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

出版社:吴国萍、朱君、 黄政 科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030361110
页数:187页

作者简介

《科学经管文库: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在建立信息披露违规控制体系,总结我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特征和发生规律的基础上,从所有权结构与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监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探讨信息披露违规的影响因素,并结合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探讨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科学经管文库: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研究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高、最终控制人的控制权比重大以及非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小;董事会的独立性高和专业性强对遏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用显著;持有较多股份以及不频繁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可以很好地抑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行为将会引起显著的负向市场反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办法。
《科学经管文库: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适合于会计学、企业管理等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及相关学者阅读,也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策略的选择提供了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信息披露违规的控制机制第一节 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第二节 信息披露违规的含义与表现形式第三节 信息披露违规的理论分析第四节 信息披露违规的控制体系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规的现状分析第一节 信息披露违规的总体情况第二节 财务压力与信息披露违规第三节 本章小结第三章 所有权结构与信息披露违规:股东层面的控制机制第一节 所有权结构:国别差异第二节 所有权结构:文献综述第三节 所有权结构与信息披露违规的实证研究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四章 董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决策层面的控制机制第一节 董事会治理:制度安排第二节 董事会治理:文献综述第三节 董事会特征与信息披露违规的实证研究第四节 审计委员会特征与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实证研究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五章 监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监督层面的控制机制第一节 监事会治理:模式选择第二节 监事会治理:文献综述第三节 监事会特征与信息披露违规的实证研究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六章 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与投资者保护第一节 违规处罚的投资者保护效果文献回顾第二节 违规处罚的市场反应及投资者损失的实证研究第三节 监管策略与行政处罚效果第四节 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赔偿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七章 结论参考文献附录1 我国信息披露部门规章汇总表附录2 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附录3 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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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已建立起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但违规披露信息内在动力增强与监督管理弱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充分揭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的主要问题,分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发生规律及其影响因素,对化解矛盾、建立健全预防机制以及维护投资人利益意义重大而深远。《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在建立信息披露违规控制体系的基础上,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状描述、所有权结构与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监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与投资者保护五个方面展开研究。本书由吴国萍等著。

章节摘录

第一章信息披露违规的控制机制第一节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定价效率和投资人的决策,关系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贯彻和监管目标的达成。健全、完备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能保证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的所有相关信息得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的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也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财务和相关信息而形成的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①。信息披露制度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被确立并逐渐演变成一套层次分明、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1720年,英国发生著名的“南海事件”②,政府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泡沫法》(TheBubbleAct),该法案对新公司的设立及新股票的发行实施严格管制,否认所有未经国王或议会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英国股份公司的设立,有学者认为这使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进程被迫延缓③。我们认为,该法案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法定要求,由此进入国家对证券市场正式实施监管的时代。1844年,为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英国国会通过了《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iesAct),首次要求公司募股筹集资金时必须提交公开①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8.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8):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②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董事对外散布虚假消息,宣称公司具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一时之间股价一路上升;投资者发现南海公司欺诈行为后,纷纷抛售股票,投资者损失惨重。英国政府以查尔斯・史内尔(CharlesSnell)对南海公司账目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没收了南海公司全部董事的个人财产,对经理进行了处罚,公司最终宣布破产③高明华.2010.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发出前,所有契约的日期以及契约当事人的名称都必须公开,否则视为发出此公开说明的发起人、董事及公司职员对认股人的欺诈,除非后者已知悉此契约①。该法案还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向股东呈递“详尽且公允”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必须经公司监事审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前10天向股东和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官员提交资产负债表副本和监事审计报告。至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②。由此可见,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的国家,开辟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先河。1844年英国的《公司法》被认为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监管的起源。在英国的引领下,西方各国也纷纷响应,积极推动本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信息披露制度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逐渐建立起来③,其中,美国最具代表性。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及层次划分早期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发展都发生在英国,后来的完善及推广实施主要在美国完成。作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最为健全的国家,美国从18世纪后期开始,历经200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一套较完备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效仿借鉴的对象。(一)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历程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期(18世纪后期)。18世纪后期的美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虽然纽约、波士顿等城市已有证券交易,但交易的大部分证券是联邦和州政府债券,商业公司股票很少④。因此,联邦和州政府对信息披露均没做统一的要求,只针对某个公司的股票和某次政府债券发行单独授予特许状,并将信息披露要求包含在特许状中。如1790年有一家沟通帕斯奎坦克河和伊丽莎白河之间的运河公司在北卡罗来纳州注册发行股票,立法机构要求其发行文件在5月1日至9月1日公开披露。此时,信息披露的要求因公司而异,但基本要求大体相同,即要求筹资者必须在股票或债券发行时做出相应披露⑤。零①余雪明.1983.证券管理法.台北:台湾译馆出版,106②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8.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8):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③高明华.2010.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④GordonJS.1988.ThePrefaceofTheScarletWomanofWallStreet.NewYork:GrovePress,18⑤孙旭.2008.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6散的信息披露制度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禁止证券欺诈为目的,虽然对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作用有限,但却为以后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期(19世纪初~20世纪30年代)。进入19世纪,美国股份公司剧增,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到19世纪中期,证券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以商业公司股票为主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伴随着监管需求的变化被确立并不断发展。此时,信息披露的监管分为行业自律和州政府监管。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看,181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例如,申请上市的公司需发布包括企业资本、发行的股票数量以及企业资源在内的完整的报表。申请能否被批准由特别委员会决定,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将被处罚。这些规范信息披露的条款使纽约证券交易所在众多证券交易所中脱颖而出,以它为代表的自律监管组织也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着陆”的主导力量。19世纪末,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行业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加强,表现为要求上市公司公布年报。从政府对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看,各州政府除继续以单独授予特许状的形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外,还通过法庭判例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19世纪末,各州开始改变过去单独授予某个公司特许状的方式,尝试就某个部门或者某类公司通过专门的管制立法。如,马萨诸塞州于1894年通过立法,对铁路公司股票发行权进行了规定,要求股票的发行必须经过铁路委员会的批准。最引人注目的政府证券管制规则是很多州相继通过的《蓝天法》。《蓝天法》于1911年在堪萨斯州通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小的投资者免受证券推销人的欺骗。这些推销人把毫无价值的、“一夜之间消失”的公司和金矿企业的股票卖给公众。结果,这些股票的背后什么财产都没有,只剩下“堪萨斯的蓝天”。由此,各州的证券法都被简称为“蓝天法”①。《蓝天法》是美国政治体系对证券市场因缺乏管制而愈演愈烈的欺诈行为作出的反应,是具有公共意识的议员们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所进行的努力②。其核心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时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相关信息③。《蓝天法》通过将执行责任落实于行政官员,以求实现对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遏制。例如,1911年,得克萨斯州首先通过的《蓝天法》,要求出售证券的厂家必须从银行专员处获得许可证,并定期报告财务状况;投资公司也要报告它们的经营计划、财务状况和所有准备在得克萨斯州销售的证券副①李稷文.2007.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97②塞利格曼J.1983.公司实情实报强制系统的历史需要.公司法杂志,(9):18~33③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参见UniformSecuritiesAct,BlueSkyLaws本①。《蓝天法》首次将公司业绩确立为美国证券交易的管制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投资银行业以及债券发行者的强烈反对,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进入20世纪20年代,《蓝天法》在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下,以实情管制取代了业绩管制,减轻了对证券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力度,失去了当初试图对证券交易严加管制的锋芒②。第三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期(20世纪30年代以后)。《蓝天法》监管力度的弱化,不可避免地产生财务信息虚假披露和投资者欺诈,最终导致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的爆发。危机过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各州的证券立法根本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良好监管秩序,必须实行联邦证券立法,成立全美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③。《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历经修改,成为美国信息披露的最高规范,对信息披露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从规范的对象看,《证券法》是对信息的初次披露提出要求,详细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而《证券交易法》是对持续信息披露提出要求,主要是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披露的内容进行规定。《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由SEC负责实施。SEC的主旨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其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公众公司与证券相关的信息得到充分和完整的披露。由此,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初步形成④。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看,这套信息披露制度只要求披露数量上重要且能够直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硬信息⑤。当国际市场不确定性凸显时,SEC意识到公司预测性信息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决策的重要性,开始关注软信息的披露问题。1977年SEC制定颁布了《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以下简称《S�K条例》);1978年又出台《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鼓励盈利预测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保护盈利预测安全港规则》。从此,信息披露制度突破了原有禁止披露软信息的框架,进入支持软信息披露的阶段。①MaceyJR,MillerGP.1991.OriginoftheBlueSkyLaws.TexasLawReview,(70):350~361Press②CarossoVP.1970.InvestmentBankinginAmerica:Ahistory.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③为确保《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的落实,美国成立了一个新的独立的集中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机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为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承担着确保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充分而公允”的信息披露职责。该委员会的委员均由总统任命,每届成员为五名,任期五年且交错离任,委员会的主席由国家总统指定④杨郊红.2005.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启示.证券市场导报,(4)⑤软信息即不直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但直接反映了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未来的预测性信息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信息披露制度对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日益显现。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在注重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开始重视市场效率,力图在严格披露责任的基础上,为上市公司减轻披露成本。经过充分论证,SEC于1980年制定了《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以下简称《S�X条例》),该条例涵盖各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形成信息披露的综合披露模式。为遏制“选择性披露”行为,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得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2000年8月,SEC又通过了《公平披露规则》①,规范了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实质性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同时也重新确立了内部交易的原则。“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证券市场监管是信息披露制度“着陆”的关键。随着美国安然、世通等公司重大财务丑闻曝光,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因监管的乏力而遭到质疑。为了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弥补监管漏洞,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并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生效。《SOX法案》是对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两部证券监管的重要法律所做的修改和补充,而且对会计行业的监督、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等诸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②。纵观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看出,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包括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监管手段的变迁。从18世纪各州政府在证券发行时授予的特许状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到20世纪初期《蓝天法》中的相关规定,再到30年代《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出台,信息披露内容不断变化。由仅允许硬信息的披露到鼓励软信息的披露,由只注重形式上的披露到越来越注重对投资者决策更有用的实质性披露,信息披露监管也由早期的无专门机构管制阶段,逐渐演变为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作用的监管体制。(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层次划分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今已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组织作用的层次分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该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选择性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有选择性地将一些重大且非公开的信息(例如盈利结果预警或对预测的盈利结果的确定)在向一般公众完全披露之前向一些特定的个人或机构(通常是指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做法②高明华.2010.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一层次,基本法律。由美国国会颁布,包括《证券法》(1933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证券法修正案》(1964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0年)、《破产改造法》(1978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证券法》从静态信息披露的角度,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初始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的颁布旨在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确保向投资者提供与为公开销售而发行的证券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如该法要求所有为公开销售而发行证券的企业,除那些特别豁免的以外,都要向SEC报送登记报表。同时拟发行证券者必须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一份包含向SEC提供的大部分信息的招股说明书①。招股说明书应包括发行公司经营业务、资本结构、股权类别、财务状况、组织结构等信息。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二,防止证券销售中的不当陈述、欺骗和其他欺诈行为。第17(a)条规定:“在销售方通过州际商业设施交易证券过程中,直接地或间接地进行欺诈、虚假陈述活动或参与这些活动,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另外,第17(b)条也规定:“在州际证券交易的广告等宣传资料中对发行人、承销人或交易人支付给自己作为报酬的证券的数额未加以全面披露的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由此来看,1933年的《证券法》是一部披露法令,在按照“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的基础上,强调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证券交易法》从动态信息披露的角度,确立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该法的制定旨在发挥以下效力,一是给证券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公开信息;二是防止证券交易所的欺诈行为和对市场的操纵行为;三是提供相应的弥补防范措施;四是管理证券市场,并控制进入证券市场的国家信贷量②。就信息披露要求而言,该法对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管部门分别提出强制性要求。如上市公司需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特殊人士取得证券的登记及公开发行人购回自身股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要参与到该法所要求的大部分报告和报表的编制和审核,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二级市场的欺诈、授权委托、公开收购要约、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制约。《证券交易法》出台后,美国国会又进行数次修正,不断完善、改进信息披露要求。1977年,美国议会针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b)节又发布一项修正案《反国外贿赂行为法案》,要求所有的公众持股公司准确而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并设计和维护一套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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