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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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1998.8
ISBN:9787100021487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页数:816页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是行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是当代西方颇有影响的学者。《经济与社会》一书是在他去世之后,由他的夫人玛丽娅娜·韦伯整理、出版的。之所以说是整理后出版,其一是韦伯生前没为此书给出一个总体结构的计划;其二,后一部分,即为“具体的”社会学部分的写作是先于前一部分,即“抽象的”社会学部分(根据所标出的写作时间,第一部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18-1920年的期间写的;第二部分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大约1911-1913年的期间写的)。所以第一版的前言里说,各章的先后顺序只好由玛丽娅娜·韦伯及她的同事们来安排、决定。而那些没有完成的章节,就只好保留原样了。关于本书名的变故,整理者们在出版前言里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与说明。

书籍目录

下卷目录
第七章 法律社会学
<1> 实持法领域的区分
<2> 主观权利阐明的形式
<3> 客观法的形式性质
<4> 法律思想的类型和法律绅士
<5> 法的形式的和实质的理性化神权统治的法和世俗的法
<6> 职务法和世袭王公的章程法的编纂
<7> 革命所胡立的法的形式的品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8> 现代法的形式的品质
第八章 政治的共同体
<1> 政治团体的本质和“合法性”
<2> 政治的社会化发展阶段
<3> 政权的威望和“强权”
<4> “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5> “民族”
<6> 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等级、政党
第九章 统治社会学
第1节 统治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1> 权力和统治。过渡形式
<2> 统治和行征管理。民主的行政管理的本质与局限
<3> 通过“组织”进行统治。统治适用的原因
第2节 官僚体制统治的本质、前提和发展
第3节 父权家长制的和世袭制的统治
第4节 封建制度、“等级国家”和世袭制度
第5节 魅力型的统治及其改造
<1> 魅力的本质和作用
<2> 魅力型权威的产生与改造
<3> 统治形式的纪律化和求实化
第6节 政治的统治和僧侣政治的统治
第7节 不合法的统治(城市的类型)
<1> 城市的概念和范畴
<2> 西方的城市
<3> 中世纪和古代的望族城市
<4> 平民城市
<5> 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
第8节 理性的国家强制机构和现代的政党和议会(国家社会学)
<1> 理性的国家的产生
<2> 理生的国家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
<3> 作为行政客理的国有的统治运作;政治的领导和官员的统治
<4> 政党和政党的组织
<5> 作为国家机关的议会和行政公开的问题;选择领袖的任务
<6> 议会制度与民主
译后记

编辑推荐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不同于在他以前或与他同时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科学家。而且,他本人还非常重视方法论本身的研究,撰写了几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经济与社会》就是其中的一篇。

内容概要

马克斯·韦伯,1864年4月21日,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他的父亲是出身于威斯特伐利亚纺织业实业家兼批发商家庭的一位法学家。1869年他携眷迁居柏林。后来成为柏林市议会议员。他的母亲海伦妮.法伦斯坦-韦伯是位很有文化修养、热衷于宗教和社会问题的妇女。她在1919年去世。她对她的儿子影响很深,使他对宗教具有炽热的感情。 
青年时代的韦伯在他的父母亲的客厅里结识了当时知识界和政界的许多杰出人士,如狄尔泰、莫姆森、聚贝尔、特赖奇克和卡普等人。1882年,18岁的马克思•韦伯考入海德堡大学,在法学院注册,开始接受高等教育。他同时攻读历史、经济、哲学和神学,并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辩论会。19岁在海德堡大学学习了三个学期之后,韦伯在斯特拉斯堡服了一年兵役,先是普通士兵,后来晋升为军官。他为曾经担任过帝国军队的军官一直引以为荣。1884年进入柏林大学和格丁根大学继续深造。1886年通过高等学校法学考试。
1887-1888年多次参加在阿尔萨斯和东普鲁士举行的军事演习,成为由关心社会问题、具有种种不同倾向的大学生组织的“社会政治联盟”的成员。该组织是施穆勒于1872年创建的,受“社会主义者讲坛”领导。1889年在柏林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中世纪商业企业史》。同年,开始学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登记为开业律师。
1890年再次参加法学考试。应“社会政治联盟”的要求开始调查东普鲁士农民的境况。1892年提出关于东德意志农业劳动者境况的报告。1893年与玛丽安妮.施尼特格尔结婚。1891年《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发表。这篇论文以及他和莫姆森教授进行的答辩使他获得了教授资格,在柏林大学谋得了一个教席。从此,韦伯开始他的大学教授生涯。1894年担任弗里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发表论文《东德意志农业劳动者境况演变的趋势》。1895年去苏格兰和爱尔兰旅行。开始在弗里堡大学授课。第一次讲授的内容是:《民族国家和经济政策》。1896年韦伯应聘去海德堡大学任教,接替克尼斯教授退休后留下的教席。发表论文《古代文明衰退的社会原因》。
1897年,33的他由于患严重的神经官能症,韦伯不得不完全停止工作达四年之久。在此期间,他去意大利、科西嘉和瑞士等地旅行以减轻自己的焦虑不安。1899年韦伯自愿退出“泛日耳曼联盟”。1902年再次去海堡大学任教,但已不能像过去那样积极参与大学的各种活动。1903年与维尔纳.桑巴特共同创建“社会学和学会政策档案”。
1904年去美国参加在圣路易斯举行的社会科学大会。新大陆给他的印象极为深刻。他在大会上作关于资本主义和德国农村社会的报告。同年,《耶稣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第一部分及《社会科学和政治中认识的客观性》发表。1905年俄国的革命使韦伯对沙俄帝国面临的问题发生趣。为了阅读俄文原著,他开始学习俄语。《耶稣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第二部分出版。
1906年发表下述论著:《俄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势》、《俄国向装门面的立宪法主义演变》、《用作文化科学逻辑必的批判性研究》、《耶稣教各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1907年韦伯获得一笔可观的遗产,这使他有可能退出教育界潜心从事科学研究。1908年韦伯对工业社会心理学发生兴趣,出版了两本这方面的著作。在海德堡寓所的客厅里,他接待过当时德国的大部分著名学者,如:文德尔班、耶利内克、特勒克斯、诺曼、桑巴特、齐美尔、米歇尔斯、特尼埃斯等。
他指导的年轻大学教师有格奥尔格.卢卡斯、卡尔.勒文斯坦等人。 韦伯组织的社会学协会并出版一部社会科学丛书。1909年《古代社会的农业生产关系》发表。开始编写《经济和社会》。1910年在德国社会学协会举行的大会上,他采取鲜明的立场反对种族主义思想。1912年由于在价值哲学的中立性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他辞去德国社会学协会执行委员的职务。
1913年发表论文《论广义社会学的某些范畴》。1914年大战爆发后,马克斯.韦伯参加军队服役,负责驻在海德堡的几家医院的工作,到1915年底止。1915年《世界性宗教的经济化理》的一部分(《序》和《儒教与道德》)出版。1916年多次去布鲁塞尔、维也纳和布达佩斯执行。1917年各种非正式的秘密使命,尽力劝说德国的领导人物避免扩大战争,同时他也断言德国对全世界政治负有责任,并认为俄国是主要威胁。
1916年《宗教社会学》一书的《印度教和佛教》几章出版;1917年出版该书的《古犹太教》的几章。1918年4月去维也纳大学进行暑期讲学,内容是介绍政治和宗教社会学,题目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的实证批判》。冬天,他在慕尼黑大学作了两次报告,题目是 《学者的职业和使命》、《政治家的职业和使命》。
德国投降后,他是前往凡尔赛签署和约的德国代表团的一名专家。发表论文:《论社会和经济学中价值哲学的中立性的意义》。
1919年应聘去慕尼黑大学任教,接替布伦塔诺教授的工作。在1919至1920年间讲授的是普通经济学史。后成书,于1924年出版。韦伯支持共和国,但并不热情。他参与慕尼黑的库尔特.埃斯纳的革命专政,是魏玛宪法起草委员长员会的成员之一。继续编写《经济和社会》一书。该书的最初几个章节于1919年秋付印,但全书未能完成。
1920年6月14日,韦伯在慕尼黑逝世。1922年玛丽安妮·韦伯出版《经济和社会》一书。1925年和1956年又出版经过增补的新版本。

媒体关注与评论

译后记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是当代最负盛名、最杰出的社会学家。除了卡尔·马克思外,马克斯·韦伯与弗洛伊德、尼采和爱因斯坦一起,属于给本世纪的思想打下最深刻烙印的少数西方的伟大人物,他属于西方现代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    马克斯·韦伯最重要的贡献是创建和阐释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学。但他“不仅建立社会学,他与社会学共存,永垂不朽”(1988年10月9日《法兰克福汇报》)。甚至社会学本身有时也经历着重重危机,而马克斯·韦伯在科学领域里的杰出地位,在西方现代科学的论战中,却从未受到或面临直接的威胁和挑战。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另当别论。不过,在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里,马克斯·韦伯遭到一个时期的冷遇之后,介绍和研究他的著作也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课题。在现代社会科学的学术讨论中,马克斯·韦伯著作中常用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像“使世界摆脱魔法”、“理性化”、“官僚体制化”、认识方法论中的“价值自由”、“责任伦理”等等,几乎无所不在。除了对社会学的影响外,他的著作对政治学、经济史、社会史、尤其是宗教史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    《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虽然是作者逝世后才汇集、整理、出版的,但是,它无愧为马克斯·韦伯的代表作,尤其是他的社会学的代表作。关于这部巨著的内容、结构、出版以及自首次出版(1922年)以来版本的演变与增补,本书新版整理者约翰内斯·温克尔曼(Johannes Winkelmann)在第4版和第5版的前言中,作了详尽而深刻的论述和介绍,对此无庸再多赘言。少已出过6版。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省),在尚未能翻译出版《经济与社会》全书之时,作为权宜,先翻译出版了《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供了解和研究这位科学泰斗之用。    2.“统治”作为“整个社会现象”的基本核心,对马克斯·韦伯来说,是一个基本的概念。《统治社会学》这一章不仅占全书1/3强的篇幅,是贯穿全书的一条主线,而且也是他整个著作的一个核心部分。马克斯·韦伯在这里提出了统治的产生、发挥职能的方式、结构形式和合法性等问题,这些都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经典问题。因此,他的统治社会学也被有些学者看作是他的政治学。除了他的两卷集的《政治论文集》外,《经济与社会》也是研究马克斯·韦伯的政治思想的基本著作。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斯·韦伯及其思想和著作的介绍与研究,起步较晚,甚至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比较,也相对较晚。在社会学被革出“教”门——近30年之久在我国教学领域和科学研究无立足之地——的时代,想介绍和研究马克斯·韦伯是难以想像的。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高等学校重新开设社会学系或专业,或者讲授社会学课程,社会科学研究部门重新设置社会学研究机构,才从根本上为介绍和研究马克斯·韦伯提供了可能性,创造了大环境。重获新生的社会学在我国的科学殿堂和高等学府赢得一席之地后,社会科学界的有识之士立即呼吁翻译和介绍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尤其是他的社会学代表作——《经济与社会》。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不顾自己所学并非社会学专业,也不顾个人才疏学浅,冒昧忝任马克斯·韦伯这部科学巨著之翻译。笔者曾译过一些政治的、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乃至古典哲学的著作。说实在的,《经济与社会》是我所遇到的最难读、因而也最难译的作品。作者才高识广,博古通今,作品内容包罗万象,几乎囊括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偶尔也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加上有些语言文字比较晦涩难懂,诸多语种的外来语词句,甚至现在有些德国人也感到陌生、难读、不易理解。为忠实、准确翻译这部著作,笔者曾两度(共10个月之久)赴德作专门研究,着重研读它和作者的其他著作,查阅有关资料,请教有关专家。历时4年,才终于能使全书得以付梓。可谓一段不很轻松的历程,然而是值得付出艰辛的劳动。  ……

章节摘录

书摘实质法领域的区分内容提要:“公法”和“私法”赋予权益要求的法和规章;“政府”和“管理”;“刑法”和 “民法”;“不合法”和“违法”;“统治全权;权利的限制”和“权力分立”;“法”与“讼”;理性法律思想的范畴    今天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区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区分。    1.与社会学的区分相适应,公法干脆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必须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涉及国家的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而私法则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所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由于这种区分的非正式的性质,在技术上似乎给私法造成了困难。然而,几乎所有的界限的标定都是以这样的划分为基础的。    2.这种区分往往与另一种区分相互交织在一起:人们可以把“公”法与整个规章等同起来,即:按其正确的法律意义仅仅包含着对国家机构的指示的准则,而不是阐述个人业已获得的、主观权利的准则,这正好与“权益要求的规范化”相反,这种规范化是阐述主观的权利的。然而,首先必须正确地理解这种对立。公法的准则,例如关于竞选总统的准则,也能够阐述个人主观的权利,而是“公众的”权利,例如:选举的权利。    不过,个人的这种公众的权利,根据法律意义,今天不被视为与诸如财产相同意义上的获得的权利;原则上讲,甚至对于立法者来说,财产也是不可触犯的,正因如此,也是为立法者所承认的。因为个人的主观的、公众的权利,按其法律意义,实际上是作为个人的主观的、为某些特定限制目的的国家强制机构的机关采取行动的管辖权限。尽管它们表现为主观的权利的形式,它们被视为纯粹是一种规章的反映,不能看作是客观的权益规范化的结果。不过。也远远不是所有在不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在上述第1点里所指出的意义上的私法的权益,都是“获得的”主观的权利。    甚至财产权的总是许可的内容也可能被视为法律制度的反映,而一种权利是否被视为“获得的”权利的问题,实际上往往仅仅归纳为是权利被取消,是否会带来赔偿损失要求的问题。因此,人们或许可以断言,整个公法按其法律意义只不过足规章,然而也并非任何规章都仅仅创造公众的权利。在政府权力作为一位君主获得的、世袭的权利的地方,或者相反,在某些主观的公民权利·般被视为诸如“获得的”私人权利的地方,在这些法律制度里,情况尤其并非如此。    3.最后,人们叮以这样进行区分:把若干按照法律意义被视为“纳入同佯秩序的”各疗相瓦间所面对的所有事务,作为“私法的”事务,同公法的事务分别开来,(通过法律事务)划分各方的权利范围是行为在法律上“正确的”意向,不管是立法的工作也好,法官的工作也好,也不管是诉讼争端各方自身的行为也好,都应如此;在公法的事务中,按照法律的意义,有一个突出的权力的体现者,拥有权威的命令权力,他同其他的、按照准则的法律意义“处于服从地位的”人相对立。不过,并非国家强制机构的任何机关都拥有命令的权力,而且。国家机关的根据公法规定的行为并非总是命令。因此,调节若干国家机关的关系,即调节同样重要的权力的体现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是公法的真正内部的范围。此外,不仅必须把直接存在于权力的体现者和权力的服从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必须)把权力服从者的那种服务于对重要的权力的体现者和权力体现者们的任命和监督的行为,列入由“公法”调节的行为的领域。但是这样一来,这种区分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又回复到上面首先说明的区分的轨道上。它并不把任何权威的命令权力及其同权力服从者的关系都作为公法加以对待。雇主的权威命令权力显然就不是,因为它是通_过形式上“处于同样秩序里的人”之间的“法律事务”产生的。不过,家长父亲的权威命令权力也是作为私法的权威对待的,显然仅仅因为国家被视为唯一的合法权力的源泉,因此,只有那种按其必须由法律制度赋予的意向、关系到保存国家机构和实现由它所谓自己主宰的利益的行为,在“公”法上才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哪些利益是必须被各种国家的机构自己执行的,今天显然也是可能变化的。首先,一种利益领域可以通过制成章程的法,有意这样调节,使创造个人的权益要求和国家机关的命令权力或其他职能,对于同一种情况相互竞争。同时并存。    因此,划分公法和私法的范围,即使今天也不是处处都一目了然的,更不用说过去的情况了。区分的可能性恰恰可能是不存在的。如果整个的法和所有的管辖权限,特别是所有的命令权力,本身都具有个人特权性质(在国家元首身上往往称为“大权”),就不可能区分。同时,在某个特定的事情上谈论权利、或者强制要求征召某人去打战、或者要求他一般要服从的权限,同样也是一种“获得的”主观的权利,而且可能同样全然是某种法律事务、出让或继承的对象,诸如利用一块耕地的权限。正是从法学上看,政治权力不具有强制机构的结构,而是通过主观的命令权限的不同持有者和候补者的具体的社会化和妥协来表现的。于是政治的命令权力被视为与家长、地主、农奴主的命令权力没有本质的不同:父权世袭制的情况。只要法达到这样一种结构——这种结构从未得到彻底执行——,那么在法学上,一切与我们的“公”法相适应的东西,都是具体的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权利的对象,犹如一种私法的权益要求一样。        然而,法的形态也可能具有恰恰是相反的性质,而且在今天落入私法的广泛领域里,则根本不存在在最后应用的意义上的“私”法。如果一切具有赋予权益要求的、客观的法的性质的准则都不存在,即如果整个从根本上适用的准则在法学上都具有“规章”的性质,也就是说:所有私人的利益不是作为有保障的主观的权益要求,而是仅仅作为那种规章效力的反映,才有获得保护的机会,那就不存在着“私”法了。只要达到这种状况——它以往从未普遍存在过——,那么整个的法都溶解到行政管理的一个目的上:“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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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7条)

  •     韦伯用一种近乎科学主义的方法,将“统治”问题中的权力、肉身、德行、技能一一分离,由此完成对理想国的响应.....
  •     比较理论化,不太易懂。不过确实是韦伯的经典著作,还是值得读的。
  •     翻译啊……
  •     很好很好!!!!!!!!!!!!!
  •     很好的书,抓紧读
  •     经济与社会(下)
  •     经典著作,学习,但比较深奥
  •     很满意 速度快
  •     写得很好,不愧是经典读物
  •     韦伯的书值得拥有,都要读一下
  •     鸿篇巨制
  •     喜欢内容好服务好价格好
  •     在人文科学研究中,马克思·韦伯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尽管有些立论的前提并不正确)。《经济与社会》绝对值得学子一看。
  •     其实此书是马克思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下卷 书的内容和译者都很好,不过编辑似乎需要继续努力,书中的错别字过于频繁。瑕不掩瑜,此书仍不失为值得一读的好书。
  •     馬克思韋伯書
  •     翻译是个SB,TOO
  •     好厚的书,希望对考研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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