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宪法法院研究

出版社:胡骏 法律出版社 (2012-07出版)
出版日期:2012-7
ISBN:9787511833464
作者:胡骏
页数:294页

作者简介

《奥地利宪法法院研究》内容简介:由于德国宪法法院的巨大光芒,一直以来国内关于奥地利宪法法院历史和基本制度的介绍材料寥寥无几。但历史有溯源,制度有滥筋,关于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研究总是一个宪法学者不可回避的话题。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出发,《奥地利宪法法院研究》力求还原那个时代宪法法院何以率先在奥地利出现的各种社会因素,详细阐述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相互作用的逻辑进程。最终表明某一制度的诞生不是人为作用的结果,而是社会历史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合力的产物。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背景和动机 二、论题解析与文献综述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第一章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创设背景 第一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社会政治背景 一、确立和维护联邦体制的现实需要 二、依职权审查的历史延续性 第三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理论背景与制度前提 一、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理论背景 二、宪法法院的制度前提 第二章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演变过程 第一节1918~1919年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初步建立 一、1918年10月~1919年3月奥地利宪法法院雏形的形成 二、1919年3月奥地利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法院的发展 第二节1920年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最终确立 一、社会民主党宪法草案对宪法法院职权设置的建议 二、基督教民主党迈尔草案对宪法法院职权设置的建议 三、凯尔森的草案七和各政党的新草案对宪法法院职权设置的建议 四、制宪国民大会对宪法法院设置的最终完善 第三节1920年至今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发展 一、1929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法院的发展 二、“二战”后奥地利宪法法院职权的历次改革 三、“二战”后奥地利宪法法院判例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程序 第一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组织 一、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法官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院长 三、其他行政人员 第二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特殊行政管辖 二、法律/法规审查 三、管辖权冲突 四、特殊赔偿请求 五、选举事项 六、弹劾案件 第三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审判制度 一、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审判依据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审查标准 三、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具体审理制度 第四节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审理程序 一、奥地利宪法法院的一般审理程序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 第四章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实践 第一节宪法法院判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一、案件简介 二、判决内容 三、简要分析 四、结论 第二节宪法法院判决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保障 一、宪法法院对联邦主义原则基本要素的创设或认可 二、宪法法院对联邦主义原则与其他宪法基本原则冲突即所谓的同质性争议的解决 三、宪法法院对福拉尔贝格州直接民主宪法条款的判决 第五章结论与启示 第一节对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评价 一、对奥地利宪法法院创设经验的简要评价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与其他国家宪法法院的比较 第二节对解决中国问题的几点启示 一、如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具有阶段性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 四、违宪审查制度是推动宪法不断完善的动力 参考文献 附录《奥地利宪法法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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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宪法法院研究》由于德国宪法法院的巨大光芒,一直以来国内关于奥地利宪法法院历史和基本制度的介绍材料寥寥无几。但历史有溯源,制度有滥觞,关于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研究总是一个宪法学者不可回避的话题。

内容概要

胡骏,华东政法大学科学院研究院助理研究院、法学博士。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若无意见获得决议所需之多数票时,应再度征询众人之意见。若亦无法获得所需之多数票时,应重新表决。重新表决时,对于各种表决提议,必要时应分成几个问题点加以表决。就一问题点所为之决议,纵使有投票权法官不同意先前之决议,亦必须以评议及关于所有其后问题点之决议文方式为基础,并且继续投票。 宪法法院的“全会”通常会对各种不同的法律争议分别磋商,并对每个争议都以表决方式产生最终决定。在评议结束时,判决草案已被反复修改,所有争议问题都已得到全体法官的大多数认可。于是,宪法法院据此作出最终判决。如果案件复杂,这种评议也会延续至下个“会期”期间,甚至延续数个“会期”期间。当判决草案被绝大多数法官认可时,案件审理宣告结束,并由主张大多数意见的法官撰写最终判决。因迟误期间而申请回复原状,仅于《联邦宪法》第144条所规定之情形,得因迟误期间重新开始审理。此种申请由宪法法院以非公开庭裁决之。 除《宪法法院法》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及其施行法之规定,于宪法法院亦应准用,尤其是计算期间的要求应当予以适用,在途期间不列入期间内计算。 宪法法院之裁判,以共和国之名义公布及制作。 凡阻挠宪法法院之审理或以恶劣之举止违反秩序者,经警告无效后,主席(宪法法院院长或其制定的代理人)得科以最高额36欧元之秩序罚;若秩序罚仍无效用,则得处以三日以下之拘留。于严重之情形,得单独或并处三日之拘留。以书面方式毁谤者,宪法法院亦得对其科以上述之秩序罚。科处秩序罚,并不妨碍刑事法院就同一行为之刑事追诉。凡显然滥用宪法法院之裁判或故意拖延诉讼,而为不实之陈述者,宪法法院得课以最高109欧元之恶意罚,若仍不发生效用得拘留最高达九日。秩序罚及恶意罚之款项归于联邦政府。上述宪法法院院长裁定处分或宪法法院裁定处分之执行,由普通法院为之。 二、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 奥地利宪法法院针对以下七类案件采用特殊的审理程序。 (一)对权限(管辖权)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 1.权限(管辖权)冲突案件的定义解释 根据《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宪法法院对下列权限争议作出裁决: (1)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2)行政法院同其他所有法院之间特别是行政法院同宪法法院本身之间,以及普通法院同其他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3)联邦与各州间以及各州互相间的权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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