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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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100070355
作者:[美]查尔斯·A.比尔德
页数:244页

《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笔记-第10页 - 1935年版序言

谁要在历史上或者公共问题的讨论中,撇开经济的压力,谁就陷于致命的危险,那就是以神秘的理论代替真实,搅乱问题而不是清理问题。美国宪法的创造者所以能够跻身于历代伟大的实际政治家之林,并且在政治的艺术上给予后人以教导,大部分就由于他们承认经济利益在政治上的力量,并且加以巧妙的运用。深研他们的创作,发扬他们的勇气及其对于经济利益的灼见,我们这一代的男男女女才可以保证我们的法治政府而非强力的政府延续不堕。在国家权力或各州权利的理论被提出之时,我们——他们的遗产的继承人——应该坚执不断地究诘:“他们背后代表了哪一种利益集团?改革或维持原来的形态将会增长哪一个集团的利益?”如果我们拒绝这种努力,我们就会成了历史的牺牲——历史创作者的手上的泥团。

《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笔记-第122页

他们的主要思想就是要从根基上,也就是在政府各部门的政治权力的来源上,分散侵犯的力量。

《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笔记-第242页 - 结论

合众国的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联邦条款>下受到损害的动产集团发起和推动的。这四个集团是:货币 公债 制造业 贸易和航运。
制宪的第一个稳健的步骤是由一个小而积极的集团完成的,他们通过自己的私人财产从自己的努力结果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
关于召开制宪会议的提议,并未经过直接或间接的人民表决。
由于对选举资格的限制普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人民始终未曾参与(经过代表)制宪的工作。
起草宪法的费城会议的成员,除了少数外,都从新制度的建立上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
宪法在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件,它的基本观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
据记载,制宪会议的大部分成员都承认财产权在宪法上应有特殊的巩固的地位。
在批准宪法方面,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能参加对于这个问题的表决;他们或者漠不关心,或者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公民权,而没有参加选举出席州代表会议的代表。
宪法的批准,大约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成年男子投票赞成。
在纽约时报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 佛吉尼亚和南卡罗来纳州,参加州代表会议代表选举的多数选民是否确实赞成批准宪法,是有疑问的。
在各州批准会议上拥护宪法的领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费城会议成员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完全相同;其中的多数人也都从他们的努力结果上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
在批准问题上,事实表明赞成和反对宪法两派之间有一条鸿沟,一边是殷实的动产利益集团,另一边是小农和债务人集团。
宪法并不像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罗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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