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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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辞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4
ISBN:9787532636310
作者:中国旅游研究院
页数:891页

作者简介

本辞典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全国各地专家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作序,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玮任主编。本辞典集理论性、科学性、学术性、规范性于一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事业发展的理论总结,是指导旅游行业科学发展的最具权威性的工具书,是填补空白的文化出版工程。它以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为读者对象,也将成为行业管理者的工具指导用书,旅游学术研究和旅游教育、培训的参考用书。本辞典的主要架构包括:总序、旅游总论篇、旅游经济篇、旅游文化篇、旅游规划篇、旅游要素篇、旅游组织篇、索引、参考文献。本辞典已列入"十二五"国家重点出版项目,预计于2012年内出版。

书籍目录

凡例词目表正文附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2000--2010)中国世界遗产名录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录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名录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名录中国5A级景区名录索引词目分类索引词目外文索引

章节摘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旅行社责任险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内容涉及到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赔偿、监督检查和罚则等方面。  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对旅行社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一旦发生旅游质量问题,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而无力赔偿旅游者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指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以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得以及时补偿和救济的制度。内容包括: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数量、方式;所有权归属;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赔偿标准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该项制度的主要监管部门。  1994年9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经营活动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初步建立了该项制度;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1997年3月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试行标准,使该项制度趋于完善。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调整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数额和存取方法;规定对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2009年6月、2011年4月,国家旅游局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使该项制度更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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