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章节试读

出版社:宗教文化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0
ISBN:9787801236463
作者:何虎生
页数:283 页页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的笔记-第6页 - 导论

在印度支那半岛和斯里兰卡,印度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印度教与佛教的冲突,长期交织在一起,引起地区和民族间的战争,引起政治的动荡。
——所以,作者其实不知道印度支那是哪。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的笔记-第一章 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和总政策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 第一章 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和总政策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本章第二节的“二、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过程中逐渐趋向成熟的党的宗教政策”和“三、服从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党的宗教政策”里,有这么几处有意思的地方:
1936年《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里,仍然剥夺宗教职业者的选举权,不给分配土地,但宗教组织的财产已经不再一刀切要求没收了。(pp53-54)
后来,基督教、天主教的教产也“合法”了。(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和《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的附件)(p60-61)
后来似乎也不剥夺宗教职业者的政治权利了(虽然本书也没有直接说,因为已经发现了作者根本不爱区分神职人员和平信徒嘛):
“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2年《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p64)
然后就是开始放开传教的限制了。这个挺逗的:
(1936年)7月,斯诺问毛泽东:“苏维埃对外国传教士的新政策是否意味着将承认他们的财产权?他们是否将继续享有传教、教书、拥有土地、办学校和其他事业的权利?”毛泽东回答道:“是的,但这不包括日本传教士。”[脚注2:《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p56)经查,本篇在《毛泽东文集》中题为《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一九三六年七月、九月)》。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边区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p59)
到了1945年中共七大,宗教政策就总结得真心比较靠谱了:
“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也就是著名的《论联合政府》(p64)
最后这个是可以引用的:
“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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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在接受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认识和价值判断。一是将反对宗教与反对封建制度联系起来,形成了对本国宗教的批判性认识。……二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将反对外来宗教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相结合,形成了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批判和否定。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通过的决议案强调:“基督教因其为现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最有势力的工具,所以是我们必然要反对的。非基督教团体所做的,正是我们欲做的。非宗教的团体反对一切宗教,因为宗教是桎梏思想,并且在历史上看来是常与旧势力结合的东西。反对宗教,使青年思想自由而[p29]趋于革命的路途。”[脚注1:《“一大”前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前后资料选编》(一),第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将基督教和天主教与帝国主义侵略联系在一起加以批判的开始】,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非基督教运动”。在以后的革命进程中,党一直把反对“洋教”作为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基于这样的人是。三是在整体反宗教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徒进行了区别对待。……[p30]
【】是我加的。
土地革命战争的前期和中期……一是把宗教界人士视为革命对象。……1934年12月1日,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没收和分[p30]配土地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和尚、道士、尼姑、斋公、算八字的、地理先生是封建残余,基督教、天主教的牧师、神甫则是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言人,应予打倒。”这就剥夺了宗教界人士分配土地的经济权利和享有参政权及政治上自由的权力[sic]。二是强调无神论的宣传,整体地反对宗教。这一时期,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首先是宣传无神论和反宗教的自由,他们讲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劳动人民形式上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包括一般宗教界人士信仰的自由。可以从文件中看到,在保证白区人民权利的宣传提纲中,已经不见了保证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规定。三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待宗教信仰……[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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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出台为标志的党的早期宗教政策(一)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有关宗教政策的最初规定。
1有了团结城市信教群众的政策规定。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中规定:“只要是赚工钱的工人,不论男、女、老、少,信仰,地域,种族,国籍,政见,熟练、不熟练等区别,都须加入工会。因此,工会不得有收费过重或经过严重审查等办法,以限制工人的加入,这样才能使工[p44]会变成一个阶级的群众的工会。”还提出共产党人要随时“与基督教合作”,但前提是“共产党人在国民党、无政府党或基督教所组织的工会里面活动,不得任意引导工人脱离已成的工会。我们的战术是要在他们势力十(下)的工会里面,渐渐积成势力,推翻国民党、无政府党或基督教的领袖地位,自己夺得领袖地位。”
2对信教群体进行了阶级性的区分,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并分别政策。……对外国教会、外国传教士和中国宗教界上层人士则始终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和政策……
这段没给证据。
3在农村采取了较为激烈的宗教政策。(p45)
4认为农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两点其实跟城市差不多,还是区分上层和群众:“……可以没收庙产,而不可以强迫捣毁其神像祖宗牌等。”(p46)出自《中央通告农字第七号——纠正农民无组织行动》(一九二七年六月六日),全文在此: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reference-books/ccp-1921-1949/03/028.htm。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陆续出台的宗教政策。
1把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列为革命的对象,对其所占有的土地进行没收。(p47)
引用了1927年《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和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但说的都是没收寺院教会的土地,并没有提到信教群众啊。
2对农村中宗教势力控制下的土地分配采取了一些谨慎的政策。
3对专门的宗教家和以宗教为副业者进行了区别。
作者在这里说,1927年中共五大《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将宗教界分为“专以宗教事业度生者”和“以宗教事业为副的分子”’——可是查了原文并没有啊。(p48)
4对工人中的宗教信仰者采取了打击政策。
嗷嗷嗷,说的是“和尚,道士,牧师等宗教的负责人……不能加入工会组织”(1931年《中央关于苏区赤色工会的任务和目前的工作决议》)(p49),没有提普通信仰者什么事啊。作者对这两个概念,至少在这一章,是糊涂的。
(三)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的初步形成。(p50)
这里说的是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十三,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没有本书夸得那么好吧。“信教自由”只出现在状语里,加上“真正的”更使之可疑。讲的其实就是“单方向的政教分离”,然后提了“反宗教宣传的自由”,没提“宗教宣传的自由”。然后,歧视性的语言一直被继承到了今天的宪法第36条。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的笔记-第二章 从确立国家基本政策、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政策 - 第二章 从确立国家基本政策、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政策

三自运动那些事,用不着看他说。本章所有有意思的内容都写在这一条。
“宗教界(包括基督教青年会在内)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就应该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一个宗教团体,对新中国有无益处,要以爱国与民主两个条件来鉴别。如果这个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共同纲领》的,是爱国与民主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
——这是周恩来1950年《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五月六日的谈话”。本书没引用全(p107-108),这里补全。
算是江泽民“引导……相适应”论的先声吧?
周之前在“五月二日的谈话”还说过:
“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我们只要求宗教团体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
——本书也没引用全(p121),也是我补上。
我就不吐槽了。
到了1956年,周恩来在接见瑞典基督教行道会牧师聂思仁、印度信义会主教孟尼根时也说:“中国人民在宗教信仰上完全自由。但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和反抗政府是犯法的,犯了法就没有自由。……”[脚注2:《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56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话说这套逻辑我以前听外交部发言人说过,可惜找不到了。
作者说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1954年宪法比起《共同纲领》,“宗教信仰自由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摘录如下:
中国共产党制定政策时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强调阶级的分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信教人群实际上是被分作两部分的,一部分是作为革命对象的宗教界上层人士,一部分是作为革命团结对象的一般信教群众,对前者反对,对后者团结。
新中国成立时,作为新中国立国政治基础的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和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还有人民和敌人的区分,所引用的概念仍是“人民”和“国民”,并存在有阶级的意义。《共同纲领》讲,“暂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在转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而《共同纲领》中之”中华人[p146]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实际上并不包含我们视为敌人的宗教界上层人士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和抗美援朝运动的胜利,国内阶级斗争开始缓和,中国各宗教相继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迈出了与新中国相适应的重要步伐。因此,有必要采取团结的政策,这就需要扩大团结信教者主体的范围和规模。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主体由带限制和特指性的“人民”、“国民”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公民”,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肯定,是由巨大的进步和积极意义的。[p147]这个分析,我有两点存疑:
一,团结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说,只是“敌人”那一块已经被消灭和改造得差不多了?
二,“公民”和“国民”根本是一回事啊,都是“一般意义”,只有“人民”是限制和特指的。
最后是一个“爆料”: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宗教工作部门歧视信教群众,伤害信徒的感情和利益,造成对立,刺激了信众的宗教狂热。1965年3月初,太原市郊发生了教徒骚乱现象。8月,山西省委在转发的一份纪要中强调,这事当前阶级斗争尖锐性、复杂性的表现。8月,谢富治[当时是公安部长,不知道是否已经同时是副总理,因为查不到是1965年几月升职的。——我注]在关于解决太原地区天主教闹事问题座谈会上讲:“必须批判那种认为天主教已不是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的极端错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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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的“四、为建立新中国而制定的具体的党的宗教政策”
总之就是日本打完了,政策就回去了。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又开始提“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p65)
(后三项是什么意思?)
然后,“给教堂、祠堂、庙宇留少数园地”、“保护和平通商传教的外国人”(1948年1月24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对《中央一月决定》的补充);“凡遇有外国人设立的教堂,及所举办之学校、医院、育婴堂、养老院等,我军到后,均不得加以没收和破坏”(1948年2月《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政策的指示》);“外国传教士,已在我解放区者,容需其继续居住,执行业务”(194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p68)但还规定,“新来者暂不批准”。(p69,没给出处)。
作者微妙地说,这是“为稳定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宗教政策”、“为顺利实现城市的接管”。(p67)
到了本节最后,当然就是《共同纲领》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p72)然后就是下一章或者说下一个朝代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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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一节第二小节的标题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政治态度的变化是党制定宗教政策的客观依据”(p35)。
各段小标题是:
(一)“九·一八”事变,特别是华北事变后,国内阶级关系的新变动,宗教界爱国热情的高涨,使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有了新的认识。(p35)
(二)抗日战争期间,广大宗教界爱国人士积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服务于抗战的宗教政策提供了现实依据。(p37)
(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政治分化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相应的宗教政策的客观依据。(p38)
1936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为创立全国各党各派的抗日人民阵线宣言》和8月《致中国国民党书》中,明确表示联合一切抗日的宗教界团体和个人,并把团结宗教团体同团结国民党联系在一起。(p36)
找到相关原文——
《宣言》其实就是在开头列举的众多“收信人”里提到了宗教团体:
中国国民党、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党、中华民族革命大同盟、中华民族解放委员会、中国大众生产党、中国托洛斯基主义者同盟、全国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回教徒联合会、全国公款联合会、全国青帮、红帮、哥老会、理门、全国学生联合会、全国总商会、全国邮务总工会、全国律师公会、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上海妇女界救国会、世界语学会、上海大众生活社、上海世界知识社、中苏文化协会、中山文化教育馆、平津新闻学会、平津抗日同志会、北平独立评论社、北平教职员联合会,北平自由评论社、旅平东北同乡会、南京留俄同学会、黄埔同学会、励志社、复兴社、边疆评论社、蒙藏学校、广东明德社、西安东望社、复东社、太原中外论坛社、及全国各党各派、各报馆、各军队、各工会、各农会、各商会、各学生会、各团体、各会社、各帮各业的全体同胞们!
《致中国国民党书》里提了一句:
我们知道在贵党中央及各省党部中,中央及各省政府中,在文化界、在科学界、在艺术界、在新闻界、在实业界、在妇女界、在宗教界、在医药界、在警察界,在各种民眾团体,尤其在广大的军队、国民党的新旧党员与各级领袖中,实在有很多觉悟与爱国之士,并且这样的人还在日益增加著,这是非常可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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