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后面的故事》书评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0
ISBN:9787549543847
作者:梁治平
页数:206页

法律后面的利益

9年前的那个夏天,我有幸从边缘处观摩了某项法律制定前的准备工作。那部法律原本是部门法,几个相关部门各有各的法律规范,当时的立法要求是将分散的部门法上升为统一的单行法。彼时的我,混迹于一帮为部门争取利益提供辅助工作的打杂者之中,坐井观天,幼稚而简单地将立法视为部门利益之争。梁治平老师说:“要认识法律的真相,必须了解法律后面的故事。法律后面的故事,其实就是法律的故事。”在这本《法律后面的故事》中,梁治平老师介绍了形形色色的法律后面的故事,描绘了一个宏伟而壮阔的法律故事的格局。诚然,法律的后面,是利益的纷争。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其作用之一便是保护合法利益、定纷止争。那么,什么样的利益才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于是,就产生了多姿多彩的法律后面的故事。在开篇的《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中,梁治平老师通过对洞穴奇案的重述,表现了英美法中法官造法的思维轨迹,也阐述了英美法法官对援引先例的“先例”的定义。在这篇文章里,读者们看到的是功利主义者的“交易”与法律精英们追求正义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在法律未能触及之处,也“并非没有法律与秩序,只不过,它们是‘人民的法律’——某种源于风俗习惯、临时补充办法和有选择地从官方法律中‘借’来的规则的混合体。这些自发形成的协议虽然‘不合法’,但是能有效地规范其成员的生活和交易,弥补国家法律保护的不足,是人们赖以生活和工作的‘社会契约’。”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法律只能要么承认这种“公序良俗”,要么与之进行竞争。 这是国内法层面上的利益冲突。梁治平老师在书中还展现了国际法层面上的利益冲突。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复杂,由于各国语言的差异,无疑给这种利益冲突的平衡更添一重困阻。小到一个字一个词,都要斟酌再三。更别提那些既得利益者与应得利益者、未得利益者之间的各种矛盾与纷争。甚至,这些利益之争还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例如,《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力求达成的目标之一便是“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同时又没有减损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最后几篇中,梁治平老师将法律背后的利益冲突延伸到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之上。提出了人类对这个世界不应再保持“唯我独尊”的观念,而应对万物产生敬谨与感恩之心,应放弃傲慢,学会谦卑。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梁治平老师的这本书,行文生动有趣,只是读者如果仅仅将其看做趣味性的知识性读物,无异于是一种浪费。这本书,是一本能够引发读者思考,让读者透过法律的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本质的书。本文发表于《新华书目报》2014年06月09日书评A12版。http://b.xhsmb.com/20140609/news_11_4.htm本文已发《法制日报》阅读,2014年01月12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112/Articel12002GN.htm

咀嚼故事中的法律本质

法学教育需有“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其实人文精神本就是法律的本质。本书是被誉为“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梁治平的随笔集,书中记录了他参与两件国际公约的制定,目睹和亲历国际法律制造机器的运作过程;讲述了名誉权案、流浪法庭案、虐猫案等诸多案例在法庭幕前幕后的法律展演,对于隐藏在法律仪式后面的社会规范,以及促成这种规范的观念、思潮和行动有极为细致的观察。如同以往的那些法律随笔集,梁治平的文字总是显得特别平易近人,即便是解读那些看似干涩的法理,他总是丝丝入扣,读者不致背上沉重的阅读包袱。比如置身于我们的生活环境,一开始很难理解在台湾司法审判中并不鲜见的“漫漫征途”。“1974年遭起诉的‘华定国弑母案’,历时11年,经历了‘更十八审’方才定案”,前后经手数十位法官。据了解,“1966年至2005年,四十年间,台湾司法审判耗时超过十年的案件计有28件”。梁治平一开始从我们的常识思维去铺陈这些事实,以我们习惯性的审判“效率”思维去质疑这些现象。不过,随着对案件事实与审判过程“故事”信息的逐次披露,读者很自然地得出结论:尽管在法律界有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之说,但正义的姗姗来迟,总比没有实现正义更优。从这一层面看,追求正义永远应成为法律的最大主题,哪怕时间再长。不过,法律正义的实现也并非完全拒绝效率,事实上在许多时候效率还显得特别重要。在十多年前受邀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一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时,梁治平亲身感受到什么才叫“快刀斩乱麻”。面对各国的不同意见建议,大会既给予各国充分酝酿和发表见解的时间,但最终真正归集到表决的问题却仅仅选择几个关键性的重点条款。尽管这样依旧难免一番唇枪舌剑,但效率显然比“全面撒网”要高得多。本书中,梁治平重点关注了晚清颇具影响的“苏报案”。就此案,梁治平以法律视角巧加解读。虽然晚清“划定了中外各国于特定地域及事项上的司法管辖范围”,“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在“苏报案”中处处可见“列强”的刁难与越权。有道是:弱国无外交。在本书开篇《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一文中,梁治平引用了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杜撰的一个堪称经典的法学故事:当五名山洞探险者因山崩被困于山洞时,面对营救工作进展的缓慢,为了活命,五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杀死一人,从而“成为同伴的救命粮食”。但其他四人劫后余生的幸存者却给法学界出了一道大难题——面对“只死一人”还是“同归于尽”的选项倍感纠结。事实上,即便现在我们去研判这起案例,依然难免从感情上倾向于“以最小牺牲代价,去换取更多的生命”。这一“划算”选择实际忽略了一个法律前提,那便是“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谁也没有权利去杀害不愿牺牲的人。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讲,如果从个人权利角度去分析本案,我们不难作出合乎法律精神的结论。问题是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会陷进这样的困惑,那就是在主观上将自己摆进了“幸存者”的位置,忽视了“牺牲者”的合法权利。梁治平在本书序言中写道,“要认识法律的真相,必须了解法律后面的故事。法律后面的故事,其实就是法律的故事”。梁治平笔下的这些故事不仅鲜活生动,更重要一点在于,他通过这些故事,在字里行间融入了法律的精髓与本质。也许读者依旧无法从法律角度准确地分析案例,但从这些故事中可以明白这样一些道理:法律的效率往往体现在起草、讨论等宏观层面,一旦涉及具体对象,则当穷尽努力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能否得到有效践行,光有法律还不行,还必需剥离“列强”干预这样的“体外环境”;法律的正义绝非简单数学公式,而是每一个个体权利充分尊重的总值……还有一句话特别喜欢,那就是法学教育需有“人文的熏陶和濡染”。其实人文精神本就是法律的本质。原作者/禾刀原载于/《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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