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书评

出版社:当代世界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
ISBN:9787509002926
作者:C.L.孟德斯鸠
页数:324页

买错版本了。。

这是法学老师力荐的书,法律人不读不行……可是我好像选错版本了,我想应该不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的版本,读着觉得语句不通,语意不明。读这本书需对西方历史、法律史有较全面的了解。

读的1989年Cohler, Miller, Stone的英译版

这一版是比较新近的英文译版,有些学者认为这一版在部分内容上与法文原版有所出入,比如原文之中谈及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行政团体之中,便会导致暴政,原文之中包含“故意”这个条件,并没有在译本之中体现出来。因为课程和写作的要求,仅仅选取了重点的XI之6以及XIX之27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要包含两层,一层是分权,一层是制衡。对于分权而言,他添加司法权作为三权之一,并将之纳入行政权内政这个部分,并将行政权归纳为外交权,这无疑是一点纰漏——行政权应该包括内政和外交两个部分,而不是将内政完全等同于司法。但是在其他段落之中,他又将行政权笼统理解为执行法律的权力(那么应该包括内政、外交两个部分)。此外和洛克相比,行政权缺少了行政特权。对于制衡而言,孟德斯鸠在谈及三权分立之时,主要对照的是英国的体制并采用了古典的mixed regime/constitution的概念, 即君主、贵族、民众对应于行政、立法的两院(司法独立);只有在不同团体对应不同部门的时候,才可能有实质的约制。这也是麦迪逊之后所没有的概念,多数人认为是美国不具备这一前提。麦迪逊的制衡原则不但受到了反联邦人士(少数)的挑战,在当代也受到很多realists学者的批判,因为部门与部门之间建构起来的对立,很有可能虚有其表——如果在单一政党的统治之下(两院、法院多数席位和总统都属于一个党派),那么就没有制衡的存在,没有所谓的“ambition counteracts ambition”。

政治解码

  乍一听到书的题目,我本以为这是一部法学著作,在读完这本《论法的精神》之后,我改变了看法,自动将这本书分为了三部分,即对书的整体认知分为三个部分,对于孟德斯鸠其人也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从一开始的钦佩到后来的折服到最后的客观,也可谓是“一波三折”。孟德斯鸠虽说是法国的贵族,但他对于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弊病及社会状态也有着颇为精到的见解,使得此书更具信服力。先谈谈我对这本书的一些粗浅的理解吧。书名为“论法的精神”,但书中直接描述法律的文字并不多,更多的是分析在君主、专制和民主政体下,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及国家的存续,统治者需要运用那些手段或者换句话说是政策来蒙蔽群众,使得公民心甘情愿接受领导而不站出来起义。书的后面部分,作者着眼于历史、地理、人情风俗等法律之外的因素,研究与国家、法律相关的一般性规则和原则,但这些规则的应用无不充斥着政治色彩,人们由于历史、地理、人情风俗等原因制定了一些符合人性的法律,但最终这些所谓的符合人性不过是成就“政治上的善”,并不是真的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其说它是法律的启蒙书,倒不如说是揭露丑恶政治面貌的政治解密。书中详细解释了法律与地理、气候、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商业、人口等因素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是“法的精神”,即顺应自然,顺应时势,顺应人心,最终成就统治者的清明执政,法的精神归根结底还是统治者顺应民心,能维护统治的最正确的规则,说到底,我们引以为豪自诩为文明的法律不过是夺取权利的工具 ,最明智的抉择不过是人引用的自然法则罢了。故我认为“法的精神”是顺应自然法则,维护彼此之间和谐关系的精神,法律则是具备这些精神的规则。  下面我将依次陈述我对此书三个部分的认知,对于此书,我认为它的三个部分像是三种题材,分别是政治、百科、历史,但三个部分又不松散,他们由法律这一主线贯穿在一起,毫无关系却又息息相关。政治  在书的前面部分,孟德斯鸠描述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君主、共和专制三类,并且提出了三种政体各自道德原则:荣誉、品德和恐惧。在孟德斯鸠看来,唯有专制政体对人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是必然将被推翻的,尽管专制政体里也有一些法律,但它们都是笼罩着恐怖气息,是没有人性的、残暴的,对社会发展毫无益处。对于君主制和共和制,则两者各有千秋,当它们针对各自的政体制度制定相应合适的法律时,便能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是人民从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当然由于各自的政治体制,两种制度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腐化也在政治中滋生。例如最受人称道的民主政体,其精髓在于自由和平等,如孟德斯鸠所说,“过去人们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律的缘故,现在人们渴求自由,目的在于抗拒法律”,在一个条框中束缚的太久,总会想尽办法挣脱。美国前不久发生的“保安打死少年,由于不退让法却无罪开释”这一案子,白人保安打死黑人少年,最后却无罪开释,显然种族歧视的阴霾还未在美国退散,本是给予受害者更多正当防卫的权利,现在却成为了种族歧视的遮羞布。即使是再怎么高喊民主与自由,也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为了逃避一种法律的制裁而制定或利用另一种法律来逃脱,这便是民主政体陷入伪自由的悲哀。而对于以荣誉为动力的君主制,其中混杂着贵族政治,他们没有共和政体的无私,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奔走,着并不会使国家分崩离析,相反,当每个人为自身个体的利益而奔走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朝向公共的利益迈进。  我认为当今处于全球化时代,经济文化都在不断交流碰撞,政治法律也不例外,现今的国家虽然顶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头衔,国家政体也是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各不相同,但在其本质上国家的治理方式总是取长补短,互相杂糅的,从国家的教育中便可见一斑 ——教育的目的即政体的原则。在君主政体的教育中,提倡品德高尚、处事坦诚、举止礼貌,在那里我们所看到的品德,往往是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要多,而有关我们对他人所承担的义务要少些,这些品德要的是让我们在同胞中出类拔萃,而不是号召我们向同胞接近。从某种程度上将,一个人的教育是从走进社会那一刻开始的。而共和政体教育是通过家庭教育,激发对祖国对法律的热爱,其实质即要保存政府就得热爱它。而我们在新中国的教育不正是高呼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的口号,不停的追求成功,出人头地,然后巧言令色周旋于各种人际关系之间,但事实上彼此却渐行渐远吗?我们当下的教育不正是君主政体教育与共和政体教育的杂糅吗?其实在我看来,具体是何种政体,形式并不重要,但是要清楚国家运行的政体原则到底是什么,因为立法应当与政体原则相适应,一旦政体的原则腐败了,再好的法律也会走向反面,成为对国家不利的东西。   在读完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孟德斯鸠对三种政体如此透彻精炼的分析令我感到深深的钦佩,不得不说他的那些看法即使是放到现在仍是十分超前的。历史百科在本书的第二部分孟德斯鸠着力描述法律与历史、地理、人情风俗和经济贸易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是“法的精神”。在这一部分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多的,主要是古代法律的一些渊源及深意,在这些方面涉及的大多为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希腊的法典主要援引拉栖代孟时代的法律和梭伦制定的法律,而大量篇幅则讲述了罗马的法史,从奥古斯都时代到罗马没落,从奴役权到十二铜表法……就好像看历史故事一般,在孟德斯鸠的娓娓叙述中揭开法律背后的故事,虽然其中任然夹杂着一些政治色彩,但整个氛围却是不同的,尤其是在讲述法律与气候性质与土壤性质的关系时,有些科普读物的感觉,显得更为新奇有趣。在这段中,孟德斯鸠的博学与见多识广令人折服,尤其是他对神经纤维和人体表面组织的分析更是令我讶异,仿佛此时他已然化身一名科学家,做起了生物实验。历史,尤其为法兰克历史  在书的最后,孟德斯鸠仿佛昭示身份一般,用了整整两章的篇幅讲述了法兰克的封建法律。在这时我从孟德斯鸠“百科全书”的身份中幡然醒悟,他是一位法兰克贵族,尽管对于法兰克的封建法律持批判态度,对于当时法国破败不堪的封建主义及其暴力政治做出了毫不留情的声讨和抨击,但是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是热爱自己的祖国的,他写这本书的意愿也正是希望唤起他人的爱国之心。从此看来,孟德斯鸠到有些像一个可爱的愤青。  在读完这本书后,总会忍不住想在多了解孟德斯鸠这个法国老男人一点。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中也体现出了他“三权分立”学说的观点;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在本书中的第一节他便指出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一观点与他在书中提出的“过去人们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律的缘故,现在人们渴求自由,目的在于抗拒法律”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之,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解读的“法的精神”在于政治,法律说到底和教育一样,不过是维护统治的工具而已,《论法的精神》更多还是从法律角度探讨国家的治理之道,是一本深刻的政治学作品。

个人认为是必读的一本书

月光书房QQ群:42326876,读书会:国内外经典文学如果我有城堡,我就把壁炉的火烧得最暖的那间留做书房;如果能有公寓,我就把阳光充裕朝南的那间留做书房;如果只有蜗居,我就把所住的地方整个儿改成书房;如果 ,连蜗居也没有,我就在梦里,用月光早一座完美的书房。

第一位社会学家,还是最后一位古典哲学家?

“在某种意义上说,孟德斯鸠是最后一位古典哲学家,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他又是第一位社会学家。” 这是雷蒙阿隆给孟德斯鸠的一句评论。从当今的、跨学科的角度来说,《论法的精神》作为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来说当之无愧,因为这本身也反映了作者的身份与意识的多重性:所谓“法的精神”,即是法律与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的关系。而他的观点,在当今可以被划入社会学、法哲学、政治学等等不同的类别。孟德斯鸠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等古典政治哲学家划分政治制度派别(如分出共和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等)的影响,但绝不仅仅局限于此。对于我来说,印象最深的是孟德斯鸠的两个观点:其一,有机结合了上层建筑(政治制度)与社会基础(物质因素、精神因素、法律习俗礼仪,或总称为他所说的“国家精神”),史无前例地搭建起两者之间的桥梁,包括上述的法律与诸多社会因素的联系。而之前指出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道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云云),也都是为这个观点所服务;其二,孟德斯鸠力图在“决定论”与“普世价值”(“普遍论”)中寻找平衡点。虽然在这里,他的解释略显模糊,但是其意义无疑是给之后的社会学诞生“做了铺垫”。从今天的社会学视角来看,我们注重的是在个体化的社会事实中发掘出宏观的社会背景因素的影响,并试图根据社会因素来对个体化做一解释。这无疑与孟德斯鸠的这里重视“社会基础”观点暗合,用马克思主义化的话语来说,这也是一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体现。如果将两个观点合起来看的话,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他所指的“论法的精神”中的“法”不是指通常的“戒律性法律”,而是某种对其加以解释的“因果律”,包括“戒律性法律”与其决定因素的总和——“法”和政治制度都是与一定社会状况相匹配的,也是由其影响的(尽管孟德斯鸠极力避免决定论,他也不得不承认),可以说在当时这是一种新颖的、类社会学的角度。与此同时,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也声称有“天然平等性”存在,并将之视为第三种“法”(普适的支配法则)。同时他关注专制主义和自由制度,以及“宽和政体”与“不宽和政体”的对立,也对“自由”有自己的看法:即社会能够各阶级相互制约,达到“社会均衡”的宽和状态。但他不相信社会绝对平等的存在,因为总有掌权者能获得特权,使得他所说的个人自由不复存在。另外,不同于卢梭,孟德斯鸠相信战争不是人性使然,而是某种社会现象,正是其外于个体存在,所以战争不可避免,只能尽可能减少。虽在我们看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行文略显晦涩,但所论之“法”,对于社会学的意义不言而喻。虽然孟德斯鸠并不怎么关注现代社会,但现代社会中,他的社会学式的处理方法无疑已被广泛应用,无疑有了承上启下的味道,难怪孟德斯鸠被雷蒙阿隆称为“社会学的先驱”,被置为社会学第一始人。

受益匪浅

作为启蒙时期的一部政治学著作,自然在现代政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奠基性地位。感触最深的是里面的一段话:“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一个演员而狂热。......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 这段话说的就是我们的”勿谈国事“。”专制国家的原则绝不是荣誉(自己加:这是相对于君主制来说的)。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民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我想这段话所述与1949-1979 的中国是多么的相像,这是反驳那些怀恋反右、文革的遗老遗少们的最好的语言。

荣誉,德行,恐怖

这本书不仅仅道出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内涵,更清晰地描述了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这是一个非常有先见性的归纳,甚至在当代社会仍然试用。君主,以英国最具有有代表性,这种社会的主体名词是“荣誉”和“等级制度”,因此欧洲国家现在还有“伯爵”、“女王”等职称。共和,以美国为代表,其强调的是morality, 即“德行”,以前我还不太明白这一点,总觉得美国人随随便便的,又是穿拖鞋去上课,又是嘴上天天”whatever”, “have fun”什么的,但仔细想想,重大场合下的美国人绝不含糊,克林顿会因为一个莱温斯基而深陷丑闻事件,而萨科齐的老婆天天裸体法国人也觉得ok, 也许强调“德行”,就是美国社会最突出的一点。那么最后的专制,代表国可想而知。孟德斯鸠说,这种国家的核心思想在于“恐怖”,是的,只要事件被铺上一层扑朔迷离的色彩,人人都会惶恐不安,各种实例,大家心里自知。荣誉、德行、恐怖,孟德斯鸠真的是非常令人惊叹的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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