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1843814
页数:266页

书籍目录

序 前言 导论 第一章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及其制度概述 第一节美国法律对有限责任的接纳 一、有限责任的概念 二、有限责任:从欧洲到美国 三、美国学者对有限责任的评价 第二节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和发展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 二、有限责任合伙出现之前专业机构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三、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产生 四、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其他各州的产生和发展 五、《美国统一合伙法》对有限责任合伙的承认 六、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和发展的评价 第三节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概述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地位 二、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范围 三、有限责任合伙的登记 四、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保险与替代性赔偿制度 五、有限责任合伙的税收 六、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及其法理基础 第一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特征 一、合伙人个人的有限责任特征 二、量的有限性特征 三、责任的混合性特征 四、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事先不确定性特征 第二节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非公司制有限责任企业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区别 三、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第三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出于合伙人之间的监督关系的考量 二、公平观念的要求 三、效率观念的要求 第三章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模式与范围 第一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模式 一、有关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模式概述 二、对有关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模式的评价 第二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模式冲突的解决 一、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规定 二、冲突法的规定 三、各州法院对上述冲突解决方法的适用 第三节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范围 一、有关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时间范围的规定 二、有关合伙人对哪些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 三、有关合伙人对哪些具体行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 第四章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 第一节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的法理审视 一、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的内涵 二、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的具体规定 一、对合同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对其自身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对其直接监督和控制的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 四、对其直接参与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 五、对其注意或知道且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 六、对其同意放弃有限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职业道德规则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 一、职业道德规则与有限责任合伙 二、律师职业道德规则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 三、各州法院对律师职业道德规则的态度 第五章“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制度 第一节从“刺破公司面纱”到“刺破有限责任面纱” 一、“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概述 二、“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刺破有限责任面纱”对“刺破公司面纱”的拓展 第二节“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制度概述 一、各州立法有关“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的规定 二、美国法学界对“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的态度 三、“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适用“刺破有限责任合伙面纱”的具体情形 一、欺诈和不公 二、有限责任合伙没有遵守有关的程序性规定 三、有限责任合伙的出资不足 四、工具化和另一个自我 第六章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存在 二、我国法律承认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原因 三、我国专业机构对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采纳 第二节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规定及其不足 一、有关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的规定及其不足 二、有关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限制的规定及其不足 三、有关“刺破特殊普通合伙面纱”的规定及其不足 第三节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规定的完善 一、有关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范围的规定的完善 二、有关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限制的规定的完善 三、有关“刺破特殊普通合伙面纱”的规定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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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为范本》是我国出版的第一部系统研究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学术专著,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关于合伙制度研究的一项空白,并丰富了我国的合伙法理论。对于推动我国合伙法理论研究与商事理论研究的深入,必将起到较大的作用。

内容概要

何新容,南京审计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怀俄明州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目的在于将有限责任与税收上的穿透待遇相结合,佛罗里达州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允许在该州设立此种企业组织形式从而将外州的资本吸引至该州,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信息显示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理念从何处而来,以及用在何处最为合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它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而是兼具二者优势的“第三条道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叫成员(在美国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是以股份的方式交纳,而是以出资额的方式),他们与传统公司的股东一样享有完全的有限责任,但却无须受制于传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有关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税收上选择合伙模式进行交税,每一位公司成员都可以和合伙人一样,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却不需要为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性,其普及却直到1990年才开始,当年美国国税局规定出于联邦税收的目的,怀俄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当成合伙来进行征税。从此之后,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纳了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有些州还在其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专业服务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而有些州的立法在这一问题上保持沉默,而学者们也把这种沉默当成了一种默许。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专业服务公司而言对专业人士的吸引力要更大一些,因为其成员一方面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享受合伙的优惠税收待遇。199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会计师法律责任委员会还修改了《505号会计师执业规则》,允许会计师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执业。但是在美国各州均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之后,仍然未见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大量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第一,当时针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诉讼不多,上述专业人士承担个人责任的压力并不大。第二,专业人士对放弃传统的合伙形式的不舍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担心,许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愿意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出于公众会产生对该形式存在不当性以及缺乏专业性的担心,许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担心客户会认为在公司里,会计师、律师股东们会更关注于公司分红而不是客户利益。第三,避免程序上的复杂性以及交易费用。成立合伙的程序性要求极少,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要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循类似于传统的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有关程序性的要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便之处在于它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与公司的成立非常类似,要准备公司章程并向州务部长提出申请,另外还要由所有者制定和通过有关公司管理性的文件(如经营协议以及成员控制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大弊端在于其成立时的交易费用,当一个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之时,现有的合伙人被视为以其在合伙的利益出资到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需要清算合伙的财产并通过清算转让资产,而该清算往往需要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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