了这本《西窗法雨》,文章短小,适合闲读。翻了一半,说句实在话,收获不大。也许由于一读即懂,所以也就读过即忘。所以也就想到了形式的问题。但形式是个什么样的问题,还说不清。早就说报纸和杂志和广播和电视和电影,随感和札记和论文和著作,短信和电话和网聊和写信和面谈,甚至QQ和MSN,毛笔和铅笔和钢笔和圆珠笔和签字笔,都是不一样的形式,不一样的感觉,不一样的许多许多。读图时代,快餐文化,快节奏的生活,时间就是金钱,金钱!看不进去书了,翻翻这一小锅报纸上的豆腐块,合上书,睡了,记不大清楚了……刘星的作品还是喜欢的,但的确不大喜欢这一锅豆腐块。大概是由于自己的史学本行吧,以为只有知其或探索其所以然,思想才是牢靠的。大概也是由于自己的苯脑子吧,又以为知其然的前提就是知其所以然,否则就凭我这苯脑子,不知其所以然的知其然只会是不久的忘其然。很审慎地以己推人,所以喜欢看到所以然或看到探究所以然的道路。这是我对思想表达、传播的一点儿感想。书中附录部分的几篇文章,虽也是在报纸发表,但篇幅多较长,读来觉得不错。思想是运动的。也许下次再吃这锅豆腐的时候,味道又会有变化。

故事中的法律

西窗法雨每个故事虽然不长但是向我们展示了最最深刻的法律思想,每个思想在法学读者看来,都是筑构法学长城的最最基石,它们在历史的长河中慢慢形成随着人民群众之间的权利以及和公权力之间的不断平衡之中被不断的提出来并被后面的人所采用,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律的地位更加是为人民所用,法律可以根据他们的利益需要进行调整,只要能够更加的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比如精神赔偿的产生,比如航运业为了大众的利益而舍弃个人的利益垄断。。都是法律在衡量各种利益前提下不断的演变。这本书在平常读者看来则是一个润雨细无声的法律思想教育过程。面对我国现在法治进程处于起步阶段,能够提升我国法制建设的只有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而每个人民不可能直接的接触现实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向其浸透最最深层也是最最简单的法理,让其知道无罪推定,让其知道沉默权,让其知道契约自由这些最重要而且与他们的品是活动也是最最关系密切的法律思想,那么他们最为一个现实中对法律建设有重要作用的阶层就能根据这些法律理念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来判断公权力的行为,来维护自己已经被长期侵害而不得意识到的权利。这本书这本书对于我国法律工作者及其公权力阶层的人们也有一个很好的提示作用,也许他们在以前还被法官主导一切的认识所迷惑,也许他们认为政府对于没有及时尽到的责任不可能将不利后果归于自身,也许有的法律工作者还是刻板的遵守着法律法规中的条条框框,但是他们应该从内力深处做出改变,吸取西方法律理念来进行法律工作,将法律法规作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自己的特权,将自己摆到一个更加中立的立场去倾听双方的辩诉,同时也要敢于去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并且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和纠正体系,就像书中所说法律毕竟是自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只有将自己的地位认识清楚才能更好的处理社会中的矛盾。这本书用一个个的小故事娓娓道来,比如第一个柏拉图的故事用了不到一百字的小故事向我们展示了西方从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还有一个从平时的男子经过长期舆论宣传候最终引爆煤气将一家人炸死这个案例提出了能不能防罪于未然的思考。。。。每一个细节中不等作者最后给出自己的观点其实我们已经能够有了一个内心的判定,最后作者给了一个画龙点睛的一笔将内在的法律理念直指大家内心,让我们恍然大悟,也能够对自己刚才的判定给一个意见,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例只有作者所说的道理就像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其中包含的法律思想已经足够我们形成好多流派。。。这也就给我们看问题不断深入给了一个很好的锻炼,能在平时的生活和简单的案例中,不仅仅局限于之前的看更是想,最后能够评断一个法律现象背后所支持的法律理念,并且去批判和学习它。这就是这本书给我的司考,我现在还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学学生但是我相信只要自身有了不可动摇的法律品质有了认识事物背后理念的认识方法那么我就可以在法律的路途中不断的前进,而这就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希望。。就是中国民主的希望。。

随笔法律

最开始来这个学校的时候,最多听到的就是大家都推荐的这本法律启蒙书,当真正读过这本书后,才会发现之所以它对我们这些初涉法律的人充满了吸引力就在于它是由一个个故事串成的法律随笔,随处可以看见作者自己对于东西方法律差异的见解。一本好书,它有着引人入胜 的情节,也充满了汪洋恣肆的思想。这本书告诉我们:法学也可以如此优美。

法律通识

这是一本法律类的小书。浅显易懂的风格,让人在家长里短之间了解一些法律的知识和故事。其中涉及的故事都是来自于西方的法律案例,里面的判决对人民之好,真是令人感动啊。神马时候天朝的法律判决也能有西方的人性化、亲民化啊。不过像法律这样专业而严谨的知识,还是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给大家普及知识比较好。

简单的故事,不简单的道理

這本書可作為法學院新生入門級讀物,文筆流暢,耐讀而又引人思考。對於生活中國法制下的國人來說,其中的道理感覺很新穎,耳目一新,那是中國法制社會努力進步的方向。

说法的艺术

阅读完这部说解法律现象的文本,过程及体验甚是酣畅。通篇阅读,其内容大致涉猎法律目的、法理学发展、司法实务操作等“纯”法律事实,亦有通过作者本人对于文艺作品中触及法律的虚拟现象的思考,或是法律著作的评析,作者以触笔生花的文字讲述法律现象,仅作试图引起受众思考法律命题,或为激起共鸣,或为普及法治,或为指示方向。正如程文超先生作序所说,“《西窗法雨》其实不只是一般的法律知识介绍,那里溶化着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如多数法律评论说解文本一致,此部文本以西方司法具体案例或法律思想、民众意识等作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将看似复杂高深、艰涩晦暗的法律道理以清晰明了、简明易懂的评论呈现给受众,仿如法律饕餮盛宴,其中苏格拉底为遵守不正义法律之正义而饮鸩自尽,边沁与奥斯特为分析法学发展而悉心钻研,孟德斯鸠主张“地理因素说”论证法律与各地理环境因素息息相关,除去法律思想先哲,亦有民众为争取航运通行权利而诉诸法庭,片警知其应为而不为被起诉判决。除此外,添加了作者对于纠问式庭审及对抗制庭审、沉默权域外适用及“舶来品”法律移植、法律效力渊源、分析法学说等较高阶法律理论及现象的思考,这正回应序中“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此篇文本,为打开受众的法律视野有着“投石问路”“抛砖引玉”的作用,透过实在的生活案例去讲解、推敲法律,以小见大丰富受众法律知识。同时,如作者本人所述,“本书侧重'世界他者'的经验,并从中喻涉中国的过去、现在及未来”,透过“西窗”去观看一场“法雨”,容纳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涉猎层层此次法律现象,以此喻涉中国法制建设、民事诉讼改革、废除死刑与否等法律命题的思考。尚提一点,作者在“自扫门前雪”篇文中提及“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以一个美国人大雪时节未及时清扫门前积雪以致赔偿路人因积雪摔倒受伤的事件,说明法律手段的运用使得“自扫门前雪”这种义务得以为人人谨慎遵守,丝毫不敢怠慢,这是由法律角度思考“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口谚。而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中“他人瓦上霜”篇文,由政治角度思考出发,借以美国人为達爾富爾呼吁所表现出的风气运营的人道主义关怀。虽同运用“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口谚,却大相径庭,颇有渭河汾水意味,甚是把玩一分细致的趣味。若然,法律这幢摩天大厦直通云霄,作者撅弃高屋建瓴的出发角度,深入浅出将晦涩法理娓娓道来,受众晃如置身于形形色色西方法律现象中,在作者带领下赏玩法律,同时在作者因势利导下思考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及可行性。法治于人,法治出于人。

如茶一般,越冲越淡

初读西窗,如新茶入口,清新可人。也能透过字里行间,感到作者的思绪如岩浆一样喷然而出。读到中间,便渐渐感到作者的疲倦,应付和才思将尽。遣词造句便不再考究,出现了诸如,"西方人一致认为," "清朝末年的法是恶法,"等,这样绝对的句子,窃以为这样的句子最不应当出现在法律读本之中。关于道德,正义,这样抽象的概念,西方人从来没有完全一致的认为,也不可能一致。关于清朝末年的法律,是不是都是恶法?这样笼统的论断,很容易从逻辑上讲不通。我们可以说纳粹时期,关于种族屠杀的法律是恶法,可能说纳粹时期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恶法吗?再比如这段话,"不同的审判程序自然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好像并不是什么程序都能导致公正的结果,这就不奇怪为什么有的西方人说程序决定着公正。"这句话我读了好几遍,这个因果关系实在也太不明确了,作者你这是怎么推导出来的啊!在法官嘴里的法一章,作者举类似的案子在不同的州判决结果不同,得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是一样的,可是法官可以让他具有不同的意思。"刘老师啊,美国和中国不一样,各个州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你是从哪得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是一样的,这个前提条件呢。即使是一样,你是不是要多补充一句,这两个州的的成文立法是完全一样的呢? 即便相关的法典是一样的,判例呢? 要知道法院的做出的判决只能约束本级和下级法院,不可能约束别的州的同级法院。这一章里使用的案例支持不了你提出的观点。法律的双刃性一章,讨论的一个因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赔偿案件,作者提到,这损失只能是可能的损失,如果计算可能的损失,赔偿将是无止境的。如果以当时的时代背景1874年,这案或许无先例可寻,可把这样的陈案拿到现在来论证警惕法律的双刃性,似乎说不通了,因为今时今日,早以有了信赖利益,禁止反悔这样的原则来规避这样的法律问题。后面所举的案子,利用公司破产来转移公司资产的案子,也是同样的问题,当时或许涉及法人独立人格的问题,还没有办法对投资者进行约束,但这样的法律问题到了今天,不是有了撩开公司法人面纱的直接追索责任了吗?这一章的两个案子都没有办法论证作者所要阐述的观点,即法律是把双刃剑。案子是早已不是问题的案子,结论是此时此刻的结论,让人有"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之感慨。但是瑕不掩瑜,这本小册子语言直白,让普通人一读,便能明白。法律术语本身艰涩难懂,专题的论文让大部分人忘而却步,能有这种开卷有益的小册子,着实让人兴奋,希望看到作者更多的新著。

简单的法律原理

法律和简单是绝对扯不上关系的。但是在这本书中间,作者却向普罗大众讲叙了一个个小小的法律故事。读起来浅显但是绝对有很多的道理。西方和东方的区别也在这些个故事中间得到了体现。总之,这是一本好书,一本让法律系的学生们更有兴趣的书,一本让普通大众了解法律的书!好书!

非常适合初学者

《西窗法语》非常适合初学者。正如介绍所述,以深入浅出、平易直白的方式讲述英美法律文化。每篇文章基本上例理参半,是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精神扎实的第一步。

读着不累

在作者写书的那个年代,应该是普法的很好读物,在今天读来,其实有一些思维也是有一点借鉴意义。然而获益不会非常多,也许就如书名,是一场毛毛小雨,稍能湿润土地,读着不累又有点意思罢了~适合读着消遣或让孩子读着启蒙,若是在法律上想有比较专业的造诣的人们,就不建议读了~

还是一本很好读的书.

呵呵,这基本是一本普及书籍,但是它具备着其他普法书籍中所没有的详实、流畅、趣味。作者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人最伟大的不是教会别人什么,而是要别人学会自省。显然,这本书,对于所有的阅读观众,确实算一份大餐了。由于我先普及正统,反观此书,却有些茫然了,呵呵,几乎风卷残云般地读完。

被体裁所累的一本书

———————看这本书时还是法学门外汉,但是第一篇书评也懒得删,留着以后再看这本书时改吧在高三毕业,准备念法学时就听过此书的大名,大一一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看,今年大二,特意去找了这本书来,才看了一半,却觉得各处不对味.本书的文章由于是连载在报纸上,难免短小简略,分析评论也只能隔靴搔痒.当然,作者也早说,本书的目的是"普法",所以不深入,也无法了.问题出在,法律真的可以用这种豆腐块的方式来普及吗?举辛普森案来说,作者在其中一个豆腐块里提到它,但是要知道,一个案件绝对不是可以概括到千字而不失其义的.大量的琐碎却重要的细节,在这样的豆腐块里是无法容身,只能删去的.但是一旦经过这种概括,案件的味道,案件的意义就全变了.对于初学者或者需要被普法者,无疑是一种危险的误导.所以一个个案件看来,就有种没头没尾,有时候甚至是没有逻辑的感觉.(里面有个12岁少年租房买家具的案件,作者的结论居然是当法律违背"自然正义"时,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法官也应该超越于法律之上,做出符合"自然正义"的判决.我对于这种公然赞同法官造法的论调非常惊异.要知道如果一个对法律不那么了解的人看了,会怎么看低法律?)总之,这本书里的内容,对于初学者会产生误导作用,但是对于已入门者,却又是太浅显无用了.

西窗法雨之思

作者以苏格拉底开始又以苏格拉底结尾,对于西方人来说,法制是神圣加思辨的。或者可以说,伴随着苏格拉底的审判,我们从中悟读出的并不仅仅是判例法条文字面上简单的字句表示,更多的是西方对于自由与公平的深层追求。上升到哲学中的某些东西或许无法解释,却形成一种信仰。而多数人的相信所产生的规律又反向作用,产生法律。海洋的广阔,使得他们把人性作为考核的范围之内去做规范。低级的法律文字,高深的道德约束,层级递增,循环往复。交换中的产权不明确缺陷在法律化下被规避或简化到最弱的程度。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个人认为法律也是有水土之分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到目前为止或许法律都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性质的东西存在着。作为一个工具,其实也是被人嫌弃的。帝王制观念下的阶级概念(本人并不反对西方的贵族阶层的划分,相较于中国早些年的地主阶级,百姓也是尊重的)总是让人不自觉的产生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法律的引进与官衙性质的联想使得法律本身的平等性再一次被弱化。法律这个工具虽然说是下放至平民百姓家,大家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然而,不平等的观念下所导致的用途的范围局限性使得法律还是仅仅停留在处理道德败坏等一系列十分严重的事情之上。有联系的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依赖人情之上的信任去维系。这种道德的约束看似十分牢固,却有一个缺陷没有办法解决,即信任的基础的建立。在依靠土地过活的中国人世世代代没有离开过那一亩三分地的时候,长老的权威便是信任建立的基础。然而,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快速流动大大冲击了长老权威的作用,道德依旧影响着人们的言行,而信任的基础却不复存在。难以想象一个没有地基的房子如何安然毅力。人们相互间的信任的缺失仅仅靠一丝貌似是情感的东西维系,好面子总是觉得不应该打破那层似有似无的关系网络,其实到最后反而是在囚徒困境中损人不利己。担心房子会有一天轰然倒地,地基的建立变得至关重要,于是法律在此种环境中模仿并开始衍生。问题却不断产生,其实细细回想,法律遭到唾弃或许应该被理解为正常:西方的法律制定前提是人性恶与道德所建立的人性善的氛围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再恶毒的人在潜意识里也愿意相信自己是一个好人,更何况是普通的人。道德意识的先行成立,使得法律的基地难以在拖住上层建筑的同时夯实地基。本人并不悲观于现有的法律建设,只是担心当法律建立的前提都在怀疑中不断被抨击,如何引导媒体不带着有色的眼镜去报道事实。药家鑫也好,林天一也罢,官二代富二代在人们的一阵阵唾骂声下,行刑似乎也加重了许多。这里并不想讨论司法是否公正的执行了它应有的作为。只是担心,当媒体影响司法的力量难以得到制衡的时候,是否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大众的呼声是否代表的是真实的诉求,还是只是一种情感的宣泄以及第三者的聊以自慰?没有什么绝对的公正,本人也不认为媒体为谁讲话就一定代表着谁的立场,中间的利益关系自有人去权衡。自由心证的产生,给予了律师说话的机会。当教育正在以一种不正常的态势发展壮大的时候,有的人担心,辩论式的法律会变成精英阶层的统治手段。另一方面,统治者在人治已经无法通过呼吁人们加强道德观念来维系之间的良好关系的时候,又不得不使用法律的武器来“镇压”。全法治掩盖下的半法治再加上人情关系越演越烈。从中受益的人,表面上为统治者背书,说需要几代人的牺牲才能换取素质教育的全面发展以及提升。背地里,还在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在什么地方,多钻几个财政补贴的空子,中饱私囊。素质教育在素质的背后,说一套,做一套——老师为了奖金不断的为学生画着一幅永远无法实现的蓝图,家长也在这种氛围中添油加醋。阶级间的对抗是可怕的,同时也是悲哀的。生来平等或许只有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只剩下性命可以衡量的时候,才会发挥它的作用。其实金陵十三钗也是这样一个话题,我们总是用一种不正常状态的社会现象去衡量现在的社会。(并不觉得金没有被奥斯卡提名是件遗憾的事情,应该是理所应当吧!其一,影片中政治思想的传输太过夸张,其二,三年的时间加上镜头的配合所建立影片给予演员的暗示是不容小视的,其三,名人效应的不成立也为后继的人带来希望。这里仅为吐槽)其实承认社会阶层划分没有什么不好的,起码不会有很多打肿脸充胖子的人狐假虎威的吓唬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确的划分也使得“上等人”更加明确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在博弈中算计如何将钱划归到自己的名下。道德的感化从这条逻辑下进行,似乎更加容易一些,至于其他的副作用,目前还没有想到,或许还需要一条可以改变阶级的路。无论怎样,“产权”的明确是必要的。(我可能是中了科斯的毒了)小农经济下庄子的无为而治提倡的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其实也是暗含了界定土地的概念。只是这种建立在人性善为前提的界定,在当时是成立的。陌生的规则开始改变,我们的法制与人治也需要开始反思。如何才能形成一条循环的链条,为各自的缺陷留出弥补的后路。

茶余饭后的法律意识

200308017~20030818书名;西窗法语作者:刘星君状态:二读知识:★★★★〈普法读物嘛〉时尚:★★(毕竟是98年的,例子可以拿出来讲,书名就不要提了)乐趣:★★(语言差了点,加上又是二读)二读《西窗法语》是在《法律的界碑》之后,二者差距太大。〈西窗〉曾是〈南方周末〉的专栏,多的是信手拈来的例子,即便是故例,也有趣得紧;〈界碑〉则是英国法律发展史上划时代的案例,即便是小事,也含人情万象。读〈西窗〉,仅需两日,即可在茶余饭后卖弄玄虚,故酒酣蚝热之际,宜倚〈西窗〉;读〈界碑〉,费时近十日,则让人出言谨慎,毋宁不说,故夜阑人寂之时,宜品〈界碑〉。同是门外之人,读《西窗》则恍然大悟,读《界碑》则会心一笑。何哉?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未透时,以理论法,故需推敲;人情练达时,不外乎心念一脉,何有恒正?W曾问一马列主义老头:“共产共妻何解?”答曰:“今日未行,不等于他日不行,此之谓发展的眼光;然何日可行,世界潮流,未可知之。”呜呼,众GGMM,何以自处于他日?

下吧下吧,我们要长大..

读《西窗法雨》---探根究源的看法律听师兄推荐《西窗法雨》,说此刘同学的这本书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经典入门之作”,遂借得一本,待看时,果真如序言所言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法律精神与只言片语中得其精髓,与点点滴滴之间掀起波澜。从其分散的众篇章中发现《法律的最终效力》一文,看罢若有所思。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当作法律,因此我们总是把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从初中起政治老师就教育我们会“军队、警察、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当时听了就觉得心里很是不愉快:奈何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法院与“暴力机构”是挂扣的呢?那我们生活遵循的规则不都是被强制的吗…本书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什么法律具有效力? 为什么立法机关颁布制定的这个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法律就是由国家暴力机器保护的规律,你不服从它,它就会镇压你。先不说这个想法是不是正确的。本书列举了西方的一些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最终效率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不是源自国家的暴力。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本身就反映了一种规则的活动。”那么国家暴力的作用,其实只是保护这些“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因此像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黑奴法律、希特勒颁布的纳粹种族灭绝法律、我国清朝末代颁布镇压老百姓的法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恶法非法”就是说这种情况吧。 从西方人的逻辑看:法律的最终效力既来源于社会规则,而又规范着社会规则。他们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的合理解释,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成为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事实上社会规则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争论:比如说 堕胎应否合法?在我们的国家里堕胎是被接受的,并且主动堕胎者大约也没有西方人那么紧张的担心人权组织来找麻烦,然而在很多西方人眼里堕胎是不道德的,它是一种扼杀他人生命的方式,因此难以为社会的部分人所接受。君不见每届美国总统大选时,每个竞选人对公众公布其政见时都不离:就业、堕胎和同性恋这几个话题。 然而不堕胎者也有他们的说法,例如斯蒂芬写的《魔鬼经济学》有提到:正是堕胎导致了美国90年代犯罪率的大幅度下降。先不判断这个命题的真伪,但是如果选择堕胎的家庭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如果强迫他们生下来,最终孩子可能由于教育、医疗不足等问题而走上歧路,确实会成为社会的问题。那面对这些“社会上存在争论的行为”而订立的法律的最终效力又来自哪里呢?如果因此制定的法律,难免顾此失彼,因此洋人在必要的时候“会将法律放在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的理性,西方人更愿意把法律当作是一种“工具”,相当多的人认为“工具如果不具有理性”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公平或理性无法实现。书中也说“这时候的法律更需要的是在一般规则下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度又由法院和法官来衡量。”难怪柏拉图很早就说过: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力以及在法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这又令我想到了现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的FB问题…一年年的严打,抓出一大串一大串同谋私合的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眉来眼去早已是司空见惯…这不仅令人对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更不利于法治深入人心的推广。 这个问题我想早已不是“用不用高薪养廉”可以解决的问题了,更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必要把司法更加独立化,用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去约束他们的行为,很高兴在今年高院的新指导意见里,我们似乎嗅到了这点风向。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共同追求的宏大理想,也是所有公民追求的美好愿望。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个能容纳各种声音却有一套共同合理的规范,能发表不同意见却有一致追求的目标的社会。现行大陆社会在北京奥运后也开始一步步开放,新一代领导人也欢迎大家“讲真话”,虽然电视机前的“迎客松”仍不时出现在凤凰等港台的舆论节目当中,但舆论开放的成果还是有目共睹的。台湾常笑大陆没有民主,然而他们的民主也好不了去哪里。政界与民间团伙势力的勾结早已从明朝天地会就有传统,政党之间的勾心斗角都是借民主的名义来毒害民众的行为。君不见大选枪击案与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扁家洗钱风暴就是法治不完善的结果,如果台湾检察院能像美国的联邦法院一样独立司法,这样的案子恐怕能消亡在萌芽之际罢。 中国法治最成熟的地区还属香港,许多经验都可以借鉴她。我想公开的陪审制度和逐渐发展的判例效力可以学习下香港人的英美法律精神,世界的法律都是一家,没有谁特别好之分,但是中国确实是地大,如孟德斯鸠也有说:地理环境和气候都对法律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灵活的判例方式,恐怕还是利大于弊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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