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第二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503646102
作者:约翰·亨利·梅利曼 (John Henry Merryman)
页数:176 页页

作者简介

《大陆法系》(第2版)自1969年出版发行以来,大陆法系已发生了诸多变化。在保留原书构架和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关于大陆法系正在发生的显著变化,便以新的章节予以论述。借此再版机会,《大陆法系》(第2版)也反映了第一版读者所提建议,此外,为了便于将来的研读,《大陆法系》(第2版)还更新了参考书目。在此,我要特别感谢以及对《大陆法系》(第2版)第二十章撰写所提出的若干建议。对于一般比较法文献作者的思想及深邃见解,我也表示诚挚的谢意。

书籍目录

第二版序言
译者序
第一章三大法系概说
第二章历史起源
第三章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渊源
第五章法典与法典编纂
第六章法官
第七章法律解释
第八章确定与衡平
第九章法学家
第十章法学
第十一章民法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法律活动
第十三章法院系统
第十四章法律的分类
第十五章法律职业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公法
第十九章回顾与展望
第二十章大陆法系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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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内容概要

约翰·亨利·梅利曼,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美国斯坦福大学斯韦策荣休讲座教授及艺术系荣休教授。纽约大学法律科学博士及法学硕士,圣母大学法律博士。1953年起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960年起任教授,1971年起任讲座教授。1980年起兼任斯坦大学艺术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法学及艺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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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6条)

  •     我看到很多人对此书的较高的评价,也听老哥说这是一本学法的人的必读书。但是真痛苦啊,我还是没有读完,虽然那读完的一半,我都比较认真地做了笔记。翻译是一个问题,绝对是一个问题,那种长长的修饰的句子,让我晕。还有就是体系的枯燥,知识的枯燥。怀疑自己能不能吃得了法律这行饭。
  •     历史分析和“非典型性”作者在序言中明言,本书是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所写,因此文风平易、内容浅显、结构也相对松散,可读性较强。但作者作为经过专业学术训练、深厚学术素养的普通法系资深学者,本书依然充分体现出了基础的也是重要的学术态度和研究方法,值得学习。本书的精华在于其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而张力则在于对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把握,即“非典型性”问题。作者认为共同的历史渊源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因素,而各国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则是派生的表象。基于这样的认识,历史分析成为作者采用的基本方法。作者在第二章用一章的篇幅集中讨论了大陆法系的历史起源,在其他各章中也广泛以具体历史情形和历史变迁为论据,如第六章论述对大陆法系法官权力的限制时,指出了法国法官因大革命前的贵族性和革命中的反动性而成为革命对象;第十章论述德国法学的方法时强调理性主义的影响,论述其内容时则强调19世纪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等等。第二章中,作者对罗马私法的几度荣枯做了精彩的描述,查士丁尼大帝制定《国法大全》时恢复罗马法古老光荣与辉煌的雄心;帝国衰落欧洲陷入野蛮时代后罗马私法的衰微;欧洲人再次控制地中海欧洲振兴时,意大利人出于对神圣罗马帝国荣光与法统的坚持,开始在大学里研究《国法大全》,波伦亚这座小城也因此成为欧洲法学的中心,成就了注释法学派的辉煌,奠定了中世纪欧洲共同法的基础;随着现代民族国家崛起,共同法的权威被废弃,其内容和制度则被国家法继受;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地位的确立,最终使罗马私法因此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渊源之一。作者声称不应呆板地看待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并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而是由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组成的。作者宣称无意考察具体国家的具体制度,而把眼光放在对大陆法系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事件和思想流派。但在进行这种考察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某些国家具体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这类(值得指出的是,考虑到罗马私法和注释法学派的深厚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对共同法的巨大影响,中国学者或许由于语言障碍或许由于对近代意大利的不振的轻蔑而忽视了对意大利法制史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这种致力于展现大陆法系共同渊源的努力不可避免地导致身处某一具体大陆法系国家的读者产生似是而非的困惑感。为缓和这种张力,作者多次采用“典型性”和“非典型性”这一组含义不明的表述,而法国、德国竟然成为“非典型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使人如坠云里雾里。其实所谓“非典型性”,是基于存在理想典范的大陆法系制度的假定而言,而所谓的理想典范不过是一些抽象的共同特征。而事实是法德两国作为大陆法系中居主导地位的国家,它们的法律制度除去所谓大陆法系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各自大量而鲜明的特点,且各自的特点都得到充分发展,形成了成熟的法律制度。由于德法两国在历史上确立的对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国家的广泛影响,它们的共同特征成为大陆法系基础,各自的特点则使它们成为大陆法系的两极,其他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拉丁美洲、亚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则被认为受到这两极的影响,处于中间的某个位置。 分权及分权与制衡本书虽然名为《大陆法系》,但对于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精华的民商法,作者仅做了一般性地介绍。作为一位美国学者,作者最关心也是最擅长的仍是对于司法制度的分析。作者在“分权和分权与制衡”范式下对大陆法系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及权力进行分析,这一分析渗透于本书的各章之中。在“分权和分权与制衡”的范式下,作者首先强调了所谓大陆法系一般民众观念或正统法学观点对三权分立控权模式近乎机械的信仰与执着,与之相对的则是作者所出身的英美法系的分权与制衡控权模式。作者回顾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和司法贵族在法国大革命中所处的反动地位,指出三权分立控权模式突出立法权而控制司法权的传统,即所谓法国思想家们先主张三权分立,以防止司法对立法权的僭越和对行政权的横加干涉,然后再改造司法制度的策略,使人豁然开朗。这使人不禁想起美国杰斐逊时代,联邦党人与激进的民主党人政争失败后,以法院系统为堡垒保存政治势力,并在马歇尔大法官的带领下积极扩权与行政机关抗争,确立美国最高法院权威,奠定分权与制衡控权模式的历史。三权分立控权模式在大陆法系的确立,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后果。其最集中的体现是把法律理解为“典型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的结合,法官适用法律则是查明案件事实,抽象出对应的“典型事实状态”以确定法律后果的过程。由于法官不得立法,立法者应为司法者提供完整、清晰、一致的法律,法典编纂因此成为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法典编纂所要求的大量、集中、专业的智力劳动又催生了法学家阶层的崇高地位。在立法有不明确或有矛盾的情况下,为防止法官通过选择性适用法律立法,设立了上诉法院对法律适用作出审查,确立了审级制。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迅速变迁,“典型事实状态”与客观情况相比越来越抽象,不得不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集中立法的立法机关无法胜任此项工作,对三权分立控权模式产生了挑战。对此,虽然在理论上仍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但实践却不得不对现实作出回应。出于英美法的背景,作者把传统三权分立原则确立的理念概括为法的“确定性”,而以衡平法为参照,把大陆法系中法官获得的自由裁量权,称为衡平因素。作者在第八章“确定与衡平”中通过两大法系的对比,对大陆法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衡平因素进行了考察。在英国,衡平法是伴随着独立的衡平法院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衡平法院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是作为国王的替身参与司法工作,拥有最高的正当性和权威,因此被认可具有所谓“固有的衡平权”,即其无需依据任何法律或个人的授权而当然具有直接根据公正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又由于遵循先例原则,这种裁判权事实上就是立法权。因此,准确来说,两大法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官是否有或有多大的立法权、法律解释权或自由裁量权,而是英美法系法官此种权力的固有性。除了此种意义上的区别,为应对类似的社会现实,大陆法系日益与英美法系趋同,引入了越来越多的衡平因素。作者举出的在大陆法系引入衡平因素的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通过在民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通过立法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
  •     只是小结了前几章。。 另外觉得译者水平不错。第一章 法系法系有三,大陆、普通、社会主义。“法系”非“法律制度”,后者指一国的法律规范、程序、机构,各国都不同,但因为内在原因,如法的性质、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法律制定适用研究的方法造就了法系,与文化相连。普通法系起源于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后因大英帝国的殖民而在世界普遍出现;而大陆法系滥觞于公元前450年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社会主义法系起源于十月革命,认为前述都是以表面公正实质剥削无产阶级额。然苏俄包括后来囊括的一些国家之前都适用大陆法系。世界上仍存在其他小范围的法系,如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以及地域的土著法系。第二章 历史起源最古老的部分来自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编纂的罗马法。《法学阶梯》前3篇人法、物法、债法构成其基本内容,因此被一些普通法学者称为“civil law”。《国法大全》编纂后,查士丁尼皇帝认为光凭法典不需要其他任何的注释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还烧毁其他法学家的论著(多则乱)以完全独用该法律。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该法典渐渐遭弃。文艺复兴开始时,始于意大利波伦纳开始“罗马法的复兴”。产生注释法学派,罗马私法和注释法构成欧洲共同法。第二个组成部分为天主教会的教会法,为其自身管理和调整教徒的权利和义务而设定,并与世俗法平行,虽然有合一的趋势,如教会法院审判家庭财产方面的案件。随着各国对共同法的继受,开始产生一种区分和保存自身传统的愿望,因而本民族法律的发展可以看作是各国地方法律制度和罗马私法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结合。第三个组成部分为商法,由商人创造并摈弃前两者,商业需要和商人利益才是根源。基于同业公会,在沿海地带所发展的商法成为国际法,甚至渗入抵制罗马法的英国。最后在十八十九世纪被编纂为商法典。第四章 法律渊源民族主义的兴起,建立有效集中的政府制度的要求(不文明低效并分散的封建制度的腐朽无力);主权概念的诞生(为限制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革命后国家实证主义的兴起,法律权力源自于国家本身,国家拥有绝对权力。英国不然,原因有二,一为英国革命的温和性和渐进性,二为在英国,普通法仍起到积极作用,没有受到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的干扰。国家实证主义对立法权完全的垄断,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创制法律,互相的契约或规章只有得到国家承认并保护其实施时才有法律效力。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严格区分司法权和立法权,立法机关是唯一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政府部门,只有其才能反映人民意志。惟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才是法律,其可以授予行政机关适当立法权。刚性宪法的产生打破了法律大于法规大于习惯法的一般效力秩序,宪法占在最前面,由于让法院决定一项法律有悖于宪法因而无效与权力分立原则违背,因而建立了宪法审查机关。一些国家赋予公民对于宪法的创制权和公决权,并且国家在一些国际组织中把主权托付给这些组织的倾向,冲淡了传统的法律渊源理论。普通法并非某个历史阶段中企图自觉创制或更新的革命思想的产物,而是一系列杂乱的法规、判例和习惯的混合,其效力在实践中并无次序之分。第五章 法典与法典编纂法典的数量和权威并非区别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有效标准,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典比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更多。关键在于法典编纂的目的与观念。大陆法系倾向于一种革命性的对之前法律的颠覆(吸收其中良性部分),并在之后的法律实践中完全适用该法典,在《法国民法典》中尤为突出,实则是一种理想化(国家主义的影响,废除所有旧法就能建立新的社会以便使民族国家复兴;盲目的理性主义,从自然法为基础可以获得一种满足新社会和新政府所需要的法律制度;革命的目的是使法律专家丧失其作用,并为消除法官以解释为幌子来制定法律干预政府,取消其解释的权力;《普鲁士民法典》有1万6千多条)。而德国不然,在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带领下,试图从近代德国法律史中找出属于德国的拥有民族特性的法律原则和固有制度,不抱有创造出完美的法典的愿望,但仍试图建立最完整的法典。

精彩短评 (总计45条)

  •     。。。这本书翻译的算好的,而且其实是入门书呢,也许你只是不喜欢法理学。你可以抽出上厕所的时间每次看一章,呵呵
  •     内容易于理解,但又不失深度,翻译得很棒,完全没有阅读障碍……发现以前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分太偏差了……大陆法系——法学家的世界,普通法系——法官的天堂……
  •     不愧为美国法学家的作品,读来深受启发,对三权分立有了更多的认识,原文应该更棒,糟糕的翻译与大量的错别字简直给原著抹黑。 一天之内看完还是脱不了泛读与求快的窠臼,有时间再看一次,温故而知新,大一太忽略这本书了,傅礼白老师的推荐还是不错的。
  •     没读懂所以没读完
  •     看的是西政法制史教研室1983年的版本,书看起来暗黄得像古董。改变了我以往很多的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片面认识。两大法系在司法程序上的重大差异,并不在于两种法院实际上在做什么,而在于它们各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习俗观念要求法院应该做些什么。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的,因而法官地位高,而在大陆法系,法官被视为一种由法学家和立法者设计的法律机器的操作者,扮演着次要作用
  •     小小的本子,大大的智慧!
  •     想写一个和沃森的作品之比较,虽然同是论述大陆法系的经典,但实际上区别很大,甚至是很尖锐,沃森很强烈地认为大陆法系的发展在于法律职业者的努力,而普通法则是斗争的产物。梅里曼则不这么尖锐,他坚持一种多元和开放的态度,认为大陆法系的发展是罗马法、教会法、城市法、近代革命以及职业者的综合产物。
  •     实际上是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对比。有的章节对于普通读者来说非常晦涩,读来完全不知所以。对于目的在于形成两大法系的基本概念的读者来说是不错的选择。
  •     独到的见解,但有时也有不妥的地方。
  •     这本书还是我的法理学老师推荐的,并且期末考试也作为论文的必读书目指定了。确实是非常好的一本书,深入浅出。一直以为外国法制史是法学学生必须重视的一门课,而这本书,则是帮助解读法制史的佳作。
  •     带有明显自然法系视角的讲大陆法系的书
  •        历史分析和“非典型性”
       作者在序言中明言,本书是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所写,因此文风平易、内容浅显、结构也相对松散,可读性较强。但作者作为经过专业学术训练、深厚学术素养的普通法系资深学者,本书依然充分体现出了基础的也是重要的学术态度和研究方法,值得学习。本书的精华在于其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而张力则在于对大陆法系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把握,即“非典型性”问题。
       作者认为共同的历史渊源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因素,而各国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则是派生的表象。基于这样的认识,历史分析成为作者采用的基本方法。作者在第二章用一章的篇幅集中讨论了大陆法系的历史起源,在其他各章中也广泛以具体历史情形和历史变迁为论据,如第六章论述对大陆法系法官权力的限制时,指出了法国法官因大革命前的贵族性和革命中的反动性而成为革命对象;第十章论述德国法学的方法时强调理性主义的影响,论述其内容时则强调19世纪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等等。第二章中,作者对罗马私法的几度荣枯做了精彩的描述,查士丁尼大帝制定《国法大全》时恢复罗马法古老光荣与辉煌的雄心;帝国衰落欧洲陷入野蛮时代后罗马私法的衰微;欧洲人再次控制地中海欧洲振兴时,意大利人出于对神圣罗马帝国荣光与法统的坚持,开始在大学里研究《国法大全》,波伦亚这座小城也因此成为欧洲法学的中心,成就了注释法学派的辉煌,奠定了中世纪欧洲共同法的基础;随着现代民族国家崛起,共同法的权威被废弃,其内容和制度则被国家法继受;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地位的确立,最终使罗马私法因此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渊源之一。
       作者声称不应呆板地看待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并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而是由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组成的。作者宣称无意考察具体国家的具体制度,而把眼光放在对大陆法系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事件和思想流派。但在进行这种考察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某些国家具体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这类(值得指出的是,考虑到罗马私法和注释法学派的深厚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对共同法的巨大影响,中国学者或许由于语言障碍或许由于对近代意大利的不振的轻蔑而忽视了对意大利法制史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这种致力于展现大陆法系共同渊源的努力不可避免地导致身处某一具体大陆法系国家的读者产生似是而非的困惑感。为缓和这种张力,作者多次采用“典型性”和“非典型性”这一组含义不明的表述,而法国、德国竟然成为“非典型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使人如坠云里雾里。其实所谓“非典型性”,是基于存在理想典范的大陆法系制度的假定而言,而所谓的理想典范不过是一些抽象的共同特征。而事实是法德两国作为大陆法系中居主导地位的国家,它们的法律制度除去所谓大陆法系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各自大量而鲜明的特点,且各自的特点都得到充分发展,形成了成熟的法律制度。由于德法两国在历史上确立的对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国家的广泛影响,它们的共同特征成为大陆法系基础,各自的特点则使它们成为大陆法系的两极,其他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拉丁美洲、亚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则被认为受到这两极的影响,处于中间的某个位置。
      
       分权及分权与制衡
       本书虽然名为《大陆法系》,但对于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精华的民商法,作者仅做了一般性地介绍。作为一位美国学者,作者最关心也是最擅长的仍是对于司法制度的分析。作者在“分权和分权与制衡”范式下对大陆法系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及权力进行分析,这一分析渗透于本书的各章之中。
       在“分权和分权与制衡”的范式下,作者首先强调了所谓大陆法系一般民众观念或正统法学观点对三权分立控权模式近乎机械的信仰与执着,与之相对的则是作者所出身的英美法系的分权与制衡控权模式。作者回顾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和司法贵族在法国大革命中所处的反动地位,指出三权分立控权模式突出立法权而控制司法权的传统,即所谓法国思想家们先主张三权分立,以防止司法对立法权的僭越和对行政权的横加干涉,然后再改造司法制度的策略,使人豁然开朗。这使人不禁想起美国杰斐逊时代,联邦党人与激进的民主党人政争失败后,以法院系统为堡垒保存政治势力,并在马歇尔大法官的带领下积极扩权与行政机关抗争,确立美国最高法院权威,奠定分权与制衡控权模式的历史。
       三权分立控权模式在大陆法系的确立,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后果。其最集中的体现是把法律理解为“典型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的结合,法官适用法律则是查明案件事实,抽象出对应的“典型事实状态”以确定法律后果的过程。由于法官不得立法,立法者应为司法者提供完整、清晰、一致的法律,法典编纂因此成为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法典编纂所要求的大量、集中、专业的智力劳动又催生了法学家阶层的崇高地位。在立法有不明确或有矛盾的情况下,为防止法官通过选择性适用法律立法,设立了上诉法院对法律适用作出审查,确立了审级制。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迅速变迁,“典型事实状态”与客观情况相比越来越抽象,不得不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集中立法的立法机关无法胜任此项工作,对三权分立控权模式产生了挑战。对此,虽然在理论上仍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但实践却不得不对现实作出回应。出于英美法的背景,作者把传统三权分立原则确立的理念概括为法的“确定性”,而以衡平法为参照,把大陆法系中法官获得的自由裁量权,称为衡平因素。作者在第八章“确定与衡平”中通过两大法系的对比,对大陆法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衡平因素进行了考察。在英国,衡平法是伴随着独立的衡平法院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衡平法院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是作为国王的替身参与司法工作,拥有最高的正当性和权威,因此被认可具有所谓“固有的衡平权”,即其无需依据任何法律或个人的授权而当然具有直接根据公正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又由于遵循先例原则,这种裁判权事实上就是立法权。因此,准确来说,两大法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官是否有或有多大的立法权、法律解释权或自由裁量权,而是英美法系法官此种权力的固有性。除了此种意义上的区别,为应对类似的社会现实,大陆法系日益与英美法系趋同,引入了越来越多的衡平因素。作者举出的在大陆法系引入衡平因素的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通过在民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通过立法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
      
  •     好书,作为国外的课余著作,在国内是研究生精读,汗一个,不过见解独到,笔法公允~
  •     ~
  •     已经不再出版的经典,虽然是通过老师布置作业的方式来阅读的这本书,但是还是因此以此书结缘!
  •     我的厕所书。。自从有了这本书我天天盼着内个蹲坑啊。。真的
  •     通俗易懂。
  •     并不是很清晰,可能是由于大陆法系的复杂性吧。而且应该直译为《大陆法系传统》为宜。
  •       我看到很多人对此书的较高的评价,也听老哥说这是一本学法的人的必读书。但是真痛苦啊,我还是没有读完,虽然那读完的一半,我都比较认真地做了笔记。
      翻译是一个问题,绝对是一个问题,那种长长的修饰的句子,让我晕。
      还有就是体系的枯燥,知识的枯燥。
      怀疑自己能不能吃得了法律这行饭。
  •     尽管从本书原版问世至今,大陆法系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本书中所论述的渊源、理念、传统和成见,依然富有借鉴意义。以为新近的发展能够很快抛弃过去,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妄想。另整体翻译尚可,民法理论和法律活动两章,有些术语翻译有问题。
  •     有欠深度,翻译偶尔有小错误
  •     : D908/4926
  •     短小浓缩,内容充实。有些地方翻译有些生硬。
  •     严格意义上第一本法学著作---了解各大法系渊源发展分类什么都很不错---就是翻译微坑爹了 sign---幸好不长 不长
  •     书不长,却对比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方方面面,对比的很清晰,本书适合对普通法系有所了解的人来阅读。可以作为了解大陆法系的入门书籍。
  •     这么多年以后再读,终究是长进了。
  •     值得一读。
  •     两大法系中的法律职业群体的角色和命运是不同的,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一个松散的块状结构,彼此之间界限分明:大陆法系的法官集团往往只是机械的执行法律程序,没有过多的个人发挥空间,因此很难有真正崇高的地位,而英美法系的国家诞生了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大法官,他们的能动性也促进了本国立法的进程。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创造了精细严密的概念体系并加以解释,这也是大陆法系鲜明的特点,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则显得尤为的“悲催”,一般要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训练才能入行,而且进入领域之后选择的空间也非常狭小。
  •     两大法系渐趋融合,的确是唯有变化是永恒。
  •     阅读的过程很愉快。书很薄,内容却很丰富,可以对大陆法系有个概括的了解,同时也对理解英美法系有一定帮助。第一次接触这本书,是偶然在学校的图书馆里看到,似乎是很早的内部资料,都没有出版社的。借到后一口气读完了全书。后来,法律出版社重新出版了这本书,毫不犹豫地买了回来,又看了一遍。
  •     大学帮人写论文时读的,法理学启蒙书
  •     入门必读。
  •     可以大概的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与原因
  •     普通法学者对于大陆法系的大批判。
  •     作为一个美国法学家,梅丽曼以外者的视角审视大陆法系,内容简易,纠正了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认为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只是成文与判例差异的认识。本书并没有笼统概括,而是由历史渊源,法律程序,法官律师等职业职能等一一剖析二者差异,使读者更深层次认识大陆法系。
  •     理解普通法系的必读书
  •     注意到大陆法系的丰富性。注重辨析法系内部,各国在历史、理论和实际运用上的差异。反而用以比较的英美法系,稍显简化了,更多以美国式经验去直接参证。
  •     这本书的翻译没那么糟糕吧。我觉得还蛮顺的。作为学习的入门书,蛮合适的。
  •     入门级,本科新生法学绪论课堂读物。英美法系学者引介大陆法系,也不能说是批判
  •     适合法学入门者。
  •     比較法的普及作品。 挺適合業餘的你。其實我也看著舒心
  •     客观公允。学术无国界。
  •     要不顾培东老师能成事呢,看看人家上学期间学习的主动性和严谨性,水到渠成。
  •     入门类。1.从一个英美法系的作者来看大陆法系的特点与局限,才知道课堂上的知识不是理所当然的,在世界的另一头有着对法律有完全不同的认识和实践的人们。 2.而中国的情况可以对比着经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又有不同。 3.此书虽小,但对于我来说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浓缩充实,看完
  •     翻译的还不错~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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