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概念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8
ISBN:9787208052642
作者:(德)施米特
页数:411页

作者简介

本书共收入影响深远的论著6篇,另有3篇附录共计9篇论著,6篇论著按出版年代先后顺序排列分别为“政治的神学”、“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政治的概念”、“合法性与正当性”、“游击队理论”、“政治的神学续篇”。本书的出版为国内学界提供了研究施米特的政治法学,进入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纵深并对其审慎思索的机会。

书籍目录

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1922)(刘宗坤译)
第二版序(1933)
一、主权的定义
二、主权问题作为法律形式和决断问题
三、政治的神学
四、论反对革命的国家哲学(迈斯特・波纳德、柯特)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刘锋译)
附录 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1918)(刘锋译)

政治的概念(1932)(刘宗坤等译)
重版序(1963)
一、国家的和政治的
二、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
三、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
四、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
五、决断战争和敌人
六、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
七、政治理论的人类学始基
八、伦理与经济的两极导致的非政治化

1932年版跋
增补附论(李秋零译)
一、国家的内政中立化概念的各种意义和功能概观(1931)
二、论战争概念与敌人概念的关系(1938)
三、国际法的不牵涉国家的各种可能性和要素的概观

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1929)(刘宗坤译)
一、嬗变的中心领域的阶段后果
二、中立化和非政治化阶段

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李秋零译)
引言:与其他国家类型(司法型国家、政治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相对的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一、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二、魏玛宪法的三种特别立法者
结语
重印附言(1957)

游击队理论(朱雁冰译)
――“政治的的概念”附识(1963)

前言
引论
1808-1813年(游击队)的起点状况一瞥
我们的观察视域
游击队员的字义
国际法地位一瞥

理论的发展
普鲁士对游击队品质的错误态度
1813年普鲁士观念的游击队及其向理论的转化
从克劳塞维茨到列宁
从列宁到毛泽东
从毛泽东到萨兰

晚近阶段的视角和概念
空间视角
社会结构的崩溃
国际政治环境
技术视角
合法性与正当性
实际的敌人
从实际的敌人到绝对的敌人

政治的神学续篇(吴增定译、墨哲兰、王前校)
――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1970)

给读者阅读方向的提示
引言
一、关于彻底终结神学的传说
1、传说的内容
2、巴里恩对政治神学的批判
3、各种终结传说的当前现实性(迈尔、费尔、托匹茨)

二、已成传说的文献
1、材料的形成和时限
2、政治的神学的插入句:王者君临而不统治
3、从政治方面对材料和提问的限定:君主制
4、从神学方面对材料和提问的限定:一神论
5、政治神学的肇始者:尤塞比乌斯
6、尤塞比乌斯与奥古斯丁对峙

三、传说的结论命题
1、结论命题的陈述
2、结论命题的说服力
跋:问题的当前状况――近代的正当性

内容概要

施米特1888年出生在德国西部的一个小镇,天主教徒,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在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施米特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其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


 政治的概念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7条)

  •     来自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曹卫东译。针对这种关于现代性的道德-实践的自我理解(指“康德所依据的道德普遍主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直觉范畴”)【50】,出现了一种理论思潮,从黑格尔对康德的人类道德进行批判开始,迄今为止在德国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思潮的急先锋是卡尔·施密特(CarlSchmitt),当然,施密特的论证在尖锐的同时也显得有些混乱。施密特把"谁讲人类,谁就是在欺骗"的名言归纳为"所谓人性,就是兽性"(Humanit?t,Bestialit?t)。在施密特看来,"人性主义的欺骗",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和平主义的伪善,它打着和平和世界公民权利的幌子,发动了"正义的战争":"如果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与其政治敌人作战,那就不是一场为人类而战的战争,而是一场某个具体国家试图篡取一个普遍概念以反对其军事对手的战争。这与人们对和平、正义、进步和文明的滥用如出一辙,其目的无非是把这些概念据为己有,而否认敌人同样拥有它们。'人类'这个概念是一种特别有力的意识形态工具……"【51】。施密特的上述论证在1932年的时候针对的是美国以及《凡尔塞条约》的战胜国,后来又扩展到针对日内瓦的国联和联合国。按照施密特的理解,建立在康德永恒和平观念基础之上并追求建立世界公民状态的世界组织政治,遵守的是同样的逻辑:泛干预主义必然会导致泛刑事化【52】,进而导致它所追求的目标的反常化。(2)在深入到施密特思考问题的特殊语境之前,我想简单地探讨一下施密特提供的论据,并揭示出他的核心问题。施密特有两个重要的观点:人权政治会导致战争,作为警察行为,这种战争具有道德特征;道德化会使对手成为敌人,这样,刑事化就为非人性打开了大门:"我们懂得这些词的微言大义,也知道,今天最恐怖的战争是打着和平的名义进行的,……而最恐怖的非人性也是打着人性的旗号进行的"【53】。论证上述两个观点依靠的是如下两个前提:(a)、人权政治的目的是要贯彻作为普遍主义道德组成部分的规范;(b)、由于道德判断依靠的是"善"和"恶"这样的标准,因此,(政治反对派或)战争对手的消极道德评价就会打破法律制度为(政治争论或)军事冲突所设置的界限。如果第一个前提是错误的,那么,结合人权政治来看,第二个前提也是错误的。关于(a):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可以追溯到弗吉尼亚的《权利法案》和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的《人权宣言》。这些宣言深受理性法政治哲学,特别是洛克和卢梭的影响。但是,人权在最初的宪法当中获得了具体的形态,并在国家法律制度当中作为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也决非偶然。不过,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人权具有双重性:作为宪法规范,它具有实证意义,但作为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它同时又具有超实证的意义。在哲学讨论中【54】,人权的双重性引起了误解。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应当居于道德权利与实证权利之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权在保持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应当可以同时表现为道德权利和司法权利--"表现为在前国家阶段就已经具有有效性、但尚未因此而生效的权利"。人权"不能凭空就获得满足或遭到拒绝,但可以加以保障或遭到践踏"【55】。这样一种尴尬的形式表明,宪法的制定者无论如何也只是给道德规范披上了实证法的形式。在我看来,我们回过头来,坚持把自然法(权利)与成文法(权利)区分开来的古典做法是错误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没有什么道德内涵,而是现代主体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说,是法权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人权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法权。使人权表现为道德权利的,不是其内涵,也不是其结构,而是一种超越了民族国家法律秩序的有效性意义。历史上的宪法文本立足于"天生"的权利,通常都是一种"宣言"的形式:正如我们今天所说的,两者无疑都对实证主义的误解保持警惕,并认为人权"并不是由各自的立法者说了算"【56】。但是,这种修辞上的保留并不能使基本权利摆脱一切实证法的命运;基本权利也是可以改变的,甚至也可以失效,比如在政权更迭的时候。作为民主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基本权利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两个方面的有效性:它不但具有实际有效性,也就是说,不但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制裁力量而得以贯彻;而且要求具有正当性,也就是说,应当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论证。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基本权利事实上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宪法规范,基本权利一直都有一种优势,具体表现为:它们对于法律秩序自身具有构成意义,因而也就为规范的立法活动确定了一定的框架。但是,在一切宪法规范当中,基本权利是十分突出的。一方面,自由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具备面向作为"人"(而非仅仅作为"国家成员")的民众的一般规范形式。即便人权只有在一定的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才能得到落实,它也在这个有效范围内为所有的人,而非单纯为国家公民提供权利保障。《基本法》中的人权内容越是得到充分的发挥,生活在联邦德国的非国家公民也就越接近于国家公民的地位【57】。基本权利和道德规范一样,都具有这样一种普遍的有效性,它们面向的是人本身。正如现实当中有关外国人选举权的争论所表明的,政治基本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普遍有效性。这样也就触及到了第二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基本权利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有效性要求,是因为它们只能从道德的角度获得论证。其他的法律规范当然也可以用道德论据加以论证,但一般都是和伦理-实践论证以及实用主义论证同时进行的,它们关注的是一个历史法律共同体的具体生活方式或一定的政策所制定的具体目标。相反,基本权利所调节的内容具有一种普遍性,道德论据可以为它们提供支持。这些论据论证了确保这些规则为何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这些规则为何对每个人都有好处。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决没有剥夺掉基本权利的法权特征,也没有从它们当中提取出道德规范。(现代实证法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用什么理由来论证其正当性要求,都还保持着其权利形式。因为它们的这一特征不是由其内涵,而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就其结构而言,基本权利是可供诉讼的主观权利,其意义主要在于:用一种周到的方式把法人从道德律令的约束当中解脱出来。为此,基本权利为行为者的个人偏好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道德权利是用约束自主人格自由意志的义务来加以论证的,而法律义务则是任意行为合法化的结果,而且是法律约束这些主观自由的结果【58】。权利作为基本概念优先于义务,这种优先性是始于霍布斯的现代强制法结构造成的。针对从宗教视角或形而上学视角提出的前现代权利,霍布斯引导了一场视角转型运动【59】。非本体论道德支持的是义务,权利则不然,它是用来保护个人的专断意志自由,当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凡是限制自由的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允许的。不过,由此产生的主权权利要想具有正当性,这种法律的普遍性就必须合乎道德的正义视角。主观权利保护的是专断意志的自由领域;对于现代法律秩序来说,主观权利概念具有一种建构性的力量。所以,康德才认为:"权利是条件的总和,有了权利,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才能和其他人的专断意志在自由的普遍原则下和平共存"【60】。在康德看来,一切特殊的人权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平等自由的主观权利:"自由(不依赖于其他人的专断意志),只要能和任意一种其他自由在普遍原则下平等共存,那么,它就是任何一个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61】。在康德那里,人权在权利学说当中相应地也就享有一席之地,而且只有在权利学说中才享有一席之地。同其他主观权利一样,人权也具有道德内涵。但是,虽然具有道德内涵,人权就其结构而言还是属于一种实证法和强制法秩序,它所论证的是可以诉讼的主观权利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权的意义在于:要求成为在现有的法律秩序当中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不管这个法律秩序是国家性的,还是国际性的,或是全球性的。可以,如果撇开其普遍有效性要求不论,这些基本权利到目前为止只有在民主国家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才有可能获得一种明确的实证形式,这一点充分说明,人们把这些基本权利和道德权利混淆了起来。此外,这些基本权利在国际法当中的有效性也很有限,并期待着在处于发轫之初的世界公民秩序当中获得制度化。关于(b):第一个前提认为,人权究其本质而言是道德权利。如果这个前提是错误的,那么,上述两个观点当中的第一个也就不能成立,这个观点认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人权的时候,遵守的是一种道德逻辑,因而会导致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被伪装成了警察行为。第二个观点同时也就被动摇了:干预主义的人权政治必然会蜕变为一种"与恶的斗争"。这个观点一直还诱发出错误的前提:着眼于有限战争的国际法足以把军事冲突纳入"民事化的轨道"。即便这个前提是正确的,具有行为能力并合乎民主程序的世界组织之所以赢得名声,是因为它"用民事的手段"解决了国际冲突,而不是有限的战争。因为实现世界公民状态意味着,对于践踏人权,不能直接从道德角度加以谴责,而应当像对待犯罪行为一样,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根据制度化的法律程序加以追究。正是国与国之间自然状态的法律化维持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并为被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今天的一些重大战争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当中,也就是说,保护他们免受道德歧视【62】。5我想通过讨论卡尔·施密特的异议,从元批判的角度展开这一论证过程。在此之前,我要深入到这些异议的背景当中,因为施密特用一种并非总是透明的方式把不同的论证层面结合在一起。施密特对世界公民权的批判,主要是从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入手的。这样,他的批判看起来就明确集中在法律问题上。施密特的批判始终针对的是《联合国宪章》中对于侵略战争的刑事化以及让个人来承担战争的罪责,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古典国际法当中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施密特赋予了他的法律讨论以政治意义和形而上学论证。因此,我们想首先来阐明一下支持施密特提出异议的有关理论(1);以便接下来深入探讨施密特论证的道德批判内核(2)。(1)从表面上看,法学论证针对的是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平民化(a);而且还和政治论证联系在一起,而政治论证的目的似乎只有一个,就是维护一种稳定的国际秩序(b)。(a)施密特拒绝把侵略战争和防卫战争区分开来,并非是因为难以操作。相反,施密特这样做是有其法学依据的,即:只有在道德上保持中立的战争概念,才不会让个人为刑事化的战争承担责任,也才和国际法主体的主权是吻合的。因为,出于任意一种原因而发动战争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主权具有构成意义。正如有关著作所表明的【63】,在这个论证层面上,施密特还没有涉及到道德普遍主义所带来的所谓灾难性的后果。只有把非歧视性的战争付诸实践,才能对战争行为加以约束,并且避免全面战争所带来的恐怖局面;而对于全面战争(totalerKrieg),施密特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作了深入的分析【64】。由此看来,施密特不过是认为,回归到以前的有限战争状态,是在世界公民法层面实现国家自然状态和平化的一条现实主义途径。与战争的平民化比较而言,消灭战争无疑还是一个遥远的乌托邦。当然,对于这一观点的"现实论",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经验理由加以质疑。国际法是宗教战争的产物,也是西方理性主义的杰出成就;但是,单纯依靠这样一种国际法,还无法寻找了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重建古代和现代世界的势力均衡体系。因为古典国际法显然无法应对20世纪的全面战争。战争不断打破地区、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局限,这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推动力量。要想遏止这些推动力量,与其依靠向主权政府发出的无效的法律呼吁,不如依靠国家共同体的制裁和干预;因为回归到古典国际法秩序当中,恰恰又把行为自由完全归还给了那些必须改变其不文明行为的集体行为者。施密特所提供论据的这些弱点表明,法律论证只是一个表面,背后隐藏着的是另一种类型的犹豫不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施密特只有这样才能坚持他的纯粹法学论证:他把纳粹时期的大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范畴悬隔起来,以此来坚持认为战争本身看起来还是其有道德中立性的。1945年,施密特在为纽伦堡审判对象弗利克(FriedrichFlick)撰写的鉴定意见中坚持区分战争罪和暴行。在施密特看来,暴行作为"非人性的典型表征",超越了人的把握能力:"上级的命令既不能支持也不能开脱这样的暴行"【65】。施密特的这一区分当中贯穿的是一种纯粹诉讼策略,几年后在他的笔记当中显得更加清晰。从这本《笔记》(Glossarium)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施密特认为,不但侵略战争没有犯罪,屠杀犹太人这样的破坏文明的行为也没有犯罪。他追问道:"什么是反人性的'犯罪'?你们听说过有反爱情的犯罪吗?"他还怀疑这些战争当中是否真的关乎法律事实,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和侵略对象"不是十分明确:"种族灭绝,种族屠杀,多么感人的概念;我就有过切身体验:比如1945年对普鲁士-德意志政府官员的清洗"。施密特对种族灭绝的理解可谓十分微妙,由此,他还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灭绝人性的犯罪'只是一切消灭敌人附加条款中最普通的一条"。在其他地方还有这样的话:"有灭绝人性的犯罪,也有捍卫人性的犯罪。灭绝人性的犯罪源于德国人,捍卫人性的犯罪则加于德国人"【66】。这里使用的显然是另一种论据。贯彻世界公民权利,会导致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这不再会仅仅被看作是对全面战争的错误反应,而是全面战争的根源。全面战争是"正义战争"的当代表达形式,这种战争当中必然贯穿着一种干预主义的人权政治:"关键在于,战争的总体性首先就属于战争的正义性"【67】。施密特就是这样来为道德普遍主义辩解的,并把论证由法律层面转移到了道德层面。在施密特看来,回归到古典国际法,就是为了避免全面战争。但是,我们始终无法理解的是,施密特是否认为,真正可恶的就是全面战争,也就是发动战争的非人性特征;或者说,施密特是否害怕战争自身失去其价值。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施密特在为《政治的概念》(DerBegriffdesPolitischen)撰写的附录中曾描述过战争在非军事领域中的全面扩展过程,他认为,全面战争才是真正为了保全民族:"超出纯军事领域的一步,不仅带来了量的扩展,而且带来了质的提高。因此,它(全面战争)并不意味着敌对的缓和,而是意味着敌对的强化。单是由于战争强度有可能这样被提高,朋友与敌人的概念就又自动地变成了政治的概念,即便是在政治特征完全淡化的地方,它们也摆脱了私人用语和心理学用语的领域"【68】。(b)但是,如果这位和平主义的坚定反对者不是这么十分地关心阻止战争滑向全面化的话,那么,他所关心可能就是其他的东西,具体而言,就是捍卫一种国际秩序:在这样一种国际秩序当中,依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发动战争和解决冲突。进行非歧视性的战争,丝毫也不会破坏国家在捍卫自我过程中建立秩序的机制。因此,必须加以规避的,不是全面的战争,而是政治领域的崩溃,而这个政治领域的基础是关于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经典区分。施密特用他自己的政治理论对此加以了论证。根据这一理论,建立在法律和平基础上的对内政策必须要靠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的好战的对外政策来加以补充,因为垄断权力的国家只有通过与外部敌人的斗争来保持和更新其政治的实质,才能抵抗住国内敌人的颠覆力量,才能长期捍卫法律和秩序。政治的实质只有在一个民族做好屠杀和牺牲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更新,因为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和"消灭肉体的现实可能性"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政治",就是一个民族认清敌人,反对"异己的他在"消灭自身存在的能力和意志。施密特关于"政治本质"的滑稽观点,在这里让我们感兴趣的只是其论证意义。因为,活力论的政治概念是施密特如下观点的基础:一旦进入到充满"征服暴力"的国际角逐舞台,政治的创造力就必定会转变为破坏力。人权和民主在全球范围内的贯彻,应当对世界和平起到促进作用,但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使"具有形式公正性"或遵守国际法的战争越出了其界限。虽然没有落入自由角逐的境地,也肯定会席卷到现代社会的一切自主和文明的生活领域。施密特警告人们,用法律和平主义消除战争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他所依靠的是一种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充其量可以立足于关于"暴风骤雨"的美学,而且还是过了时的。(2)当然,我们也可以从这种好斗的生命哲学中归纳出一种视角并加以阐明。在施密特看来,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以战制战"(KrieggegendenKrieg)背后,隐藏着一种人类道德的普遍主义(始于康德);"以战制战"把"有组织的的国家统一体"之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社会层面上或是在物质上)有限的军事冲突演变成无边无际的内战。所有的一切都表明,施密特对联合国维持或建立和平的干预行为的反应与恩岑斯贝格(HansMagnusEnzensberger)没有什么区别:"对于西方来说,比较特别的是普遍主义的修辞。由此建立起来的预设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毫无例外,也毫无差别。普遍主义当中没有远近的区分;普遍主义是绝对的,也是抽象的……但是,由于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有限的,因此,要求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这样发展下去,客观主义的虚伪界限很快就会被打破;于是,普遍主义就会暴露出它是一个道德陷阱"【69】。也就是说,是人性道德的错误抽象使我们落入自我幻想的深渊,并使我们的自我苛求变成一种伪装。这样一种道德所跨越的界限,是恩岑斯贝格和盖伦(ArnoldGehlen)【70】从人类学的角度用空间上的远近概念划定的:一种十分扭曲的本质只有在肯定可以进入的附近领域才能发挥道德作用。施密特在说到伪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他对他那卑鄙的表述"所谓人性,就是兽性"作出了模糊的解释。乍看起来,施密特的解释好像是从霍克海默那里来的:"我们总是说城市的中心墓地,而不说那里是屠宰场,这样做是出于文雅。但屠杀是很显然的,如果我们野蛮地说出屠杀一词,我们也就太不人道了"【71】。这段话之所以是模糊的,因为施密特看起来首先是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反对把柏拉图的普遍概念加以抽象化;在施密特看来,这种抽象化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它美化了普遍概念。而我们用这些概念通常把胜利者反文明的一面,也就是失败者和牺牲者的苦难给遮蔽了起来。然而,这样一种解释方法所要求的,恰恰是他所反对的道德普遍主义坚持的平等尊重和普遍同情。施密特(和墨索里尼以及列宁所阅读的黑格尔【72】)的反人性主义所追求的,不是战争的结果,而是战争过程本身--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民族的"肉案","战争的荣耀"。此外,施密特还说道:"人类不会发动战争……人类的概念和战争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73】。因此,在施密特看来,人类道德错误忽视的正是政治的自然秩序,也就是他所谓的必须区分清楚朋友和敌人。由于人类道德用"善"和"恶"这两个概念来把握政治关系,因此,它也就会认为政治对手"缺乏人性,十分可恶,不仅应当予以地方,而且必须彻底加以消灭"【74】。同样,由于歧视性的战争概念依据的是人权的普遍主义,因此,国际法说到底还是受到了道德的影响,而道德可以揭示出现代战争和内战"打着人类的旗号"所作出的非人性的行为。即便撇开施密特所处的实际环境不论,这种道德批判的论据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在这个论据当中,一种正确的观点与一个糟糕的错误是交织在一起的,而这个错误是由敌友二分法政治概念助长起来的。错误的真正核心在于:法律和政治的彻底道德化,实际上破坏了我们试图用道德的充足理由为法人所提供的保护。同时,错误也在于,要想阻止这种道德化,就必须用法律来防止或清除国际政治,必须用道德来防止或清除法律。从法治国家和民主制度的前提来看,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法治国家观念要求我们用正当的法律来引导国家对外和对内的暴力实质;法律的民主正当化应当保证权利能够与大家承认的道德原理保持一致。世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观念的产物。有了世界公民权利,国内和国际的社会交往以及政治交往的法律化过程之间才能建立起一种对称的关系。如果施密特还坚持认为对内的法律和平状态与对外的好战状态之间的不对称性,那么,他就是前后不一致,而这一点很是值得我们引以为俭。施密特认为,国家内部的法律和平状态只不过是掩盖了国家机构与威胁它们的敌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施密特看来,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可以把政治对手的代表看作是国家内部的敌人--顺便说一句,这种做法今天在联邦德国一直还阴魂不散【75】。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则由独立法院和(特殊情况下甚至是由公民的不服从所激发起来的)全体公民来决定关于违宪行为这样的敏感问题;但在施密特看来则不是这样,他认为,违宪行为应当交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去裁决,这些人可以认为政治对手是内战的敌人,因此可以绳之以法。法治国家在国内交往的边缘地带控制不力,从而导致了施密特所担心的国际交往和平化的后果:用道德范畴来处理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并把对手塑造成邪恶的代言人。但这并不一定就会要求国际交往可以抛开类似于法治国家的调节机构。事实上,把政治直接加以道德化,在国际舞台上以及在一国政府与其敌人的冲突过程中都产生了负面效果。施密特之所以不顾悖论而首肯这一点,是因为他把负面效果放到了一个错误的地方。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导致负面效果的原因仅仅在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或国家行为从双重意义上讲都是错误的:首先,它被道德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善"和"恶"这两个范畴;其次,它被刑事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对"和"不对"这两个范畴;此外,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关以及一种中立的惩罚措施,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前提也没有得到满足,而这是施密特所忽略的关键环节。一个世界组织的人权政治如果为一种干预提供了一种道德合法化的基础,而这种干预实际上不过是两派之间的斗争,所提供的道德合法化也不过是一种法律的表象合法化,那么,它就必然会转变成为人权的基础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组织或打着其名义的联盟,就是一场"骗局",因为它对战争双方的军事冲突采取了一种中立的警察措施,而且还用有关法律和判决加以论证。"合乎道德的呼吁如果不是为了完成实现人权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而是完全为了一种可以澄清践踏人权的解释模式;如果它们是必要制裁的唯一理由,那么,它们就有导致基础主义的危险"【76】。此外,施密特还坚持认为,国际间权力政治的法律化,亦即人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实现,在迄今为止一直都被军事主宰的层面上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人权基础主义。施密特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的前提就站不住脚:在施密特看来,人权具有道德本质,实现人权也就意味着道德化。我们在上文曾指出过,国家交往法律化也有一定的问题。问题就在于:迄今为止一直所说的"政治"概念还应当归入权利范畴。因为,和道德不同,法律符码并不要求根据"善"和"恶"的标准来直接作出道德评价。克劳斯·君特(KlausGünther)把问题说到了点子上:"否定(卡尔·施密特)对违反人权的行为所作的政治解释,并不意味着要用一种彻底的道德解释取而代之"【77】。人权不能和道德权利混为一谈。克劳斯·君特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实证法就没有道德内涵。通过政治立法的民主程序,道德论据也进入了规范论证和法律自身当中。正如康德曾经指出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不同在于正当性的形式特征。这样,有些道德行为(比如信念和动机)彻底摆脱了法律的约束。但是,法律符码要求有关机构在为了保护有关各方而作为判决和惩罚的时候,首先必须遵守法治国家严格规定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可以接受主体间的检验。如果说,道德人格似乎完全处于内在法律机关对良知的考问之下,那么,法律人格则始终处于(有着充分道德基础的)自由权利的保护之下。因此,对于权力政治面临道德化危险的真正回应,"不是政治的非道德化,而是通过民主的程序把道德转化成为一种实证的法律体系,并且具有合法的应用和贯彻程序"【78】。要想避免人权的基础主义,就不能光是抛弃人权政治,而只能通过在世界公民权利层面上把国际关系从自然状态转向法律状态。50,  施密特(C.Schmitt):《政治的概念》(DerBegriffdesPolitischen),(1932),Berlin,1963,第55页。请参阅:J.Isensee,(1995),第429页。51,  请参阅施密特(C.Schmitt):《笔记》(Glossarium)(1947-1951),Berlin,1991,第96页。52,  C.Schmitt,(1963),第94页。53,  请参阅St.Shue,S.Hurley(Hg.),OnHumanRights,NewYork,1993。54,  霍费(O.Hoeffe):《人权作为民主的合法性和批判标准》(DieMenschenrechtealsLegitimationundkritischerMassstabderDemokratie),载施瓦德莱因德(J.Schwardtlaender)(编):《人权与民主》(MenschenrechteundDemokrtie),Strassburg,1981,第250页。请参阅其《政治的正义性》(PolitischeGerechtigkeit),FrankfurtamMain,198755,  科尼希(S.Koenig):《关于人权的论证问题:霍布斯-洛克-康德》(ZurBegruendungderMenschenrechte),Freiburg,1994,第26页及下两页。56,  政治参与权作为人权的内涵,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57,  请参阅贝道(H.A.Bedau)对于人权结构的分析:InternalitionalHumanRights,载:T.Regan,D,vandeWeer,AndJusticeforAll,Totowa,1983,第297页。58,  请参阅:S.Koenig,(1994),第84页及下两页。59,  《康德全集》,第4卷,第337页。60,  《康德全集》,第4卷,第345页。61,  关于伦理、法律以及道德的分化,请参阅福斯特(RainerForst):《正义的语境》(KontextederGerechtigkeit),FrankfurtamMain,1994,第131-142页。62,  请参阅C.Schmitt,(1994)。63,  请参阅,C.Schmitt,(1963)和(1988)。64,  C.Schmitt,(1994),第19页。65,  C.Schmitt,Glossarium(1947-1951),Berlin,1991,第113页,第265页,第146页,第282页。66,  C.Schmitt,(1988),第1页。67,  C.Schmitt,(1963),第110页。68,  C.Schmitt,(1963),第27页。69,  请参阅恩岑斯贝格(H.M.Enzensberger):《内战面面观》(AussichtenaufdenBürgerkrieg),FrankfurtamMain,1993,第73-74页;此外还有霍耐特(A.Honneth):《普遍主义作为道德陷阱》(UniversalismusalsmoralischeFalle),载:《水星》(Merkur),1994,第867-883页。70,  盖伦(A.Gehlen):《道德与超道德》(MoralundHypermoral),FrankfurtamMain,1969。71,  施密特(C.Schmitt):《笔记》(Glossarium)(1947-1951),Berlin,1991,第259页。72,  请参阅C.Schmitt,(1991),第229页。73,  C.Schmitt,(1963),第54-55页。74,  C.Schmitt,(1963),第37页。75,  请参阅哈贝马斯:《政论集》(第1-4卷)(KleinePolitischeSchriften),FrankfurtamMain,1981,第328-339页。76,  克劳斯·君特(KlausGünther):《与恶的斗争?》(KampfgegenBoese?WiderdieethischeAufruestungderKriminalpolitk),载:《批判法学》(KritischeJustiz),27,1994,第135-157页(括号里的内容是我附加的)。77,  K.Günther,(1994),第144页(括号里的内容是我附加的)。78,  K.Günther,(1994),第144页。
  •     政治的根本作用是划分朋友和敌人。就像伦理学的根本作用是划分好和坏,美学的根本作用是划分美和丑,经济学的作用是划分利和害。政治之所以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课题,就在于这个根本作用的划分独立于其他根本划分。换言之,敌人也可以很高尚,很完美。敌人这个概念仅在对生存资源和生存空间的抢占方面才有其意义。敌人只是敌人,而非仇人,更非罪人。所以和你抢女人的人是你的敌人,是你的情敌,而不是你的仇人。仔细想想,情敌这个名称还真是贴近角色啊。
  •     非专业人士参与翻译,统稿也不见严谨,语法问题,逻辑混乱,前后意指不通,真不会知道这样的书怎会出版,编辑估计是忙着校对畅销书去了。

精彩短评 (总计49条)

  •     牛逼到独孤求败
  •     只读了《政治的概念》和《主权学说四论》,还有施特劳斯的《政治的概念评注》。读德国人的书看到的总是恢弘的精神,在施米特这里看到的是民族精神。施氏的理解很失败,其实没什么可读性。
  •     继续意淫政治就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吧。反现代性竟然扯上了毛的“游击队”,人大多大胆,理有多大产。
  •     还行吧,但不是很合口味
  •     政治神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细微关系被这位深刻的德国政治哲学家洞悉地入木三分。
  •     我们无法从道义上处决任何人。“价值与非价值的逻辑发展A股他们整个的毁灭性结论,并被迫不停地更新、深化对所有无生命价值的歧视、罪犯化和贬低,直到赶尽杀绝为止。”
  •     读完了,厘清了不少概念
  •     读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它曾落入一个抽烟喝酒且长期不洗澡的人手中。实在读不下去了,故阅“游击队理论”而止。以后再看一遍吧。
  •     敌人是谁?
  •     敌我之分,这才是政治的实质
  •     借尸还魂。
  •     读了天主教、概念、游击队,概念与英译对照,偶有错误。
  •     从非常时期的政治入手,可谓另辟蹊径,浪漫主义情怀也可窥见一斑。
  •     民主而专制,专制而民主,不是一种文字游戏,而是一种学术和社会的核心主旨,值得深思。
  •     在强世功的课里读过。
  •     就读了政治的神学。
  •     大概2年前看过
  •     鄙俗政治哲学的掘墓作品
  •     政治是战争的另一种继续,所以政治必须划分敌友。全书立足于作者对战争史和宪法、神学的热爱,对政治的定义和正当性、合法性展开论述。虽然观点上不完全赞同作者,但还是深刻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功底和自成体系的论证逻辑的。
  •     ...
  •     有点晦涩,但有新创见
  •     体育舞蹈课前读《政治的概念》,我跟体育老师提出存在两个主权者,一个是形式上的一个是实质上的。形式上是执政者在统治,实质上是是签订政治契约的先民的决断其意志降临在执政者身上而统治。就仿佛《诗经》里不断强调的,先王先公的意志降临在祭酒的尸的身上,决断一切是非黑白。
  •     经典
  •     背景知识需求太大,未入法学门,唯数篇有所理解。 对政治的定义也真是一针见血
  •     区分敌友。这套施米特文集,大致全部翻阅过。
  •     政治就是划分敌我,一个国家只有拥有此种划分的能力与权力才称得上是真正的主权国家。
  •     作业用。普罗米修斯与文革的内丹。
  •     政治即区分敌友,由此带来例外状态和主权决断等。
  •     政治神学的部分不大看得懂。Schmitt可能是最危险的理论家之一了,但我觉着他最多是个可爱的偏执老头~
  •     对于有关“性恶论”的部分文字存疑。
  •     施米特是魏玛民国的拯救者。
  •     敌我界分,游击队理论,政治宪政学,这些在施密特讨论起来都那么让你信服。
  •     政治的神学
  •     敌友之分 先有敌才有友
  •     政治的标准在于区分敌我,但最终的目标是有序化。
  •     卡尔·施米特!
  •     还会再读的。号称要和红色兄弟会打正规战的同学应当一读。
  •     主要是现在对这个主题没什么兴趣了,话说这个书市价真是高。
  •     多少让我震撼的口号和论断啊!
  •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很有意思,反倒是名声在外的《政治的概念》也就是这样
  •     天,作为一个反面人物的教材,其影响力之大,在上个世纪可能是越不过的一座高山。正如哈贝马斯一再批判的,他对于政治的概念误解有很多,但不得不承认“敌我之间”的政治划分,对于政治的本身理解,绝对有穿透力!
  •     看过了《政治的神学》和《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觉得还是得先看施密特对敌我划分的论述,不然不能理解以上两篇的出发点。非常状态,决断论,权威和代表原则。有趣的是,施密特用神学进行类比思考,本雅明把这种类比同化了。
  •     几年前读的
  •     一个接近于超人的人。。
  •     大致地读了一下,政治的一些概念和政治与宗教的关系。
  •     政治的关系就是敌我关系,试图用一种非理性的方式来界定政治,然而现代战争机器被普遍化之后所谓的非理性已经被理性所吸纳进去。
  •     直男癌
  •     具有时代背景的政治哲学。敌友划分是政治的要素。奇怪他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
  •     But now, through all the hurts and pains, it's time for me to respect: THE ONES YOU LOVE MEAN MORE THAN ANYTHING. 神只是用来调节人间矛盾的中介力场,相信别人不如大家一起相信一个教会规定的神来得踏实。
 

农业基础科学,时尚,美术/书法,绘画,软件工程/开发项目管理,研究生/本专科,爱情/情感,动漫学堂PDF下载,。 PDF下载网 

PDF下载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