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婚姻形态》章节试读

当前位置:首页 > 历史 > > 汉代婚姻形态章节试读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9
ISBN:9787300124018
作者:彭卫
页数:305页

《汉代婚姻形态》的笔记-第1页 - 汉代婚姻形态

引言:
在阅读了《汉代婚姻形态》、《中国婚姻史》、《中国婚姻史稿》这三本书以及《浅析汉代妇女婚姻生活中的自主地位及其成因》、《试论汉代平民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试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试论汉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自主地位》等论文后,由于对于汉代的婚姻产生了较大的兴趣,关注的更多,我对汉代婚姻生活中的妇女有一些自己看法。
摘要:汉代妇女在婚姻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离婚、再嫁等情况都存在,其主要原因除了两汉时期统治者开放的胸襟和宽容的精神以外,还有汉代妇女在社会上所从事的职业等因素的作用。
关键词:汉代;婚姻;妇女
正文: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序言中阐述: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①可见婚姻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反作用。
“由于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前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还没有能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度中,因此,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内部的地位比封建社会后期要稍高一些。”②这也是汉代妇女的婚姻生活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时期的婚姻生活最大的不同所在。下面有一些实例可证:
在平民阶层:
陈平微贱时无人肯嫁他,“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户牖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最后陈平终于和这位“五嫁夫辄死”的张氏结婚。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汉朝人对再嫁之妇的宽容。
东汉安帝时,黄昌为州书佐,“其妇归宁于家,遇贼被获,遂流转入蜀为人妻。其子犯事,乃诣昌自讼。昌疑母不类蜀人,因问所由。对曰:`妾本会稽余姚戴次公女,州书佐黄昌妻也。妾尝归家,为贼所略,遂至于此。’昌警,呼前谓曰:`何以识黄昌邪?’对曰:`昌左足心有黑子,常自言为二千石。’昌乃出足示之。因相持悲泣,还为夫妇。”黄昌之妻被贼掳掠,虽然已经与他人在一起生活了10多年,并为后夫生儿育女,然而黄昌并没有计较这些,夫妻二人破镜重圆。由此可见,汉代并没有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要求。
在统治阶层:
刘邦为汉王时,纳薄姬为妃,“一幸生男,是为代王。”而薄姬原是魏王豹的宠妾,是一个再嫁之妇,可偏偏又为刘邦所爱。
汉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寡居后,闻大将军卫青贤,便风白皇后,武帝通过皇后得知其意,便下诏令卫青尚平阳公主。
赵翼的《廿二史札记》卷三中有《汉公主不讳私夫》一条目,记载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寡居,长期豢养董偃于家"武帝的女儿鄂邑长公主寡居后,长期与河间丁外人同居。昭帝与权臣霍光知道后,为“不绝主欢,诏丁外人侍长公主。”于是就有人出来献媚,请求“幸依国家故事以列侯尚公主者”为丁外人讨封号。公主与丁外人的私通,社会对其没有任何指责。
无论是在平民阶层还是统治阶层,汉代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都是较高的,而且在婚恋有较大的自主权。
首先表现在,妇女可以率真地追求自己的爱情。从文学作品就可以看出汉朝人对待爱情的态度。汉乐府《上邪》一诗:“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表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和执着。卓文君的《白头吟》则是冷静而主动地当面向负心人表示决绝,并对负心人感到轻蔑:“男儿重意气,何用钱刀为!”妇女只有在婚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地位,才可能率真地追求所爱。
其次,汉代女子可以自主择婚。虽然父母对汉代女子的婚姻有决定权,但当事者本人对其婚姻也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如举案齐眉的梁孟:东汉女子孟光“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日:`欲得贤如梁伯莺者。”于是,孟光的父母顺从其意将她嫁给了梁鸿。可见汉时的婚姻并不完全是“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妇女可以首先提出离婚。
(1)丈夫品德操行不良。据(后汉书•列女传》载,东汉女子吕荣之夫许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荣父“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虽然吕荣“终不肯去”,但可说明当时妇女是有权在此情况下离夫而去的。
(2)丈夫家中贫苦,无法生活。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载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这说明汉代妇女有离婚的自由。就连孔子十四世孙孔光也“承认离婚的合法性”,他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最后,汉代妇女离异后再婚及寡妇改嫁是很常见的。汉初足智多谋的陈平娶的是“五嫁夫辄死”的张负孙女。《孔雀东南飞》描述的刘兰芝被婆母遣还后,“还家去数十日,县令遣媒来”,遭到刘兰芝的拒绝后仍不甘心,“媒人去数日,寻遣垂请还。”可见,求媒者心切。虽然刘兰芝最后未嫁,但也足可以说明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并没有以妇女再嫁为耻。
为何汉代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有如此大的自主的权利?
最根本的原因是汉代的妇女从事职业的广泛性,诸如农业生产、手工纺织、赎买商品、行医相马等。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由于家务料理失去了公共性质。因此,“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在两汉时期,妇女尚未被完全禁锢在家务劳动之中,她们从事的职业颇为广泛。主要有下述三大类:一、生产类,即在生产领域发挥作用:1、从事纺织;2、从事器物制作;3、从事农业生产;4、从事漂业;二、商业经营类,即在流通和服务领域中发挥作用:1、开小店;2、贩卖手工制品;3、贩卖高级消费品;三、非生产类,即生产、经商等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相马;2、卜业和相业;3、行医;四、骑兵;五、从事学术研究;六、在朝中任职。这三类职业也有鲜明的阶级性。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职业的一般是小农、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普通平民家庭的女子;从事第三类职业的卜相业和医业之人,亦往往是平民家庭的女子;而研究经、史之人,基本上是统治者和学者家庭的女子。
汉代的妇女并没有被禁锢在家庭中,而女子在一定范围的从政从官有利于其在社会上保持一定地位。
其次,是两汉的统治者具有的开阔与宽容的精神,对传统的东西甚至是异己的东西尚有较强的宽容精神。汉王朝大胆地抛弃了以前小国寡民的狭隘心理,对女级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两汉时期的妇女获得了比后世妇女更多的开放和自由。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封建礼法制度日益填密,氏族传统被打破甚至完全消灭,到了东汉晚期,妇女历史出现了合乎规律的转折:妇女封建依附理论化进程趋于完成;男女交际被限制;妇女社会活动范围日益缩小;对妇女生理贞洁的片面要求更加严厉。

《汉代婚姻形态》的笔记-第46页

对于小民、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平民来说,受信息量和交通限制。婚姻最近在同村、同乡、有的是同县、邻县,远者则可在同一郡中。其间距离大都在百里之内。
西汉涿郡蠡吾平乡小农家庭成员妄人,先“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又再嫁广望人王廼始。第一次出嫁,与其夫是同乡,第二次两县相聚约40里。
中、小地主和豪族地主中也普遍存在着近距离结婚的状况。
官吏的信息来源和信息量均多于一般百姓,但是,由于结婚年龄往往早于从官年龄,所以在这个阶层中也广泛存在近距离结婚情形。

《汉代婚姻形态》的笔记-第49页

在男子中,流动性较强的阶层有游士、儒生和商贾。
在女子中,从事倡乐业的女子流动性较大。汉代社会有专门从事训练歌舞伎倡之人,他们用诱惑、欺骗甚至是赤裸裸的强迫手段,把年幼的女子搞到手中,经过一段时间的音乐舞蹈训练,再把她们转卖给封建贵族或富家大户做家庭歌舞伎女。

《汉代婚姻形态》的笔记-第21页

外戚阶层凭借与封建皇帝的姻亲关系,往往选择皇族成员或朝廷高官家庭作为通婚对象。封建官员和中、小地主阶层成员,除个别把持朝政者可同帝室成员通婚外,一般都是彼此间缔结婚姻。

《汉代婚姻形态》的笔记-第30页

在现存的大多数汉代人婚姻个案中,男女双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都是十分相近的。在这一标准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男子和女子的择偶需求结构,呈现出不同的趋向:在男子,配偶相貌为重要标准,容貌标准满足后,女方才能则成为主要考虑内容。
正面例子《焦仲卿妻》,反面例子《三国志•诸葛亮传》

《汉代婚姻形态》的笔记-第53页

从类型上看,不同民族的通婚分作两类:
类型之一,留居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与内地汉族人民通婚。西汉王朝前期,就可以见到这种通婚现象。《汉书·李陵传》云:“卫律者,父本长水胡人,律生长汉。”而后,西汉朝廷在都城长安专辟了一条街,供少数民族使节和商人居住。随着对匈奴战争的胜利,匈奴降将、战俘大量涌入内地。由于定居于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绝大多数是男性,因此,这一类型的通婚情况,基本上是少数民族男性与汉族女子的通婚。
类型之二,内地汉族人民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与之通婚。这个类型分为两个大方面:
一,和亲。
二,内地汉族男子与少数民族女子的通婚。
1.强迫型。张骞,苏武。回归内地时,均未将少数民族妻子带回。
2.奖励型。李陵,李广利。
3.自愿型。


 汉代婚姻形态下载


 

农业基础科学,时尚,美术/书法,绘画,软件工程/开发项目管理,研究生/本专科,爱情/情感,动漫学堂PDF下载,。 PDF下载网 

PDF下载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