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论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8
ISBN:9787503697029
作者:朴宗根
页数:407页

作者简介

《正犯论》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学术专著。《正犯论》除了涉及正犯的基本理论以外,还在借鉴德、日、韩等国正犯与共犯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和理论,对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等正犯形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正犯论》是我国刑法学界探讨大陆法系正犯问题最为深入与详尽的一部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正犯概说第一章 正犯的沿革第一节 外国刑法史上的正犯一、外国古代刑法史上的正犯二、外国近代刑法史上的正犯第二节 中国刑法史上的正犯一、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正犯二、近代中国刑法改革中的正犯第三节 新中国刑法史上的正犯一、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刑法规范中有关正犯规定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刑法规范中有关正犯规定第二章 正犯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正犯的属性一、正犯的意义二、多数人犯罪参加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例第二节 正犯的本质一、正犯和共犯的区别二、限制的正犯概念和扩张的正犯概念三、评析与私见第三节 同时犯一、同时犯的意义和范围二、同时犯的成立要件三、同时犯的处罚四、评析与私见第二篇 间接正犯论第一章 序说第一节 间接正犯的意义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二、间接正犯概念的沿革三、关于间接正犯的否定说第二节 间接正犯的本质一、间接正犯本质的理论分析二、间接正犯本质的立法分析第二章 间接正犯的成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被利用者范围的界定一、无该当性的被利用者的行为二、无违法性的被利用者的行为三、无责性的被利用者的行为第三节 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一、如何理解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二、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和不作为三、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第三章 与间接正犯有关的其他问题第一节 间接正犯的处罚一、概述二、关于间接正犯处罚的特殊规定第二节 间接正犯范围的界定一、间接正犯与身份犯二、间接正犯与义务犯三、间接正犯与自手犯第三节 间接正犯的错误一、利用者对被利用者产生的错误二、被利用者陷入客体错误三、被利用者的过限行为第四节 过失的间接正犯和特殊的间接正犯一、过失的间接正犯二、特殊的间接正犯第五节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一、依据共犯论的区别二、依据正犯论的区别第六节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错误一、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错误的类型二、学说的对立三、特殊的事例研究第三篇 共同正犯论第一章 共同正犯的本质和构成要件第一节 共同正犯的概念和本质一、共同正犯的概念二、共同正犯的理论背景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对立四、行为支配论的观点五、评析与私见第二节 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一、主观的要件二、客观要件第二章 共同正犯的特殊形态第一节 过失的共同正犯一、研究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意义二、学说的对立三、关于过失的共同正犯的判例四、评论与私见第二节 片面的共同正犯一、学说的对立二、评析与私见第三节 承继的共同正犯一、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概念二、学说的对立三、判例的观点四、评析与私见第四节 共谋共同正犯一、共谋共同正犯的意义二、共谋共同正犯的判例及成立的依据三、共谋共同正犯的学说及评析四、评析与私见第五节 预备罪的共同正犯一、学说的对立……第三章 与共同正犯有关的其他问题第四章 共同正犯和从犯、合同犯的区别主要参考文献出版后记

前言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筚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大学的根本宗旨是培养高水平人才;围绕这一根本宗旨,教学和科研是学校的两项中心任务。由于十万校友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法律行业的杰出表现,西北政法大学对自己的教学水平从来都相当自信。近年来,学校更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行政化,提倡回归大学本位,坚持加强实践教学、服务社会、开放办学的方针,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大法学院都有个别教师挂职司法部门实践的经验,但我们已将法科教授的挂职作了分批次、普遍化的安排;我们在全国首创了所有法科青年教师担任法官助理一年、法科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半年的实践教学模式;多年来,我们都把法庭辩论、模拟法庭教学正式纳入课程体系,等等。一系列的教学改革,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提升。  科学研究也是大学的重要职责之一。经过几代西北政法大学学人的努力,现已形成了在价值哲学、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死刑问题、法学教育研究等领域的一批特色研究成果。但毋庸讳言,在科研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文类学科比之理工类学科,单科性大学比之综合性大学,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激励教师申报承担各级研究课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校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已达到170多人,而且分别来自英、法、德、美、日、韩等国外著名大学和国内名校,学渊结构显著改善。近五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2项,名列陕西高校前茅。为了使教师已取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并鼓励教师取得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西北政法大学决定出版这套学术丛书。

内容概要

  朴宗根 1964年生,吉林省安图县人,吉林大学博士(刑法学)、韩国韩南大学博士(民法学)。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院院长、教授,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出版专著《农村土地所有权研究》和《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并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章节摘录

  1.对共同犯罪人大致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从犯。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藏匿者和帮助犯与实行者负同样的责任;附和者可以减轻刑事责任;被胁迫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从犯(帮助犯或协助犯)三类。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教唆他人贪污,照正犯治罪;帮助他人贪污,照从犯治罪在这大前提下”,“集体贪污以其负责人为主犯,其余依情节分别照正犯或从犯治罪”。这就是说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正犯、从犯三类。此外,还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要分子(带头者)、次要分子或包庇帮助犯、一般胁从或盲从分子,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2.关于胁从犯的规定是在共同犯罪立法上的一个独创。如上所述,革命根据地的刑事政策和规范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特点之一是就是设定了胁从犯。我国1979年刑法中也有胁从犯的规定,其渊源就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这一时期的政策、法律规定。1997年新刑法对胁从犯的概念进行修订之后,现我国的胁从犯概念已日趋完善,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共犯种类。  3.因当时特殊的历史客观环境所决定,在立法上对正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没有明确的界定概念,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划分。而且,由于这些刑事政策、法律是由不同的革命根据地制定的,故规定很不统一,并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此外,在规定共犯问题上,有严重的“左”的倾向,这对后来的新中国刑事立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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