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反腐败法

出版社:黄风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802169647
页数: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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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反腐败法》主要讲述了,2012年11月6日意大利颁布的第190号法律,即意大利反腐败法,是意大利针对本国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腐败现象而制定的为预防和惩治公共行政部门腐败和违法行为建立起的一套法律。 
该法律被意大利学者们认为是十几年来较为全面的关于廉政问题的立法改革,它以“重新磨砺的锋刃”向腐败再次宣战。这部最新反腐败法试图遵循“综合治理”的理念,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欧盟数项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从提高行政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内部廉政监控体系、实行反腐败纪律问责制、加强对腐败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等角度,创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意大利的反腐败立法、实践和经验,对于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着直接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书籍目录

第1条关于预防和惩治公共行政部门腐败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1款立法目的 第2款国家反腐败机关的指定及职能 第3款国家反腐败机关的监察权 第4款公共职能司的职责 第5款预防腐败计划的制定和相关的培训 第6款行政长官对反腐败计划的支持 第7款预防腐败负责人的指定 第8款公共行政部门预防腐败三年计划 第9款预防腐败计划所涉及的事项 第10款预防腐败负责人的职责 第11款反腐败培训 第12款对反腐败负责人的纪律问责 第13款对反腐败负责人的纪律处分 第14款反腐败负责人的年度报告 第15款行政透明性原则 第l6款需要透明的特别事项 第17款招标中廉洁保证 第18款不得担任仲裁职务的人员 第19款公共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第20款涉及公共参股公司的仲裁 第21款任命仲裁员的公开和轮换原则 第22款为公共行政部门间争议案件任命仲裁员 第23款为公共行政部门与私人间争议案件任命仲裁员 第24款仲裁员报酬的限额 第25款有关规定的不溯及既往 第26款公共行政信息的网上公布 第27款公共行政信息的报送 第28款对行政程序期限的遵守 第29款公共行政部门电子邮箱的公布 第30款公共行政信息的查询 第31款对需公布的公共行政信息的确定 第32款招标信息的公布 第33款对违反信息公布义务行为的问责 第34款信息公布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35款行政公开与透明的基本要求 第36款行政公开与透明的宪法依据 第37款对l990年第241号法律第1条第1款—3的修改 第38款对l990年第241号法律第2条第1款的修改 第39款政治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权 第40款领导人头衔材料的报送 第41款利益冲突 第42款对2001年第l65号立法性命令 第53条的修改 第43款修改条款不溯及既往 第44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第45款新行为准则的颁布 第46款对被判刑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第47款对1990年第241号法律 第11条的修改 第48款对超越行政程序期限行为的处分 第49款防范利益冲突的立法措施 第50款关于任职方面的限制 第51款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的保护 第52款防范黑社会势力渗透的措施 第53款对黑社会渗透风险较大行业的认定 第54款对黑社会渗透风险较大行业 认定的更新 第55款反黑手党信息注册 第56款反黑手党信息注册立法 第57款相关现行法规的效力 第58款对2006年第l63号立法性命令 第135条第1款的修改 第59款公共行政部门的范围 第60款地方行政机关对本法的实施 第61款地方立法的时间期限 第62款对公共行政部门形象受损的赔偿 第63款关于不得参选情况的立法授权 第64款关于禁止担任公职附加刑的适用 第65款相关立法的咨询程序 第66款对特定职务实行的留编供职 第67款关于留编供职的立法 第68款留编供职的时限 第69款相关时限的效力 第70款不实行留编供职的职务 第71款相关期限的计算 第72款相关期限的计算 第73款相关立法的咨询程序 第74款对相关立法的补充和修订 第75款对《刑法典》腐败犯罪条款的修改 第76款在《民法典》中增加“私人间贿赂罪”  第77款对法人责任条款的修改 第78款对《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 第79款对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80款对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81款对限制参选条款的修改 第82款行政长官的撤销权 第83款对2001年第97号法律第3条 第1款的修改 关于第1条的注释4 1.2009年10月27日第l50号立法性命令 (《实施2009年10月27日第15号关于优化公共工作产出率和公共行政部门效率和透明度的法律》)第13条 2.2001年3月30日第l65号立法性命令 (《关于公共行政部门职员工作制度的一般规定》)第1条第2款 3.2001年3月30日第l65号立法性命令 (《关于公共行政部门职员工作制度的一般规定》)第53条 …… 意大利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最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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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反腐败法》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任何人利用与公务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人员的现有关系,非法要求向自己或者其他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财产性好处,以作为自己向上述公务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人员进行非法斡旋的对价,或者为了向上述人员因履行违反其职责义务的行为、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其职务行为而支付报酬,处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 同样的刑罚也适用于非法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财产性好处的人。 如果非法要求向自己或者其他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财产性好处的人具有公务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人员身份,上述刑罚予以增加。 如果上述行为的实施与从事司法活动有关,同样加重处罚。 如果行为特别轻微,上述刑罚予以减轻”。 76.《民法典》第2635条被以下条款所取代: “第2635条(私人间贿赂) 除行为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外,董事、总经理、负责制作财务文书的经理、监事和清算人,在向自己或其他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之后,违反其职责义务或者忠诚义务,实施或者不实施行为,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处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 如果上述行为是由接受第1款所列主体领导或者监督的人员实施的,适用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向第1款和第2款所列人员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的人,处以上述两款规定的刑罚。 如果涉及的是在意大利或者欧盟其他国家规范市场上市的股份公司,或者是根据1998年2月24日第58号立法性命令及其随后修正案提到的关于金融中介法规第116条属于在较大范围内向公众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上各款规定的刑罚增加一倍。 上述行为经被害人告诉才予追诉,除非取得财产或服务的竞争活动因该行为的实施而受到损害”。 77.对2001年6月8日第231号立法性命令作出以下修改: (a)关于第25条: (1)在标题的“索贿”一词之后增加以下表述:“非法诱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利益”; (2)在第3款“第319条—3第2款、”之后增加以下表述:“第319条—4”: (b)在第25条—3第1款(s)项之后增加以下表述: “(s—2) 对于私人间贿赂犯罪,在《民法典》第2635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处以200至400份额的财产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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