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斋论法

出版社:学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507739404
作者:林灿铃
页数:392页

作者简介

本书以全球化趋势下的全球问题为视角,立足于化解人类环境危机保护人类共同利益,就育养人类文明新观念,建立健全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以及全球法治的难点与热点问题进行精辟和深入浅出的论证,全书贯穿“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主线,字里行间无不渗透着“人类生境危机”这一忧思!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
第三章 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 国际法新领域——国际环境法
第五章 国际环境法热点解析
第六章 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法治
第七章 人类文明新理念与中国
附录
后记

内容概要

林灿铃  男,1963年9月生,法学博士,福建周宁灵凤山人,留学归国,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华日本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环境文化理论委员会委员等职。
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国家责任法、环境伦理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等,主要著作有《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环境伦理学》、《国际环境法》、《国际法》、《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等,近年来在国内外发表《论跨国界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现代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际犯罪》、《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调整》、《<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探析》、《环境保护与国际立法》、《论海洋环境立法的新视角》、《儒学与当今世界主题》、《儒学于当今世界之圭臬论》、《工业事故跨界影响的国际法分析》、《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国际环境法之立法理念》、《环境立法与环境法解释的基础》以及《中国环境立法之必然趋势》、《气候变化与中国法制对策》等学术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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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我于2012年5月18日收到老师赠予我的《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这本经典著作。对我来说,这本经典意味着老师对我的爱护和期望,故而每次捧读,都像是面对面聆听老师的谆谆教诲。经典收录了老师近年的研究成果,从国际法基本理论,到国际环境法热点的关注,以及对于人类文明新理念的种种阐述等等,包罗万象,异彩纷呈。体现了老师对于这个世界以及对于人类未来的关爱。全书贯穿“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主线,字里行间无不渗透着“人类生境危机”这一忧思!读完经典之后,我使用Mind manager软件为其制作了一份主体脉络图,如下:通过这种对经典的再梳理,对其的认识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加深。一、传统文化之影响老师在经典中指出,儒家,乃通晓天、地、人及其相互关系的学派。而这三者的关系,最易体现在生存环境上。 儒家的环境伦理观又以“仁”的形式体现,“仁”的本义是“仁者爱人”,但儒家之“仁”兼及万物,对待生灵尤其明显。 亚圣孟子在政治上以“民本位”为基础,他认为要保持人类最根本的生存条件,必须自我节制。他指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死无憾也。……”孟子所强调的就是“人以自然为生存基础”的与周礼一脉相承的儒家环境伦理观念。 孔孟之道历来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但在研读经典之前,从未想过自己曾经在课堂上诵读的古文竟然也蕴含了深刻的环境伦理观念。在感叹老师精深的文化底蕴的同时,不得不叹服:学习国际环境法为自己打开了另一扇看世界的大门!然而,两千多年前即出现的环境伦理观,人类为何视而不见?古人常通过祭祀来表达自己对于天地的敬畏。现在看来,这并非封建迷信和愚昧无知。而是一种对于自然的热爱和尊敬!初入“瀚林”便知其精神:仁、爱、孝、廉、信。其中“仁”为“瀚林”精神之首。我想,这正是老师对于弟子们的一种要求和期许。只有心怀“仁”意。才能真正理解国际环境法的宗旨和目的。才能真正将其作为自己一生奋斗的目标!老师在经典中详细论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是环境的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人既不在自然界之上,也不在自然界之外,人包括在自然界的整体之中,自然界是人类生命的源泉和价值的源泉。 地球在形成之初恰好具备了生命存在的适宜条件。地球为人类提供了能源和养料。人类的繁衍生息也给地球带去了新的活力。在模拟地球生态系统的程序中,如果从一开始便去掉“人类”这个选项的话,地球在运行千万年之后将是一颗毫无生机的光秃秃的星球。所以,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 就这一点,经典指出,人只是这有序世界的一分子,人要向自然索取氧气、食物、淡水、能源等等维系生命的基本物质。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类应该尊重自己的母亲。忘掉了母亲的养育之恩,践踏了母亲创造的生存环境,就从根本上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尊重自然。 故而老师时常教导我们的“孝”道。不仅仅是对父母长辈,更是对地球这个人类的“母亲”!人类的发展史和文明史其实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史。对该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贯穿了人类存续的整个时期。人类的确有能力使用现代高科技改造自然,可当自然做出自己的反击时,人类往往无能为力。发现这一事实后,人类开始思索,现代文明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自然带来了伤害。是否人类回到最初刀耕火种的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能避免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答案是否定的,人类所面临的问题却不能通过“返回到自然”的方法来解决。从文明退却到动物般的只比仅能糊口略胜一筹的黯淡生存中去,并不能保证人类生命能够绵延不绝。 真正的可行之道就是尊重自然规律。抛弃过去那种对地球可以自由地任意攫取的思想,必须摒弃以往以大自然为征服对象的观念,善待自然并运用集体的智慧把力量集中起来,为保护“自然母亲”做持久不懈的努力。 老师在经典中揭示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不仅是一位学者对于理论的思考,更是一位智者对人类与地球的关怀。正是这种精神感召下的坚持,才有了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对基础理论的深刻剖析任何学科的研究都离不开基础理论的支撑。经典中收录了老师对于基础理论的一些剖析、论证和界定。读来令人受益匪浅。如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说。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是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传统国际法理论并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有一派学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经典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并未无端的做出判定,而是在分析了大量前人的学说之后得出结论,这种论证问题的方法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经典首先总结了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说,这一学说最具影响力的学者有意大利著名国际法学家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斯佩尔杜蒂、平托等。这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个人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由。对此,经典指出,之所以造成“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这一理论的缘由,乃是因为当时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权利与诉讼程序能力或义务与责任的例子太少。因此被认为个人不是或不应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是处在不断变动发展中的,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与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论断都过于片面。虽然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负有责任,也不能直接在国际机构或国际法院前主张个人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实质上的义务与权利。换言之,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承认为国际法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对此,经典举出了三个条约中的例子,并以联合国宪章序言中的规定为佐证。得出这样的结论,可见,自从联合国成立以后,我们可以很有理由地肯定:个人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它是一个不完整的国际法人。 法律的功能是保障每个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国际法亦如此。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首先对于保障个人的利益和权利是十分有利的,在个人遭受损害的时候,不必经由其本国政府即可向外国政府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避免了外交形式的可能会造成的国家利益考量甚至国家之间的摩擦。这是国际法的进步。因为现代国际法不独增进国家的政治利益及需要,而且增进个人、国际组织及准国家实体的利益及需要。 老师在经典中还详细阐释了“环境问题的实质”。时至今日,“环境问题”对于普罗大众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自家门口当年的清澈小溪如今被死鱼烂虾填满是环境问题,到秋冬季节笼罩大半个中国的雾霾是环境问题,越来越多“毒虫”伤人事件也是环境问题。这些早已不是新闻,但是有关这些所谓的“环境问题”的实质恐怕鲜少有人思考过,“环境问题”难道真的只是“环境”问题吗?!老师就此做了深刻的剖析。首先,老师在经典中指出,“环境问题”则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人类环境观紧密相连的。人类环境观也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有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经典中将这个过程描述为:崇拜自然——无视自然——重视自然。现代环境观简单来说即为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人类对自己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必须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这些条件的权力,承担保护这些条件的义务;人类在利用这些自然条件的时候,必须以前辈的责任感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宝贵的环境遗产。 坚持这种科学的环境观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思路。而人类与地球的关系,或说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共生的整体,只要人类想要生存延续下去,就会需要面临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与其说是“环境”问题不如说是人类自身的存续问题。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环境问题、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式方法都有很大的助益。三、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经典第三章是有关“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的内容。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跨国界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跨界损害的界定、域外私人行为的国家责任,以及工业事故跨界影响的国际法分析。这些问题在老师的另一本专著《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 一书中都有非常详细的论述。故本经典中更像是分专题的讨论。内容精炼且论证严谨,两相比对,应该就是老师常说的怎样“就大问题做小文章”和“就小问题做大文章”的最好范例。从这部分内容中学到的不仅是“道”,还有做学问的“术”。通常在对某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时,都会从其概念界定入手,概念虽是最基础的工作,却决定了后期研究的基调和方向,起到基础性的指导作用。这里我注意到经典对跨国界环境污染界定的过程。根据1990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2届会议上拟定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草案》中的定义,“跨国界损害”指第一条所述活动的有形后果引起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在另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明显地危害至人、财产或环境。它包括为遏制或尽量减少第一条所述活动的跨国界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以及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另外,根据1982年国际法协会在蒙特利尔通过的《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所下的定义,“跨国界污染”指污染的全部或局部的物质来源系在一国领土内,而对另一国的领土产生有害的后果。对于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中的相关定义,经典指出,前者很明显忽略了对“全球公域”的环境损害,而后者的概念范围过于狭窄。“跨国界环境污染”概念的外延极其广泛。首先,它指的是环境媒介物的污染,如空气、水、陆地,发生了跨国界的作用,此外,还指超越国界的、对国际区域的污染,最后,还应指正常的船只航行在最近几十年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起了变化。 不仅如此,还应当注意跨国界污染在法律上的一些难于把握的特点,可能是地区性的,也可能是世界范围内的;可能来自国家行为,也可能是私人行为造成的等等。对于国际环境法这样一个新兴的、处在不断发展变动中的学科来说,保持严谨而开放的研究态度非常重要。囿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人类自身认知的局限性和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现存的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总会有更多更新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从经典中,我读到了老师在解决未知问题时的勇气和基本思路,作为学生,理应将老师这种精神和研究方法传承下去。传统国家责任制度以国家行为的国际不法性作为国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主张国家也像自然人一样,没有过失(主观上有过错,如故意或疏忽)行为,就不承担责任,相应的也就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但在高科技不断被应用的今天,一些能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但存在潜在危险的活动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从现行国际法来看,这类活动是国际法没有明文加以禁止的。比如:核电厂的发展、外空探索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等。这类活动的运作一旦出问题,经济上的损失毋庸置疑,更重要的是会给环境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传统的“无过失即无责任”的理论显然无法解决这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问题。故而,在新的时代,新的国际关系中,传统的国家责任必须加以变动。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是老师对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理论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学科的特点决定了研究者必须时刻保持一种发展的心态和警惕性。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新态势,都有信心,有能力提出自己的理论和解决方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未来会出现怎样的状况无法预知。老师对于国家责任的完善为后辈的研究打下了基础,提供了方向。四、对国际环境法热点问题的关注自20世纪中叶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从国内走向国际,由区域性发展到全球性,环境危机呈现出超越国家和全球化的性质,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老师在经典中关注了当今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诸多热点问题,生物安全、海洋环境、水资源变化、气候危机、环保与贸易、船舶压载水的危害与法律规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排放权交易机制等等。这些问题有关乎人类基本生存条件的,也有近些年由于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才慢慢显现出来的。老师在面对这些棘手的国际环境问题时,始终保持清醒、独立的眼光和心态。为我们从多方面、各个角度分析和解释了问题的来源及解决方法,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对国家和政府,还是对于正在学习的莘莘学子,都是最好的指南针和教科书。近年来,国际间交往流通的便利使得外来生物入侵的问题慢慢引起国人的注意。人类交通工具、船只携带、海洋垃圾、进口物品带入等方式都会引起外来生物物种入侵的危害。经典主要关注了通过船舶压载水带入有害生物的方式。生物入侵与一般的污染物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同,短时间内并不会有很明显的损害发生,其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往往是积累性的,需要很长时间的潜伏期才会爆发。所以,目前为止每年可能因海洋外来生物入侵而给我国造成的损害仍无法估量。这一问题的研究应该说是非常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的。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认定,压载水有害生物是国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国际海事组织还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防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而带进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的决议。1998年将其更新为《关于对船舶压载水进行控制和管理,减少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指南》。2000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发展署和全球环保基金联合制定了一个全球项目,并通过该项目专门拨款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有害海洋生物的转运。2004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第一个涉及生物入侵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公约呼吁各方采取行动加快制订措施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意识到船舶无控制地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已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造成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及资源的伤害或损害等而缔结。具体到我国,经典也给出了几点建议,比如在外籍船舶的管理上和近海水域的实时监控上加大力度,对我国沿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尽快进行全面的监测,尽快制定船舶压载水携带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突发性应急预案以及尽快向国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宣传介绍有关压载水的国际公约等等。囿于篇幅问题,经典中所收录的只是老师对国际环境法热点问题讨论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老师对于热点问题的跟踪和思考从未停止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老师在第一时间就此撰写《如何保障新<环境保护法>有效实施》 一文。文章指出,任何法律规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便是一纸空文。正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法令并不能够自己发生效力,必须健全环境法实施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促使人们知法、守法,以确保规则的落实,才能使之真正地产生效果。 文章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广泛宣传,知法守法;二是构建制度,保障实施;三是加强监督,严格责任。提出解决环境问题不仅要立足于当今,更主要的是面向未来。不必总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是需要新的价值观念,需要新的环境理念。 未来环境领域会出现越来越多棘手的难题,我们应当学习老师这种追踪热点问题、勇于冲锋在前的态度。才能在不断的磨砺中巩固所学的知识,练就自己的技能!五、人类命运共同体——对环境的终极关怀何谓“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在地球上创造了文明,从脱离蒙昧与野蛮的时代开始,人类就一刻也没有停下发展文明的脚步。虽然地球上的个体身处不同的区域,但现代文明让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几乎可以忽略。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已经进入一个全球相互依赖的新时代。对此经典中举出了很有趣的事例:一个欧洲人早上醒来后便打开他的日本产收音机,以便了解世界上发生的种种事件。当他喝着中国或印度的茶,或是品着哥伦比亚或巴西的咖啡时,火山爆发、地震、政变、国际会议等消息传进他的耳朵。他躺入飘满泡沫的澡盆,剃须刀上抹着散发着异国香味的凉爽液,他穿起用埃及或印度棉花制造的汗衫、内裤和衬衣。…… 经典用这个充满画面感和视觉冲击力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全球化是明显的,无处不在的。由此而来的是环境问题的国际化,对此经典也同样举出了实例来证明:莱茵河的污染波及到瑞士、法国、德国、荷兰和北海;切尔诺贝利的影响侵入并超越了欧洲大陆。在工业化国家,包括含水层的水源受到污染;过分施用农药和化肥造成土壤毒化;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酸雨的形成以及贮存有害废料等。…… 实际上,20世纪中叶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已从国内走向国际,由区域性发展成全球性,生态危机显现出了超越国家和全球化的性质。面对如此严峻的全球环境问题,人类已经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了。用1987年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所做报告的名称来形容这种状况再合适不过——“我们共同的未来”。首先需要承认与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经典也在多处对该理念进行了阐释。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如今,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她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 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任何一种环境危机都是会影响全球环境的大事件,更意味着人类在面对地球环境时责任与义务的共同。人类与环境共存亡,人类不论生活区域和国籍差别共存亡。这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要揭示的。认识到这一点,就会对环境的国际保护这个整个人类最高的共同利益有更深入的理解。理解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下一个问题就是坚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为了我们的星球和人类社会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所有相关的合作伙伴——政府、国际组织、企业乃至个人——都应通力合作迎接这一复杂的相互作用的挑战。 具体来讲,国际合作要求:1.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2.共管共享全球共同资源;3.禁止转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4.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 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合作在国际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当前世界各国文化和政治制度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下,唯有团结一致、精诚合作才是克服利益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保护的最好途径。全球范围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绝不是一句口号式的空话!读完经典,掩卷沉思。似乎懂得了很多,又似乎什么都不懂。国际环境法太精太深了!恐怕穷尽一生的时间也未必窥得其中真谛,感谢老师的经典之作,让学生可以探知一二。老师在经典中说,真正的自由必须伴之以重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培养强烈的责任感。 这不仅仅是保护环境的要求,更是对老师的真实写照!思想与学术上的自由意味着肩上承载更多民族乃至世界的重任与期望!学生自认天资愚钝,只盼能帮老师分担些许,为环境保护,为国际环境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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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临界人人畏惧的“2012”的最后一个月,亦即2011年底,世界的东方闪现出一抹人类走出危机获取新生的灵光!一部展动人类善念的经幡转响人类福音的法轮指引人类摆脱苦难造福子孙的经典——《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学苑出版社2011年11月版)问世了!捧读经典,你会被其中华丽但不浮夸、平实但不枯燥的辞藻所深深吸引,字里行间无不深蕴哲人的灵智和无我的忧思!掩卷之际,你将惊诧于那惊人的一瞬与先生(经典作者)达到完全的融合:蓦然回首,经典的每一篇无论是主题发言还是学术论文,尽管内容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然,始终贯其主线——“人类命运共同体。”一、环境问题的实质我们应该且必须清醒地认识现在的世界:人类面临一系列关乎生存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土地荒化、湿地缩减、生物安全、酸雨赤潮、震灾海啸、贫困失业、资源短缺、贫富不均、牛疯鸡瘟、疫病肆虐等等。在未研读经典之前,我们认为环境问题仅仅是环境问题而已。经典告诉我们:环境问题的产生虽说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人类对环境的基本认识和态度却不能不说是其中最关键的要素。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人类自身的认识和态度以及观念紧密相连的。所谓环境问题不是技术、经济的发展造成,而是观念所致。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让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尽管人类自诩为“万物之灵”,然而,现在已经到了哪里也没有避居之所的时候了。即使是正在筹划危机降临之时乘宇宙飞船而逃离地球恐怕也是已经来不及了!逃离地球即使成功,作为人类只要想生存下去,无论到哪里也摆脱不了环境问题。只要你是人,就无法逃避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与其说是“环境”问题不如说是人类自身的存续问题,这并非游离于“人类存续”的问题。所以,环境问题的说法乃是种逆说,其实质是这(人类存续本身)的问题而不是那(环境)的问题,非彼而此也。原因就在于人类一旦离开了彼(环境——能够存活的地方)就无法存活了。我们的生存正受到种种威胁,这威胁主要不是来自自然界的敌对力量,而是来自人类自己本身。摆脱环境危机需要的是一场人的革命,观念的革命。如此剖析如此结论可谓当头棒!难道你不觉茅塞顿开,不感醍醐灌顶,不致幡然醒悟吗!原来环境问题的实质在于人类存续本身的问题而非环境的问题。确实,如若人类自始至终爱护环境,也不至于落到如此田地,无法解决问题而只能去逃避,虽终究躲不开。一旦对环境问题的实质有了正确的认识,对于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正是因为对环境问题的实质有了如此深刻和独到的见解,先生(经典作者)从法学的角度为保护全球环境创建了新学科——国际环境法——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国际环境新秩序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并留给子孙后代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星球。二、九字箴言先生常与弟子言:存善念,吐善言,施善行。“存善念,吐善言,施善行。”先生在躬身践行这九字箴言的同时常以此告诫弟子、亲朋、好友,并以“为学须博学笃闻,厚积薄发;常怀感恩之心,时刻铭记做事先做人!努力践行仁、爱、孝、廉、信”与大家共勉!九字箴言不仅从先生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生活作风;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的学术作风;与人为善、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中得以淋漓尽致的体现,在《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这部经典中更是让人感悟其“善”之宽广包容、海纳百川。毋庸置疑,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类应该尊重自己的母亲,忘掉了母亲的养育之恩,践踏了母亲创造的生存环境,就从根本上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尊重自然。先生始终强调“我们必须抛弃过去那种对地球可以自由地任意攫取的思想,必须摒弃以往以大自然为政府对象的观念,善待自然并运用集体的智慧把力量集中起来,为保护‘自然母亲’做持久不懈的努力。”时刻谨记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从内心里端正对自然的认识,此谓“善”之本也。先生还指出:人类是一个整体,地球只有一个。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她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已经灭绝的物种一样。我们必须明确并践行“环境保护无国界”这一基本认识,以“善”构建并履行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需明确全球环境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每个人、每个地区、每个国家都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心存善念,构建并履行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以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此谓“善”之用。长期以来,由于民族和国家征战,人类对待自然资源的心态上,就往往存在着这种放大了的个人主义——民族、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结果是冲突和纷争,谁也很难独霸地球。由于谁也无法独自拥有地球,所以又导致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人类对自然的狂妄自大态度和肆意掠夺行为,主观上是由两个因素引起的。一是由于人类对生存规律和自身生存的生态要求及对地球资源和对科技力量的迷信;二是由于人类行为中的狭隘利己主义和感性享乐主义。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说到“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必须克服和摒弃环境心态上的自私和野蛮,善待自然的同时善待同是自然之子的“人”。不仅对待自然应有善心,对待同是自然界中的一分子彼此间也应存善心,而不该采取以邻为壑的环境政策,只有彼此互相善待,摒弃自私狭隘的利己心态,才能同心协力保护好自然母亲。此,“善”之任也。立法理念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其体现立法者对立法之本质、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是实现法之最终目的的最高思想境界。善意产生善行。存善念、吐善言、施善行。以“善”为立法理念,善待自然、善待他人、一秉善意以遵行所担负之环境义务。如是,天下之公器——“国际环境法”立矣。则安生可得,幸福可享。——这就是先生对国际环境法立法理念的精辟解读。三、生存法则——恕道死亡的威胁已经涉及到生物圈:技术与城市发展造成的排泄和挥发物正在毒化我们的环境,并成为人类的杀手。此外,原已被医疗卫生赶跑的死神又卷土重来。它把一种尚不为人所知的病毒给了人们原以为可免于感染的性器官,从而以死亡的幽灵威胁着每一次拥抱。疫病的恶魔(如2003年初出现的“非典[SARS]”)让人防不胜防。最后,随着恐惧、绝望和暴力的扩展,死亡向我们的心灵深处推进。我们必须深切地知道,人类在这个星球的安全和可持续性方面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这是一种全球性的危机和威胁。当前的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而推迟采取行动也不再可取。然而,当人类的行动计划不体现任何伦理,并且人类的实际行为不能反映道德的紧迫感时,我们不会获得任何有意义的结果。正因如此,“一个人可以是富裕的,但不一定是幸福的!”先生如是说。虽然,人类改变了地球,驯化了地球的植被,并成为地球动物界的主宰。但是,人类不是宇宙的主人,也不是地球的主人。人类虽然通过智慧成为万物的主宰,但这种主宰的权力却不等于秩序。我们应按照有利于人类在自然界持久生存下去且更好地生活的要求来确立人对自然的实践行为的评价标准系统,为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确定正当的范围、合理的途径方式并承担起优化自然生态系统或环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贯穿国际环境法这颗冉冉升起的新星的法则亦如国际环境法般令人如沐春风,那就是——恕道。何为“恕道”?《论语•卫灵公》: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子贡问孔子:人生修养的道理,能不能用一句话来概括?子贡的意思是:为人处世的道理不要说得那样多,只要有一个重点,终身都可以照此目标去做。有没有这个重点?如果有那又是什么?请老师赐教。孔子回答说:“大概是‘恕’吧,自己所不想要的任何事物,就不要加给别人。”“恕”是推己及人、人己统一的情操。用拆字法解释“恕”,“恕”分解开可作“如”、“心”两字,“如”“心”两字一合就是“恕”,意思就是和于我的心,并且推己及人。我的心所要的别人也会要;我所想占的便宜,别人也想占。既然如此,只要我自己发现不要的,便不要再施给别人;同时我想得到的利益,也应想到别人,也是别人想得到的利益。亦即不可损人利己。可见,先生将包涵着丰富的深刻思想内容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运用于当世是何等的睿智!“恕道”于人类法律制度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之国际环境法而言,为处理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国际关系,为实现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为达成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实现世界和平经济的繁荣,不啻为一面镜子、一个准则!先生博古通今,对古文化造诣极深,他将《论语》一则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理念相互融合,通过子贡与孔老夫子的对话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则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不仅深刻阐述了国际环境法——人类生存法则——也弘扬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精髓。先生不愧是一个引领学术前沿的学者,还是一个前沿的文学作家,更是“穹庐原上勤耘耕,横眉俯首庶民恩,奉献不息私无求,四平八稳渡众生”的孺子牛!四、净化与升华捧读经典《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方始明白何所谓良师益友。经典以全球化为切入点(绪论)论述了全球化下的全球法治以及儒学与当今世界主题等,从法学的视角对当今世界第三大主题——环境保护——做了详尽的论述,从环境问题的实质到法律制度的建立,从特雷尔冶炼厂案到现在人人谈论的低碳,从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到国际环境法的诞生,其综合了客观的历史、当今的热点以及作者独到的见解为读者谱写了一部全球环境法治的史诗,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宏伟壮观的国际环境保护之画卷,此所谓“良师”矣。经典不同于一般的法科书,她一扫沉闷晦涩,以富有生命力的语言引领读者走入一个法治的世界,以深厚的文学功底深入浅出地阐释着法学的前沿问题。先生以“善”为法治的根本,以“恕”为法则,其九字箴言对我产生了深深地震撼与感动。正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是故,法之当变,变而日进也。”先生从儒、道、释的思想中提炼精髓结合现世客观实在,将其融会贯通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可谓博古通今,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经典最后收录了对先生的五个专访,通过这五个专访不仅对国际环境保护、人类生存法则等前沿课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的感知,更是一个了解先生的捷径,了解一个从田间地里走出来的农村孩子是怎样艰辛地取得今日的成就!了解一个学者是以何等的勇气发出疾呼!作为自然之子又以如此的执着和智慧填补空白创建学科!了解一个师者是这样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旦翻开经典你就会情不自禁地一气阅读,在阅读中不知不觉已将自己融入,刻骨铭心,须臾不愿离却!此不谓“益友”,何也?通常,当我们学习“他、她、它”的时候,老师会告诉我们:“他”是指代男性,“她”是指代女性,“它”则是指代物。研读经典,你会发现,当提及“自然”“地球”“环境”等这些名词的时候,先生都是用的“她”来指代,我曾想难不成先生作为一个大教授不知道指物的时候应该用“它”么?查阅资料发现:称代美好的事物或是自己尊重、热爱、喜欢的事物时,往往用“她”。看到这一解释,我恍然大悟,先生之所以将“自然”“地球”“环境”以及“国际环境法”、“环境伦理学”这些名词用“她”指代,正是出于先生对环境的热爱,对自然的尊重,对地球的爱护,更不用说对《国际环境法》、《环境伦理学》的挚爱与呵护了,《国际环境法》、《环境伦理学》就像他的孩子一样,由他创造,一手栽培,寄予厚望。《荆斋论法——全球法治之我见》的字里行间无不渗透着先生对《国际环境法》、《环境伦理学》的爱,对大自然的爱,对地球的爱,更是深深蕴藏着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生境危机”的忧思!正是由于先生以一颗善心站在为了全人类得以健康持续的生存的角度,站在为了子孙后代能够得以持续发展的角度,他倾尽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数十年如一日地刻苦钻研,在高强度的工作负荷下牺牲自己的身体健康大声疾呼:环境保护无国界;真正的自由必须伴之以重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培养强烈的责任感!基于“命运共同体”,我们便应担负起对大地的责任,我们必须彻底抛弃征服计划,将不再统治地球,而是医治地球母亲的疾病,对她进行精心护理。人类在更新生活的过程中更新希望。即便不能肯定和确信,未来毕竟可能更好些。不是希望使人活着,而是活着产生希望!生活的意义在于美好,在于向往目标的力量,应当使生活的每一瞬间都具有崇高的目标,而人生最有意义的就是向着生活的目标去奋斗!大爱无疆!研读经典,不仅是一场学术的洗礼更是对心灵的涤荡!不仅是生的希望更是爱的升华!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读完这本书不知不觉中法律的知识就会得到极大地扩展,并且对人生观也是一种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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