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出版社:商务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100074216
作者:罗斯科·庞德
页数:85页

作者简介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对一下4个方面进行的介绍: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文明和社会控制第二章  什么是法律?第三章  法律的任务第四章  价值问题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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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内容概要

作者:(美国)罗斯科·庞德(Pound.R.) 译者:沈宗灵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城市街道上绕大弯行走,以免在靠墙边行走时,会有一个暴徒伺机杀死他。我们的日常生活就以有不受故意袭击的自由为前提。还有,这也是一个假设,一个文明社会的法律前提,即:凡是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其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使其他人有遭到不合理损害的危险。所以当我们穿过街道时,可以合理地期望不会有人不顾红绿灯的交通管理规则而开车撞到我们身上来。再有,共同集体的道德感和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要求人们信守他们的诺言。人们将实现由于他们的诺言或其他行动而合理地形成的合理期望,这一点也是一个法律前提。所以当你早上借给你邻人一角钱车费,你就可以合理地期望,在你下一次遇到他时,他就会还给你那一角钱。所有这些合理的期望都为法律所承认和83支持。所以你就有了人身安全和收回一角钱的一种法律权利。但是这只是用常识的方法来说明了事实。法律从已经形成文明生活中各种假说的经验当中取来某些观念,并给它们盖上法律权利的印记。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方面的问题,自从希腊的主张社会控制的哲学家们最先提出后,一直为人们所争论。希腊哲学家们并不议论权利问题,这是事实。他们议论的是,什么是正当的或什么是正义的。但是罗马人却以法律,即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的系统适用,来支持凡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而这就引到权利的观念上来了。所以,希腊人在当时所考虑的是事情的症结,即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要求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我们可以感到一个主张应当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障,于是称它为一个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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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5条)

  •     罗斯科·庞德,是一位或多或少继承了功利主义法学、历史法学、目的法学乃至分析法学等流派观点与方法,并开创法社会学(社会法学)滥觞的活跃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前半叶的法学家。他的法社会学主要理论如今已然潜移默化地融入到现代法学乃至法律的精神之中这部基于作者1941年印第安纳大学演讲而形成的小册子,实乃全面反映罗斯科·庞德法学思想精华的最为简练的著作,如贾维亚特里维诺所言:也许除了此书,庞德所写的其他作品都不能用如此小的篇幅(in one small package)来更好地传达他的整体思想。庞德在他大量著作中不断陈述的许多基本主题(尽管从不同的角度)都保留在这本小书中。这些主体是:法律的题材(subject matter)和范围、法律史和比较法、法律的本质、法律和道德、社会法学、法律基本原理、工程理论、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评述(survey)。本文试图通过对本书经典语句的摘录,以及个别概念的概括,“妄自”在本文简要展现这位法社会学开山鼻祖的主要观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地控制。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如果人们必须随时武装自己并经常害怕受到攻击;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加上,即: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但是,如果没有对物质自然界已经达到的那种控制,今天生活在世界上的庞大人口也就不可能存身了。因而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庞德以对文明社会的两大支柱的论述为其“社会控制理论”奠定基础,他认为对外在自然物质界的控制与对内在人类社会的控制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的基础。这种“内在控制”的体现,正是“社会规范”,也即“法律”的“属概念”,庞德的这一论点将“法律”所从属的“社会规范”与文明维持本身形成了联系,从而为“法律”本质的合理性解释,提供了一条更加有逻辑性的路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在像希腊城邦那样先进的文明中,人们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一切看作一个整体;我们应该说,现在我们成为法律的这一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这些手段。这段话的论述直接挑明了“社会控制”与“社会规范”的一体两面性,并从法律史的角度,以一种近乎亨利·梅因的在论述古代罗马与英格兰的“家庭”与“财产”在语词上相重合时的风格,指出较早的古达法中不同社会规范的混沌状态。这句话也有助于我们从中国法律史角度理解周代“礼”的含义。经过本书第一章中庞德对于文明社会与社会控制的学术回顾与基本论述,庞德的进一步论述以“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的是什么(本体论)、干什么(方法论)、为什么(价值论)结构展开。一、法律的本体论对于法律是什么,庞德认为,法律是一个可以用社会控制观念统一的包括如下三个层次的社会规范:1.秩序:通过系统性使用政治组织社会强制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2.依据: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指示3.过程:依照权威性指示维护法律秩序的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司法与行政过程其中,关于依据,庞德提出了三个要素:1.具有权威性的法令2.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3.关于社会秩序的公认的权威性理想不论法律秩序的任何正当权威的基础是什么,它却仍在继续发生作用,而且我还认为,因为它正在履行着(而且很好地履行着)排解和调和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求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使我们得以在这个秩序中维护与促进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终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这个任务,就会产生服从的习惯,而正是这种习惯使对那些需要强力的人采取强力成为实际可能。法律的三层次互相影响,并通过依据的三要素获得合理性解释,而这三要素的合理性则来源于人类对于社会控制的需要。换句话说,无论“具体的法律条文”在法律史的次次制度与思想变革中经历了怎样的价值追求变迁,“抽象的法律”本身以其“自身运行”而持续地提供基于合理性的权威性。然而,法律的有效运行仍旧面临如下局限,也即“徒法不足以自行”:1.决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无法直接而现成地被提供,有伪证风险2.很多在道德上很重要的义务难以捉摸,以至于无法在法律上予以真切执行3.追溯损害原因和确定因果关系时难免牺牲个人隐私与不善交际者的利益,甚至因此被抵制4.非物质利益损害无法用金钱赔偿得到切实补救,却又不得不依赖金钱赔偿5.法律的切实执行需要依赖每个人以超越个人利益的立场来切实执行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前述五点局限,都需要宗教、道德、教育的配合,方能克服,这一论点实乃如今救助制度、矫正制度等之滥觞,也是宗教、舆论仍旧为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原因。二、法律的方法论我们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认为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我们认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完成对法律的定位后,庞德开始对法律的任务进行论述。法律的根本精神:正义,他从这里入手,结合边沁&奥斯丁的论述与耶林的论点,将“正义”与“利益”联结起来,将“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发展为“最高效节约地满足人类需求”。从而打开一条理解“法律之任务”的新思路。法律发现这些利益迫切要求获得保障。它就把它们加以分类并或多或少地加以承认。它确定在什么样限度内要竭力保障这样被选定的一些利益,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已被承认的得益和通过司法或行政过程来有效保障它们的可能性。在承认了这些利益并确定其范围后,它又定出了保障它的方法。它还为了下列目的而规定各种价值准则:为了确定哪些利益应予承认,为了确定保障各种被承认的利益的范围,以及未来判断在任何特定场合下怎样权衡对有效法律行为的各种实际限制。法律的任务就是:①发现需要保障的利益②对需要保障的利益予以梳理③承认切实需要保障的利益④确定所承认利益的限度与范围以免互相冲突⑤确定保障所承认利益的方法与价值准则⑥对具体情况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与裁决我们也不断地遇到各式各样的重叠和冲突,而且必须加以调整。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必须将这一范畴中的每个项目和许多别的项目摆在一起来加以估量,而不能容许其中任何一个项目达到最充分的程度,不然就会损及整个范畴。当人们被赋予权力时,他们就会倾向专横。法律从一开始就设法压抑这种倾向。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以赛亚·伯林所主张的“消极自由”概念的影子,也即对利益(自由享受正当权益)的范围进行限制,不把任何一个利益扩张到“专制君权”那样充分的地步。同理的是,庞德也基于此解释了制约权力的理由。可见,庞德之所谓社会控制,存在制约私权利与制约公权力两个面向,这一论点显然已经贯彻到现代法理之骨髓,实乃学法懂法过程中必不可缺的一大基本意识。然后,庞德对法律的基石概念“jus”(权利、正义)予以学术分析:1.罗马法的“jus”:①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②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力;③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④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与资格2.托马斯·阿奎那的“jus”:正当要求3.十六世纪的“jus”:正当的权利、法律的权利4.十七世纪的“jus”:自然权利5.格老秀斯的“jus”:理性人的道德品质6.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jus”: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利、免受干扰的条件7.霍姆斯的“jus”:政治社会组织对行使一定自然权利的允许8.十九世纪的“jus”:正当的要求得到法律的保障9.耶林的“jus”: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而后立马概括出上述观点里所体现的七种“jus”:1.被承认的、被划定界限的、被保障的利益2.保障被承认、被划限的利益的工具3.政治社会组织认可的强制力(强制力)4.设立和改变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形成权)5.在限度内不受干扰的自由权6.紧急情况下的特权7.伦理意义上的正义并且紧随其后,提出了对于“权利”概念的两点注意:1.一个利益可以为一个法律权利之外的权利所保障(其他社会规范所承认的“正当性”)2.一种利益可以同时用各种不同方式加以保障(权能)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要履行的某种职能。不能容许他不去履行这种职能,因为如果他不去履行,就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所以他所做的违反这种职能的每一个行为都要受到压制,而他为了实现这种职能所做的一切都受到保护。如果说,法律和权利是一个一体两面的事物,那么“法律”是其中的社会面向,权利则是其中的个人面向。庞德通过对权利概念的厘定,进而将其社会控制论与个人职能相联系了起来,并由此解释了个人的社会性。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这句话将庞德在第二章与第三章的论述相衔接了起来,所谓理性,无非建基于对于不同利益的合理分析之上方能充分谋求的,所谓设想的正义,恰恰是最为根本而原初的法律依据。所以此话,精当地表达了:以理性的整体利益方案为基础、以普遍的正义(合理利益)理想为目标的法律方法论,并进一步为第四章的法律价值论提供了引子。三、法律的价值论对什么是合理的加以规定的法令是没有的,企图制定这样一个法令也是不合理的。结果,合理性就必然要看它是否符合于权威性的理想。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如果在有些时候和有些地方,这些价值准则是或多或少无意识地被树立起来的话,那么由于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们的出现,这些准则就日益获得了系统的发展和制定,并日益与文明社会中的各种生活假说发生关系。在每一种场合,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庞德非常务实地指出了法律价值论的困难性与不可回避性,他并没有试图效仿以往的价值发明者那样,试图通过一定的“合理”解释就发明一个神圣的价值追求,而是在第四章开篇便指出了这种价值(社会理想)的时代性、地域性、具体性,在没有把话说满的前提下展开自己的论述,此乃长者风范。在提出自己的价值论之前,庞德梳理了以往所追求过的法律价值:1.神圣的道德秩序2.效力普遍而颠扑不破的纯粹理性秩序3.某一具体历史时期实在法和法律制度的理想说明4.文明社会的生活经验凝聚的历史秩序5.保障每个人在最大限度运用其意志的自由秩序6.经济学角度阶级斗争理论推论出的价值准则7.最大限度满足物质需要8.法官和行政官员的心理冲动秩序9.对掌握政治组织社会权力者的强力制约10.单独的判决与行政决定本身而后,庞德呼应了前两章对于“法律的依据”、“利益与正义”的论述,提出了自己对于实际存在过的法律价值的分类:1.来自经验并促动经验的能调整冲突或重合的利益且无损于整体利益方案的妥协2.以一定时间或地点的文明形成的法律定理3.关于法律的公认的权威的应然性观念再然后,庞德根据上述“三价值”,提出了一些可以被普遍认同的文明社会所应有的“定理”:1.安全:人们不会受到他人的故意侵犯2.物权:人们为了享受利益可以控制他们所发现、占用、收获的东西3.善意:人们能够在交往中获得他人的善意行为(遵守承诺、合理期待、实现约定、不当得利返还)4.适当:人们应当在自身行为中注意不给他人造带来引发不合理损害的危险5.审慎:持有并使用广义危险物品的人有义务约束该危险物品6.保障:个人的不幸将通过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形式由整个社会分担四、总体升华在第四章的后半部分,庞德对已经讨论到的价值问题,结合前三章的理论,进行了总体性的升华型论述,也即“结辩陈词”。一种文明的理想、一种把人类力量拓展到尽可能最高程度的思想、一种为了人类的目的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进行最大限度控制的立项,必须承认两个因素来达到那种控制:一方面是自由的个人主动精神、个人的自发的自我主张;另一方面是合作的、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如果我们想要保持对自然和本性的控制,使之前进,并流传下去,那么对这二者就不应该加以忽视。庞德在这里将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分别换做“自由竞争”与“组织合作”,是基于本文法律本体论与方法论基础上的综合论述,将文明社会的两大基石的内在精神点明,并指出了(工业化以来)法律的合作性对于自由本身的良性维护。罗马法学家在公元初的两个半世纪中所完成的许多调整已经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并经历了各式各样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变革,而在今天通行于全世界。这里至少存在着一种有利于消灭或减少阻碍和浪费的工程学价值。威廉·詹姆士认为,凡是以最少的牺牲予人类要求以最大效果的东西,都具有一种伦理的价值。渊源于罗马法学家理论的近现代法律,其伦理意义的价值(也即“正义”),主要在于其通史性的秩序润滑作用,能够不断做到更加高效地维持文明社会的运转,这种不论政权是谁的工程学价值之存在,便是现代法律的合理性所在,也是现代法学足以自豪的基本价值所在。我们必须注意同其他各门社会学科进行合作的运动,注意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控制过程的一部分来进行的研究,这是二十世纪社会学法学研究的基本点。这句话所揭示的方向,便是社会法学这一学术方法的精神所在。这两个注意的指出,可谓学术理路的“开山”宣言。法院必须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这句话则是对于司法实践中枢(法院)的基于全书论述的方法论指点。
  •     想以最后一段话来作总结:法律秩序在社会秩序稳定下来之前还不能停顿下来。只有社会秩序稳定了,相应的法律假设才能被承认和被制定出来,从这些假设中推论出来的原则才能被公认为解决争端的权威性指示。在这个期间“法院”(在我国应当理解为立法机关)必须像过去一样,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庞德的书完成于1930、40年代,坦白的说大部分我都读的似懂非懂,但最后的一个结束语却让人深思。我的理解中国的社会秩序还存在不稳定的情况,还有许多人蠢蠢欲动的想改变自己的阶层,还有许多人可能被动的被改变了。人心躁动的年代,很难产生法律秩序。大部分法律都是东一块西一块,无序可言。想起《罗马人的故事》中,罗马的开拓者们设定的一整套政治制度也是经过了好久才能把贵族与平民整合在一起,也就只好呵呵了。
  •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代表,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他曾于1916年至1936年长期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包括詹姆斯(W.James)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Oiiver W. Holmes)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美国社会学家沃德(I.F.Ward)和罗斯(E.A.Ross)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等学说也对庞德的学说产生了很大影响。 庞德一生著述颇丰,其中1942年发表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最早是他在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期间所作的一篇专题讲座的讲义,虽然篇幅十分短小,但内容却相当精炼,它集中阐释了庞德社会学法学的精髓——社会控制理论与利益学说,为我们一窥其博大的法学思想提供了一个简明的范本。一、对文本的解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促进和传送文明” 。第二章解释了“什么是法律”。庞德指出历史上“法律”曾有三种不同的意义,这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于是他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然后他还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最后得出结论——社会上光有法律还不够,它还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在第三章中,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就是实现正义,而正义是指“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 ,这就引出了他的利益学说。最后在第四章“价值问题”之中,庞德提出了法律的价值尺度,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了著名的“文明社会的法律假说”。以上是对文本作一个简要的脉络梳理。从中可以看出,庞德的论述逻辑严密、层层推进,对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任务这些在法理学中最基本又最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他独到的见解。让人不得不佩服这位法学大家的功力。以下将详细论述书中出现的思想与理论,并试图作一番评论。二、法律的概念“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一直是个富有争议的问题,西方各法学流派都力图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来解释法律的概念。因此,由于观察角度的不同,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让大家普遍接受的结论。当然,这又不仅是因为有着个人、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还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种极其复杂的文化现象。在庞德看来,这一问题之困难的根源在于存在着三种完全不同的东西都使用了“法律”这一名称。即法律这一概念其实有三种意义,而人们却都试图以其中一个为根据来阐述所有这三者。这三种意义分别是:(一)法律秩序法学家们所称的“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法律秩序是法律的最初表现形式,它随着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出现而产生。在原始时期,它通过氏族内部的各种习惯如血亲复仇来调整。在中世纪则通过宗教规范。当社会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力量来实施法律时,就需要一套权威性的审判规程作为当事人、法官和律师的行动指南,于是就产生了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 至于“法律秩序的权威渊源是什么”,庞德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直接的实际渊源可以从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中去找;最终的实际渊源就是自由人民的同意或服从习惯;而最终的道德渊源在古典理论看来则是正义。但庞德最后认为,要想在强力说、同意说、正义说之间作出肯定的选择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处于无法缩小的对立和无法消除的矛盾状态之中的法律所具有的各种成分” 。(二)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法律是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这种法律的意义是最普遍的一种解释,因此争议也较大,为此庞德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论述。他将“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又划分成具体的三类,分别是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 。他指出,人们在讲这种意义上的法律时,往往将它简单地解释为“权威性律令”,而忽略了其他两种重要的成分。以“技术”来说,它也同样是权威的、重要的。正是由于技术的差异我们才能将世界上的法律划分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那些“公认的、权威的法律理想”归根到底反映了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反映了法律秩序和社会控制目的的法律传统,以及解释和适用律令的背景。 庞德还以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问题为例,说明不同的社会理想或图画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各种不同论证的出发点。在区别了上述三种成分之后,庞德又指出法律概念的复杂性还在于法令本身身上。法令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 ,即规则、原则、概念、标准四部分。(1)规则是法令的最初形式,它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例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一个自由民殴打另一个自由民,应纳十个银币。”(2)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它没有任何预先假定的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也没有赋予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例如某人伤害了另一个人,除非他能证明这样做是正当的,否则他就必须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3)概念是指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因而当人们把这些情况放进这一范畴时,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标准就可以适用了。例如保释、信托、买卖等。(4)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行为尺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如不使他人遭到损害的“适当注意”的标准、受托人的“善良行为”的标准。(三)司法和行政过程为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批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也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的一种意义。这种意义是由美国唯实学派所主张,他们将法律理解为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严格来说,这些程序本身并不是法,之所以用法来称呼它,其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在没有法学家所理解的法的情况下调整关系与安排行为的理论获得名声。 在这里,庞德不过是贯彻其社会学法学的主张,强调法律不仅存在于规范之中,也应在实际活动中表现出来,即摒弃“书本中的法律”、推崇“行动中的法律”。与其探讨法的本质这些抽象的概念,作为社会学法学派的庞德更愿意关注法在运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实际效果。综上所述,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庞大的体系。而各个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又各有不同,这就造成很大的混乱。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主要是指权威性律令中的立法因素;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是经验的条理化;哲理法学派强调法律中的理想成分;而现实主义法学派则只看到司法和行政过程的意义。因此,在区分了上述三种不同的意义之后,庞德最后认为,这三种意义只有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才能加以统一。总的来说,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这就将法与社会控制理论联系起来,法在实质上成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比,它的特点在于专门的程序、特定的依据、专业的形式。三、文明与社会控制论(一)文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承认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他的这一理论是19世纪末德国法学家柯勒(Josef Kohler)关于法律与文明的关系学说和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的社会控制论的结合。 柯勒认为,文明的意义在于提高人对于外在自然界和内存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这也正是庞德的出发点。事实上,庞德是把文明看成整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 在他看来,“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由此可见,文明包括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两方面的控制,并且这两种控制是互相依赖的。这种意义上的控制,不仅是文明的标志,而且还是用以衡量文明发展程度的准绳。可以说,庞德的法律观就是建立在这种文明论上的。(二)抽象的人性论人类对于自然界的控制主要依赖于自然科学,而法律则是控制人类本性的手段之一。关于人类本性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哲学问题,无论是“性本善”论还是“性本恶”论均没有给出一个完满的答案。庞德认为,人类受双重本性的支配。因此,一方面,人是社会动物,天生有合作的倾向;但另一方面,人又是个体的,有着各种各样的欲求。由此,产生出两种矛盾。第一,个人的欲求无限增长,但满足它们的资源和手段却是有限的,因此人们欲求的重叠和冲突就在所难免。第二,人类的双重本性之间的矛盾。在人的社会性和个体性之间,过于偏向任何一方都会阻碍文明的成长。而对于人类本性的控制实际上就是社会控制。因此,调整好上述两种矛盾,则是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的任务。用庞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由此,引出有关社会控制的理论。(三)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一词是由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他在《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 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上了这个名词。他认为实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混淆在一起,很难区分的。当时的“法律”可以说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手段。但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为从那时起,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它具有一种对强力的垄断,而当前社会正是依赖于这种强力才得以继续。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 因此,从历史上来看,法律由最初与道德、宗教不分的混沌状态中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和高度专门化的形式,正好表明了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复杂化。 那么,另一方面,我们究竟为什么需要社会控制?法律在社会控制中又起什么作用呢?庞德举了一个经典的例子来说明。假如有一个戏院要放映一部新的、大做广告的电影,想要进入戏院的人远远大于戏院能够承受的最大容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排队那么就不可能有很多人进得去,而且过程会很痛苦且可能会有人受伤。到最后那些侥幸进去的人,将在万分狼狈的状态下去“享受”这次演出。反过来,如果大家都排队购票,那就不仅会有尽可能多的人进去,而且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幸后果。从这个例子中就可以看出,社会控制就是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说得更具体点,就是使人们的要求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地球只有一个,而我们大家都需要地球。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满足所有各种不同要求,因而就会导致人们相互之间的冲突。换句话说,人们的各自不同的要求是无限的,但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机会和资源是有限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的冲突,因此就需要一种手段来调整。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在这里,庞德紧接着提出了他的正义观。在他看来,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 这种正义观充斥着实用主义色彩,并且包含着一种功能主义。既然承认了社会控制就是要调整互相冲突的利益,我们就需要对“利益”作一番分析,因为它正是社会控制的出发点。四、利益学说(一)法与利益所谓“利益”就是个人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的要求、愿望或需要,也可能是不强迫他去做他不想做的事情的要求、愿望或需要。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或愿望。在庞德看来,从来没有一个社会能有多余的方法来满足这些诉求。由于社会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因此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其任务就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调整。法律是利益要求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法律或法律秩序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具体来说,法律是通过以下方法来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1)承认某些利益;(2)通过司法和行政过程确定应予承认的利益;(3)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社会中利益的最大实现。法律应该通过减小牺牲、浪费和无意义的消耗来达到这个目的。这可以通过法院的利益平衡来实现。例如,法院会以“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来对抗个人要求免受政府干涉的利益,这些干涉比如对驾驶飞机、汽车、滑翔翼或跳伞的许可等。因此,庞德称他的社会模型为一种“社会工程”。在确定法与利益的关系之后,既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二)利益的分类庞德根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的学说,将利益分作三类,分别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1、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它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2、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些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它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3、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它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三种利益的分类是相对的,有些利益可能同时归属于不同的范畴。可以说,庞德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利益体系。他关于社会利益的学说直接促进了“法律社会化”的产生。因此,在进入20世纪后,各个国家的法律都开始注意不仅要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强调社会利益的保护。庞德拒绝就评价上述利益的严格标准的问题进行表态,他认为在一个时期可能应该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则应该优先考虑其他一些利益。 他认为法学家所必须做的就是尽其可能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三)法律的价值尺度既然已经对利益作出了分类,那么在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来决定它们的分量呢?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尺度问题。从历史上来看,不同时代的法学家曾提出过不同的价值尺度,有神学的、理性的、自由的、经济学的等等。在现代,有人提出法律的价值尺度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物质需要;有人认为要求任何一种价值尺度都不可能,或者即使建立起,司法行政官员也不会遵守。庞德从法令的制定、发展和适用着眼,提出了三种确定价值尺度的方法:1、经验法即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这样,尺度就成为一个能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实际东西。例如,既要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保护不受他人诽谤,所以产生了诽谤法。这实际上就是两种利益之间的妥协。这种妥协很大程度上是个经验问题,要有大量的司法判决作基础。2、理性法即依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来进行评价。它的根据是法学家所提出的法律前提。在这里,庞德提出了他著名的有关私法的法律假说,即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1)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2)他可以控制所发现和占有的东西、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在经济制度下所获得的东西。(3)与他进行社会交往的人会善意地行为。(4)一个人采取行动时会注意不使他人受到危险。(5)持有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之物的人将对该物严加注意。(6)承认有工作的人对工作的要求。(7)企业负担人们活动时的消耗。(8)社会负担个人的不幸。 实际上这些都是由人类社会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文明社会的一般生活条件,是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当然它们的意义是相对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人类的经验也将发生变化,作为评价尺度的法律假说也将发生变化,正如上述后三点假设是庞德在20世纪40年代所补充一样。3、权威法权威法是指依照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或称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来作为价值尺度。庞德指出,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17到19世纪的理想图画是以个人自由竞争为基础的,但到20世纪,它已经不再合适了,应代之以一幅新的理想图画。这是因为进入20世纪之后,社会开始取代个人,合作开始取代竞争。因此,新的理想图画中应该既有社会合作,又有个人自由竞争。要实现文明的进步,对这两种因素都不可偏废。五、结语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社会矛盾加剧,经济危机出现。这时候国家需要的是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在理论上急需一种学说来作为支撑。庞德的观点正是适应了这种需求。他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其任务在于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使人们的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正是在“罗斯福新政”的大背景下,“法律社会化”应运而生。由此法律被视作一种社会现象,我们需要考虑法律的社会效果。因此,庞德和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一起发动了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运动。庞德甚少关心法律形式发展的原因,他感兴趣的是法律的结果,即法律的适用是如何影响人们的。正是在这个层面上他主张我们应该避免机械化的法律适用,应该对在所有案件中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保持清醒。那种认为判决的作出是根据法律条文以及机械地遵循先例的想法是与庞德“行动中的法”格格不入的。法律规则应该是对法官的一般指导,法官应该在个案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实现真正的正义。另一方面,庞德指出现代国家的法律不仅要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更要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看看在财产法中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的限制之增长就知道了。这些如今看来想当然的观点却是庞德在20世纪之初所提出。也难怪从那时起,社会学法学几乎成为美国白宫的官方学说,构成美国权威的法律哲学。总之,庞德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迄今为止最为典型的社会学法学。他建立起社会学法学的一套完整的体系,从他的学说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现代西方社会学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框架。他的那种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也值得我们认真看待。吴景云2013年春于中大至善园

精彩短评 (总计101条)

  •     真是货真价实,很经典
  •     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灰常赞啊,喜欢额
  •     法社会学扛鼎之作。
  •     当当年底的特价太棒了
  •     买贵了,但也值了
  •     图书馆的是很厚的,这本太薄了
  •     1.法律必须有自己最终的价值尺度,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的哲学观,导向对现实的犬儒,为实际中的专制提供了辩护。“应当是什么”比“是什么”更重要。 2.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需要政治组织在背后的强力支持,但这不意味着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3.虽然我们在当前或很长的时间里。就法律的价值尺度达成一致,但司法实践却一直滚滚向前,在朝我们所向往的那个目标发展。 4.合作的观念与自由竞争的观念可以并行不悖。
  •     不过,是好书。
  •     耶林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法学译丛: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的法律也包含强力。调整和安排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纵使它们之所以33有可能,除了对一种反社会的残余必须加以强制,主要是由于所有的人都有服从的习惯。其实,服从的习惯在不小的程度上是依靠聪明人意识到如果他们坚持反社会的残余,那么强力就会适用于他们。
  •     惭愧。
  •     非常喜欢,庞德的名著,虽然薄,但精华。
  •     待读,不到100页,适合在途阅读
  •     庞德说,文明社会的基础之一就是,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念及前几天的反日游行,我们的社会离文明竟然这么远。
  •     薄薄的一本书,内容很丰富,值得一读书
  •     写的不错,反正我很喜欢
  •     囫囵吞枣看了一遍,不甚理解,只能先标记等再跟同学借来细读。
  •     语言简洁,有些基本概念很突出。
  •     不错的书 翻译非常好 排版印刷也不错 值得一看
  •     书很短少,沈宗灵翻译的,很不错
  •     内容经典,装帧精美~
  •     虽然很薄但很受益
  •     庞德名著
  •     庞德的一篇小论文,写的不算多,只讲了一个小的方面,要了解社会法学派,要了解庞德,还是得读大块头。
  •     道理讲得很清楚,法律目的在于控制社会,调节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这一过程是基于经验和理性的。由于是小册子,具体制度设计上没有涉及。
  •     我想了解。
  •     还不错,正版,给五分吧!
  •     对法理学方面的东西,脑子不太够。
  •     法学类学生必学的书
  •     经典书籍,还没看。
  •     不过读起来略有难度~
  •     很好的著作,值得深入地阅读。
  •     很经典,超赞。建议法律人读读。
  •     汉译名著都很棒
  •     这类书最好都做成每页双栏英汉对照比较好,缺乏原文对照,单读中文译文的话经常觉得莫名其妙,这本80页的小册子居然耗费了一整天,很多地方读了好几遍还是不解其意
  •     短小精深的好书!推荐大家特别是法律人阅读。
  •     不到一百页系列
  •     早就想买的一本书,《法律史解释》要是能有货更好了
  •     法社会学经典著作
  •     书本身是好书,不过有点破损
  •     老师教我们买的
  •     经典版本、经典书籍,值得收藏。
  •     法科学生必读之经典。
  •     相比较其他法学著作的大部头来说,庞德的这本《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真的算是小册子了。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仍旧尤其局限性,不能离开宗教、道德、教育的辅助。法律的主要任务是承认利益、明确利益的界限,并在限度内保障利益。另关于法律的评价利益的方法;经验、理性、权威。
  •     老师介绍过庞德的思想,但是还没亲自读过,书很薄,但是应该是经典吧
  •     老师推荐的 基础必备
  •     挺好的 ,法学名著
  •     这是部名作!值得购买!
  •     “文明是人类力量的不断地更加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     不到百页的小册,讨论的内容并不简单,涉及的知识体系是庞大的。法盲看看可以吸收些知识,讨论的话不是一般的学识讨论得清楚的,尤其不要断章取义地用一两句所谓名人名言来否定整个内容,以显摆自己那点浅薄知识。理论落后实际和不切实际一样危害社会。法律控制的社会,需要宗教、道德、教育的支持,但这是可以讨论的。
  •     短小精悍地充分论述了庞德的“法的社会控制”理论,在融汇功利主义、历史法学、目的法学的基础上,为社会法学提供了一个充满活力的价值尺度。
  •     经典之作!值得一读!
  •     很好的书,法理学经典著作
  •     不知所以。
  •     当作枕边书来看,很短的一篇小册子。通俗易懂。
  •     看来三遍才看的明白!不认真看还是理解起来还是有点难度
  •     很薄,但是不好读,读庞德(法理学)之前建议先读这个。但是确实很不好读。
  •     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需要更深入的译介和研究,批判还没有资格,应该先学懂再说。
  •     质量不错,翻译不错。这是我最近买的一堆书里面少数几本看了的。讲的很不错。推荐看一下。但是因为学科的关系,需要细细品读,不是快餐文化哟。
  •     经典之作,足资借鉴
  •     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
  •     似懂非懂之间,有必要再读第二遍了。好想弄到原著读啊,摔
  •     薄薄的一本,想读通读懂也不那么简单
  •     很简洁的一本书
  •     经典永远经典,百读不厌,回味无穷
  •     庞德的书看不很多了,这本仍为经典。很好,尤其适合学生阅读。文字不多,但卓见不少。值得收藏和阅读的经典
  •     理论性较强,具有哲学的辩证思考。理解起来有些难度。
  •     好书,好内容,好译本。
  •     法理学经典著作,必读。不言自明。
  •     这次送货快多了,书的质量也很好,这书我之前读过一点,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必看~~
  •     一直想买来读,买了之后因为时间有限只读了很少一部分,作为法学必读之作,继续阅读中
  •     当收到这本书的时候感觉不太满意吧,主要是内容都是精简版的,与期望的相差太多了,但作为经典作品,这么便宜的价钱买到一本也不错的啦。
  •     翻译太糟糕
  •     法律是一种手段,一种表象的调节工具。我一直疑惑,真正用来调节社会关系的,究竟是法律还是法律背后的强制力,书中给了解答。
  •     在启东乡下做调查时看此书,只记得身边是法学院的同伴,其中一男一女相互倾慕。大家的头上是灿烂星空。
  •     是一本读后你会有不同的收获,你的思维和视野会有拓展的小册子。
  •     短小也精彩。
  •     买的这些书里唯一看得懂又很有条理逻辑的书。批判较多,最后确立了一点法学趋向。
  •     还没有读完,内容有点晦涩,但是作为法学名著,和适合专业研究
  •     好专业的样子
  •     个人自由与社会合作来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来导向文明。
  •     这本书条理很清楚,告诉我文明、法律的任务,法是什么,价值等观念,是一种法律社会学的途径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其中,文明也是一种社会控制,这个观点我比较赞同;还有法律是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为了维护人们之间的和谐秩序和行为所作出的调控,这样就将社会控制限定在了法律的层面,不是所谓的完全自由,也不是完全强直。我觉得他更德沃金额观点有相同之处,因为他提出,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是以原则为底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化的。 我想好好咀嚼一下本书的标题,也能看出点头绪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落脚点还是在社会控制上,这里控制的主题是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手段是法律,这样一来就很清楚了。 越来月喜欢法律的东西,可以让我们对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进行思考。 只不过,不得不吐槽一句,这本书的翻译其实一般。
  •     美国的法社会学鼻祖,这本书虽短信息量却爆棚!通读了一遍,要说吸收了多少,本人水平尚低。期待以后重读,吸收技能进步!
  •     读法律的人可以收藏
  •     法律在一个社会中究竟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和效果?这是一个令许多人着迷疯狂的问题,那就看看本书的作者是如何阐述自己的主张的吧……
  •     法社会学派代表庞德的著作,值得一读。我好像收货日期确认错了,不好意思,当当。
  •     朋友买的,还好
  •     永恒经典,值得一读
  •     庞德的阐述让人产生了穿越感,1940s的美国和2010s的中国,在某些方面居然如此之相似。“我们完全知道这不是今天社会的真实图画,可我们看不到用来替代旧图画的那个新的精确图画”。9年前首次读庞德的时候还是就着理论理解理论,今天重读无论是感受、理解还是对于自身实践的意义都深刻很多。9年前这是一本理论书,但对现在的我来说,堪称行动指导。
  •     这本的成书晚于《法律史解释》,就表达而言,比《解释》集中一些,但是总体上还是有点像未尽之作。。。有些话很有感触,比如,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这一问题的教授们。对于法律这类实际活动,从事实际业务的人不断与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实保持接触,他从经验里得出他的观念,而教授却从其他人的关系中去认识那些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实,并从概念推论出更多的理论,他建立起一套顽固的教义,企图是生活符合他的理论模型。法官和律师往往走在法学家和法学教师的前面——可惜目前,我们似乎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学者型的司法工作者凤毛麟角。。。
  •     不错,整体系列,每次搞打折活动就买一本
  •     还没有好好看,相信会有所收获。
  •     速度挺快,书的内容还算满意
  •     八十页的小本子从年前读到年后……面对整本都是干货的小本子……读书笔记我只能抄写为主了……庞老爷子的论证很扎实也很清楚……读起来难度不是很大……
  •     很薄一本,看起来还是挺费劲的。这种书还得多看几遍才行。
  •     没有太大的感觉。。
  •     题目、翻译俱佳,读后跟当代一比较,有点意思。
  •     法律作为整个社会科学中的一环,并与社会控制的全部方法一道完成社会控制。正是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 P.S.想读原著!!
  •     大家翻译,很好很经典
  •     经典著作,名社版本,值得信赖,抓紧给我返券!
  •     英美法理论中发人深省的著作
  •     很薄的一本小书,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浓缩,沈老师翻译得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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