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必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12出版)
出版日期:2008-12-1
ISBN:9787802177543
页数:467页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的重要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编写了本书。
本书对每一条司法解释都从“条文主旨”、“条文释义”、“理解与适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四方面详加阐释。“条文主旨”提炼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条文释义”揭示了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与适用”阐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实践中应如何加以适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突出了在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书中还附录了原有的目前仍然适用的与审判监督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以及根据该司法解释最新确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文书试行样式。本书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和广大百姓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部分 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四部分 文书样式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直接参与调研和起草司法解释的几为法官共同编写而成。

前言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对于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法院裁判质量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1982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就设专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相对简单,民事案件总量不大,需要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相对很少,其规定也就非常简单,仅仅有4个条文。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交往增多,相应地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的需要,立法机关在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确立了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三种提起再审的途径,也初步确立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一些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批复中也对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作了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及这些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于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直接参与调研和起草司法解释的几位法官,共同编写了本书,我非常愿意向广大的读者推荐这本书。首先,这几位作者,全过程地直接参与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更是直接执笔起草了司法解释,对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本意,以及司法解释的本意,都有充分、准确的理解。其次,这几位作者,都是活跃在办案一线的法官,有着较为丰富的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的经验,他们写出来的这本书,是紧密地结合着司法实践的。还有,这几位作者,都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学术界有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研究成果十分熟悉,他们写的这本书,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章节摘录

第一,法律的顺位规则。主要是指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顺位问题。如果一个下位法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则排除适用该下位法。第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如果找出来的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分别属于普通法规范和特别法规范,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规范。第三,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的适用规则。如果找出来的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分别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第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的原则。如果找出来的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分别属于例外规定和一般规定,比如说什么什么除外或者说什么什么不在此限,就属于例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例外规定。①第五,后法优先于前法。有的规范制定和实施在先,有的规范在后,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找出在后的法律规范。第六,作出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载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如果作出裁判违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有关实证案例,请参阅本条附4。当然,并不是违反任何一种法律适用规则,均会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有的内容是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都是正确的。比如,分则优先于总则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指若某一法律的分则有适合本案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分则规定,只有分则没有该问题的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指两个以上法律规定,有具体规定也有原则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具体规定,②等等。有些法律适用规则的错误,是否需要致原审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本事由,涉及审查到何程度,我们倾向认为,不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法律适用规则错误,一般不宜裁定再审。有关实证案例,请参阅本条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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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新民诉法修改部分
  •     对我的工作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     订单是四川的卖家,通知说要一个星期才能到,想不到3天就到了。急用这本书。书的内容很权威,印刷、纸张都好。 补充:发现08年后又有“再审若干意见”之类发布,有的说法有些改动。最高法院也随时改的。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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