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概念》书评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8
ISBN:9787208052642
作者:(德)施米特
页数:411页

哈贝马斯论施米特

来自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曹卫东译。针对这种关于现代性的道德-实践的自我理解(指“康德所依据的道德普遍主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直觉范畴”)【50】,出现了一种理论思潮,从黑格尔对康德的人类道德进行批判开始,迄今为止在德国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思潮的急先锋是卡尔·施密特(CarlSchmitt),当然,施密特的论证在尖锐的同时也显得有些混乱。施密特把"谁讲人类,谁就是在欺骗"的名言归纳为"所谓人性,就是兽性"(Humanit?t,Bestialit?t)。在施密特看来,"人性主义的欺骗",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和平主义的伪善,它打着和平和世界公民权利的幌子,发动了"正义的战争":"如果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与其政治敌人作战,那就不是一场为人类而战的战争,而是一场某个具体国家试图篡取一个普遍概念以反对其军事对手的战争。这与人们对和平、正义、进步和文明的滥用如出一辙,其目的无非是把这些概念据为己有,而否认敌人同样拥有它们。'人类'这个概念是一种特别有力的意识形态工具……"【51】。施密特的上述论证在1932年的时候针对的是美国以及《凡尔塞条约》的战胜国,后来又扩展到针对日内瓦的国联和联合国。按照施密特的理解,建立在康德永恒和平观念基础之上并追求建立世界公民状态的世界组织政治,遵守的是同样的逻辑:泛干预主义必然会导致泛刑事化【52】,进而导致它所追求的目标的反常化。(2)在深入到施密特思考问题的特殊语境之前,我想简单地探讨一下施密特提供的论据,并揭示出他的核心问题。施密特有两个重要的观点:人权政治会导致战争,作为警察行为,这种战争具有道德特征;道德化会使对手成为敌人,这样,刑事化就为非人性打开了大门:"我们懂得这些词的微言大义,也知道,今天最恐怖的战争是打着和平的名义进行的,……而最恐怖的非人性也是打着人性的旗号进行的"【53】。论证上述两个观点依靠的是如下两个前提:(a)、人权政治的目的是要贯彻作为普遍主义道德组成部分的规范;(b)、由于道德判断依靠的是"善"和"恶"这样的标准,因此,(政治反对派或)战争对手的消极道德评价就会打破法律制度为(政治争论或)军事冲突所设置的界限。如果第一个前提是错误的,那么,结合人权政治来看,第二个前提也是错误的。关于(a):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可以追溯到弗吉尼亚的《权利法案》和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的《人权宣言》。这些宣言深受理性法政治哲学,特别是洛克和卢梭的影响。但是,人权在最初的宪法当中获得了具体的形态,并在国家法律制度当中作为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也决非偶然。不过,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人权具有双重性:作为宪法规范,它具有实证意义,但作为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它同时又具有超实证的意义。在哲学讨论中【54】,人权的双重性引起了误解。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应当居于道德权利与实证权利之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权在保持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应当可以同时表现为道德权利和司法权利--"表现为在前国家阶段就已经具有有效性、但尚未因此而生效的权利"。人权"不能凭空就获得满足或遭到拒绝,但可以加以保障或遭到践踏"【55】。这样一种尴尬的形式表明,宪法的制定者无论如何也只是给道德规范披上了实证法的形式。在我看来,我们回过头来,坚持把自然法(权利)与成文法(权利)区分开来的古典做法是错误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没有什么道德内涵,而是现代主体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说,是法权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人权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法权。使人权表现为道德权利的,不是其内涵,也不是其结构,而是一种超越了民族国家法律秩序的有效性意义。历史上的宪法文本立足于"天生"的权利,通常都是一种"宣言"的形式:正如我们今天所说的,两者无疑都对实证主义的误解保持警惕,并认为人权"并不是由各自的立法者说了算"【56】。但是,这种修辞上的保留并不能使基本权利摆脱一切实证法的命运;基本权利也是可以改变的,甚至也可以失效,比如在政权更迭的时候。作为民主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基本权利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两个方面的有效性:它不但具有实际有效性,也就是说,不但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制裁力量而得以贯彻;而且要求具有正当性,也就是说,应当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论证。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基本权利事实上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宪法规范,基本权利一直都有一种优势,具体表现为:它们对于法律秩序自身具有构成意义,因而也就为规范的立法活动确定了一定的框架。但是,在一切宪法规范当中,基本权利是十分突出的。一方面,自由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具备面向作为"人"(而非仅仅作为"国家成员")的民众的一般规范形式。即便人权只有在一定的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才能得到落实,它也在这个有效范围内为所有的人,而非单纯为国家公民提供权利保障。《基本法》中的人权内容越是得到充分的发挥,生活在联邦德国的非国家公民也就越接近于国家公民的地位【57】。基本权利和道德规范一样,都具有这样一种普遍的有效性,它们面向的是人本身。正如现实当中有关外国人选举权的争论所表明的,政治基本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普遍有效性。这样也就触及到了第二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基本权利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有效性要求,是因为它们只能从道德的角度获得论证。其他的法律规范当然也可以用道德论据加以论证,但一般都是和伦理-实践论证以及实用主义论证同时进行的,它们关注的是一个历史法律共同体的具体生活方式或一定的政策所制定的具体目标。相反,基本权利所调节的内容具有一种普遍性,道德论据可以为它们提供支持。这些论据论证了确保这些规则为何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这些规则为何对每个人都有好处。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决没有剥夺掉基本权利的法权特征,也没有从它们当中提取出道德规范。(现代实证法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用什么理由来论证其正当性要求,都还保持着其权利形式。因为它们的这一特征不是由其内涵,而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就其结构而言,基本权利是可供诉讼的主观权利,其意义主要在于:用一种周到的方式把法人从道德律令的约束当中解脱出来。为此,基本权利为行为者的个人偏好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道德权利是用约束自主人格自由意志的义务来加以论证的,而法律义务则是任意行为合法化的结果,而且是法律约束这些主观自由的结果【58】。权利作为基本概念优先于义务,这种优先性是始于霍布斯的现代强制法结构造成的。针对从宗教视角或形而上学视角提出的前现代权利,霍布斯引导了一场视角转型运动【59】。非本体论道德支持的是义务,权利则不然,它是用来保护个人的专断意志自由,当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凡是限制自由的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允许的。不过,由此产生的主权权利要想具有正当性,这种法律的普遍性就必须合乎道德的正义视角。主观权利保护的是专断意志的自由领域;对于现代法律秩序来说,主观权利概念具有一种建构性的力量。所以,康德才认为:"权利是条件的总和,有了权利,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才能和其他人的专断意志在自由的普遍原则下和平共存"【60】。在康德看来,一切特殊的人权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平等自由的主观权利:"自由(不依赖于其他人的专断意志),只要能和任意一种其他自由在普遍原则下平等共存,那么,它就是任何一个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61】。在康德那里,人权在权利学说当中相应地也就享有一席之地,而且只有在权利学说中才享有一席之地。同其他主观权利一样,人权也具有道德内涵。但是,虽然具有道德内涵,人权就其结构而言还是属于一种实证法和强制法秩序,它所论证的是可以诉讼的主观权利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权的意义在于:要求成为在现有的法律秩序当中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不管这个法律秩序是国家性的,还是国际性的,或是全球性的。可以,如果撇开其普遍有效性要求不论,这些基本权利到目前为止只有在民主国家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才有可能获得一种明确的实证形式,这一点充分说明,人们把这些基本权利和道德权利混淆了起来。此外,这些基本权利在国际法当中的有效性也很有限,并期待着在处于发轫之初的世界公民秩序当中获得制度化。关于(b):第一个前提认为,人权究其本质而言是道德权利。如果这个前提是错误的,那么,上述两个观点当中的第一个也就不能成立,这个观点认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人权的时候,遵守的是一种道德逻辑,因而会导致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被伪装成了警察行为。第二个观点同时也就被动摇了:干预主义的人权政治必然会蜕变为一种"与恶的斗争"。这个观点一直还诱发出错误的前提:着眼于有限战争的国际法足以把军事冲突纳入"民事化的轨道"。即便这个前提是正确的,具有行为能力并合乎民主程序的世界组织之所以赢得名声,是因为它"用民事的手段"解决了国际冲突,而不是有限的战争。因为实现世界公民状态意味着,对于践踏人权,不能直接从道德角度加以谴责,而应当像对待犯罪行为一样,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根据制度化的法律程序加以追究。正是国与国之间自然状态的法律化维持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并为被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今天的一些重大战争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当中,也就是说,保护他们免受道德歧视【62】。5我想通过讨论卡尔·施密特的异议,从元批判的角度展开这一论证过程。在此之前,我要深入到这些异议的背景当中,因为施密特用一种并非总是透明的方式把不同的论证层面结合在一起。施密特对世界公民权的批判,主要是从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入手的。这样,他的批判看起来就明确集中在法律问题上。施密特的批判始终针对的是《联合国宪章》中对于侵略战争的刑事化以及让个人来承担战争的罪责,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古典国际法当中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施密特赋予了他的法律讨论以政治意义和形而上学论证。因此,我们想首先来阐明一下支持施密特提出异议的有关理论(1);以便接下来深入探讨施密特论证的道德批判内核(2)。(1)从表面上看,法学论证针对的是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平民化(a);而且还和政治论证联系在一起,而政治论证的目的似乎只有一个,就是维护一种稳定的国际秩序(b)。(a)施密特拒绝把侵略战争和防卫战争区分开来,并非是因为难以操作。相反,施密特这样做是有其法学依据的,即:只有在道德上保持中立的战争概念,才不会让个人为刑事化的战争承担责任,也才和国际法主体的主权是吻合的。因为,出于任意一种原因而发动战争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主权具有构成意义。正如有关著作所表明的【63】,在这个论证层面上,施密特还没有涉及到道德普遍主义所带来的所谓灾难性的后果。只有把非歧视性的战争付诸实践,才能对战争行为加以约束,并且避免全面战争所带来的恐怖局面;而对于全面战争(totalerKrieg),施密特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作了深入的分析【64】。由此看来,施密特不过是认为,回归到以前的有限战争状态,是在世界公民法层面实现国家自然状态和平化的一条现实主义途径。与战争的平民化比较而言,消灭战争无疑还是一个遥远的乌托邦。当然,对于这一观点的"现实论",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经验理由加以质疑。国际法是宗教战争的产物,也是西方理性主义的杰出成就;但是,单纯依靠这样一种国际法,还无法寻找了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重建古代和现代世界的势力均衡体系。因为古典国际法显然无法应对20世纪的全面战争。战争不断打破地区、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局限,这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推动力量。要想遏止这些推动力量,与其依靠向主权政府发出的无效的法律呼吁,不如依靠国家共同体的制裁和干预;因为回归到古典国际法秩序当中,恰恰又把行为自由完全归还给了那些必须改变其不文明行为的集体行为者。施密特所提供论据的这些弱点表明,法律论证只是一个表面,背后隐藏着的是另一种类型的犹豫不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施密特只有这样才能坚持他的纯粹法学论证:他把纳粹时期的大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范畴悬隔起来,以此来坚持认为战争本身看起来还是其有道德中立性的。1945年,施密特在为纽伦堡审判对象弗利克(FriedrichFlick)撰写的鉴定意见中坚持区分战争罪和暴行。在施密特看来,暴行作为"非人性的典型表征",超越了人的把握能力:"上级的命令既不能支持也不能开脱这样的暴行"【65】。施密特的这一区分当中贯穿的是一种纯粹诉讼策略,几年后在他的笔记当中显得更加清晰。从这本《笔记》(Glossarium)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施密特认为,不但侵略战争没有犯罪,屠杀犹太人这样的破坏文明的行为也没有犯罪。他追问道:"什么是反人性的'犯罪'?你们听说过有反爱情的犯罪吗?"他还怀疑这些战争当中是否真的关乎法律事实,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和侵略对象"不是十分明确:"种族灭绝,种族屠杀,多么感人的概念;我就有过切身体验:比如1945年对普鲁士-德意志政府官员的清洗"。施密特对种族灭绝的理解可谓十分微妙,由此,他还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灭绝人性的犯罪'只是一切消灭敌人附加条款中最普通的一条"。在其他地方还有这样的话:"有灭绝人性的犯罪,也有捍卫人性的犯罪。灭绝人性的犯罪源于德国人,捍卫人性的犯罪则加于德国人"【66】。这里使用的显然是另一种论据。贯彻世界公民权利,会导致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这不再会仅仅被看作是对全面战争的错误反应,而是全面战争的根源。全面战争是"正义战争"的当代表达形式,这种战争当中必然贯穿着一种干预主义的人权政治:"关键在于,战争的总体性首先就属于战争的正义性"【67】。施密特就是这样来为道德普遍主义辩解的,并把论证由法律层面转移到了道德层面。在施密特看来,回归到古典国际法,就是为了避免全面战争。但是,我们始终无法理解的是,施密特是否认为,真正可恶的就是全面战争,也就是发动战争的非人性特征;或者说,施密特是否害怕战争自身失去其价值。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施密特在为《政治的概念》(DerBegriffdesPolitischen)撰写的附录中曾描述过战争在非军事领域中的全面扩展过程,他认为,全面战争才是真正为了保全民族:"超出纯军事领域的一步,不仅带来了量的扩展,而且带来了质的提高。因此,它(全面战争)并不意味着敌对的缓和,而是意味着敌对的强化。单是由于战争强度有可能这样被提高,朋友与敌人的概念就又自动地变成了政治的概念,即便是在政治特征完全淡化的地方,它们也摆脱了私人用语和心理学用语的领域"【68】。(b)但是,如果这位和平主义的坚定反对者不是这么十分地关心阻止战争滑向全面化的话,那么,他所关心可能就是其他的东西,具体而言,就是捍卫一种国际秩序:在这样一种国际秩序当中,依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发动战争和解决冲突。进行非歧视性的战争,丝毫也不会破坏国家在捍卫自我过程中建立秩序的机制。因此,必须加以规避的,不是全面的战争,而是政治领域的崩溃,而这个政治领域的基础是关于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经典区分。施密特用他自己的政治理论对此加以了论证。根据这一理论,建立在法律和平基础上的对内政策必须要靠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的好战的对外政策来加以补充,因为垄断权力的国家只有通过与外部敌人的斗争来保持和更新其政治的实质,才能抵抗住国内敌人的颠覆力量,才能长期捍卫法律和秩序。政治的实质只有在一个民族做好屠杀和牺牲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更新,因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和"消灭肉体的现实可能性"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政治",就是一个民族认清敌人,反对"异己的他在"消灭自身存在的能力和意志。施密特关于"政治本质"的滑稽观点,在这里让我们感兴趣的只是其论证意义。因为,活力论的政治概念是施密特如下观点的基础:一旦进入到充满"征服暴力"的国际角逐舞台,政治的创造力就必定会转变为破坏力。人权和民主在全球范围内的贯彻,应当对世界和平起到促进作用,但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使"具有形式公正性"或遵守国际法的战争越出了其界限。虽然没有落入自由角逐的境地,也肯定会席卷到现代社会的一切自主和文明的生活领域。施密特警告人们,用法律和平主义消除战争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他所依靠的是一种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充其量可以立足于关于"暴风骤雨"的美学,而且还是过了时的。(2)当然,我们也可以从这种好斗的生命哲学中归纳出一种视角并加以阐明。在施密特看来,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以战制战"(KrieggegendenKrieg)背后,隐藏着一种人类道德的普遍主义(始于康德);"以战制战"把"有组织的的国家统一体"之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社会层面上或是在物质上)有限的军事冲突演变成无边无际的内战。所有的一切都表明,施密特对联合国维持或建立和平的干预行为的反应与恩岑斯贝格(HansMagnusEnzensberger)没有什么区别:"对于西方来说,比较特别的是普遍主义的修辞。由此建立起来的预设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毫无例外,也毫无差别。普遍主义当中没有远近的区分;普遍主义是绝对的,也是抽象的……但是,由于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有限的,因此,要求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这样发展下去,客观主义的虚伪界限很快就会被打破;于是,普遍主义就会暴露出它是一个道德陷阱"【69】。也就是说,是人性道德的错误抽象使我们落入自我幻想的深渊,并使我们的自我苛求变成一种伪装。这样一种道德所跨越的界限,是恩岑斯贝格和盖伦(ArnoldGehlen)【70】从人类学的角度用空间上的远近概念划定的:一种十分扭曲的本质只有在肯定可以进入的附近领域才能发挥道德作用。施密特在说到伪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他对他那卑鄙的表述"所谓人性,就是兽性"作出了模糊的解释。乍看起来,施密特的解释好像是从霍克海默那里来的:"我们总是说城市的中心墓地,而不说那里是屠宰场,这样做是出于文雅。但屠杀是很显然的,如果我们野蛮地说出屠杀一词,我们也就太不人道了"【71】。这段话之所以是模糊的,因为施密特看起来首先是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反对把柏拉图的普遍概念加以抽象化;在施密特看来,这种抽象化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它美化了普遍概念。而我们用这些概念通常把胜利者反文明的一面,也就是失败者和牺牲者的苦难给遮蔽了起来。然而,这样一种解释方法所要求的,恰恰是他所反对的道德普遍主义坚持的平等尊重和普遍同情。施密特(和墨索里尼以及列宁所阅读的黑格尔【72】)的反人性主义所追求的,不是战争的结果,而是战争过程本身--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民族的"肉案","战争的荣耀"。此外,施密特还说道:"人类不会发动战争……人类的概念和战争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73】。因此,在施密特看来,人类道德错误忽视的正是政治的自然秩序,也就是他所谓的必须区分清楚朋友和敌人。由于人类道德用"善"和"恶"这两个概念来把握政治关系,因此,它也就会认为政治对手"缺乏人性,十分可恶,不仅应当予以地方,而且必须彻底加以消灭"【74】。同样,由于歧视性的战争概念依据的是人权的普遍主义,因此,国际法说到底还是受到了道德的影响,而道德可以揭示出现代战争和内战"打着人类的旗号"所作出的非人性的行为。即便撇开施密特所处的实际环境不论,这种道德批判的论据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在这个论据当中,一种正确的观点与一个糟糕的错误是交织在一起的,而这个错误是由敌友二分法政治概念助长起来的。错误的真正核心在于:法律和政治的彻底道德化,实际上破坏了我们试图用道德的充足理由为法人所提供的保护。同时,错误也在于,要想阻止这种道德化,就必须用法律来防止或清除国际政治,必须用道德来防止或清除法律。从法治国家和民主制度的前提来看,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法治国家观念要求我们用正当的法律来引导国家对外和对内的暴力实质;法律的民主正当化应当保证权利能够与大家承认的道德原理保持一致。世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观念的产物。有了世界公民权利,国内和国际的社会交往以及政治交往的法律化过程之间才能建立起一种对称的关系。如果施密特还坚持认为对内的法律和平状态与对外的好战状态之间的不对称性,那么,他就是前后不一致,而这一点很是值得我们引以为俭。施密特认为,国家内部的法律和平状态只不过是掩盖了国家机构与威胁它们的敌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施密特看来,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可以把政治对手的代表看作是国家内部的敌人--顺便说一句,这种做法今天在联邦德国一直还阴魂不散【75】。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则由独立法院和(特殊情况下甚至是由公民的不服从所激发起来的)全体公民来决定关于违宪行为这样的敏感问题;但在施密特看来则不是这样,他认为,违宪行为应当交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去裁决,这些人可以认为政治对手是内战的敌人,因此可以绳之以法。法治国家在国内交往的边缘地带控制不力,从而导致了施密特所担心的国际交往和平化的后果:用道德范畴来处理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并把对手塑造成邪恶的代言人。但这并不一定就会要求国际交往可以抛开类似于法治国家的调节机构。事实上,把政治直接加以道德化,在国际舞台上以及在一国政府与其敌人的冲突过程中都产生了负面效果。施密特之所以不顾悖论而首肯这一点,是因为他把负面效果放到了一个错误的地方。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导致负面效果的原因仅仅在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或国家行为从双重意义上讲都是错误的:首先,它被道德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善"和"恶"这两个范畴;其次,它被刑事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对"和"不对"这两个范畴;此外,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关以及一种中立的惩罚措施,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前提也没有得到满足,而这是施密特所忽略的关键环节。一个世界组织的人权政治如果为一种干预提供了一种道德合法化的基础,而这种干预实际上不过是两派之间的斗争,所提供的道德合法化也不过是一种法律的表象合法化,那么,它就必然会转变成为人权的基础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组织或打着其名义的联盟,就是一场"骗局",因为它对战争双方的军事冲突采取了一种中立的警察措施,而且还用有关法律和判决加以论证。"合乎道德的呼吁如果不是为了完成实现人权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而是完全为了一种可以澄清践踏人权的解释模式;如果它们是必要制裁的唯一理由,那么,它们就有导致基础主义的危险"【76】。此外,施密特还坚持认为,国际间权力政治的法律化,亦即人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实现,在迄今为止一直都被军事主宰的层面上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人权基础主义。施密特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的前提就站不住脚:在施密特看来,人权具有道德本质,实现人权也就意味着道德化。我们在上文曾指出过,国家交往法律化也有一定的问题。问题就在于:迄今为止一直所说的"政治"概念还应当归入权利范畴。因为,和道德不同,法律符码并不要求根据"善"和"恶"的标准来直接作出道德评价。克劳斯·君特(KlausGünther)把问题说到了点子上:"否定(卡尔·施密特)对违反人权的行为所作的政治解释,并不意味着要用一种彻底的道德解释取而代之"【77】。人权不能和道德权利混为一谈。克劳斯·君特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实证法就没有道德内涵。通过政治立法的民主程序,道德论据也进入了规范论证和法律自身当中。正如康德曾经指出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不同在于正当性的形式特征。这样,有些道德行为(比如信念和动机)彻底摆脱了法律的约束。但是,法律符码要求有关机构在为了保护有关各方而作为判决和惩罚的时候,首先必须遵守法治国家严格规定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可以接受主体间的检验。如果说,道德人格似乎完全处于内在法律机关对良知的考问之下,那么,法律人格则始终处于(有着充分道德基础的)自由权利的保护之下。因此,对于权力政治面临道德化危险的真正回应,"不是政治的非道德化,而是通过民主的程序把道德转化成为一种实证的法律体系,并且具有合法的应用和贯彻程序"【78】。要想避免人权的基础主义,就不能光是抛弃人权政治,而只能通过在世界公民权利层面上把国际关系从自然状态转向法律状态。50,  施密特(C.Schmitt):《政治的概念》(DerBegriffdesPolitischen),(1932),Berlin,1963,第55页。请参阅:J.Isensee,(1995),第429页。51,  请参阅施密特(C.Schmitt):《笔记》(Glossarium)(1947-1951),Berlin,1991,第96页。52,  C.Schmitt,(1963),第94页。53,  请参阅St.Shue,S.Hurley(Hg.),OnHumanRights,NewYork,1993。54,  霍费(O.Hoeffe):《人权作为民主的合法性和批判标准》(DieMenschenrechtealsLegitimationundkritischerMassstabderDemokratie),载施瓦德莱因德(J.Schwardtlaender)(编):《人权与民主》(MenschenrechteundDemokrtie),Strassburg,1981,第250页。请参阅其《政治的正义性》(PolitischeGerechtigkeit),FrankfurtamMain,198755,  科尼希(S.Koenig):《关于人权的论证问题:霍布斯-洛克-康德》(ZurBegruendungderMenschenrechte),Freiburg,1994,第26页及下两页。56,  政治参与权作为人权的内涵,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57,  请参阅贝道(H.A.Bedau)对于人权结构的分析:InternalitionalHumanRights,载:T.Regan,D,vandeWeer,AndJusticeforAll,Totowa,1983,第297页。58,  请参阅:S.Koenig,(1994),第84页及下两页。59,  《康德全集》,第4卷,第337页。60,  《康德全集》,第4卷,第345页。61,  关于伦理、法律以及道德的分化,请参阅福斯特(RainerForst):《正义的语境》(KontextederGerechtigkeit),FrankfurtamMain,1994,第131-142页。62,  请参阅C.Schmitt,(1994)。63,  请参阅,C.Schmitt,(1963)和(1988)。64,  C.Schmitt,(1994),第19页。65,  C.Schmitt,Glossarium(1947-1951),Berlin,1991,第113页,第265页,第146页,第282页。66,  C.Schmitt,(1988),第1页。67,  C.Schmitt,(1963),第110页。68,  C.Schmitt,(1963),第27页。69,  请参阅恩岑斯贝格(H.M.Enzensberger):《内战面面观》(AussichtenaufdenBürgerkrieg),FrankfurtamMain,1993,第73-74页;此外还有霍耐特(A.Honneth):《普遍主义作为道德陷阱》(UniversalismusalsmoralischeFalle),载:《水星》(Merkur),1994,第867-883页。70,  盖伦(A.Gehlen):《道德与超道德》(MoralundHypermoral),FrankfurtamMain,1969。71,  施密特(C.Schmitt):《笔记》(Glossarium)(1947-1951),Berlin,1991,第259页。72,  请参阅C.Schmitt,(1991),第229页。73,  C.Schmitt,(1963),第54-55页。74,  C.Schmitt,(1963),第37页。75,  请参阅哈贝马斯:《政论集》(第1-4卷)(KleinePolitischeSchriften),FrankfurtamMain,1981,第328-339页。76,  克劳斯·君特(KlausGünther):《与恶的斗争?》(KampfgegenBoese?WiderdieethischeAufruestungderKriminalpolitk),载:《批判法学》(KritischeJustiz),27,1994,第135-157页(括号里的内容是我附加的)。77,  K.Günther,(1994),第144页(括号里的内容是我附加的)。78,  K.Günther,(1994),第144页。

断章取义的读后感

政治的根本作用是划分朋友和敌人。就像伦理学的根本作用是划分好和坏,美学的根本作用是划分美和丑,经济学的作用是划分利和害。政治之所以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课题,就在于这个根本作用的划分独立于其他根本划分。换言之,敌人也可以很高尚,很完美。敌人这个概念仅在对生存资源和生存空间的抢占方面才有其意义。敌人只是敌人,而非仇人,更非罪人。所以和你抢女人的人是你的敌人,是你的情敌,而不是你的仇人。仔细想想,情敌这个名称还真是贴近角色啊。

翻译水准欠——

非专业人士参与翻译,统稿也不见严谨,语法问题,逻辑混乱,前后意指不通,真不会知道这样的书怎会出版,编辑估计是忙着校对畅销书去了。

政治的不概念,或老虎不在家

政治就是分不清敌友。对一只不幸身坠红尘的猴子来说,那个牵着它的人是朋友,而那些看了它翻跟头不给钱的人是敌人;朋友一挥手,它就要跑到敌人面前扯他的衣服,这个时候敌人会打它,这就更加证明了他确实是敌人。法学家的视野是狭窄的,尤其是他入世太深的时候。如果他分辨说,猴子的主人才是猴子真正的敌人,我说猴子不是在深刻地理解政治的概念,而是在找不自在。或者,法学家说,猴子的主人确实是朋友,虽然这样思考让人感到有些不快,因为不是所有奴隶都能体会到“身为奴隶的快乐”;再或者,法学家说,猴子就不该有政治,那么,他肯定没有看过《动物农庄》,或者,自命为罗马人的他并没有关注过罗马治下犹太人的存在,也不会同意吉本的观点:来自东方的宗教,基督教,把诺大罗马帝国变成了一株冬虫夏草,而罗马欧洲的衰落与近代欧洲的兴起,恰好对应着基督教的兴起和衰落。政治就是划分敌友,这话还是等着老虎不在家的时候再说吧。

抄书之《政治的概念》

政治的概念具有伟大意义的政治,崇高的政治,当时仅仅意味着对外政治。这种政治以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其他与其对立的主权国家为基础,在这种承认的同时,一个主权国家决断了对于其对立的其他主权国家友好、敌对还是中立。P91在这种国家间的国际法范围内,作为主权国家获得承认假如还有什么内容,就已经包含承认战争的权利,由此也包含了承认正当的敌人。即使敌人也拥有合法地位;敌人不是罪犯。战争能够被限定,并受国际法的悉心巡察。顺理成章的是,战争也必将以和平条约告终;在正常情况下,和平条约包含着一格附加条款。唯有能够清晰区分战争与和平,清白、明确的中立性才有可能。P92一、 国家的和政治的P99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海事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由一个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P103布克哈特《世界史的观察》:“民主,是一种由上千个泉源汇流而成的学说,因其追随者地位的不同而千差万别。维度在一个方面它却始终如一,即贪求国家对个人的控制。所以,它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并指望国家去从事哪些社会极有可能拒绝去做的事情,同时它维护着纷争和变革的所有条件,并最终维护某些阶层的工作和生存权利。”二、 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P106只有通过解释和界定特定的政治范畴,方能获得政治的定义。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P107政治能够抛开其他对立面独立处理、区别并理解朋友—敌人这个对立面,借助于此,政治所固有的客观本质和自主性就变得显而易见了。三、 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P109朋友与敌人这对概念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不能把他们当做比喻或象征,也不能将其与经济、道德或其他概念相混淆,或被这些概念所削弱,尤其不能在私人—个体的意义上将其理解为某些私人情感或倾向的心理表现。敌人并不是指那些单纯的竞争对手或反之任何冲突的对方。敌人也不是为某个人所痛恨的私敌。至少是在潜在的意义上,只有当一个斗争的群体遇到另一个类似的群体时,才有敌人的存在。敌人只意味着公敌,因为任何与上述人类群体,尤其是与整个国家有关的东西,均会通过这种关系而变得具有公共性。P111政治造成了最剧烈、最极端的对抗,而且每一次具体的对抗的程度越接近极点、即形成敌—友的阵营,其政治性也就越强。P113如果有人想把“国内政治”作为“首要问题”来谈论政治的话,那么这种冲突就不再是指有组织的民族单位(国家或帝国)间的战争,而是指内战。事实上,人类的整个生活就是一场“斗争”,每个人在象征意义上均是一名战士。朋友、敌人、斗争这桑格概念之所以能获得其现实意义,恰恰在于它们指的是肉体杀戮的现实可能性。战争起于仇恨。战争就是否定敌人的生存。它是仇恨的最极端后果。它不必是某种普遍性的、正常的或令人向往的理想化的东西。但是,只要敌人这个概念仍然有效,战争便具有现实的可能性。P115战争既非政治的目标,也非政治的目的,甚至也不是政治的真正内容。但是,作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战争乃是典型地决定着人类活动与思想并造成特定政治行为的首要前提。我们可以说,战争之中例外情况具有一种特殊的决定意义,它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只有在整整的战斗中,敌—友的政治划分所产生的最极端后果才能得以暴露出来。人类从这种最极端的可能性中发展出特定的政治紧张局面。四、 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P117任何宗教、道德、经济、种族或其他领域的对立,当其尖锐到足以有效地把人类按照敌友划分阵营时,便转化成了政治对立。政治并不存在于战争本身之中,因为战争拥有自身的技术、心理和军事规律,但是,政治却存在于由战争这种可能性所决定的行为方式之中。这种行为方式也取决于它能明确地权衡特定的局势,因而能够正确地区别谁是真正的朋友,谁是真正的敌人。P122国家不仅仅是统一体,而且是决定性统一体,这一点取决于政治的性质。五、 决断战争和敌人P125战争法权,记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国家作为决定性的整治统一体拥有巨大的力量:即发动战争和以国家名义安排人民生活的可能性。战争法权便包括这种安排。它意味着双重的可能性:即要求国民随时准备赴死的权利和毫不犹豫地消灭敌人的权利。一格正常国家的首要问题就是努力确保国家和将与之内的彻底和平。创造“安宁、安全和秩序”并进而确立正常处境,这是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每一种规范都以正常处境为条件,在一种完全不正常的情况下,任何规范都无法生效。P126在法治国家内部,宪法只是“社会秩序和社会本身存在的表现。一旦国家遭到攻击,则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之外来发动战争,所以战争仍然由武器的力量来决定。”六、 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P133政治统一体以敌人的实际可能性为前提,因而与另一个政治统一体并存。只要有国家存在,世界上就必然不会只有一个国家。那种囊括全世界和全人类的世界国家不可能存在。政治世界乃是一个多元的世界,而非统一的世界。七、 政治理论的人类学始基P138对人的看法是否存在疑问,对任何进一步的政治思考所涉及的前提至关重要,也就是要回答下面的问题:人是否是一种危险的存在,他到底是一种危险的生物,还是一种无害的生物?八、 伦理与经济的两极导致的非政治化P151任何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个人主义本来均具有政治性,所以,对政治的否定必然导致在政治实践中对任何可以想见的政治力量以及国家和政府形态均不予信任,但是又永远无法提出自己具体的国家、政府和政治理论。结果便出现了作为国家、教诲或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组织之对立面的自由主义政策。尽管可以有自由主义的贸易、教会和教育政策,却绝对没有自由主义的政治,充其量只会有自由主义的政治批判。自由主义……对国家和政治的批判性不信任很容易在下面这种体系的原则中得到解释,即个人必须始终既是起点,又是终点。自由主义仍然承认的国家、政府和政治被限定在保护自由状态并限制侵害自由的范围内。P152这些自由主义概念典型地摇摆于伦理(精神)与经济(贸易)之间。从这一极端出发,它们视图取消作为“压迫性强制”和压迫性领域的政治。“私人权利”的概念起了杠杆作用,私人财产的观念则形成了世界的核心,它的两极——伦理与经济——只是从这个核心散发出来的两束对比强烈的光线而已。伦理或道德精以及物质性的经济现实在所有典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都混杂在一起,并且赋予所有政治概念双重面孔。因此,在自由主义思想中,斗争这个政治概念变成了经济领域的竞争以及“精神”领域的论争。不再有“战争”与“和平”这两种截然划分,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永恒竞争和永恒论争的动力。国家变成了社会:在伦理——精神方面变成了“人性”意识形态的人道主义的概念,另一方面则变成一个生产和流通的经济——技术体系。那种在既有战争状态中大白敌人的自明意志则变成了一种李兴建构的社会理想或纲领,一种倾向或经济核算。一个在政治上统一的人民,一方面变成了具有共同文化趣味的“公众”,另一方面,某些人组成企业并成为老板,某些人则成为消费群众。在精神的一极,统治和权力变成了宣传和操纵群众,在经济的一极则变成了控制。

《政治的概念》读书笔记

大部分篇章在其他文集中读过,本笔记只涉及《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1922)》和《政治的概念(1932)》。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1922)一、主权的定义“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p5),这是一个际缘性概念(Grenzbegriff),必须结合际缘状态来理解而非常规;“对非常状态做出决断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决断”(p5),常规中是无法包含彻底的非常状态的;法律无法应对紧急的非常状态,“统治者决定是否出现了极端的紧急情况,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消除这种情况。他置身于正式生效的法律秩序之外,他绝不属于这种秩序,因为正是由他来决定是否完全搁置宪法”(p6)。博丹(Bodin)认为“在紧急状态下,一般自然基本法的约束应当终止”(p7);“法律秩序也是建立在决断之上,而非规范之上”(p8)。主权与权力不受限:“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即意味着拥有主权”(p8),“非常状态的首要特征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威,它意味着终止整个现有秩序。显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仍然存在,而法律则黯然隐退”(p9)。在非常状态秩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它不同于无政府状态或混乱状态。国家高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在非常状态下国家是根据自我保存的权利终止法律”(p9);与规范状态不同,“当自主决断的机会降至最低时,非常状态就会摧毁规范”(p9),不过非常状态仍然可以进入法学,规范与决断都处于法学的框架之内。非常状态即是那种“无法以概念规定的状态”,“根本不存在运用于混乱状态的规范”(p9);国家主权的本质在于“对决定权的垄断”,而不是对强制和统治的垄断;非常状态是理性主义处理不了的,它“打乱了理性方案的统一和秩序”(p10);非常状态比规范更重要,规范证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状态却能证明一切:“它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p11)。二、主权问题作为法律形式和决断问题“主权乃是最高的、法律上独立的、非衍生性权力”(p12);批判了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凯尔森认为要抑制主权,“它忽略了法律如何实施这个独立的问题”(p15);法理上有日趋细致的理性化趋势,“形式,首先可以指法理认识的先验‘条件’;其次可以指从反复实践和专业论证中得出的规律性或平均化”(p19),由平均化和可计算性就导向了第三种形式——理性化形式,即技术上的精密化;他们都强调形式应当由主观性转为客观性,“一切人格性因素都必须从国家概念中消除”(p20);他们认为一切人格性概念均属独裁式君主政体的产物。他们没有认识到,“人格性观念及其与形式权威的联系产生于某种具体的法理关怀,即产生于法律决断在本质上必须的东西特别明确的意识”(p20);在法律生活的现实中,至关重要的是“由谁来决断”,“决断的主体具有脱离具体内容的独立意义”(p23)。三、政治的神学现代国家理论世俗化了神学概念,“法理学中的非常状态类似于神学中的奇迹”(p24);自然神论(Deisums)乃是一种从世界上“取消了奇迹”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启蒙运动中的理性主义拒斥任何形式的非常状态;而那些反对革命的保守的一神论思想家(如Bonald、Joseph de Maistre、Donoso Cortes等),借助一神论神学的类比,则试图从意识形态上支持君主的人格化主权;凯尔森“把国家等同于法律秩序,在此基础上则是把自然的合规律性等同于规范的规律性的形而上学”(p27),这种思维方式是自然科学的特点,它否定任何“随意性”,试图在人类精神领域清楚一切特例;凯尔森提出选择民主的理由时,他公开暴露出自己思维的自然科学性质,“民主表现了一种政治相对主义以及摆脱了奇迹和教义并建立在人类理智和批判性怀疑上面的科学倾向”(p28);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解释使得人们不能孤立地思考意识形态,它以怀疑的眼光看待各种心理学的说明和解释,“正是由于这种哲学具有集体理性主义性质,它能很容易演变成非理性的历史观,因为它把一切思想均视为生命进程的功能和流溢”(p28);霍布斯的思想充满决断论色彩且仍然保持着人格主义性质,这是因为“独一统治者”的观念主导着17与18世纪;卢梭的“公意”变得等同于统治者的意志,但同时“一般这个概念也包含着与其主体有关的数量上的决断,这意味着人民成为统治者”(p31),这样一来主权概念的决断论和人格性因素则丧失了。施米特描述了政治神学遭受反对的发展进程:“对于大多数受过教育的人来说,超越观念不再可信,他们要么满足于一种明确程度不同的内在的泛神论,要么则满足于实证主义对一切形而上学的漠视。保留了上帝概念的内在论哲学在黑格尔身上找到了最伟大的系统化建筑师,它把上帝拉近世界,并允许法律和国家从客观性的内在论中产生”(p33);19世纪国家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典型的契机:“一切有神论观念和超越性观念的破除,以及信的正当性概念的形成”(p33),民主制的正当性观念已经取代了君主制的正当性观念。四、论反对革命的国家哲学(迈斯特・波纳德、柯特)他们被称为浪漫派,“他们的反革命政治哲学的典型特征就在于认识到自己的时代需要一种决断”(p35);迈斯特热衷谈论主权,他的主权就是决断,“永无谬误乃是这种无法上诉之决断的本质,神权秩序之永无谬误与国家秩序之主权具有相同的本质”(p36);“作出决断本身比如何做出决断更加重要”(p36)。批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就任何政治细节均要协商和谈判,同样它也试图把形而上学真理消融在这种协商当中。自由主义的本质就是谈判,这是一种谨小慎微的半吊子手段,它期望那种生死攸关的纷争和决定性的殊死搏斗能够转化成议会辩论,并允许在永无休止的协商中把决断永远搁置起来”(p41);而专政就是没有商量,它属于柯特所称的决断论,“它假定极端状态并预期末日审判”(p41)。随着神学消亡,道德、政治理念也消亡,“在一种直接的、自然的生命与毫无疑问的身体之此岸天堂中一切道德和政治决断终将瘫痪”(p42);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认为“政治问题必将不复存在,只有组织—技术性和经济—社会性的任务”(p42),“现代国家似乎已经像韦伯所语言的那样变成一个巨大的工业车间”(p42);柯特要求政治专政,迈斯特也如此,这种决断就是专政,而不是正当性;面对极端的邪恶,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专政,否则,正当性思想就变成了空洞的喋喋不休的依法论(合法性),“迈斯特说任何政府都必然是专政政府,而无政府主义者也作如是说;但是,根据所谓人性善良而政府腐败的公式,后者得出了与前者相反的实际结论,即出于任何政府都是专政政府的缘故,必须反对一切政府。在无政府主义者看来,任何决断的要求必然都是恶”(p43)。政治的概念(1932)一、 国家的和政治的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国家是由一个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p99),全权国家以战斗性概念的面目出现,它反对宗教、文化、教育和经济等领域的中立化和非政治化。二、 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朋友与敌人的划分具有独立性,“它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独立存在,而无须同时借助于任何道德、审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划分。政治敌人不一定非要在道德方面是邪恶的,或在审美方面是丑陋的;他也不一定非要以经济竞争者的面目出现,甚至与政治敌人拥有商业来往会更加有利”(p107),这一切既不取决于某种预先确定的规范,也不取决于某种“无功利的”因而是中立的第三者的评判,政治所固有的客观本质和自主性显而易见。三、 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朋友与敌人必须在生存意义上来理解,“敌人只意味着公敌”(p110),“一切政治的概念、观念和术语的含义都包含敌对性;他们具有特定的对立面,与特定局面联系在一起”(p111);在日常的国内论争中,“政治”一词在今天往往可与“政党政治”相互替换,“非政治化”无非意味着对政党政治的克服;“战争就是否定敌人的生存”(p113);“战争既非政治的目标,也非政治的目的,甚至也不是政治的真正内容。但是,作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战争乃是典型地决定着人类活动与思想并造成特定政治行为的首要前提”(p115),前提就是敌—友阵营划分的现实可能性,“战争这种例外情况具有一种特殊的决定意义,它揭示了问题的实质”(p115),“只要这种划分在人类中实际存在或至少是潜在地可能存在,战争就具有意义”(p115)。和平主义者的悖论:如果和平主义者对战争的憎恨强烈到使他们卷入反对非和平主义者的战争中,即以“战争反对战争”,那么就恰恰证明了和平主义实际上拥有政治力量,因为它已经强大到足以按朋友和敌人划分不同阵营。四、 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政治不存在于战争本身当中,“政治却存在于由战争这种可能性所决定的行为方式之中”(p117);真正的关键在于冲突的可能性;“国家不仅是统一体,而且是决定性统一体,这一点取决于政治的性质。多元论理论要么是一种通过社会组织的联邦制来达到国家统一的国家理论,要么就是一种令国家解体或争论不休的理论”(p122)。五、 决断战争和敌人战争法权(jus belli),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政治统一体尚存,那么非政治的阶层就无权宣告谁是敌人;正义不属于战争概念,“战争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为了正义的理想或准则而战,而是取决于它与真正的敌人作战”(p129);战争不可能被宣告为非法,只有具体的个人、民族、国家等被判为非法而被宣告为敌人;以为不设防的民族便没有朋友是极其愚蠢的,“设想敌人或许能因没有遇到抵抗而大受感动,则无异于精神错乱”(p131)。六、 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只要尚有国家存在,世界上就必然不只有一个国家,“政治统一体在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普世性”(p133);“以为现代战争的结束便会导致‘世界和平’——从而加快实现彻底的、最后的非政治化美好目标——这完全是自欺欺人,之所以如此,不过是因为在今天,天国之间的战争极容易转化成‘世界大战’”(p134);人类没有敌人,因为敌人仍属于人类,“当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与其政治敌人作战时,这并不是一场为人类而战的战争,而是一场某个具体国家试图篡取这个普世概念以反对其军事对手的战争”(p134)。七、 政治理论的人类学始基自由主义推测人性为“善”,尽管他们没有变成无政府主义,“尽管自由主义并没有激进到否定国家,但从另一方面看,它既没有提出一种实际的国家理论,也没有靠自己找到改革国家的途径,它只是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于经济”(p141)。而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论均假定人性“邪恶”;世界和人是邪恶的基本神学教义,导致了乐观主义无法成立,“在一个善的世界上,置身于善良人群之中,只有和平、安全与和谐占据主流。神甫、神学家与政治家、政客一样纯属多余”(p144);霍布斯认为“真理不能执行自身,需要一个可执行的命令”(p146),在他看来,“如果某种‘更高’秩序的统治在政治上不是意味着处于这种更高秩序的人对处于‘更低’秩序的人的统治,那么所谓更高秩序的统治就是一句空话”(p148)。八、 伦理与经济的两极导致的非政治化自由主义者总是摇摆于伦理与经济两极之间,对手也不再叫敌人,而是被当作“和平的破坏者和干扰者”,“但这些所谓非政治的、甚至在表面上反政治的体制,要么为现存体制服务,要么导向了新的敌—友划分,却不能摆脱政治的后果”(p158)。

首要问题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一个人向一群饿狗扔去一块骨头,引发了狗咬狗的争斗,群狗之间彼此互为实际的敌人,而那个扔骨头的人则是绝对敌人。实际敌人可以转化为朋友,绝对敌人必须消灭——并不必然是肉体消灭。认识到这种处境并得到拥戴的,就是领袖,政治家,他必须做出平息纷争和消灭敌人的决断。在这里辨析一对类似概念。作为成对概念的“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与“绝对敌人”、“实际敌人”并不构成一一对应关系。当某人在人民内部宣布敌我矛盾时,他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人民内部,成为被宣布为敌人的那一批人的绝对敌人。(当然,这种宣布的危害不仅于此)理解这一点有助于理解国家的概念。民族主义——以民族立国——兴起之初,实际上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遵循相同习俗(尤其是语言)的人应当克服封建分裂,组成一个国家。nomos=国家。而当代中国国家的建立,完全背离了这一原则,救亡图存的主题完全压倒了国家概念,国家成为“中华民族屹立世界之林”的工具,而不是公民的集合,并因此放松了建设公民社会(遑论国家)的目标。革命之初的国家定位,只是当时政治家对紧急情况的决断,因此实行专政(即使是民主专政)。此后一直持续这种状态,直到人们忘记专政的合法性恰恰来自紧急情况结束时专政的解除、来自专政解除时的追认,认为这种状态是正常状态(这是刘小枫指出的)。如果没有解除和追认,合法性就始终是一个效力未定的历史行为,而历史本身无从提供任何合法性依据。可以说,在某些国家,始终存在着超国家的政治要素,并建立了庞大的官僚司法体系,统治着非公民的人群,这样的人群已经被成功改造成争抢骨头的群狗。在当前国际关系领域,超国家的要素一般只可能是另一个国家,因此一个国家与超国家的因素只能建立外交关系。在国际法中,正是基于国家概念承认了交战团体(或者,准确地说,是敌对团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认可其他国家与该团体的外交关系。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071218补消息一则: 2006年9月4日﹐中國三 大 入口 網 站 的 網 易(www.163.com)旗下的網易文化(http://culture.163.com) 在網上開始了一項中共統治50多年來最為敏感的調查﹐題目是:「如果有來生,你願不願意再做中國人?」截至九月十五日下午六時的投票結果是﹐在11271名投票者中﹐竟然有高達65.1%稱來生不願意再做中國人﹗選擇來世再做中國人的只約有35%﹗這個初段投票結果即時引發軒然大波﹐投票原定於十月十一日結束﹐但投票連同非常熱烈的網友討論隨即於九月十五日被強行終止﹐而且有關網頁也被刪除。九月十六日﹐網易新聞頻道主編唐岩及評論頻道主編劉湘暉同被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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