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的逻辑Ⅱ》章节试读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6-3
ISBN:9787506062541
作者:贺雪峰
页数:297页

《地权的逻辑Ⅱ》的笔记-第1页 - 前言

重要观点总结:
1、现行土地制度有合理性,是正确历史产物,对中国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然而近年来备受学界舆论甚至政界抨击质疑和修改。
2、本书是第一部逻辑上的延续,将聚焦点从农村土地制度转向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本书文章以驳论文形式,在通过发掘对手逻辑漏洞、显化其自相矛盾、验证缺乏操作性等方式,逐一驳斥周其仁、华生、厉以宁、吴敬琏等专家一边倒的否定现行土地制度的观点以及其提出的改革方案。通过针锋相对地揭示对手论点的错误性、论据的不科学性还有论证方式的欠逻辑性,从而提出自己独特见解,还原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土地问题真相,捋顺思考该问题的正确逻辑,纠正目前大众对此的误解)
3、批评的声音大致基于六点原因:
一 侵犯农民权利说法(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用益物权得不到保证,强行征地剥夺了该群体的生存依赖),解决方案即还权赋能。
二 农民利益受损说法(征地补偿太少,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个人农地非农化违法),解决方案是征地补偿市场价、政府缩小行政干预放权给市场即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自主性。
三 不可持续性说法(民怨载道,不光是农民,威胁社会稳定)
四和五 资源配置无效说法和资源浪费说法(二者因果关系,说白了还是反对政府行为,认为市场更有效率,希望把土地资源变资产甚至资本)
最后 权力腐败说法(土地财政万恶之源,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官商结合形成利益集团,助推地方债雪球效应,可能爆发金融风险)
作者对以上六点看似站在道德高点的论断予以否定,认为现行土地制度瑕不掩瑜。
4、《宪法》规定了土地性质:国有和集体所有,特别注意城市郊区土地属于集体。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并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所有权)国家垄断,使用权二级市场有偿开放;征地有限农地补偿费+招拍挂获得高额建设用地出让金,一买一卖差价形成土地财政;农地非农用增值收益涨价归公;集体土地禁止流转于费用用途。
概括讲以上两法体现了土地公有制精神,是两次革命(新民主、社会主义)成果。具体政策最根本体现为土地用途管制。
5、社会背景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阶段,越来越多城郊土地将变为城建用地。土地性质由集体转变为国有,政府凭借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在其中扮演中介角色,土地增值收益进入地方财政之后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中国的在这方面不输欧美发达国家,却比巴西印度等和我国发展进度类似但实施土地私有制的人口大国强得多,这是土地共有的优势所在。
6、农地收归城市后非农用途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是经营性用途包括房地产;其二是公益性用途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其三是工业用地。而只有第一种情况才能通过低买高卖,地方政府获得高额收益。后两者办不到。
公益性用地顾名思义只有成本几乎没有收益,但城市化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尽管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卖地获取高额回报,仍弥补不了债台高筑。
工业用地得利于廉价土地出让,成本上助力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力。
若土地要素市场化,则后两者原有的价格优势荡然无存,因此工业用地价格暴涨将吞噬制造业成本优势。工业竞争力下降会导致一系列整体经济下滑多米诺效应。而即使公益性用地指标仍有政府主导(经营性和工业都交由市场配置),然而水涨船高受另两种土地高昂均价影响,该类土地征收价格必远高于从前,土地财政更捉襟见肘,城市化会陷入资金困境。
7、两种土地上的两种农民,根据区位划分为一种东南沿海和大中城市近郊农民——黄金地段农民;一种中西部广大落后农村地区农民。前者是农民中极少数约有5%到10%拥有获得征地补偿的机会,剩余90%强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则无缘获得土地被征机会更没有一夜致富的可能。
不能在对农民“一视同仁”,若仍按固有观念认为全体农民是弱势群体,一味提高征地补偿,则只会使富得更富穷的更穷。黄金地段农民利用舆论盲目同情心提高议价能力,往往通过搬迁人头费获得百万补偿甚至市区经济适用房数套,此形成的土地食利阶层仅凭区位优势不劳而获从此靠租金利息养活衣食无忧。在不考虑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基础上地段差的农民则分享不到城市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丝好处,相反由于极少数的土地食利农民提高补偿要求,进一步蚕食经济发展剩余,国家财政面向全体农民的转移支付必然减少,大多数农民遭到打劫。
8、还权赋能+土地交易市场化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个主要针对广大没有区位优势的农民,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发掘出非城郊集体建设用土地的潜在价值。操作的手段是城市扩张需要征用征收城郊集体土地(包括农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在占补平衡原则指导下,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意味着从农村某处减少建设用地,城郊农地(主要是耕地)减少等于在农村某处开辟一片耕地,也就是说将偏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即达到目的。因此偏远农村的土地由于可以倒卖城市稀缺的建设用地指标形成了高于耕地的价值,该区域农民似乎也可以分享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土地增值利益。
揭示建设用地价值来源有二:第一是国家偏紧的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物以稀为贵,政策管制而非市场竞价产生的巨大价值。第二是区位决定的级差地租。
广大偏远地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只对前者适用,近郊土地价值则受二者影响。
政府垄断一级市场主要体现:土地用途管制(农用非农用国家说了算)以及基于它形成的偏紧建设用地供给(中央控制非农用地指标全部下放)。
如果对农民还权赋能,政府推出土地市场,价格由市场调控,无异于取消用途管制,更没有偏紧的供给,所以第一价值来源不复存在。说白了还是富裕了城郊农民,而地理位置差的农地根本无法显化和释放价值,多数学者所谓的农民抱着金砖不懂变现说法纯属无稽之谈,自相矛盾。
9、现有公有土地制度避免了食利集团产生,而政府利用土地财政可以办更多利于大众的事。城市化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和成熟工业化的带动,目前的土地制度和特有的土地财政可以很好支撑前两者,而城市扩展进一步积累土地财政和维持低水平工业用地价格,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随着人口红利消化殆尽和产业转型经济升级尚未体现效果的时候,由土地财政带来的良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工业(制造业)土地成本优势就成为我国当前的竞争优势,中短期内可以维持并支持新四个现代化发展,改变国际分工中中低端角色,从而使我国避免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变实现中国梦为可能。
现行的土地制度可以说真正做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

《地权的逻辑Ⅱ》的笔记-第30页 - 各个章节

 1.批判周其仁的“还权赋能”
  成都经验本质上就是中国经验,离开中国经验就很难再有一个成都经验。
  周其仁所犯错误的关键在于,他不是主要从发展经济方面,即不是从发展生产力方面,而试图仅仅在改变生产关系方面做文章,不是在生产领域而试图仅仅在分配领域做文章。没有生产发展,就无资源可以分配。以为仅仅通过对财富的再分配就可以让农民富起来,让国家强起来,让中国实现现代化,实在是大错特错。且即使要在改变生产关系方面做文章,也应该建立在对土地各种属性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也必须遵从地权的逻辑。如果忽略这些最基本的因素,只有黑板经济学的教条和浪漫主义的想象,开出的药方岂能不错!
  
  2.批判厉以宁的“鼓励资本下乡”
  厉以宁的观点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资本下乡,农民进城,国家养农村老弱病残。这样既可以缩小城乡差距,又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但在中国农民人口众多,国家根本不可能为如此众多人口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让农民退出农业,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该观点有若干缺乏操作性的方面,且似乎颠倒了事情的因果关系。
  3.批判吴敬琏的“为农民说话”
  当吴敬琏站在城中村农民的立场提出自己新型城镇化设计时,就已经误会了城中村的少数农民与占中国农民绝大多数的土地不可能被征收的农业地区农民的差异。
  吴敬琏站在农民一边讲话,在道义上当然是有高度的。不过,当前农民是严重分化的,城中村的农民人数不足中国农民总数的5%,这部分农民已经是中国最为富裕的一个特殊阶层。而95%以上农民的承包地是永远不可能有机会被征收的,他们也因此不可能有因为征地而一夜暴富的机会。这个占农民95%以上多数的没有承包地被征收机会的农民的大多数又要到城市务工经商,他们租住住房的房东,正是吴敬琏高度关注同情的城中村村民。务工经商的进城农民工,实在是很羡慕城中村的农民的。农民工和城中村农民恐怕是两个距离最远的农民阶层了。吴敬琏所在农民的位置,是哪个农民?他在代表农民说话吗?也许,代表谁说话不重要,重要的是占据道德制高点和做出姿态。
  4.质疑华生关于土地财政的观点:
华生教授敢于讲主流不喜欢听的话,但关于土地财政的观点,显然误会了土地收益的“涨价归公”。土地涨价中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涨价,一是农地非农使用所产生的土地增值,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自身的涨价。前者的涨价具有必然性,后者是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其可能涨价,但也可能跌价。因此,不应将政府行为与开发商,与囤地囤房行为等同起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

《地权的逻辑Ⅱ》的笔记-第226页 - 两种不同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城市化”方案

正是基于人口城市化和土地城市化,有两种相当不同的以农民为主体推进的观点:一种以刘守英为代表,算是主流观点;一种以华生为代表,不太主流,但似乎更有道理。……刘守英认为应该改变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模式,让农民成为城市化建设的直接参与者。……这种观点代表了当前中国学界主流的关于城市化中的征地及其收益分配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本来就是农民的,是农民的命根子,征收农民土地,就应该按土地非农使用的市场价给予补偿,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赚取其中差价以形成土地财政,弊端很大,罪恶重重。……与刘守英等人相当不同的另外一种观点是华生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城市化”。华生认为:“城市化主体就是这两亿多农民工,和他们另外两亿被迫分离的家属,以及今后还要进城的农民。城市化带来的土地收益不能仅仅由占全国农民3%至5%的城郊农民专享,而让另外95%以上的农民包括以进城农民工置身事外,那样只会大大增加城市化的成本和恶化财富分配。”【华生:《人口城市化是理清土地问题主线》,《中国证券报》2012年10月21日。】……华生认为,地方政府向城郊农民低价征地是对的,但不应该高价推向市场从而推高房价,更不应该与房地产商联手获取土地增值收益。P2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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