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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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4-01
ISBN:9787211043262
作者:许崇德
页数:88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的笔记-第1页

1 月17日晚,宪法修改委员会堂小天津厅举行成立会,亦即秘书处第一次会议。由秘书长胡乔木主持,参加的有:吴冷西、胡绳、甘祠森、张友渔、叶笃义、邢亦民、王汉斌、王叔文、肖蔚云、孙立、许崇德、李剑飞等。会议聆听了胡乔木的长篇讲话,胡乔木讲话的主旨是关于他所思考已久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制,实行两院制”的设想。他认为,目前全国人大有3000名代表,召集不易。会议举行的时候,又因人数太多,很难讨论深入,从而通过决议不免有走过场之嫌。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摆脱给人以“橡皮图章”的印象,他主张全国人大应缩减代表人数,比如说,减到1000人,然后再分为两个院,每院各500人,分头议事。人少了就便于认真讨论问题,也可以展开辩论,这样,可以使全国人大成为真正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会议对秘书长的讲话稿事讨论之后,即宣布会。这时已是第二天的凌晨1点钟了。
p563
吴家麟教授说,宪法条文要讲究规范性、逻辑性,不能用宣传性的标语口号。例如“人民解放军是工农子弟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等。在宪法中也不应多处说“依法”如何如何,说“依法”首先要依宪法。只说“依法”如何如何,实际上是给普通法律以无限的权力。例如“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样就把“特别情况”的规定权交给了普通法律。宪法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等于没有规定。这些把宪法权力交给普通法律的规定,使我国从不会发生违宪的问题。还有一些问题,若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也无法落实。例如人民代表有质询权,但没有规定答复质询的时限,因而被质询者就可以“研究研究”为借口,长期拖延。这类问题很多,应该加以具体规定。p 592
胡乔木对宪法草案修改稿作说明
总纲:7土地所有权做了文字改动。有人提议城乡土地应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另有人则认为,农村土地国有,会引起很大震动,没有实际意义。开始的时候,土地为农民个体所有,合作化后已经归了集体。所以不必宣布国有。如果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国有除了动荡,国家将得不到任何东西。即使宪法规定了国有,将粗家要征用土地时,也还是要给农民报酬。由于目前还没有统—的法律规定,因此出现不好的现象,例如农民要价过高,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现在规定征用的统一办法。既然不许买卖,所以家不用“征购”,而只提“征用”。
p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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