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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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100070355
作者:[美]查尔斯·A.比尔德
页数:244页

查尔斯·比尔德其人

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A. Beard 1874-1948),二十世纪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美国史学经济学派创始人、也是美国进步主义史学的代表人物。他曾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著作等身,跨越美国历史和政治科学两大领域,特别致力于用经济原因来解释政治制度和历史发展,在学术界颇有影响。1874年11月27日,比尔德出生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的一个贵格派农场主家庭,家境殷实。在他的少年时期,他曾在家庭农场上从事体力劳动,也常在壁炉边倾听父亲与朋友的高谈阔论。父亲崇尚科学和民主,热心公益,对美国的前途充满信心,埃里克•戈尔德曼在概括家庭对比尔德的影响时指出:“他们有着辉格党联邦主义者传统的财产观念,因而是共和党的无条件支持者,而查尔斯是他们真正的儿子。”1884年,10岁的比尔德进入当地一所贵格派中学,读书期间他与他的哥哥克拉伦斯合写了一部批评性小册子,克拉伦斯当时在印第安纳大学读书,借此小组子表达对大学教工团体和管理部门的不满。受此事件牵累,比尔德被中学开除,只好去了另一所中学,并在1891年毕业。此后数年,兄弟二人办了一份地方性报纸,基本编辑立场是支持共和党、赞同禁酒,有浓厚的道德倾向。21岁,比尔德进入德鲍大学(Depauw University)学习历史,他是校园里的活跃人物,担任学院报纸的编辑,也是辩论队的成员。在一次舞会上,他遇到了玛丽•里特尔(Mary Ritter),他后来的妻子和学术伙伴。大学期间另一次难忘的经历可能是造访芝加哥豪尔屋(Hull House),这是一所福利机构,专门为移民提供住处、帮助他们在美国落脚并建立社区联系。比尔德对社会问题和社会改革一直怀有激情,他开始接触马克思的著作,读过《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也读过马克思书信和其他著作,不过,他后来一再强调,尽管马克思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他对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并不认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比尔德的书房里,墙上永远悬着的是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的肖像,罗斯金是一位经济学家,他曾批评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等人的经济学说,认为他们忽视了人本身,因而造成英国工厂制度的残酷。1899年,比尔德前往牛津大学深造,在英伦一住三年。中间曾于1900年回国,与玛丽结婚。牛津阶段是比尔德学术思想成长的关键时期,他师从近代史钦定教授弗雷德里克•约克•鲍威尔(Frederick York Powell),学习英国与欧洲的历史,导师所持有严格的实证主义史学观使比尔德获益匪浅。在牛津,比尔德依然热心于社会活动,按照后来的传记作者霍夫施塔特的说法,“政治和社会活动对比尔德来说比牛津大学更有吸引力。”刚入学不久,他就在堪萨斯的社会主义者、沃尔特•弗鲁曼(Walter Vrooman)女士的资助下,创建了罗斯金会堂(Ruskin Hall),这是一所面向工人的培训机构,期望通过工业革命引进真正的政治民主。在罗斯金会堂担任秘书工作,使比尔德有机会参观英国的多个工业区,考察工厂制度和工人生活,也使他顺利完成了第一部著作《工业革命》(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1901),此书旨在向英国的工人阶级读者解释当时的社会问题。比尔德夫妇在1902年回到美国。比尔德在哥伦比亚大学谋得一个与历史研究相关的职位,并在1904年以论文《英国的治安裁判所》(The office of justice of the peace in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获得博士学位,之后马上成为哥大政治系的一名讲师。比尔德在哥大一共执教十三年,先后任教于政治系、历史系、法律系,最后成为政治学与政府研究讲座教授。教学之余,他写下大量的学术著作、教科书和论文,还是学生辩论队的顾问,并且发表了大量有关公共事务的文章。比尔德在哥大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与同事詹姆斯•哈维•罗宾逊(James H. Robinson)一道,发起了“新史学”运动,呼吁在历史教学中考虑促进文明发展的所有因素,举凡政治、经济、法律、社会、伦理、宗教、文化乃至知识分子等等因素,都应该进入史学家的视野。比尔德还与罗宾逊合写了《现代欧洲的发展》一书,配上附属读物成为大学教材。“新史学”的创立对于美国现代历史研究意义深远,比尔德在此中的贡献功不可没。不难看出,比尔德的成名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观》(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13)本身也是“新史学”的代表作,他改变了以政治为中心的历史研究传统,把经济因素引入政治史研究中,将社会的矛盾冲突、特别是经济利益冲突作为美国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动力,有力地拓宽了历史研究的视野。不仅如此,在该书中,比尔特运用了“集体的传记”(collective biography)方式,并引入了简单的定量分析方法,对于“新史学”的实证研究路径是颇好的示范。1917年,哥伦比亚大学校董会解雇了两名反对美国政府参加一战的教授,此事有关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因此激起了教授们的强烈抗议,比尔德愤然从哥大辞职。他很快帮助组建了从事社会研究的新学院(New School),该学院位于纽约格林威治村,教授们有完全的治校权,一度成为纳粹德国流亡学者的天堂。不久之后,比尔德夫妇在康涅狄格州的山野中住了下来,开了一家牛奶场,同时从事独立的学术研究,再也没有谋取稳定的学术研究职位。由于勤奋和方法得当,二人的著述源源而出,特别是合作的三部书《美国文明的兴起》(The Rise of American Civilization 1927)、《在中途的美国》(America in Midpassage 1939)、《美国人的精神》(The American Spirit 1943),走出学院派的高墙,以流畅的文笔、卓越的见识、充沛的激情,成为畅销一时的著作,在社会各界赢得广泛声誉。19世纪20-30年代,是比尔德最具威望的时期,他不仅是国内外知名的学者,也是政府和社团的咨询顾问、大众传媒上的时事评论家、各种讲坛上的“善辩者”。正是因此,他于1926年当选美国政治学学会主席,1933年当选美国历史学会主席。在罗斯福新政初期,比尔德作为自由派的领军人物,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但是不久以后,比尔德转而批评罗斯福的外交政策。有学者猜测,大概因为比尔德是贵格派教徒,所以他持反战态度,他强烈反对罗斯福将美国带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因此被贴上“孤立主义者”的标签。即便在战争结束后,他也不曾改变立场。在《罗斯福总统和战争的到来》(President Roosevelt and the Coming of the War 1948)中,他谴责罗斯福向人民撒谎,明知日本要轰炸珍珠港而不行动,用计谋使美国人民卷入战争。大多数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不同意比尔德的观点,这使他的学术声誉一落千丈,晚景凄凉孤寂。直到60年代的“新左派”和“修正主义学派”,以及2001年9-11事件之后,比尔德的孤立主义才有新的同盟者。1948年9月1日,查尔斯•比尔德在纽黑文溘然长逝。在他的身后,他的经济史观、进步主义和孤立主义遭到了一波又一波的修正和攻击,但是,他的几部重要著作依然在不断发行和重印,在论争中逐渐成为经典。比尔德主要著作:http://www.historians.org/info/AHA_History/cabeardbibliography.htm非书评,中文网页上缺乏有关比尔德生平的比较客观全面的介绍,因此编译此文。

经济决定论的线索与阐释模式

有破方有立,作者在第一章中首先分析了当时美国历史学的三大派系,班克罗夫特派(神学派)、条顿派、科学历史学派的缺点,作者认为他们无法正确解释美国的制宪历史。接着提出他自己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决定论。并对当时历史经济解释学的状况做了介绍。接着,他提出经济因素在法学理论中也受到了忽视,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党的‘主义’源于不同的财产所有在财产所有者的心理上所形成的感情和认识” ,因此“宪法不但是全民创制的,而且也不沾一点派别斗争的痕迹” 这种观点显然是谬误的。他进一步指出美国宪法的条文实际上是保护某一阶级的权利、或是保障某一集团的财产以防另一集团的侵犯。为了给经济因素对宪法制定的决定作用论提供论据,作者接下来的第二章继续论述道,美国当时存在着两大经济利益集团:动产集团和不动产集团。并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所需之资料。接着比尔德立即对各利益集团作了初步的分析:1. 被剥夺了公民权的人们。这主要包括了:(1)奴隶;(2)契约仆役;(3)根据州宪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而投票资格的多数男子;(4)被剥夺公民权而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由于这些人没有投票权,不会对宪法的通过与否、其规定如何造成影响,其在“政治上是不存在的”, 所以,比尔德的描述无多。2. 不动产持有者。可以分为三个:(1)小农,尤其是散步于新罕布什尔州至佐治亚州的濒海一带。内域全是由职工、较穷的白人和欧洲(尤其是北爱尔兰)移民开发的。这些人除往往因为土地而陷于负债之外,还得依赖城市供给大部分的资本以开发他们的资源,换言之,他们是一债务者阶级。因此,他们敌视沿海集团。陷于同样惨况的都市居民,也属于该阶级;(2)哈德逊河流域的地主形成的一个特殊的贵族集团;在革命到立宪期间,他们在纽约州的政治上算是支配的阶级。他们将赋税的负担转移到进口方面得到好处,因而反对立宪,因为宪法会把赋税负担转移到土地上;(3)第三个是南方的奴隶主。总的而言,该三个集团的共同利益甚少。3. 动产利益集团。该集团十分庞大。包括贷放货币、各州和大陆公债、商品、工厂、士兵的票券和航运业。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对于这些利益集团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就大陆公债而言,由于当时的邦联政府已然“名存实亡”,使得大陆公债也濒临破产。当时许多公债持有者都曾有高价买入而后低价卖出之折本之经验,因此他们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使其债权能得到充分之清偿,从中获取利益。而那些在西部拥有广袤土地的士兵们,则希望有足够强大的军队对付印第安人,以保障他们在西部的利益。造船业和航运业也希望国家能够为其提供支持以对抗英联邦,从而取得竞争上的相对优势。这也是以上各派支持新宪法的根本原因。在分析完在制定美国宪法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及其利益诉求之后,后面的几章中,作者突出采用的了归纳类比的论证方式,结合史实和具体的数据材料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佐证。作者在第五章中主要考察制宪会议中的代表们“是否代表其自身经验与统一财产权利从而深切了解其经济利益的各个集团,或者他们是否仅仅遵循政治科学的抽象理论的指导而努力。” 冗长而繁杂的罗列可能显得必不可少,作者通过这种图详尽的方式试图在陈述一个昭然若揭的道理,即这些代表在直线过程中所表达的意见既和其自身的直接利益相关,同时也和它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相吻合,因此“他们凭着个人在经济事业上的经验,深知他们建立起来的政府将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第六章“作为经济文献的宪法”则主要论述了宪法的经济意义,从而证明把宪法仅仅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厉害,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这里则主要采用了《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观点进行论证,从政治学和国际政治学角度进行阐释,最终认为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第七章“制宪会议代表的政治学说”则是建立在以上各章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有了第五章中对制宪会议代表们经济和社会收入的分析,这些论述显得更加的坚实与有力。通过分析,作者发现各个代表的主张与其所代表之经济利益和切身之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第八章则通过叙述宪法在各个州之间争论的过程,间接分析了反对宪法和支持宪法的州的情况,即各州在投票表决时的力量对比情况。第九章在上一章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所谓投票代表的代表性问题。比尔德在分析后认为:当时投票反对宪法的可能还占了多数。宪法之所以获得批准,乃在于人民大众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以及人民大众的无知与冷淡,使动产利益集团在选举中能够成功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形成法律文本。而且反对派还面对很多的困难,尽管债务人知道如果宪法通过了,他们要完全偿付自己的债务,小农也知道,如果宪法通过了,他们得缴纳赋税借以清偿国债,但是,他们要从边缘地区到成真投票,往往要在恶劣天气里长途跋涉,因为选举是在深秋和冬季举行的。一些列因素的综合,造成了动产利益集团的成功。第十章“对宪法投票的经济背景”则对各州议会批准和反对宪法的代表的经济背景作了详细的分析。比尔德得出三点结论:“1. 既然批准宪法特别集中于商业、制造业、公债和动产利益集团最有势力的地区,我们不能不得出如下的结论,即:动产所有者把新的政府示威一种力量并且保障他们的利益;2. 既然许多宪法运动的领袖都是公债的持有者,既然公债在动产中占了相当庞大的部分,这种经济利益在促成新制度的通过方面,如果不占优势,也是一种十分活跃的因素;3. 各州代表会议似乎并不比费城会议更为“无私”,不过,事实上,新政府的主要斗士看来大部分是同样讲实际的类型,有实际的经济利益遭受威胁的一般人士。反对宪法的人几乎全是来自农业区和债务人已在那里制订关于纸币或其他的贬值计划的地区。” 最后一章“同时代人关于批准宪法的经济斗争的看法”中,作者围绕一个财产利益姐姐与另一个阶级发生冲突的问题,介绍了马歇尔大法官对于制宪过程中的经济冲突的一些看法,以及各州一些代表人物的观点。在对这些人的观点进行分析研究后,比尔德作了全局性的总结:合众国的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联邦条款》下受损害的动产集团发起和推动的。这四个集团是:货币、公债、制造业、贸易和航运。起草宪法的费城会议的成员,除少数外,都从新制度的建立上直接的私人利益。宪法在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件,它的基本理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在各州批准会议上用户宪法的领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费城会议成员所代表的完全相同;其中多数人也都是从他们的努力结果上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在批准问题上,事实表明赞成和反对宪法两派之间有一条鸿沟,一边是殷实的动产利益集团,另一边是小农和债务人集团。宪法并不象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括全国。作者在全书中思路逻辑清晰完整,详尽的资料和数据很难让人有所辩驳,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历史事件的阐释都不是完全从一个角度切入就可以的,如果单从一个角度进行论述的话,难免会产生偏见与疏漏,因此比尔德的经济决定论是存在其自身问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通过对美国史资料的进一步发掘,后人归纳出了如下的几点批评。首先得问题在于作者对于利益集团的“动产”与“不动产”的二分法。其他历史学家发现,城市附近的乡村与城市商业集团有着紧密的关系,并不是说农村中就不存在商业关系,同时这种不动产的概念也混淆了美国北部农民与南方种植园主的区别,因此比尔德的划分看似清晰与明确,但是显然将当时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了。其次,作者认为美国宪法的最终制定,其中矛盾及分歧的解决是以城市资产阶级对种植园主的胜利而告终的。但是显然,,这又是一个过分严格的界限划分,在支持宪法的队伍中,本就不乏奴隶主,例如麦迪逊本身就是一个大奴隶主,同时按照斯托顿•林德的说法,美国宪法的制定宾菲是城市资产阶级对种植园主的胜利而是二者相互妥协的产物。最后,我们在书中可以发现,作者的经济决定论并非是源于马克思主义,尽管他仔细阅读了马克思的著作,但是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的第十篇论文中就已经有了经济决定论的说法,因此美国宪法的经济决定论是可以在美国人自己的理论中寻找根源的。但是很多学者都认为他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即忽略麦迪逊关于非经济因素的论述,而单单提出其中关于经济的论述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深究美国宪法的更深次的根源,比尔德如此直接和简单的论证很可能显得相当苍白与表面化。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他没有自己的悠久历史,主干的民族史欧洲日耳曼人。美国的建立犹如在荒芜的大陆上生长出的枝叶繁茂的大树,表面上看起来相当的突兀。但是,美国人的政治思想是受当时欧洲启蒙运动的极大影响的,洛克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后来美国政体的设立起来积极的作用。同时,众所周知,美国与英国同属于普通法系,依靠判例来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在制定法律中的契约精神以及法理意识绝不是凭空生长出来的,而是受了英吉利法律文化的极大影响。此外,美国的制宪者们尝试赋予美国宪法的“自由、平等”等普世价值,均是当时欧洲启蒙运动各位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结晶。因此,不管是在美国宪法制定的背后,还是在比尔德看来决定美国宪法的经济因素,都是有更为深层次的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并不是完全依靠经济数据以及对制宪会议代表们的财产进行罗列就能解释清楚的。我们还可以从反面来论述其中的原因,既然美国宪法的制定根源于城市资产阶级或者动产利益集团的胜利,那么这一集团在其他国家的胜利为什么没有诞生与美国宪法性质相同的法律,为什么同样存在利益冲突和博弈,但是在有些国家,动产利益集团并不能在社会中压过传统势力并占据主导地位。之所以比尔德的理论不能解释这些问题,是因为他仅仅是从表面的经济维度对各个利益集团进行了分析,而并没有对这些利益集团为何能处于这样的社会地位及阶级当中做出立体式的分析,直接来说,为什么动产利益集团能够获得如此之大的能动性,比尔德并没有做出解释。最后,我还认为,比尔德尝试把制宪会议当中的代表塑造成一个个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理性人,他们做出的决策完全是处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分析模式固然具有其有效性,但是这显然将复杂的人性简单化了。我们可以利用对近现代对于理性人理论的批评来指责比尔德的理论。人的感情之复杂,绝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就能够阐释清楚的。我们不能排除美国国父们忘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忘记自己所肩负的民族及国家的责任,而也正是因为这点,他们才能综合全局和各个阶层的利益,制定出沿用至今的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宪法条文,也是因为这点,制宪会议中的代表们才受到了后人的尊敬。不可否认的是,仅仅从一个个人或者一个阶级利益出发所制定的国家宪法大纲,要么是一纸空文,要么根本不会被后人所沿用。

一个遥远的经济事件

这本书,与其说是论著,不如说是文献。翻译瑕疵多多,但好在前后联系,也不至于读不下去。老实说我看这本书之前,就有了自己大致的猜想,沿着作者的思路看下来,大体上也没脱离我的猜想。不过重点还在于我没有预想到的东西。从邦联到联邦,使人一下就想起从希腊城邦到罗马帝国的历程,不过远古需要无数动乱和战争而成的事实,在联系紧密的时代里,却只是一些纷争几场会议的事儿。而在某种解释之下,自由和民主也能成为不相容的悖论:当自由就是实存权益的保护,而民主被怀疑是多数人的狂热时。现在推想当时创立联邦宪法的先锋们,我能说他们是为了创造一个能还得起钱的债务者,一个对外毫不示弱的战斗者,一个没有阻碍的国内市场么?而最出乎我的意料而值得玩味的是,那些美国精神的代表者,比如乔治.华盛顿,本杰明.富兰克林以及起草过《独立宣言》的杰弗逊,他们在这次制宪里几乎无所作为。华盛顿和富兰克林虽然出席了制宪会议,却几乎毫无作为,特别是富兰克林,甚至不能判断他到底是否完全支持联邦。而杰弗逊后来出任总统的作为,说明了他和这次制宪的重要人物汉密尔顿是不可兼容的。怎么?你能想象开国太祖对国家根本问题不置可否一语不发吗?你能想象大人物们坦率地表示无知而将具体问题交由一帮法律工作者任处吗?在某个国度,这些人可都是全知全能的。还有一个有趣的发现,在票选民主中,财富的活动是如此主动而且有效,足以抵消他们在人数上的劣势而有余。人民的阵线就像是一个水泡一样不堪一击。这主要由于什么呢?由于财富的游动性?或许更由于精英分子们更明白自己要的是什么,他们的阵营更加坚固和坚决。但是世界难道要一直操纵在精英手中吗?精英就能代表最终的公平正义?如若不然,这个问题便需要思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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