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章节试读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0
ISBN:9787200069655
作者:(法)孟德斯鸠
页数:162页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1页

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权力对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67页

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权力掌握在谁手中,而在于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的行使方式。只有当权力是有限的和依法运作的时候,自由才最有保障。对于公民的自由而言,法制比民主更重要。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1.2 - 1.2

孟德斯鸠说,畏惧使人们逃脱,但是人们之间相互对畏惧的关注感却使人们之间相互亲近。动车事故发生后,我想说,冷漠使人逃脱,但是人们之间相互对冷漠的关注感却使人们之间相互亲近。只不过,后面的冷漠另有其意。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8页 - 老无奈了。。。没英文版。。。

第一章 一般的法
其实英文译名 the spirit of the law,按照我们中国的理解就把它翻译成了《论法的精神》,可是学过英文之后,我们更能体会law这个词的感觉,中国的词汇博大精深,而外国的词儿更是充满文化,law可以代表法律,但是抛去人类社会,他又可以代表应用到植物身上的“自然法则”。其实人也有本性,人类自身也有“上天赋予的”“自然法则”,可是人类是有智能的生物,他们会为自己开创新的法则,就好比建立了社会、整体以后,他们又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新的法则”,也就是我们现存的法律。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 [1] 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 “ 先知圣人们 ” 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这些规律建立在恒定不变的关系之中。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之间,遵循其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从而承受所有运动形式给予它们的作用力,增加、减力以及消失;每一次差别,都有其 均衡性 ;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 永恒性
有些时候,我就想,要想参悟透“哲学”,就要学好所有基础学科,就是指那些最最自然,最最贴近“自然法则”的学科,拥有最少文化底蕴的学科:比如 几何学,物理学,天文学,数学(虽然有数字这种文化,但他要作为上述几门学科的工具),生物学,植物学,音乐....。同时也要学习好那些讲述人类如何改造自然规律的学科:(历史,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
我自己时常会想哪些是自然而然的,哪些是认为可抗拒的。有些自然而然的邪恶,我们没办法抗拒,而有些可以抗拒或是说人为强加的善意,我们也迟早有一天会摒弃他们。
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例如:即使在纷繁的人类社会中,遵守法律乃是天经地义;如果某些 “ 智能存在物 ” 从另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身上获取某种利益的话,前者就应该怀有感激之情;如果某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创造了另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那么,被创造者则应该保持自己原有的依存关系;当一个 “ 智能存在物 ” 损害另一个同类时,它自身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损害;还能列出许多公正关系的例子。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如果人们需要证明这一论点的话,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那些野蛮人群 [2] ;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浑身战栗,四散奔逃。 
  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霍布斯问: “ 如果人们不是自然而然地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为什么他们总是带着武器 ?并且为什么要带着关门的钥匙呢? ” 然而霍氏却没有意识到,他把人类社会建立以后发生的事情强加到了人类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身上。人类社会的建立,才使人类产生了相互攻击和相互抵抗的动机。  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去觅食。 
  我曾说过,畏惧使人们逃脱,但是人们之间相互对畏惧的关注感却使人们之间相互亲近。另则,人们从中得到的愉悦在于,一个动物走近另一个同类动物时产生的快乐。加之两性间的差异所产生的盎然情趣,更加提高了愉悦的程度,因此,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他们还能逐渐获得知识。这样他们便有了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于是他们随之产生了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
这几段话说得有点像那谁讲的马斯洛理论吧。。。是不是三个人以上就叫社会,三个人以上就会有政治? 两个人的生活和三个人的社会 这两种生活状态之间的法则会不会有翻天覆地的改变? 就好比,两个野兽 一开始很“和平”, 但是一旦形成各自的家族,就会为利益而拼争? 既然人类社会在所难免,我们研究的自然规律和法则是不是应该要建立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
突然想了想“国家”这个空洞的词汇,它的存在其实也许就是为了“保护它子民的安全”。。。。。。某一个人也是这么说的。。。。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 国际公法 。社会必须得到维护;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生存者的人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有着法律,那就是 政治法 。另则,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 民法 。
这文章是从别的语言译成中文的。。。读起来愁死了。。。
孟德斯鸠 他提出了一个“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我之前也想过,南北差异的问题,为什么北方人重感情,而南方人有头脑,从地理上能找到原因的。因为南方热,所以南方人就要多喝水,而少接触那些盐、醋这种调味品,所以接收到的感官刺激就不如北方人多,所以也不陶醉于这种感官刺激所带来的快乐。。而沉浸于思想的快乐。。。。。我想的挺片面的。。。。。但是孟德斯鸠说的确实有道理。。。。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三种政体的原则 - 三种政体的原则

当品德丧失时,野心便占据了易于接受它的人们的心灵,并且贪婪地占据几乎所有人的心灵。欲望改变了人们的目标:过去人民喜爱的东西,现在已不再喜爱了。过去人民依据法律争取自由,现在为获得自由去对抗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好似从主人的家中逃跑的奴隶;过去的所谓 准则 ,现在被人们称为 严厉 ,过去的所谓 规矩 被视为 束缚 ,过去的谨慎 被视为 畏缩 。节俭在此被看做吝啬,占有欲却并非被视为贪婪。以前个人财产可以是公共的财宝;然而现在,公共财宝却变成了私人家产,共和国像是可以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仅仅在于某些公民的权力以及全体民众的放纵而已。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30页

当道德丧失时,野心变占据了易于接受它的人们的心灵,并且贪婪地占据几乎所有人的心灵。欲望改变了人们的目标:过去人们喜爱的东西,现在已不再喜爱了。过去的所谓准则,现在被人们称成严厉,过去的所谓规矩被视为束缚,过去的谨慎视为退缩,节俭却被看成吝啬,占有欲被视为贪婪。以前个人财产可以是公共的财宝;然而现在,公共财宝却变成了私人资产。
欲望是促使一个人向上的春药,药性非常大,但是也容易脑袋糊涂。
清醒的人才不会被欲望控制,认识到自己的位置,做出正确的schedule。
不要一直被欲望控制,当你到达一定的高度时,也许你已实现的当初的梦想。也许这个时候你又有了更大的目标要实现,这个时候,停下脚步,回头看看,自己的得到什么,又失去了什么。childhood from memory得到必然与失落相伴,我希望未来的我也能够明白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10 - 10

三种政体的形式:
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 民主政治 ,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 贵族政治 了。 
  在民主政治之中人民在某些方面似乎是君主,在其他方面又像是臣民。 
  只有通过选举方能成为君王,这亦是人民的意志所在。
记得习进平说过,权利要来源于人民,权利要用于人民。这么说确实是在形容共和体制下的权利构造。可实际上中国就好比共和政体下的贵族政治,权利并不来源于人民,党和~~~代表不了人民的意志,可偏偏要通过媒体宣称自己代表广大人民的意愿。
感觉家是社会的原型。
但是社会是没有血缘关系没有实际联系的家。
在中国这种国情下,家里的男人在外奋斗,到了外面孩子和妻子也会为了家庭的利益委屈自己,但是回到家男人会把利益返还给自己的亲人,这样一家人会幸福。但是从国家而言,社会上的再分配却做得不到位,有钱有势可是因为与其他人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所以他们不会主动去考虑那些弱势群体,不会把他们当成自己的“妻儿”。所以有人说过,在中国这种体制下,领导者为人民考虑那完全是“额外的恩赐”。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讲,我们的权利还需要向人们多倾斜一些,要做到“男女平等”,真正地通过选举来表达人民的意志。。。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中庸、从属和依赖性的权力特征构成君主政治的性质。换言之,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由一个君王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我所以说“中庸”、“从属”和“依赖”性的权力,那是因为在君主政体中,君王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这些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因为如果在某一个国家,单凭某个人一时的冲动以及多变的意志治理国家的话,这个国家中的一切都会毫无确定性,而且其结果也毫无基本法律可言。 
  最为自然的中庸及从属的权力,便是贵族阶级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贵族是君主政体的要素,其基本准则是: 没有君主便没有贵族;没有贵族亦没有君主 。然而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中,君主将会成为专制君主。 
按照他的说法,君主政体因为中间阶层而得以实现,所以那些追求自由的人都试图铲除中间的力量(贵族)。就好比英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这种做法往往有两个结果,一个是平民政治,一个是专制政治。
与共和政体及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 民主政治 ,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 贵族政治 了。 
  在民主政治之中人民在某些方面似乎是君主,在其他方面又像是臣民。 
  只有通过选举方能成为君王,这亦是人民的意志所在。君王的意志体现于君王本身。因此,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在民主政体下的选举法应该如何规范、由谁规范,对于谁,就什么事情进行投票都必须予以阐明。其重要性亦如君主政体必须了解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之为君主,以及应该用什么方法治理国家一样。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相关的法律 在贵族政体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其余的人民与这些人的关系充其量也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与君主的关系。 
还是不太懂 各种政体主要的操作流程 和 权利flow... 君主制,共和制(平民+贵族),专制。。。。。。想学IS啊。。。。ICIs不分家啊。。
这几段读的。。。没啥收获。。。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13页 - 三种政体的原则


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我们应该探讨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区别在于: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要素;而政体的原则是政体行为的关键。前者是政体特殊的架构;后者则是推动政体运行的人类感情。
架构已经出来了。。。还会由得人嘛?
民主政治的原则: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自我维护和支持并无更多的道义可言。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 品德 。
他很强调品德对民主政治的影响,
当品德丧失时,野心便占据了易于接受它的人们的心灵,并且贪婪地占据几乎所有人的心灵。欲望改变了人们的目标:过去人民喜爱的东西,现在已不再喜爱了。过去人民依据法律争取自由,现在为获得自由去对抗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好似从主人的家中逃跑的奴隶;过去的所谓 准则 ,现在被人们称为 严厉 ,过去的所谓 规矩 被视为 束缚 ,过去的 谨慎 被视为 畏缩 。节俭在此被看做吝啬,占有欲却并非被视为贪婪。以前个人财产可以是公共的财宝;然而现在,公共财宝却变成了私人家产,共和国像是可以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仅仅在于某些公民的权力以及全体民众的放纵而已。 
品德真的存在嘛?品德是什么啊?它所说的品德丧失是不是其实也是“人性“的一部分?上边一段就像现实社会中,人民根据自己的利益把一件事物一会儿往好了说,一会儿往不好了说。说得有点像中国国情,是不是还是体制的问题啊??法律不健全的问题啊???
贵族政治的原则 
  如同平民政治需要品德一样,贵族政治亦然;然而贵族政治也确实并非绝对需要它。 
  人民和贵族的关系,类似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人民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贵族政治下的人民比民主政治下的人民较少地需要品德。那么,贵族又怎样受到约束呢?那些实施法律去约束同事的人们,首先会感到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不利于他们自己。因此,依据政治体制的性质,贵族团体中需要品德。 
  贵族政治自身具有民主政治所不具备的某种力量。贵族们依据其特权,并为着各自私人的利益形成团体抑制人民:只要拥有法律,并且在此方面得以实施便足够了。 
  贵族团体抑制其他人轻而易举,然而抑制自己并非易事 [4] 。这种政体的性质就是如此,似乎将贵族置于法律权威之下,又将他们排除在法律之外。 
  于是,这种团体只能以两种方法抑制自我。要么以高尚的品德使贵族寻求与人民的相对的平等,使其可能形成一个大共和国。要么以较低的品德,即某种程度的节制力,至少使贵族们之间平等,达到共商的目的。 
  因此, 节制 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所指的是那种建立在品德基础之上的节制,而并非那来自怯懦和精神上的怠惰的节制。 
楠哥 。。你读懂了吗。。。
君主政体的原则    如同我们所说,君主政体必须以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为依据。 荣誉 的性质要求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品爵。正因为这个缘故,荣誉在这个政体中获得了地位。 
  野心在共和国里是危险的。但是在君主国里却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野心使君主政体产生活力。使人们从中受惠,对这类政体并无危险。因为野心在这种政体中能够受到不断的压制。 
  你或许会说,这就如同宇宙的体系一样,具有某种离心力,这种力量不断地使众多的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某种向心力,将它们吸向中心。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认为向个人利益迈进时,已经走向了公共利益。 
专制政体的原则 
  如同共和国需要 品德 ,君主国需要 荣誉 ,专制政体需要 恐怖 一样。品德对于专制政体而言非但毫无必要,而且荣誉也是危险的。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们所委托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的精英分子便有可能在那里发动革命,所以就需要以恐怖扼杀人们的所有勇气,扑灭一切野心。 
  一个温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原动力,而不至于会发生危难。它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维持自我。但是在专制政体下,当君主一瞬间不举起高悬的手的时候,当他不能立即消灭那些身居显要地位的人们 [7] 的时候,就会一败涂地,因为此时这种政府的原动力 恐怖 已不复存在,人民不再拥有保护者了。 
就感觉君主制是个层级很分明的hierarchy 可以接受挑战.....而共和制就像一个平原 总有人异军突起 想占领高地,但意识形态方面还总在说我们要平等.....专制 就像一个断层的hierarchy 某个人占领绝对的高地 。。。。
这只是一种感觉。。。不准。。。还是想放下《论法的精神》去研究研究各种政体。。。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十一章第二节 - 第十一章第二节

只有当权力是有限的和依法运作的时候,自由才最有保障.因此,可以这么说,对于公民的自由而言,法治比民主更重要.
尤为可鉴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64页 - 君主国所进行的征服

一个以扩张为己任的君主国,它的都城无比繁华,稍微偏远的省份却是万户萧疏,民生凋敝,但最边远的地区却又很富足。正如地球一样,中心是火,表面是青草绿树,而干枯,寒冷和贫脊的土地介于好坏之间。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1.2 - 1.2

自然法之四条:一是和平;二是觅食;三是人们之间的相互需求与爱慕;四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
我有点不懂,不是先觅食去满足生存条件了才能和平相处吗?平等感高于饱足感?这是人类所以为人类的原因吗?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八章第一节 - 第八章第一节

一个优良的民主国家与一个糟糕的民主国家的区别是:前者只给予公民以法律上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后者则力图拉平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地位,使人们之间获得绝对意义的平等.-
天朝百年后中枪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49页

腐败往往不是从人民开始。人民正因为自己学识平庸所以对已经确立了的东西便更加强烈地依恋。
我们越不能使我们的个人的感情获得满足,则我们便越能够为着公众的感情去牺牲自己。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1页 - 1

对孟的法律体系不感兴趣,只是觉得他在书里开头写的上帝和宇宙的关系挺有意思,感觉和老子的观点类似。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但不干涉自然事物,上帝有自己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然后说上帝也非十全十美,也有缺陷。这tm好有“大道五十,天衍四九”的雷同感。。。自然神论中国公元前就很完善了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一卷第五章第十四节 - 第一卷第五章第十四节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
在专制政体下,所有事物的运作只取决于两三个概念,因此并不需要其他新的概念。当您训练一只野兽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使它不改变主人,不更改所教的科目和步法。您通过两三个动作把指令印人它的脑海就够了。
幽居深宫的君王倘若短暂离开他淫逸的宫殿,也会引起那些幽禁他的人们的担忧。他们不能容忍君主本人和权力落人他人之手。因此,君王极少亲自征战,而且也几乎不敢让其仆从将领参战。
通常意义上说,这种君王在宫中不会遇到任何敢违背他的人,一旦有人向他武装挑衅时,他便义愤填膺。通常他会被愤怒和复仇心理所支配。加之,他并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光荣。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争天然的狂暴性,他所遵循的国际法的范围也比其他国家狭窄。
这样的君主是有诸多弱点的,所以他十分惧怕自己的天然愚蠢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他隐藏在深宫之中,没有人能知道他的情形。所幸的是专制国家的人民只需要借助君主的空名去接受其治理。
当查理十二世在本达居住的时候,瑞典元老院的某些人反对他。他便致信国内说,他要寄去自己的一只靴子进行统率。这只靴子要像一位专制君王一样统率和监督一切。
如果君王沦为阶下囚,他将被视为死亡,而另一个君主便随即登上王座。作为俘虏所签订的条约将被视为无效,他的继位者将不批准这些条约。实际上,他就是法律,他就是国家,他也是君王;所以当他不再是君主的时候,他便一钱不值了。如果他不被视为死亡,国家就将灭亡。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40页 -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今天我们所受的是三种不同或矛盾的教育,即父亲的教育、师长的教育和社会的教育。社会教育对我们说的,把父亲和师长所教育的思想全部推翻。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6页 - 一般法——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1)关于“封建社会”一词的教科书描述,我觉得放在今天的环境也是非常适合的,比如电视台播放的大部分的2的电视剧所反映的“封建社会”情形大多数是今天的情形;2)孟氏的理论或许不是什么金科玉律,但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现代文明的基础,所以其阐述的“个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我是非常赞同的,但我们却一直将“公共利益压倒个人利益”作为行政基础,所以个人利益在面对公共利益时遭到无底线地剥夺是常见的事情,但“常见”并不代表其行为合法性;3)我们么乐于揭露国外某个时期或现时期的政体“劣迹”,但其实“百步笑五十步”,我们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在想,这是某些作者的高级黑呢,还是五毛党作品?4)孟氏也谈到了第一第二自然律,尽力寻求和平,必要时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这两条自然律应该是得到了许多决策者的应用,但有个前提:为寻求和平我们“主动放弃的权利“或者被”放弃的权利“应该得到某个执行机构的权利保障,否则就会导致极大的悲剧,比如我们建国后许多极权主义时代时的所作所为。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译序 - 译序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著名政治理论有以下三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24页 - 民主政治的原则

当品德消逝的时候,野心便进入那些能够接受野心的人心里,而贪婪则进入一切人们的心里。
当苏拉愿意把自由还给罗马的时候,罗马不能再接受自由了。它只残存着微少的品德。

《论法的精神》的笔记-第52页 - 第一卷第五章第十一节

诚然,当一个专制国家骚乱四起之时,到处可见人民被激动的感情所支配,这样人们往往把事情推向其意愿的极端;所有的纷乱都达到了极至。但是在君主国里,事情却会很少被做过头。首领们为自己着想也会有所顾忌,他们惧怕被人们抛弃;“王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平民占据上风。国家各阶层的完全腐败并不常见,君王则依附于这些阶层。谋乱的人既没有意志,也没有意愿去颠覆国家,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也不愿意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便脱颖而出,他们采取温和的手段,商议解决问题的方法,纠正弊端,于是法律重新得以恢复,并受到人们的遵从。
因此,在我们熟知的所有历史中,都充满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专制国家中,却都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著述某些国家内战史的人们,甚至策动这些参与内战的人们,都能够充分证明,君主极少疑惧把权利交给某些阶层的人士,而为其利益服务。因为他们即使一时迷途,仍然专心致力于法律和义务;他们只会缓和,而不会刺激叛逆者们的激奋和猛烈的情绪。
红衣主教黎希留,也许想到了他曾经过于贬低了国家各阶层人士的作用,所以他试图凭借君主和朝臣的美德维系国家。但是他对他们的要求过于苛刻,所以实际上除了天使之外,没有人能够像他要求的那样审慎、智慧、果断和博学;君主政体存在的全部进程之中,人们都无幸目睹他所要求的那种君主和朝臣!
在良好的管理体制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既无规章又无领袖,而在丛林里游荡的人们幸运的多,同样,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暴君快乐;因为那些暴君既没有任何手段约束他的臣民的心,也没有什么东西规范他们自己的欲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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