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狀態

出版社:麥田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02/04
ISBN:9789861736174
作者:Agamben, Giorgio
页数:220页

作者简介

所謂的例外狀態,就是透過懸置法律(憲法),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措施進行治理的狀態。這彷彿是一個無法的狀態,生命被棄置、驅逐於法律之外,即成為赤裸的生命。
傅柯將自十八世紀起,透過人口學、統計學、公共衛生、都市計畫等新興知識─權力,將人民當作生物性的人口加以計算與調節的一整套治理技術,稱之為「生命政治」。這是人類的生物性生命首度成為政治關注對象的開始。相對於傳統主權「殺生」的死亡權利,這種新的生命權力關注的是養育國家的人口素質。自此政治權力對於人的生命的作用不再僅止於死亡的威嚇,而是全面滲透到整個生命歷程之中。
根據卡爾.施密特的論點:「主權者就是決斷例外狀態之人」,主權者擁有決斷例外狀態的權力,可以隨時撤回對於裸命的政治與法律保護,公民的身分與權利隨時可被棄於無法之境。對於阿岡本而言,生命政治的現代特徵並不如傅柯所說,是將生命納入政治,而是將生命排除在政治之外。相較於傅柯式的「生物生命走入政治」的生命政治提法,阿岡本反過來問,生命如何被政治棄置,而成為赤裸的生命?從這個觀點來看,主權並不直接殺生,而是「放生」,將其逐出人類社群之外,成為裸命。這個問題意識承繼自鄂蘭對難民潮的反思:不被國家承認,喪失公民身分與法律保障的難民,正是僅以其生物上屬性而被歸屬於人類。
阿岡本所強調的是,例外狀態已非例外,而逐漸成為常態,「例外狀態已經成為規則」。現代社會誕生了一群「赤裸人」,指沒有受到政治權利與法律保護的生命狀態,這樣的生命狀態,並非只是被法律排拒在外的少數人所面臨的特殊處境,而是生活在現代國家中的所有人所面對的一般狀況。在常態化的例外狀態中,當代公民的生存模式不是自由主義設定的自主個人,而是納粹集中營裡的猶太人,或是反恐拘留營中的穆斯林,一種赤裸狀態;國家則是恐怖主義的變體,並以訴諸例外狀態來避免失序與維持秩序。

内容概要

阿岡本(Giorgio Agamben)
生於1942年的羅馬,並在1965年於羅馬大學獲得法哲學博士學位,他的思想發展以語言的哲學思考為核心,進而延伸至美學、政治與倫理等領域,並受到海德格、班雅明與德希達等哲學家深遠的影響。他在1995年發表了《神聖之人:主權權力與赤裸生命》(Homo sacer. Il potere sovrano e la nuda vita)一書,引發歐美學界的討論風潮,也使得阿岡本成為歐洲當代基進思想的新星,這本書原創性地結合卡爾.施密特的主權概念與傅柯的生命政治,重新闡釋了人的生命∕生活如何透過主權邏輯的運作形成政治秩序。《例外狀態》作為「神聖之人」系列的續作,可以視為其「法律」主題的細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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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5条)

  •     書評:主權在憲法以外的爭論﹕讀《例外狀態》(文:彭礪青)作者﹕阿岡本(Giorgio Agamben)譯者﹕薛熙平出版日期﹕2010年2月4日出版﹕麥田出版定價﹕港幣100圓 近十幾年間,納粹法學家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的作品在歐美重新被發掘,他在《政治神學》的本質論名言「主權者決斷例外狀態」也被廣為討論,「例外狀態」成為主權者懸置法律(憲法)以不受法律限制地實行統治的理據。從納粹德國在三十年代頒佈的《全權法案》到美國在反恐戰時期頒佈的《愛國者法令》,儘管時代環境不同,卻同樣隱含「例外狀態」無視憲法框架的邏輯。研究班雅明的意大利哲學家阿岡本,就「例外狀態」的法理來源和本質,甚至班雅明對施米特的回應,寫出《例外狀態》,作詳細的闡釋。 這本書對當代西方學術界產生深遠影響,箇中理由當然與西方學術界重新研究施米特有關,但也離不開作者對班雅明、施米特、漢娜.鄂蘭及傅柯等人的哲學閱讀能力,尤其是他將漢娜.鄂蘭對集中營的研究、班雅明的「裸命」(bare life)概念,還有傅柯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理論,連結到「主權」和「例外狀態」的討論中,將純粹的法學問題,變成關乎現代人生存處境、語言命運和政治哲學層面的問題。雖然歐洲經歷了奧斯威辛,卻沒有人比阿岡本更能道出主權邏輯下的權力運作與人的生命有何關連。傅柯的「生命政治」理念,原來用來描述政府對人口、國家安全和疆域的管轄權,阿岡本卻以「例外狀態」下的集中營境況,為傅柯的概念帶來新的闡釋,發揮了他在早期著作《神聖之人》(homo sacer)的論點。 阿岡本追溯各國「例外狀態」的起源,其中最古老的,莫過於教會法的格言「必然性中沒有法律」,「必然性」漸漸構成德國法學家指稱同類問題的「必然狀態」(Notstand)。另一方面,從法國共和國歷史上,基於外國勢力入侵,「例外狀態」有時會被稱作「虛擬圍困狀態」(etat de siege fictif)。基於歷史因素,又有別於英美的緊急狀態(state of emergency)。種種名稱雖有細節上的差異,卻為國家面對內戰、社會動亂或戰爭時為捍衛國家法律而頒佈,其弔詭之處在於:主權者或多或少以保護法律、維持法律秩序為名,卻不惜懸置法律甚至實行顛覆現存法律秩序的統治。在「例外狀態」具兩面性的臨界點上,民主和獨裁可以是一線之差,正如法國第三共和的政制在一戰後保存下來,威瑪憲法卻在興登堡和希特勒的統治下形同虛設。施米特對於「例外狀態」具備法律效力的辯解,其中一項理由是「決斷」(Entscheidung),目前「例外狀態」已被納入常態,這與主權者堅持「決斷」的必然性不無關係。 關於「例外狀態」的討論,自然亦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在現代政治概念中,公民的生命被憲法保護,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個人財產和生命,不管他是否難民;但現代國家也藉被傅柯稱之為「生命政治」的各種手段,操控「人的生命」。阿岡本並沒有忽略法與生命的關係,法律是規範、秩序,而根據他的說法,「例外狀態」就好比法律透過懸置自身而把生命納入自己的系統中,失去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和財產的個人,是「裸命」。其實阿岡本早於《神聖之人》已開始討論「主權」如何掌握「裸命」,但在「例外狀態」的討論中,作者更清晰地標示出「例外狀態」在法律與生命、秩序與失序之間作為接合點的矛盾特質。 阿岡本的精彩論述,令讀者看清法律和生命、主權與個人、規範與失序之間糾纏不清的關係。其實,《例外狀態》探討的,並非「例外狀態」,也不是關於法律的局限性,而是透過「例外狀態」,看出法律的本質﹕法律原為外在於生命的一些規範,但法律的「目的」是要規範生命,但正因為一般法律只有名義上的「效力」而不適用於實施環境,而「例外狀態」恰好相反,所以法律才需要藉「例外狀態」去管轄「人的生命」。阿岡本也像漢娜.鄂蘭一般,認為必須透過實際的政治行動,切斷在「例外狀態」中法律與暴力的連繫,才能解決如此政治困境。
  •     一、例外状态与主权者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若德国境内之公共秩序与安全遭受到严重地扰乱或威胁,帝国总统得采取为重建安全与公共秩序所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动用武力。为此目的其得全部或部分地悬置第114、115、117、118、123、124及135条所规定之基本权利。”换言之,魏玛宪法授权总统在必要时悬置自身的部分条目,从而赋予总统超出宪法行动的便宜之权。但是,所谓“需要时”却并非不证自明,比如宪法中的“公共秩序与安全遭受到严重地扰乱或威胁”,何谓“严重地”?白纸黑字的宪法并不能自己发声,由规定到具体实施,尚需执法者的决断。但是,涉及决断,就要有决断者的主观意志的参与,而这是一个极富争议却难有定论的问题。魏玛宪法授予总统做出这一决断的权力。因此,1925年卡尔·施米特对此评论道:“地球上没有一个宪法像魏玛宪法这样如此容易地合法化一场政变。”当总统宣布悬置宪法时,德国进入无法状态。此时,宪法赋予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悬置,但是,这并不是废除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而不得不采取的非常举措。魏玛宪法赋予总统以宪法独裁的权力,所谓“宪法独裁”,即是这种权力由宪法授权,通过悬置宪法以达成宪法的立法目的。但是,此时宪法仍未失效,一旦悬法状态结束,总统便失去宪法第48条赋予的独裁权力。这种情况被施米特视为委任独裁。与之相对的是主权独裁的概念。主权独裁并不是仅仅是悬置宪法,而是寻求废除它以重新创制新宪法。正常状态下,法律守护着人们的生活秩序。非常状态中,以悬置法的无“法”接管“法”作为守护者的使命。施米特认为,无法并不等同于无政府或混乱,无法已成为一种“法”,其目的与“法”的目的殊途同归。这并非悖论,而是“法”中内涵着难以逃脱的困境,一旦面临否定“法”的挑战,无“法”状态的幽灵便不期而至。否则,“法”只能被新“法”否定、取代。然而,施米特恰恰要否定的就是后者,他要维护魏玛宪法,从而发明了主权者决定例外状态的理论,将无法状态——施米特的说法是例外状态——纳入法律脉络之中。西方学界将施米特视为纳粹法学家,从而将其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因此,本雅明的《德意志悲悼剧的起源》引用施米特《政治的神学》一书,被视为一桩丑闻,无法省察二者之间紧张的对话关系。阿甘本以敏锐的学术眼光“翻转”了这则丑闻,他认为施米特的理论正是本雅明《暴力批判》的回应。抛开针对纳粹的政治立场,二者都深刻洞察了暴力与法的关系。在《暴力批判》中,本雅明意欲切断例外状态与法秩序的联系,寻求一种法律之外的纯粹暴力。本雅明就此评论道:“被压迫者的传统告诉我们,我们生活在其中的所谓‘紧急状态’并非什么例外,而是一种常规。”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带来一种真正的紧急状态,从而改善我们在反法西斯斗争中的地位。”施米特认为主权者决定例外状态,而本雅明针锋相对地指出,君主的无能使其失去决断的可能。当然,本雅明并非无视例外状态的存在,而是寻求一种真正的例外状态。二、法律之外的暴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法”状态并非是专制传统的产物,反而起源于民主/革命传统。阿甘本以美国历史上的林肯总统为例,他指出,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悬置了宪法明文规定不可悬置的宪法第一条“人身保护令”,并且确信会得到国会批准。如果说,美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不受非法检查的权利,但是,战时紧急状态下,为了保证联邦安全,就不得不悬置这一宪法权利,否则联邦安全就面临威胁。但是,美国宪法正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而缔结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才通过宪法赋予政府以行使暴力的权力。然而,政府以战争之名剥夺公民的权利。但是,问题在于,此时人们是否可以使用武力——或者更直接了当地说——暴力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历史一次次用事实告诉我们,胳膊终究拧不过大腿,作为个体的个人,是无法抵御国家名正言顺的法令(注意不是法律),因为它有暴力为后盾。人们为了国家放弃一切暴力,但是,国家是不是始终忠于其立法目的呢?本雅明的忧虑之处是:“法律垄断针对个体的暴力,维护法律目的的意图并不能解释这种垄断,只能用维护法律本身这样的意图来解释;不在法律控制之下的暴力并非因为其目的,而是因为它完全置身于法律之外而造成对法律的威胁。”举一个通俗的例子,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他,并非是维护维护法律立法目的,因为违法者本身的行为可能符合立法目的,但是却违反了法律形式。那么,此时法律通过惩罚违法者并非捍卫立法目的,而是为了维护法律自身,换言之,执法行为有可能背离立法目的,法律惧怕违法者所表现出的“暴力功能对法律构成合理的威胁”。在此情况下,违法者是否可能在法律制度中追求自身的合法权利?以本雅明的话来说,个人用暴力追求自然目的是否必然与立法目的相矛盾?显而易见,本雅明意图建立一种自然目的与立法目的合而为一的法律制度。在本雅明看来,“所有契约的起源如结局一样,均指向暴力。它不直接表现为立法的暴力,但是只要保证法律契约的权力源于暴力,那么即使暴力没有直接引入契约本身,他也是有所表现的。”在这里,本雅明区分立法暴力与护法暴力。所谓“护法暴力”就是把暴力用于旨在维护法律目的的手段。本雅明认为,“如果立法的暴力需要以胜利证明自身的价值,那么护法的暴力则应该受到约束,不能为自身树立新的目的。”但是,所有护法暴力在其存在过程中都会间接地削弱它所代表的立法暴力,压制敌对的反暴力。这种情况持续至新的暴力胜出,建立新的法律。然而,本雅明不无宿命论地意识到:“新的法律也注定要衰落。”所以,历史只会在“暴力的立法形式与护法形式的辨证的起伏消长”。如何打破这一循环,确立一个纯粹而无“法”的暴力是本雅明念兹在兹之事。纯粹暴力最终指向的并不是现存制度的转化,而是“单纯以打碎既成秩序为指向、甚至可以说为反抗而反抗的总体性的暴力行为”。因此,“这种暴力完全置身于既成法律框架之外,因而法律对于它不但不构成参照系,而且甚至连沟通的可能也没有;它来自一个(自命的)更高的、自然的或神性的权威,并从这个视角对现存的世界做出一个末日审判式的大颠覆。纯粹暴力的最终指向不是现存制度的转化,而是一种想象的、信仰的、乌托邦的正义和解放。”三、法律的无用之用阿甘本指出,施米特与本雅明之间争议发生于一个“无法地带”。前者不惜一切代价将无法地带与法保持联系,后者毫不妥协地从这种关系中被释放与解脱。也即是说,双方在无法地带中争论的是暴力与法的关系。如前所述,施米特将暴力重新置入法律的脉络中,本雅明则以存在于法外的纯粹暴力来回应施米特的姿态。对于阿甘本而言,例外状态也是其激进理论的出发点,在这一点上他认同施密特与本雅明的洞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对二者同等认同,毫无疑问,他更倾向于本雅明。本雅明认为立法之前存在一种本真或原初的使用价值,他将自然目的与立法目的合而为一。然而,阿甘本认为重点并不在此,而是法诞生之后其新的使用。被护法暴力污染的价值,必须从自己的价值中解放出来,将自己视为无用之用,方可达到无为而为的状态。表面上看,阿甘本的理论姿态更为激进,他解构本雅明对纯粹暴力的理想主义,同时也避开了了施米特为现有的法律辩护的尴尬处境。但是,他不但无法解决施米特与本雅明的核心关切,而且用更为激进的理论姿态抛弃了现实的困境,换言之,其理论何以落地生根成为现实将是一个无法回应的问号。
  •     例外状态Giorgio Agamben 《Stato di eccezione》薛熙平 译 麦田出版 2010年第一章 例外状态作为治理的典范(Lo stato di eccezione come paradigma di governo;The State of Exception as a Paradigm of Government)P.53-54.根据一个普遍接受的见解,例外状态构成了一个“公法与政治事实的失衡点”(Saint-Bonnet 2001,28),如同内战、暴动与抵抗,处于一个“模糊、不确定、临界的边缘,法律与政治的交会处”(Fontana 1999,16)。界限的问题因此变得十分迫切:如果例外手段是政治危机时期的产物,因而其本身必须被放在政治而非法律—宪政的基础上来理解(De Martino 1973,320),那么例外手段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无法以法律语言来理解的法律手段的吊诡情境,而例外状态则呈现为无法具有法律形式者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利用例外——也就是法律本身的悬置——作为它指涉与涵纳生命的原初手段,那么例外状态的理论就是对于任何同时将生命拘束和弃置于法律的关系的定义的准备条件。P.55-56.使得例外状态如此难以定义的其中一个要素当然是它与内战、暴动与抵抗之间的亲近关系。正因为内战是正常情况的对立面,它就座落在一个与例外状态之间无法决断的地带(zona di indecidibilita;zone of undecidability),而例外状态乃是国家权力对于最极端的国内冲动的直接回应。因此,在整个二十世纪的进程中,我们已经见证到一个实际上被定义为“合法内战”(guerra civile legale;legal civil war)(Schnur 1983)的吊诡现象。在这个意义上(希特勒发布“人民与国家保护令”悬置了魏玛宪法关于个人自由的条文),现代极权主义可以被定义为,透过例外状态的手段对于一个合法内战的建制。这个合法内战不仅容许对于政治敌人、也容许对于基于某种原因无法被整合进政治系统的一整个公民范畴的肉体消灭。从此以后,故意创造的永久性紧急状态(stato di emergenza permanente;permanent state of emergency)(即使可能并未在严格意义上宣告)便成为当代国家的重要实践之一,包括所谓的民主国家。P.58.布希总统的“命令”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根本地抹除了这些个人的任何法律地位,因此创造出一个法律上无法命名与无法归类的存在。在阿富汗被俘的塔利班成员不仅不享有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战俘(POW)地位,他们甚至不享有根据美国法律被控诉的犯罪人地位。他们既非战俘亦非被告,而仅仅是“被拘留者”(detainees);因为完全被摒除在法律与司法审查之外,他们成为了一个纯粹的事实性统治(signoria;rule)的客体,一个不仅在时间意义上,同时也在其本质上被无限拘留的对象。P.66.例外状态的重要特征之一,也就是暂时性地废止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之间的区分,在这里显现出它成为一个持续性的治理实践的倾向。P.67.所有现代宪政体制中的准独裁规定,无论是戒严法、戒严状态或是宪法的紧急权力,都无法符合任何能够对暂时性的权力集中进行有效限制的明确标准。因此,只要条件变得有利,所有这些制度都很容易被转变为极权体制。(Friedrich[1941]1950,828/[584])P.71-72.在任何情况下,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抵抗变成一种权利或甚至是义务(其不履行将会受到处罚),不仅宪法最终将会把自身设定为一个绝对不可触犯与无所不包的价值,并且公民的政治选择最终也将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事实是,在抵抗权与例外状态两者之中,最终所争论的乃是关于一个本身外于法律的行动领域的法律意义问题。两个论点在此产生抵触:一个坚称法律应该与规范一致,另一个则主张法律的领域超出了规范。然而归根究底,两种立场都同意排除那完全脱离法律的人类行动场域的存在。P.95.事实上,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秩序,而它的定义问题正关系着一个门槛,或是一个无差别地带,其间内与外并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混染(s’indeterminano;blur)。规范的悬置并不意味着它的废除,而它所建立的无法地带并非(或至少宣称并非)与法秩序无关。P.100.只有对现代人而言,必要状态才倾向于被纳入法秩序之中,呈现为一个真正的法律“状态”(stato;state)。以必要性界定一个法律失去其拘束力的独特情境(这是法谚“必要性中没有法律”的意义)的原则被翻转了,变成必要性构成了法律的终极基础与真正泉源的原则。P.103.作为必要性的一个形象,例外状态因此——在革命与宪政体制的事实上建立在侧——显现为在新规范(或新法秩序)的创造中被实现的一个“违法的”(illegale;illegal)、但却完全属于“法制与宪政的”(giuridico e costituzionale;juridical and constitutional)手段。P.105-106.必要状态(status necessitatis)以例外状态与革命两种形式,显现为一个模糊与不确定的地带,在其中超越或违反法制的事实性进程过渡为法,而法规范与单纯的事实相互混染,亦即,一个事实与法仿佛变得无法决定的门槛。如果在例外状态中事实被转化为法的说法已被有力地指出(“紧急状态是一个事实状态;然而,如法谚贴切地说道,法自事实而生[e facto oritur ius;law arises from fact]”[Arangio Ruiz 1913;ed. 1972,528]),那么相反的说法也可以成立。亦即,一个逆向的运动也在例外状态中作用,透过它,法在事实之中被悬置和删除。在任何情况中,重点都是产生了一个在其之上事实(factum)与法(ius)彼此褪隐的无可决定门槛。P.107.必要性的概念是全然主观的,视人们所想要达到的目标而定。人们或许会说必要性裁示(detta;dictate)了一个既存规范的发布,因为若非如此现存的法秩序就会遭受毁灭的威胁。但是对于现存秩序必须被维持这一点来说,则必须具有共识。革命起义可能宣告一个用来废除无法应付新局的现存制度的新规范之必要性。但这在现存秩序必须被打破以应付新局的信念上,则必须具有共识。在这两种情况中……对于必要性的诉求都会招来道德或政治(或者,无论如何,超法制)的评价,借此法秩序被判断及认定为值得保存或强化,甚至以违反自身的可能性为代价。基于这个理由,必要性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革命的原则。(Balladore-Palliere 1970,168)P.110.例外状态像是为了保护规范的存在及其对正常情境的适用,而在秩序之中的一个虚拟漏洞的开启。漏洞并不在法律之中,而是关于它与现实的关系,以及它的适用可能性本身。这就仿佛在法之中蕴含着在规范设立与其适用之间的根本断裂,而在极端的情况下,只能用例外状态的方式加以填补。也就是说,透过创造出一个区域,在其中适用被悬置,但法律本身却仍然有效。第二章 法律效力P.118.能够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保证了它在法秩序中的定泊。然而正因为这里的决断关系着规范的取消本身,也就是说,因为例外状态代表着一个既不在内亦不在外的空间的吸纳与捕捉(而这个空间正对应于规范的取消与悬置),“主权者站在正常有效的法秩序之外,却仍属于它,因为正是主权者负责决断是否宪法可以被整个(in toto)悬置”(Schmitt 1922,13[10]/7)在外却仍属之:这就是例外状态的拓扑结构。并且只因为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的存在,事实上是藉由例外而在逻辑上被定义的,才使得他也得以藉由出神——归属(estasi-appartenenza;ecstasy-belonging)的矛盾修辞而被定义。P.120.在对例外状态的决断中,规范被悬置或甚至取消;然而在这个悬置中所关乎的仍旧是一个能使规范的适用成为可能之情境的创造(“一个在其中法规范能够生效[gelten]的情境必须被创造出来”(19[13]/13)。也就是说,例外状态将规范从它的适用中分离而让规范的适用成为可能。例外状态在法之中导入了一个无法地带,而让对真实的有效规范成为可能。第三章 悬法(Iustitium)P.135.Iustitium这个词——与solstitium构成的方式一模一样——字面上的意思是“法的停顿、悬置”:quando ius stat,如同文法学者从字源上所作的解释,sicut solstitium dicitur(悬法意味着“当法停顿,正如[太阳在]至点[solstizio;solstice]”)。或者,用奥卢斯·格里乌斯(Aulus Gellius)的话来说:iuris quasi interstitio quaedam et cessatio(仿佛是法的间断或某种休止)。这个词所意涵的,因此不仅是司法行政的,同时也是法本身的悬置。P.153-155.例外状态不是独裁(无论是宪政的或非宪政的、委任的或主权的),而是一个缺乏法律的空间、一个无法地带,在其中所有的法律决定——首先便是公与私的区分本身——都失去效力(disattivate;deactivated)。因此,所有那些试图将例外状态直接纳入法中的理论都是假的:而将必要性做为法之本源的理论,与将例外状态视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或回复法之原初完满状态(全权)的理论也不例外。然而同样谬误的是那些像施密特的理论一般,试图藉由将例外状态奠基于法的规范与法实现的规范、制宪权力与宪制权力、规范与决断的区分,而将例外状态间接嵌入法律脉络中的理论。必要状态不是一个“法律状态”,而是一个无法空间(即使它不是一个自然状态,而是将自身呈现为出自法的悬置的无法状态)这个不具法律的空间似乎基于某种理由对法秩序而言是如此地根本,以至于它必须用尽一切方法试图确保自己与它的关系,仿佛法秩序为了奠定自身,就必须藉由与无法状态保持关系来维系自己。一方面,在例外状态中关系到的法的空缺似乎对法而言是绝对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这个难以想象之物,却仍然对法秩序具有决定性的策略关联,以至于它必须不计一切代价防止其逃脱。与法的悬置密不可分的关键问题是关于悬法期间所为之行动的问题,而它的本质似乎避开了一切法律定义。因为它们既非违法、亦非执法或立法,而是仿佛被放置在一个对法而言绝对的非场所(non-luogo;non-place)之中。法律(打叉)效力的想法是对于这个无可定义性与这个非场所的回应。仿佛法的悬置释放出了一股力量或一个神秘元素,一种法律马那(mana),而无论是统治权力或其对手、制宪权力或宪制权力,都试图占为己有。与法律分离的权力效力、流动治权、有效却不适用、以及更一般性的某种法律“零度”——所有这些想法都是一种虚拟,而法试图透过它们来纳入自身的缺席并占有例外状态,或至少确保自己与它有关系。虽然这些范畴,如同十九与二十世纪的人类学与宗教研究中的马那或神圣(sacer)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些科学神话,但这并不意味着分析它们在法与无法的长期抗战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能或没有用的。事实上,这些范畴所争论的,可能丝毫不亚于施密特所宣称的“政治性”(politico;the political)的定义。例外状态理论的根本任务不单只是厘清它是否具有法的本质,而是去界定它与法之关系的意义、场所和样态。第四章 关于一个空缺的巨人战争(Gigantomachia intorno a un vuoto;Gigantomachy Concerning a Void)P.161-162.法无法容忍的,那被它视为不可妥协的威胁的,是一个法外暴力的存在。这并非因为这种暴力目的与法不相容,而是因为“其外在于法的单纯存在”(Benjamin 1921,183/239)。班雅明批判的任务便是证明这个暴力的实在(Bestand;realta;reality):“如果暴力也被确认为具有一个外于法的实在,作为纯粹直接的暴力,那么它便证明了革命暴力,作为人类纯粹暴力之最高展现的名字,也是可能的”(202/252)。这个暴力的专属特征是:既不制定也不保存法,而是废除(Entsetzung des Rechts;depone;depose)法(202/251-52),并因此开启一个新的历史时代。P.173-174.一切的发生仿佛都意味着法与理性言说(logos)都需要一个无法(或无逻辑[alogica;alogical])的悬置地带以奠定对于生活世界的指涉。法似乎只能藉由捕捉无法而存活,就如语言只能透过掌握非语言而存活。在两者中,冲突都似乎关系着一个空·间(spazio vuoto;empty space):一边是无法、法的真空(vacuum),另一边则是纯粹存有、任何决定或真实述语(predicato reale;real predicate)的空缺。对法而言,这个空·间乃是作为其构成向度的例外状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涉及到规范的悬置,正如在本体论中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涉及到以语言(langue)的形式对于指称(denotazione;denotation)的悬置。然而,对于法秩序而言同样根本的是,在这个无关规范的人类行动所在之处,同时存在着一个极端和幽灵般的法律形象,而法在其中分裂成一个不适用的纯粹有效(vigenza;being-in-force)(法律形式[la forma-di-legge;the form of law]),与一个无效的纯粹适用:法律(打叉)效力。P.176-177.班雅明的论点是,神话—法律暴力总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但纯粹暴力则绝不只是达到目的(无论正义或不正义)的手段(无论正当或不正当)。暴力的批判并非根据暴力与它作为手段而追求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来评断暴力,而是“无视于它们所服务的目的,而在一个手段(mezzi;means)本身领域内的区分中”寻求其判准(Benjamin 1921,179/236)P.178-179.纯粹暴力是那并非作为手段对目的的关系而存在,而是自我保持在与自身媒介性的关系之中的暴力。也就如同纯粹语言不是另一种语言,如同它并没有一个与自然的沟通性语言不同的场所,而是透过如其所是地暴露这些语言而在其中显示自身,因此纯粹暴力只能够作为对暴力与法之关系的暴露(esposizione;exposure)与废除(deposizione;deposition)来得到证明。班雅明在这之后立刻就提出了同样的建议,召唤一种从来不曾是手段而永远只是展现(Manifestation)的、在愤怒之中的暴力形象。相对于作为一个制法手段的暴力永远不可能废除自己与法的关系,也因此将法设立为“必然且紧密与之相连”的权力(Benjamin 1921,198/248),纯粹暴力则暴露并切断法与暴力之间的连结,并因此得以在最后不作为治理或执行的暴力(die schaltende),而是作为纯粹行动与展现的暴力(die waltende)。P.182.有一天人类将会玩·法(giochera col diritto;play with law),就像小孩玩着用不着的东西,不是为了还原它们的经典只用,而是为了将它们一劳永逸地自其解放。在法之后所发现的并不是一种在法之前的更为本真与原初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只在它之后诞生的新的使用。而曾经被法所污染的使用,也必须从它自己的价值之中解放出来。这个解放是研读,或是玩耍的任务。而这一个用功研读的游戏将是一个通道,让我们得以到达那在一篇班雅明死后出版的残篇中所定义的正义:一个世界的状态,在其中世界呈现为一种绝对无法被占有或法律化的善(Benjamin 1992,41)第五章 庆典、丧礼、失序(Festa,lutto,anomia;Feast,Mourning,Anomie)P.195-196.悬法与哀悼间的对应在这里显现出了它真正的意义。如果主权者是一个活的法律(nomos),如果因此无法与法完全地与他的人身重合,那么在主权者去世时,也就是说,在将他结合于法律的连结被切断时,威胁将在城邦中逍遥法外的无政府状态(l’anarchia;anarchy)就必须被仪式化与控制,而将例外状态转变为国殇、哀悼转变为悬法。相应于在主权者活生生的身体上的法与无法的无可决断性的,是在城邦中的例外状态与国殇的无可决断性。在采用作为对紧急状态的决断的现代形式之前,主权与例外状态的关系乃是以主权者与无法/失序的等同的形式呈现。因为主权者是一部活的法律,他便内在私密地无法(intimamente anomos;intimately anomos)。同样地,在这里例外状态是,秘密且更真实的,法律的生命。P.203-204.失序庆典指向了一个生命对法的最大臣属被翻转为自由与放任的地带,而最无羁的无法显露出了它与法之间的谐拟(parodica;parodic)连结:换句话说,它指向那作为无法与法之间的无差别门槛的真实例外状态。在对于每一个庆典中的哀悼性格与每一个丧礼中的狂欢性格的揭示中,法与无法显露出了它们之间的距离,以及同时,它们的秘密连带。这就仿佛法的世界,以及更一般地说,凡是与法相关的人类行动的全部界域,最终都显示为被两股相互连结却又背道而驰的张力所穿越的力量场域:其中一个从规范到失范,而另一个从无法导向法律与规则。因此我们得到了一个以根本的模棱性标示出法的领域的双重典范:一方面,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化倾向,朝向将自身结晶化为严谨的规范系统,但其与生命的连结就算不算不可能,也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一个朝向例外状态或主权者作为活的法律的想法的失范倾向,其中不具规范的法律(打叉)效力作为生命的纯粹吸纳而行动。第六章 权威与权力(Auctoritas e potestas)P.212.在私法领域中,权威是权威者(auctor)、也就是具有自主法权(sui iuris)的人(家父[pater familias])的属性:他透过宣告专门术语“我被立为权威”(auctor fio;I am made auctor)而介入,将法律效力授予无法独立作出法律上有效行为之主体的行为。P.213.这个词源自动词augeo:auctor是is qui auget:提升、增加、或完善另一个人的行为(或法律处境)的人。P.214.权威者的行为并非基于某种赋予他作为一个代表——对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而行为的法律权力:它直接源自于他为父(pater)的地位。P.220-221.权威似乎是作为一个在权力(potestas)发生之处将它悬置,而在它不再有效(in vigore;in force)之处将它重新活化(riattiva;reactivate)的力量而行动。这是一个悬置或重新活化法的权力,但并不像法一样在形式上有效。P.238-239.当前的任务并不是要把例外状态带回到它由空间和时间界定的边界之内,以便进而重新肯认其本身最终也奠基在例外状态之上的规范和权利的优先性。从我们所生活的真实例外状态中,不可能再回到法律状态/法治国,因为现在争论的焦点的正是“国家/状态”与“法”的概念本身。然而如果有可能尝试中止这部机器,揭露它中心的虚拟,这正是因为在暴力与法、生命与规范之间,没有任何实质的接合。在不计一切代价试图让它们保持关系的运动旁边,有一股反对运动,以相反的方向在法与生命中运作着,且总是试图松脱那被人为和暴力连结起来的东西。这就是说,在我们文化的张力长狱中,两股相反的力量行动着,一个设置与制订,另一个解散与废除。例外状态既是它们之间张力最强之处,担当它与常规重叠时,也是逼使它们在今天变得难以区辨之处。活在例外状态意味着同时经验这些可能性,但总是藉由将两股力量分离,不断尝试中断那正将西方导向全球内战的机器的运作。P.240.在法与生命的无关中显示出法,在生命与法的无关中显示出生命,这意味着在它们之间为这个人类行动打开了一个空间,而这个人类行动曾经自称为“政治”。政治因为已经受到法的污染而持续地笼罩在阴影之中,因而在它还没有被化约成只是与法商议的权力时,也顶多只是将自己看做制宪权(也就是制法暴力)。然而,唯一真正的政治行动,是那切断暴力与法的连结的行动。而只有从由此打开的空间出发,才有可能提出关于在例外状态中连结法与生命的装置解除之后,法的可能用法的问题。

精彩短评 (总计28条)

  •     回LS,貌似西北大学出版社“精神译丛书”引进了这本书,应该快出版了。。。
  •     终于啃完了,过瘾过瘾。
  •       書評:主權在憲法以外的爭論﹕讀《例外狀態》(文:彭礪青)
      
      作者﹕阿岡本(Giorgio Agamben)
      譯者﹕薛熙平
      出版日期﹕2010年2月4日
      出版﹕麥田出版
      定價﹕港幣100圓
      
      
       近十幾年間,納粹法學家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的作品在歐美重新被發掘,他在《政治神學》的本質論名言「主權者決斷例外狀態」也被廣為討論,「例外狀態」成為主權者懸置法律(憲法)以不受法律限制地實行統治的理據。從納粹德國在三十年代頒佈的《全權法案》到美國在反恐戰時期頒佈的《愛國者法令》,儘管時代環境不同,卻同樣隱含「例外狀態」無視憲法框架的邏輯。研究班雅明的意大利哲學家阿岡本,就「例外狀態」的法理來源和本質,甚至班雅明對施米特的回應,寫出《例外狀態》,作詳細的闡釋。
      
       這本書對當代西方學術界產生深遠影響,箇中理由當然與西方學術界重新研究施米特有關,但也離不開作者對班雅明、施米特、漢娜.鄂蘭及傅柯等人的哲學閱讀能力,尤其是他將漢娜.鄂蘭對集中營的研究、班雅明的「裸命」(bare life)概念,還有傅柯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理論,連結到「主權」和「例外狀態」的討論中,將純粹的法學問題,變成關乎現代人生存處境、語言命運和政治哲學層面的問題。雖然歐洲經歷了奧斯威辛,卻沒有人比阿岡本更能道出主權邏輯下的權力運作與人的生命有何關連。傅柯的「生命政治」理念,原來用來描述政府對人口、國家安全和疆域的管轄權,阿岡本卻以「例外狀態」下的集中營境況,為傅柯的概念帶來新的闡釋,發揮了他在早期著作《神聖之人》(homo sacer)的論點。
      
       阿岡本追溯各國「例外狀態」的起源,其中最古老的,莫過於教會法的格言「必然性中沒有法律」,「必然性」漸漸構成德國法學家指稱同類問題的「必然狀態」(Notstand)。另一方面,從法國共和國歷史上,基於外國勢力入侵,「例外狀態」有時會被稱作「虛擬圍困狀態」(etat de siege fictif)。基於歷史因素,又有別於英美的緊急狀態(state of emergency)。種種名稱雖有細節上的差異,卻為國家面對內戰、社會動亂或戰爭時為捍衛國家法律而頒佈,其弔詭之處在於:主權者或多或少以保護法律、維持法律秩序為名,卻不惜懸置法律甚至實行顛覆現存法律秩序的統治。在「例外狀態」具兩面性的臨界點上,民主和獨裁可以是一線之差,正如法國第三共和的政制在一戰後保存下來,威瑪憲法卻在興登堡和希特勒的統治下形同虛設。施米特對於「例外狀態」具備法律效力的辯解,其中一項理由是「決斷」(Entscheidung),目前「例外狀態」已被納入常態,這與主權者堅持「決斷」的必然性不無關係。
      
       關於「例外狀態」的討論,自然亦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在現代政治概念中,公民的生命被憲法保護,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個人財產和生命,不管他是否難民;但現代國家也藉被傅柯稱之為「生命政治」的各種手段,操控「人的生命」。阿岡本並沒有忽略法與生命的關係,法律是規範、秩序,而根據他的說法,「例外狀態」就好比法律透過懸置自身而把生命納入自己的系統中,失去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和財產的個人,是「裸命」。其實阿岡本早於《神聖之人》已開始討論「主權」如何掌握「裸命」,但在「例外狀態」的討論中,作者更清晰地標示出「例外狀態」在法律與生命、秩序與失序之間作為接合點的矛盾特質。
      
       阿岡本的精彩論述,令讀者看清法律和生命、主權與個人、規範與失序之間糾纏不清的關係。其實,《例外狀態》探討的,並非「例外狀態」,也不是關於法律的局限性,而是透過「例外狀態」,看出法律的本質﹕法律原為外在於生命的一些規範,但法律的「目的」是要規範生命,但正因為一般法律只有名義上的「效力」而不適用於實施環境,而「例外狀態」恰好相反,所以法律才需要藉「例外狀態」去管轄「人的生命」。阿岡本也像漢娜.鄂蘭一般,認為必須透過實際的政治行動,切斷在「例外狀態」中法律與暴力的連繫,才能解決如此政治困境。
  •     很好。应该更厚一点。
  •     有些意思,但有些地方也不容易掌握
  •     我们生存的世界被别人的言语所宰制,悲哀的是我们对此一无所知。西方的理论无论是正统主流还是剑走偏锋,对于人类社会的思考与推进尽然达到了这样的地步。在人类智慧的巅峰面前我体会到的是深深的震撼,而当我想做点什么的时候尽然多少有些彷徨
  •     嗚嗚好好看。為什麼找了半天他的譯本那麼少..
  •     好书好翻译,力荐!
  •       救赎的成熟果实
      
      
      
      
      
      
      吉奥乔·阿甘本的近作致力于例外状态——如今笼罩一切权力结构并彻底清空一切民主经验和定义的境况——的研究
      
      
      
      [意]安东尼奥·内格里 著
      王立秋 试译
      
      
      
      
      尽管一直以来都是吉奥乔·阿甘本的忠实读者,至今我却只评论过他的一部作品,即1982年出版的《语言与死亡》。[1]
      
      《语言与死亡》本身是一部对哲学的导论,在这部著作中,阿甘本提出了作为他未来作品之标志的,分析的方法:在实存和语言边缘处挖掘的同时,在存在的地域上批判地建设一条救赎的路:一种从不遗忘有死境况的,完全内在的救赎。在哲学中劳动因此而使以下的行动成为必然:亦即,以伦理的承诺穿过存在,同时消除所有辩证的剩余(这些剩余曾在理想主义的追随者和衰落的社会主义中盛行一时),并作为结果而生产出一种真实、政治导向的、具有伦理品性并向一种可能的人类救赎运动的知识。一眼看上去阿甘本看起来接近于德里达和南希,从一个欲望他者的观点来看,无论有多虚妄,看上去好像就这样。但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阿甘本深化了他对存在的现象学分析,他也就致力于研究可能之物,研究一种新的视域,换言之,类似于从批判的本体论方面穿越语言的世界时的布朗肖一样。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阿甘本和他观察到的,对现实的描绘才近似于一般智力,也就是说,近似于一种作为为斗争,剥削进程和解放的震动所穿越的共通者(the common)的语言存在之关键。
      
      结构这种本体论进路构成的那个世界何以可能?像阿甘本那样的人,在他的现象学描述中永远在心智中一出生便死亡的人,如何积极地建构救赎的观念?正是在这一谋划的基础上,阿甘本的理论道路才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摇动。也许,我们在1990年的《到来的共通体》[2]中可以找到最大的摇动,在那里,救赎的经验自我呈现为绝境/两难。它(救赎)要求死亡的门槛为生命的张力,以及内部化斯宾诺莎的格言“与思考死亡相反,明智的人想到的是生活”的方法所穿越。在阿甘本的思想中,生命政治的观念在这里开始作为核心的潜能(potenza)而出现,这当然是一种焦躁不安的,也许是替代性的权力(是一种不安定的权力,也许是权力的替代性的选线),但在结构上有所创新。接着,在《剩/牲/圣/神人》[3]这个问题式得到最复杂也最悖谬的展示。
      
      事实上存在两个阿甘本。一个坚持某种实存的、命定的和可怕的背景,这个阿甘本被迫不断地与死亡的观念对抗;另一个则通过没入哲学的劳动和语言学的分析来抓住/夺取(添砖加瓦,调动演习并建造)生命政治之视野:这里,在后期的语境中,有时,阿甘本看起来差不多是一个坚持批判的本体论的瓦尔堡[4]。矛盾在于,这两个阿甘本总是生活在一起而且,在你最意料不到的地方,第一个总是再度-出现并是第二个变暗,而死亡阴郁的影子则遍及并反对生的意志,反对欲望的过剩。反过来,也一样。
      
      在《例外状态》(Bollati Boringhieri, pp.120, €12)中,我们有机会同时(在一起)读到这两个阿甘本。首先,阿甘本认出并公开指责这样一个事实,即例外状态(一种死亡的状态)如今笼罩所有结构权力并完全根除一切民主的经验和定义。这是帝国的境况。这里出现了另一条阐释的线索:例外状态的定义被放到了一种无差别的本体论的层级上,无论是犬儒主义的还是悲观主义的,在那里每个元素都在一种平等的否定性的空洞游戏中重新得到了假定(采取)。这里例外状态表现为冷淡中立的背景,对此背景,所有的视角,都为再度被带回一种有能力以非毁灭性的术语来生产意义的本体论而被中性化并滤去了(一切)色彩。这种存在是完全非生产性的并在权利只被召唤来赋予现实意义的地方混淆于权利(或在权利的阙如/缺席中存在)。我们因此也就在这里看到了一种对权利的高估和对本体论的低估:现实并不生产意义。
      
      在这点上,显然,在例外状态与制宪力(构成力)之间是无差别的,因为它们都生活在同一个无区隔/特性的平面上。生命政治的定义——在阿甘本的这一面向看来——本身的提出,就显得与对抗毫无差别:说例外权利虚无化存在,而抵抗和制宪力创造存在是无意义的!不,这里所有在bios中发生的一切都被还原为自然的无区隔/特性,还原为zoe……事实上,要在行动中看到这种迫使一切单向度的bios概念走向某种自然主义的还原的转变是困难的。这第一道分析之分裂的效果是悖论性的:在今天世界中发生的一切看起来都被固定在某种极权主义的、静止的地平线上,就像处于“纳粹主义”的统治之下。但事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我们生活在某种例外状态之中,那是因为我们经历了一场剧烈而永久的“内战”,在这场战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冲突:他们对抗性的力量无论如何绝不可能被削平为无差别(的冷漠)。
      
      然而,阿甘本并没有在这点上停留。《例外状态》向我们呈现了第二个,更为原创性也更为有利的视角:一个斯宾诺莎和德勒兹式的视角。在第二个地域上分析并没有仔细检查某种惰性的生命政治而是用一种狂热的乌托邦的焦虑来穿越它(生命政治)并把握了它内部的对抗。阿甘本掌握得如此熟练的哲学武器,现在在面对笼罩它的复杂性的时候,背叛了不确定性并开始踌躇犹豫;发现像惊喜一样出现,但它们并不是真正的发现,概念和语言上的创新。后现代在这里被呈现为本体论上的严格性和创造性。在这种退褶(unfolding展开)上,生命政治的谱系给考古学与哲学以延续性。乌托邦的装置(dispositif)并非共时性地对应于本体论的视角,而是历时性地破入、穿透并毁灭制度和司法的发展。这里,辩证法真正地得到了克服因为生命政治被解构并在内部受到了穿越。
      
      在阿甘本那里,生命政治不再经受来自于外部的目光,就像它是某种有待研究和承认的独立的现实那样——它不是某个有待摘取的果实。在这里,黑格尔主义确定无疑地为一种意识到对立双方辩证统一之不可能性的批判所克服。黑格尔左派也为阿甘本所超越。阿甘本甚至超越了本雅明,后者经历并呈现了这一系列问题式的索结和痛苦的辩证之回忆。以一种绝妙的姿态,阿甘本通过穿越例外状态而在伦理上和概念上超越了它:正如原始基督教和原始共产主义超越权力与剥削并通过清空来把它们摧毁一样。在这第二种方案中,阿甘本的分析展示了内在性何以可能是现实主义的和革命的。
      
      就其发展和二元性而言,这是一部恼人的著作,然而就其认识和领会而言,它又无疑是无比杰出的。它澄清了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哲学至今仍然认为是完全无用的那个问题——并相反,把生命政治的视角变成了一种可证实的和可能的经验。一种哥白尼式的经验。
      
      
      意大利文原文刊载于《宣言-日常公社》(Il Manifesto-quotidiano cumunista),2003年7月26日。
      见http://www.ilmanifesto.it
      阿里安娜·波芙(Arianna Bove)英译
      译自:http://www.generation-online.org/t/negriagamb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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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译注:
      关于阿甘本不同语言的著述目录,参见:http://agambeniana.tripod.co.jp/index_it.html
      [1] 吉奥乔·阿甘本:《语言与死亡:否定性的场所》(Il linguaggio e la morte: un seminario sul luogo della negativité), 2a ed. Torino: Einaudi, 1982。英译为:Language and death: the place of negativity.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1。
      [2] 《到来的共同体》(La comunità che viene), Torino: Einaudi, 1990。英译为:The coming community. (Michael Hardt, trans.) Theory out of bounds, volume 1.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1。
      [3] 《剩/牲/圣/神人:主权权力与赤裸生命》(Homo Sacer: il potere sovrano e la nuda vita), Torino: Einaudi, 1995。英译为:Homo Sacer (Daniel Heller-Roazen, tran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4] 阿比·瓦尔堡(Aby Warburg),人类学家(1866-1929)。
  •     必要性中没有法律。例外状态与其说是无法,不如说是法的悬置。虽然不太明白有什么实际的区别,这种思维游戏还是我辈要试图去理解的。仿佛例外状态才是生活的常态,无论是对语言、法还是时间而言。
  •     翻譯不錯,序言幫助很大(還提到了台灣國問題hhh)。不得不說失序部分阿甘本比塗爾幹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
  •       這本譯本是譯者花了約五年的心血,與其指導老師(即校閱者)翻譯的。其中有些巧思,如將iustitium譯為「懸法」。而書前由譯者所寫的導讀,相當程度能反映目前台灣學界對阿甘本思想的掌握狀況。
  •     感觉还是论权威与权力那章最有意思。
  •     由一位台湾硕士生翻译的中文版,因为英文版里保留了大量的拉丁文、德文术语,我对这个中译本多有参考。翻译、注释都做得非常棒,实在令人佩服。
  •     本雅明和施米特的对弈果然精彩
  •     翻译的也很好
  •     pdf。涉及本雅明的那段没看懂,要改天重看TT
  •     《例外状态》:状态一紧急,法律就悬了
    《例外状态》(stato d ieccezione),(意大利)阿冈本(G iorgioAgam ben)著,薛熙平译,麦田出版2010年2月版,港币100.00元。
      彭砺青
      □书店职员,香港
      法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基础,但法与国家主权经常处于冲突之中,其冲突点就围绕在“例外状态”的问题上。“例外状态”自德国法学家施米特在《政治神学》中说出“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这句格言以来,就作为宪制问题浮现出来,施米特甚至在其著作《论独裁》中提出“宪政独裁”的“合法性”,所谓“宪政独裁”指宪法赋予主权者在紧急情况下的独裁权力。希特勒曾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以“紧急状态”为名悬置威玛共和宪法,实行独裁统治,而施米特的法学理论正为其作辩护。
      近代西方的“紧急状态”,源自拿破仑帝政期间及督政府期间的谕令,原意为保护被外力围困的城市、海港,在战争期间将其公民置于军事管辖之下。后来军事上真实的“围困状态”延伸成政治上虚构的“围困状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总统彭加勒曾颁布过此一法例。在性质上,“紧急状态”便是一种“例外状态”,它设定了民主国家元首在紧急时期能实施有法律效力的独裁统治,布什总统在美国反恐战时期所颁布的紧急法例,便是最近的例子,其中的《爱国者法例》更赋予美国军事人员逮捕及虐待国外嫌疑恐怖分子的权力。“例外状态”以捍卫国家、秩序和民主为名,实则将民主置于独裁的边缘上。
      在“紧急状态”下所实施的法例往往违反法律,自纳粹德国至反恐战时期的美国,我们可以找出许多实例,然而“例外状态”的本质更值得留意,因为“例外状态”早已成为“常态”,它在法律以外却能以“制宪”之名悬置日常法律。研究本雅明思想的意大利学者阿冈本更看出其与施米特逻辑的联系。原来本雅明与施米特曾就此问题有过思想论争,本雅明甚至在《德国悲剧的起源》里两次引用过《政治神学》,本雅明也在《对暴力的批判》中,对施米特声称这种“外在于法”并为“保存法”的“紧急状态”作出了更明确的答案,他断定它(紧急状态)为一“排除法”而非“护法”的暴力。
      阿冈本不仅参考近代法制史,还追溯古代的罗马法及中古的教会法,参照蒙森和尼森对罗马公法的阐释。在罗马共和时期,当国家处于战争时,元老院会授权执政官有军事调度的独裁权,西方语境中的“独裁”(dictatorship)一词,其法理根据即由此而来。而古罗马的“悬法”(iustitium )概念,即指在“非日常”的情况下,将一切法律停顿、悬置,可见传统以来“例外状态”总是离不开对法律的“悬置”,这也标志着“例外特性”隐含着“颠倒日常”的意义。在这一点上,阿冈本倒是能够将一个法学问题扩展到社会、文化层面去看,道出“秩序”和“失序”就如“法律”与“例外状态”一样,有一种互补关系。
      处于二十世纪的德国,纳粹政权的矛盾特性令施米特和本雅明费煞思量,一方面希特勒没有废除共和宪法,但在纳粹统治时期,共和宪法从来没有发挥实质效力。面对美国以民主与反恐之名在关塔那摩监狱虐待外国战犯及一切嫌疑恐怖分子,相信阿冈本亦有类似的疑惑。民主政权背后的权力运作有其专制极权的一面,阿冈本看出其中一个关键在于古罗马法学概念中“支配权”(potestas,或译权力)和“权威”(auctoritas)的差异。简单地说,无论什么制度,怎样按照民主原则进行权力分配,权威依然能透过机制渗漏到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身上。
      对阿冈本来说,关键在于法律怎样对待个体的生命。阿冈本早已发掘出本雅明的“裸命”概念,而汉纳·阿伦特对纳粹集中营内生命状况的揭露,亦为阿冈本提供实例,《例外状态》继续追问法律的空洞特质对生命的宰制,借用傅柯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概念。“生命政治”本来指现代主权政府对人口、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控制,现在阿冈本借用它来解释集中营、劳改营、拘留营对犯人生命的控制,怎样剥夺犯人受宪法保障的公民身份,将其视为无遮蔽的“裸命”。
      阿冈本从集中营和例外状态中,发现民主与独裁、法治与极权统治、秩序与失序之间的一线之隔,《例外状态》涉及政治、法学及哲学领域的问题,发扬了本雅明的政治论述。他诱发人们去思考“法”的本质,清晰道出“法”的局限性和矛盾性,让读者不得不回到“生命”去追问“法”的效力,对于每个追求“法治”的中国人来说,《例外状态》无疑是当代最有启发性的经典。
  •     对我来说最有趣的是充满社会学延展性的导读,把台湾放在“例外状态”框架下非常make sense~XD
  •       The State of Exception as a Paradigm of Government
      
      When something happened like 9/11 attack, a country would immediately under a state of exception, which force a government suspend the law, if it cannot code with this situation, and then do something to avoid the threat to a country. In this case, we must understand that this action is political but not juridical.
      
      It seems quite right so far, because the government has the power which can not only protect citizens but also deal with their enemies. However, when we think deeper, the state of exception is ambiguous and undefinable. There is a parodox here that, if the state of exception is legal, why the authority need to suspend the law, but if the state of exception is illegal, how can they act it?
      
      Precisely the question here is, on one hand, the exceptional measures caused by political crisis can be understood on political aspects so that it has no legal form because of politics, but cannot be understood as constitutional grounds so that it has no legal terms because it has no legal form; on the other hand, if the law allow a state of exception, it means the law suspen itself, which end up abandoning the living being to law. That is to say, the state of exception is the midst between 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fact.
      
      
      Now let's move on to the totalitarianism. Is there any connection between it and expection? As we can define, totalitatianism can physical eliminate people for political reasons, which is reasonable, yet also entire citizens who cannot fit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Now the state of exception is becoming a threshold of indeterminary between democracy and absolutism as it now has power as the totalitarianism to eliminate some kinds of aliens who are questioned about threatening American peace after 9/11, it, at the same time, change the traditional forms of government's power.
      
      Sometimes the state of exception become an excuse to a government to do things right or wrong, so that the state of exception is questionable that whether it is a real one or fictitious?' The state of exception entirely removed from the law and from, judicial oversight'. However, if we try to change our view, from the political action to the people, the ordinary, the most innocent one, their life become 'bare life', which means they have no choice in one second to be proected under the law because of the true or fake state of exception.
      
      
  •     阿甘本。
  •     201507 薛熙平翻译和林老师导读太赞,5月底去花莲玩刚好错过和译者讨论的机会,也是一桩憾事
  •     李老师推荐的~~~
  •     所謂的例外狀態,就是透過懸置法律(憲法),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措施進行治理的狀態。這彷彿是一個無法的狀態,生命被棄置、驅逐於法律之外,即成為赤裸的生命。
  •     「悬法」是政治生活的例外状态,但当例外成为常态,进而创造它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并获得正当性,极权就避无可避了。
  •     暂时对我没用。
  •     这本书什么时候引进阿
  •       例外状态
      Giorgio Agamben 《Stato di eccezione》
      薛熙平 译 麦田出版 2010年
      
      第一章 例外状态作为治理的典范
      (Lo stato di eccezione come paradigma di governo;The State of Exception as a Paradigm of Government)
      P.53-54.根据一个普遍接受的见解,例外状态构成了一个“公法与政治事实的失衡点”(Saint-Bonnet 2001,28),如同内战、暴动与抵抗,处于一个“模糊、不确定、临界的边缘,法律与政治的交会处”(Fontana 1999,16)。界限的问题因此变得十分迫切:如果例外手段是政治危机时期的产物,因而其本身必须被放在政治而非法律—宪政的基础上来理解(De Martino 1973,320),那么例外手段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无法以法律语言来理解的法律手段的吊诡情境,而例外状态则呈现为无法具有法律形式者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利用例外——也就是法律本身的悬置——作为它指涉与涵纳生命的原初手段,那么例外状态的理论就是对于任何同时将生命拘束和弃置于法律的关系的定义的准备条件。
      
      P.55-56.使得例外状态如此难以定义的其中一个要素当然是它与内战、暴动与抵抗之间的亲近关系。正因为内战是正常情况的对立面,它就座落在一个与例外状态之间无法决断的地带(zona di indecidibilita;zone of undecidability),而例外状态乃是国家权力对于最极端的国内冲动的直接回应。因此,在整个二十世纪的进程中,我们已经见证到一个实际上被定义为“合法内战”(guerra civile legale;legal civil war)(Schnur 1983)的吊诡现象。
      在这个意义上(希特勒发布“人民与国家保护令”悬置了魏玛宪法关于个人自由的条文),现代极权主义可以被定义为,透过例外状态的手段对于一个合法内战的建制。这个合法内战不仅容许对于政治敌人、也容许对于基于某种原因无法被整合进政治系统的一整个公民范畴的肉体消灭。从此以后,故意创造的永久性紧急状态(stato di emergenza permanente;permanent state of emergency)(即使可能并未在严格意义上宣告)便成为当代国家的重要实践之一,包括所谓的民主国家。
      
      P.58.布希总统的“命令”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根本地抹除了这些个人的任何法律地位,因此创造出一个法律上无法命名与无法归类的存在。在阿富汗被俘的塔利班成员不仅不享有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战俘(POW)地位,他们甚至不享有根据美国法律被控诉的犯罪人地位。他们既非战俘亦非被告,而仅仅是“被拘留者”(detainees);因为完全被摒除在法律与司法审查之外,他们成为了一个纯粹的事实性统治(signoria;rule)的客体,一个不仅在时间意义上,同时也在其本质上被无限拘留的对象。
      
      P.66.例外状态的重要特征之一,也就是暂时性地废止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之间的区分,在这里显现出它成为一个持续性的治理实践的倾向。
      
      P.67.所有现代宪政体制中的准独裁规定,无论是戒严法、戒严状态或是宪法的紧急权力,都无法符合任何能够对暂时性的权力集中进行有效限制的明确标准。因此,只要条件变得有利,所有这些制度都很容易被转变为极权体制。(Friedrich[1941]1950,828/[584])
      
      P.71-72.在任何情况下,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抵抗变成一种权利或甚至是义务(其不履行将会受到处罚),不仅宪法最终将会把自身设定为一个绝对不可触犯与无所不包的价值,并且公民的政治选择最终也将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事实是,在抵抗权与例外状态两者之中,最终所争论的乃是关于一个本身外于法律的行动领域的法律意义问题。两个论点在此产生抵触:一个坚称法律应该与规范一致,另一个则主张法律的领域超出了规范。然而归根究底,两种立场都同意排除那完全脱离法律的人类行动场域的存在。
      
      P.95.事实上,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秩序,而它的定义问题正关系着一个门槛,或是一个无差别地带,其间内与外并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混染(s’indeterminano;blur)。规范的悬置并不意味着它的废除,而它所建立的无法地带并非(或至少宣称并非)与法秩序无关。
      
      P.100.只有对现代人而言,必要状态才倾向于被纳入法秩序之中,呈现为一个真正的法律“状态”(stato;state)。以必要性界定一个法律失去其拘束力的独特情境(这是法谚“必要性中没有法律”的意义)的原则被翻转了,变成必要性构成了法律的终极基础与真正泉源的原则。
      
      P.103.作为必要性的一个形象,例外状态因此——在革命与宪政体制的事实上建立在侧——显现为在新规范(或新法秩序)的创造中被实现的一个“违法的”(illegale;illegal)、但却完全属于“法制与宪政的”(giuridico e costituzionale;juridical and constitutional)手段。
      
      P.105-106.必要状态(status necessitatis)以例外状态与革命两种形式,显现为一个模糊与不确定的地带,在其中超越或违反法制的事实性进程过渡为法,而法规范与单纯的事实相互混染,亦即,一个事实与法仿佛变得无法决定的门槛。如果在例外状态中事实被转化为法的说法已被有力地指出(“紧急状态是一个事实状态;然而,如法谚贴切地说道,法自事实而生[e facto oritur ius;law arises from fact]”[Arangio Ruiz 1913;ed. 1972,528]),那么相反的说法也可以成立。亦即,一个逆向的运动也在例外状态中作用,透过它,法在事实之中被悬置和删除。在任何情况中,重点都是产生了一个在其之上事实(factum)与法(ius)彼此褪隐的无可决定门槛。
      
      P.107.必要性的概念是全然主观的,视人们所想要达到的目标而定。人们或许会说必要性裁示(detta;dictate)了一个既存规范的发布,因为若非如此现存的法秩序就会遭受毁灭的威胁。但是对于现存秩序必须被维持这一点来说,则必须具有共识。革命起义可能宣告一个用来废除无法应付新局的现存制度的新规范之必要性。但这在现存秩序必须被打破以应付新局的信念上,则必须具有共识。在这两种情况中……对于必要性的诉求都会招来道德或政治(或者,无论如何,超法制)的评价,借此法秩序被判断及认定为值得保存或强化,甚至以违反自身的可能性为代价。基于这个理由,必要性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革命的原则。(Balladore-Palliere 1970,168)
      
      P.110.例外状态像是为了保护规范的存在及其对正常情境的适用,而在秩序之中的一个虚拟漏洞的开启。漏洞并不在法律之中,而是关于它与现实的关系,以及它的适用可能性本身。这就仿佛在法之中蕴含着在规范设立与其适用之间的根本断裂,而在极端的情况下,只能用例外状态的方式加以填补。也就是说,透过创造出一个区域,在其中适用被悬置,但法律本身却仍然有效。
      
      第二章 法律效力
      P.118.能够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保证了它在法秩序中的定泊。然而正因为这里的决断关系着规范的取消本身,也就是说,因为例外状态代表着一个既不在内亦不在外的空间的吸纳与捕捉(而这个空间正对应于规范的取消与悬置),“主权者站在正常有效的法秩序之外,却仍属于它,因为正是主权者负责决断是否宪法可以被整个(in toto)悬置”(Schmitt 1922,13[10]/7)
      在外却仍属之:这就是例外状态的拓扑结构。并且只因为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的存在,事实上是藉由例外而在逻辑上被定义的,才使得他也得以藉由出神——归属(estasi-appartenenza;ecstasy-belonging)的矛盾修辞而被定义。
      
      P.120.在对例外状态的决断中,规范被悬置或甚至取消;然而在这个悬置中所关乎的仍旧是一个能使规范的适用成为可能之情境的创造(“一个在其中法规范能够生效[gelten]的情境必须被创造出来”(19[13]/13)。也就是说,例外状态将规范从它的适用中分离而让规范的适用成为可能。例外状态在法之中导入了一个无法地带,而让对真实的有效规范成为可能。
      
      第三章 悬法(Iustitium)
      P.135.Iustitium这个词——与solstitium构成的方式一模一样——字面上的意思是“法的停顿、悬置”:quando ius stat,如同文法学者从字源上所作的解释,sicut solstitium dicitur(悬法意味着“当法停顿,正如[太阳在]至点[solstizio;solstice]”)。或者,用奥卢斯·格里乌斯(Aulus Gellius)的话来说:iuris quasi interstitio quaedam et cessatio(仿佛是法的间断或某种休止)。这个词所意涵的,因此不仅是司法行政的,同时也是法本身的悬置。
      
      P.153-155.
      例外状态不是独裁(无论是宪政的或非宪政的、委任的或主权的),而是一个缺乏法律的空间、一个无法地带,在其中所有的法律决定——首先便是公与私的区分本身——都失去效力(disattivate;deactivated)。因此,所有那些试图将例外状态直接纳入法中的理论都是假的:而将必要性做为法之本源的理论,与将例外状态视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或回复法之原初完满状态(全权)的理论也不例外。然而同样谬误的是那些像施密特的理论一般,试图藉由将例外状态奠基于法的规范与法实现的规范、制宪权力与宪制权力、规范与决断的区分,而将例外状态间接嵌入法律脉络中的理论。必要状态不是一个“法律状态”,而是一个无法空间(即使它不是一个自然状态,而是将自身呈现为出自法的悬置的无法状态)
      这个不具法律的空间似乎基于某种理由对法秩序而言是如此地根本,以至于它必须用尽一切方法试图确保自己与它的关系,仿佛法秩序为了奠定自身,就必须藉由与无法状态保持关系来维系自己。一方面,在例外状态中关系到的法的空缺似乎对法而言是绝对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这个难以想象之物,却仍然对法秩序具有决定性的策略关联,以至于它必须不计一切代价防止其逃脱。
      与法的悬置密不可分的关键问题是关于悬法期间所为之行动的问题,而它的本质似乎避开了一切法律定义。因为它们既非违法、亦非执法或立法,而是仿佛被放置在一个对法而言绝对的非场所(non-luogo;non-place)之中。
      法律(打叉)效力的想法是对于这个无可定义性与这个非场所的回应。仿佛法的悬置释放出了一股力量或一个神秘元素,一种法律马那(mana),而无论是统治权力或其对手、制宪权力或宪制权力,都试图占为己有。与法律分离的权力效力、流动治权、有效却不适用、以及更一般性的某种法律“零度”——所有这些想法都是一种虚拟,而法试图透过它们来纳入自身的缺席并占有例外状态,或至少确保自己与它有关系。虽然这些范畴,如同十九与二十世纪的人类学与宗教研究中的马那或神圣(sacer)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些科学神话,但这并不意味着分析它们在法与无法的长期抗战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能或没有用的。事实上,这些范畴所争论的,可能丝毫不亚于施密特所宣称的“政治性”(politico;the political)的定义。例外状态理论的根本任务不单只是厘清它是否具有法的本质,而是去界定它与法之关系的意义、场所和样态。
      
      第四章 关于一个空缺的巨人战争
      (Gigantomachia intorno a un vuoto;Gigantomachy Concerning a Void)
      P.161-162.法无法容忍的,那被它视为不可妥协的威胁的,是一个法外暴力的存在。这并非因为这种暴力目的与法不相容,而是因为“其外在于法的单纯存在”(Benjamin 1921,183/239)。班雅明批判的任务便是证明这个暴力的实在(Bestand;realta;reality):“如果暴力也被确认为具有一个外于法的实在,作为纯粹直接的暴力,那么它便证明了革命暴力,作为人类纯粹暴力之最高展现的名字,也是可能的”(202/252)。这个暴力的专属特征是:既不制定也不保存法,而是废除(Entsetzung des Rechts;depone;depose)法(202/251-52),并因此开启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P.173-174.一切的发生仿佛都意味着法与理性言说(logos)都需要一个无法(或无逻辑[alogica;alogical])的悬置地带以奠定对于生活世界的指涉。法似乎只能藉由捕捉无法而存活,就如语言只能透过掌握非语言而存活。在两者中,冲突都似乎关系着一个空·间(spazio vuoto;empty space):一边是无法、法的真空(vacuum),另一边则是纯粹存有、任何决定或真实述语(predicato reale;real predicate)的空缺。对法而言,这个空·间乃是作为其构成向度的例外状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涉及到规范的悬置,正如在本体论中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涉及到以语言(langue)的形式对于指称(denotazione;denotation)的悬置。然而,对于法秩序而言同样根本的是,在这个无关规范的人类行动所在之处,同时存在着一个极端和幽灵般的法律形象,而法在其中分裂成一个不适用的纯粹有效(vigenza;being-in-force)(法律形式[la forma-di-legge;the form of law]),与一个无效的纯粹适用:法律(打叉)效力。
      
      P.176-177.班雅明的论点是,神话—法律暴力总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但纯粹暴力则绝不只是达到目的(无论正义或不正义)的手段(无论正当或不正当)。暴力的批判并非根据暴力与它作为手段而追求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来评断暴力,而是“无视于它们所服务的目的,而在一个手段(mezzi;means)本身领域内的区分中”寻求其判准(Benjamin 1921,179/236)
      
      P.178-179.纯粹暴力是那并非作为手段对目的的关系而存在,而是自我保持在与自身媒介性的关系之中的暴力。也就如同纯粹语言不是另一种语言,如同它并没有一个与自然的沟通性语言不同的场所,而是透过如其所是地暴露这些语言而在其中显示自身,因此纯粹暴力只能够作为对暴力与法之关系的暴露(esposizione;exposure)与废除(deposizione;deposition)来得到证明。班雅明在这之后立刻就提出了同样的建议,召唤一种从来不曾是手段而永远只是展现(Manifestation)的、在愤怒之中的暴力形象。相对于作为一个制法手段的暴力永远不可能废除自己与法的关系,也因此将法设立为“必然且紧密与之相连”的权力(Benjamin 1921,198/248),纯粹暴力则暴露并切断法与暴力之间的连结,并因此得以在最后不作为治理或执行的暴力(die schaltende),而是作为纯粹行动与展现的暴力(die waltende)。
      
      P.182.有一天人类将会玩·法(giochera col diritto;play with law),就像小孩玩着用不着的东西,不是为了还原它们的经典只用,而是为了将它们一劳永逸地自其解放。在法之后所发现的并不是一种在法之前的更为本真与原初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只在它之后诞生的新的使用。而曾经被法所污染的使用,也必须从它自己的价值之中解放出来。这个解放是研读,或是玩耍的任务。而这一个用功研读的游戏将是一个通道,让我们得以到达那在一篇班雅明死后出版的残篇中所定义的正义:一个世界的状态,在其中世界呈现为一种绝对无法被占有或法律化的善(Benjamin 1992,41)
      
      第五章 庆典、丧礼、失序
      (Festa,lutto,anomia;Feast,Mourning,Anomie)
      P.195-196.悬法与哀悼间的对应在这里显现出了它真正的意义。如果主权者是一个活的法律(nomos),如果因此无法与法完全地与他的人身重合,那么在主权者去世时,也就是说,在将他结合于法律的连结被切断时,威胁将在城邦中逍遥法外的无政府状态(l’anarchia;anarchy)就必须被仪式化与控制,而将例外状态转变为国殇、哀悼转变为悬法。相应于在主权者活生生的身体上的法与无法的无可决断性的,是在城邦中的例外状态与国殇的无可决断性。在采用作为对紧急状态的决断的现代形式之前,主权与例外状态的关系乃是以主权者与无法/失序的等同的形式呈现。因为主权者是一部活的法律,他便内在私密地无法(intimamente anomos;intimately anomos)。同样地,在这里例外状态是,秘密且更真实的,法律的生命。
      
      P.203-204.失序庆典指向了一个生命对法的最大臣属被翻转为自由与放任的地带,而最无羁的无法显露出了它与法之间的谐拟(parodica;parodic)连结:换句话说,它指向那作为无法与法之间的无差别门槛的真实例外状态。在对于每一个庆典中的哀悼性格与每一个丧礼中的狂欢性格的揭示中,法与无法显露出了它们之间的距离,以及同时,它们的秘密连带。这就仿佛法的世界,以及更一般地说,凡是与法相关的人类行动的全部界域,最终都显示为被两股相互连结却又背道而驰的张力所穿越的力量场域:其中一个从规范到失范,而另一个从无法导向法律与规则。因此我们得到了一个以根本的模棱性标示出法的领域的双重典范:一方面,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化倾向,朝向将自身结晶化为严谨的规范系统,但其与生命的连结就算不算不可能,也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一个朝向例外状态或主权者作为活的法律的想法的失范倾向,其中不具规范的法律(打叉)效力作为生命的纯粹吸纳而行动。
      
      第六章 权威与权力(Auctoritas e potestas)
      P.212.在私法领域中,权威是权威者(auctor)、也就是具有自主法权(sui iuris)的人(家父[pater familias])的属性:他透过宣告专门术语“我被立为权威”(auctor fio;I am made auctor)而介入,将法律效力授予无法独立作出法律上有效行为之主体的行为。
      
      P.213.这个词源自动词augeo:auctor是is qui auget:提升、增加、或完善另一个人的行为(或法律处境)的人。
      
      P.214.权威者的行为并非基于某种赋予他作为一个代表——对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而行为的法律权力:它直接源自于他为父(pater)的地位。
      
      P.220-221.权威似乎是作为一个在权力(potestas)发生之处将它悬置,而在它不再有效(in vigore;in force)之处将它重新活化(riattiva;reactivate)的力量而行动。这是一个悬置或重新活化法的权力,但并不像法一样在形式上有效。
      
      P.238-239.当前的任务并不是要把例外状态带回到它由空间和时间界定的边界之内,以便进而重新肯认其本身最终也奠基在例外状态之上的规范和权利的优先性。从我们所生活的真实例外状态中,不可能再回到法律状态/法治国,因为现在争论的焦点的正是“国家/状态”与“法”的概念本身。然而如果有可能尝试中止这部机器,揭露它中心的虚拟,这正是因为在暴力与法、生命与规范之间,没有任何实质的接合。在不计一切代价试图让它们保持关系的运动旁边,有一股反对运动,以相反的方向在法与生命中运作着,且总是试图松脱那被人为和暴力连结起来的东西。这就是说,在我们文化的张力长狱中,两股相反的力量行动着,一个设置与制订,另一个解散与废除。例外状态既是它们之间张力最强之处,担当它与常规重叠时,也是逼使它们在今天变得难以区辨之处。活在例外状态意味着同时经验这些可能性,但总是藉由将两股力量分离,不断尝试中断那正将西方导向全球内战的机器的运作。
      
      P.240.在法与生命的无关中显示出法,在生命与法的无关中显示出生命,这意味着在它们之间为这个人类行动打开了一个空间,而这个人类行动曾经自称为“政治”。政治因为已经受到法的污染而持续地笼罩在阴影之中,因而在它还没有被化约成只是与法商议的权力时,也顶多只是将自己看做制宪权(也就是制法暴力)。然而,唯一真正的政治行动,是那切断暴力与法的连结的行动。而只有从由此打开的空间出发,才有可能提出关于在例外状态中连结法与生命的装置解除之后,法的可能用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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