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章节试读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2月1日
ISBN:9787503640780
作者:刘星
页数:174 页页

《西窗法雨》的笔记-第1页

《西窗法雨》的笔记-第22页 - 。

东方政府的“回答”时常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只有“赐予”的含义。

《西窗法雨》的笔记-第9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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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不能像分析法学所说的在统治者的命令文本(白纸黑字)中去翻阅,而应在“积极自愿”心态那类人的想法和行为中去剥离。这样,法学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社会学”的策略和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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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主权制定者的意志,就像误以为遗嘱的效力来自订立者一样,是错误的。其实,正像遗嘱的真正效力来自旁边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是来自旁边的另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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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便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Miranda Warnings)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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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人看上第二个女人,一般都会对以前的想法作出根本性的改变,老男人更是如此。他生怕祖父改写遗嘱,一急之下,便将老人毒死了。
“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所有法律条文和判例都是以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比如“必须遵守合同”的条文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伤害他人”的条文根据是“保护个人权利”原则。对于继承法来说也是如此,即“不能有过错”,试想,继承法怎能容忍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而获得遗产!因此,法律包括了原则,违反了原则当然是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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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本学人皆知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到处都可以看到这民族那民族的、热带亚热带或温带的、高原或平原的法律的各自特色的描述。比如,孟德斯鸠告诉我们,在热带尤其是靠近赤道附近的国家,法律时常会出现早婚和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在温带范围之内的国家,法律则时常会出现晚婚和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气候炎热的地方,人就像热带植物一样生长得特别快,尤其是妇女发育速度惊人。可她们身体发育的速度与智力发展并不成正比,换句话说,12岁的姑娘有成年妇女的身体但没有成年妇女的头脑。这样,法律当然要让她们早点结婚,与此同时,又让她们处于男人的从属地位而几个人围着一个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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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邦法》是1794年颁布的,那时的普鲁士掌权人腓特烈大帝亲自主持了这部法律的制定。古人立法有个习惯,喜欢将各种问题(如刑事的、民事的和商业的)的法律条文放在一部法典里,所以《邦法》差不多有17000条。法院不辞辛劳,仔细查找,终于找到了这样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不得拒绝对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性权利,除非女方正在哺乳婴儿或男方无法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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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曼厄姆说出这样一种理论:当无依无靠的人面临危险时,其他有能力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必然要求法律给予尊重,从其中就必须推出法律的理由,海因斯就这样讨回了公道。
  从这个案子开始,英国法院总是讲,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地予以保护。
法律有许多理由,“自然而然”这个理由是其中之一甚至是颇为重要的一个。这意味着从自然的事实走向法律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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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上诉法院,法官则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实在是大错特错,因为,当一个即使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是西方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口头禅。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法官就会运用“自然正义”超越法律的规定。自然正义的含义其实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人们无法证明某类公平正义是绝对真理,然而通过实践理性可以发现这类公平正义是必须接受的,这就如同必须接受“人类无食品则肯定死亡”说法的正确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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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则,或者正义。此观念在西方长期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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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写了一个十分有名的叫做《安提戈涅》的悲剧。宗教义务和世俗法律义务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
按照希腊宗教,兄弟姐妹之间的爱是永恒不变的,在其中一个离开人世时,其他人要以宗教仪式举行庄严的丧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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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者便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你生小孩一样。”这样,便开始“助产”。正是因为经常运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
大约30多年前,有个叫比撤诺的法国人在巴黎郊区看中了一幢房子,想把它买下来,便与原业主哈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有趣的是,当地有个奇妙的商业惯例,不论你买什么,都要用自己的一根头发作为担保,就是说,用自己的头发当做保证交给对方,如果说话不算数,头发就归由人家任意处置了。
  比撤诺心急火燎,志在得房。契约刚刚落定,他便立即将钱如数奉上,而且郑重地剪下自己的一根头发,双手交给哈顿。
  说来也巧,房地产市道没过多久就颇为看好,比撤诺要买的那间房屋市价不断翻新。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渐近,比撤诺还为此而彻夜不眠。
  谁知,在交房那天,哈顿皮笑肉不笑,装出一副非常歉意的样子,说:“实在对不起!房子不能卖给你了。因为,尽管我现在很想要钱,可是我更需要这幢房子。”当然,哈顿完全承认自己毁约了,承认自己大错特错,并表示补偿比撤诺的一切损失。
  比撤诺只好要求对方退款、赔款,退还自己的那根头发。哈顿也算爽快,退了钱也赔了钱,但是,就是没有退还头发,还居然说他根本没有拿到头发。比撤诺怒气冲天,为了要回自己的一根普普通通的头发,决定去法院告他一大状。
  比撤诺对法官说:“对一般人来说,头发算不得什么,但是现在那根头发对我来说是太重要了。因为,它是我的信誉的象征。我死活都要收回头发!”到底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了20多年,法院终于判决比撤诺胜诉,而且对哈顿说,如果他不还头发,“后果将是严重的”。哈顿最后乖乖地将头发完璧归赵。

《西窗法雨》的笔记-第3页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我在看《西窗法雨》这书这作者可是个高手,法律自然是枯燥的,作者却有化枯燥为趣味的本事,怎么说呢,一直觉得文学和法律之间是没什么关系的,看完书序兴趣就很大了,先看完再说,也给大家介绍下这本书啊。

《西窗法雨》的笔记-第17页 - 半法治与全法治

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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