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义务研究

出版社:吴英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62045922
作者:吴英旗
页数:203页

作者简介

《民事诉讼义务研究》作者试图将民事诉讼义务理论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诉讼义务在我国的具体实施情况,根据事物的内在逻辑联系来构建诉讼义务的理论体系。在吸纳现有民事诉讼义务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义务理论,将诉讼义务放在动态的民事诉讼系统中进行研究,形成与新兴的现代民事诉讼法相适应的诉讼义务理论,从而为我国有关诉讼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书籍目录

序言 导论 上篇 基本理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义务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义务概述 第二节 诉讼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一、诉讼义务:审判权和诉权配置合理的良方 二、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保障 三、诉讼义务:诉讼利用率的有效提高 四、诉讼义务: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五、诉讼义务:促进诉讼的要求 第三节 民事诉讼义务的分类 一、对应于权利和权力主体的诉讼义务 二、法定义务和非法定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义务 四、积极的诉讼义务和消极的诉讼义务 五、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义务和特殊意义上的诉讼义务 六、程序形成方面的诉讼义务和实体形成方面的诉讼义务 第四节 诉讼义务设定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二、当事人与法官相互制衡原则 第五节 法官的诉讼义务 第六节 关于诉讼义务立法完善的思考 一、增加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要求相适应的诉讼义务 二、根据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适当地增加当事人相应的诉讼义务 三、完善失权制度,保障诉讼义务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民事诉讼促进义务 第一节 诉讼促进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理念的发展 一、诉讼模式的转换 三、诉讼效率的要求 四、诚信原则的确立 五、诉讼促进的要求 第二节 诉讼促进义务的内容 一、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 一、诉讼促进义务的实质 三、违反诉讼促进义务的法律后果——失权 第三节 诉讼促进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 一、建立与诉讼促进义务相配套的答辩失权制度 三、完善法官阐明权指导当事人履行诉讼促进义务 四、完善失权制度,保障诉讼促进义务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第一节 真实义务的界定 第二节 真实义务的渊源及演变 第三节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理论基础 一、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理念 一、有助于体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实现程序公正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益 四、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第四节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 下篇 相关论文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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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义务研究》注重运用法学的基础理论对民事诉讼义务进行系统研究,深入剖析诉讼义务的类别和其所遵循的原则,探寻诉讼义务及其保障措施在我国民事司法中的生存空间,构架起研究诉讼义务问题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统。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7条规定:“律师不得作伪证教唆、授意提交虚假证据或实施受怀疑之言行。”第25条规定,律师鉴定“不应囿于委托人的利害关系,而应根据事实作出公正地判断,并予率直的陈述”。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对于委托人、法院、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不得有蒙蔽或欺诱之行为。” 在我国现有的理论中,对真实义务的专门研究并不多,对律师真实义务的探讨基本局限于刑事诉讼的视角,而对于民事诉讼中律师真实义务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虽没有具体规定律师的真实义务,然而考查分析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其中包涵着律师真实义务的思想。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的规定也适用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因为律师的行为效果及于当事人(委托人)。如《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当事人拒绝陈述或作虚伪陈述应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关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诚实信用的要求,包括对违反该原则作伪证和阻止作证(第102条)和不履行协助义务(第103条)行为的制裁规定、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的规定(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的禁止当事人逾期提出证据等条文中均蕴涵着真实义务的内容。 其次,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35条第5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证据。”2002年3月重新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下称《规范》)第20条规定:“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40条规定:“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则在第2章律师的职业道德部分直接指出:“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司法部颁布的于2004年5月2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第19项规定,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第44条予以处罚。任何一种职业要成为正当的社会职业,为社会所尊重,被国家所认可,就必须具有正当性基础。在法庭上律师的工作并不是仅仅弥补当事人缺少的专业能力,正如皮埃罗·卡拉曼德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律师在法庭争取权利的同时,还应重点指出社会大舞台存在的问题。在法庭上律师的工作并不是仅仅弥补当事人缺少的专业能力,律师是在填补当事人问的差距,以便能够在平等位置上进行论争,从而取得人们对正义机制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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