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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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511826848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5页

作者简介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1(精编教学版)》包括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特别规定、监督检查等内容。

书籍目录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申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32、36、37条)  第三章税款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43、47、57—62、68、69、75、77—83、88条)  第四章税务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6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  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5、8—12、14、16、17、26、33条)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18—24、27条)第五章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30—32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25、34、35条)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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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四十九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五十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五十四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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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这套教材体例不错,分为了三册,搭配很合理,而且更新快。比较喜欢是以下几个板块
    1.口诀巧记,能记得容易些,趣味些。
    2.法条解读,有详有略,能明白考点和重点。
    3.双色版本很不错,看着舒服
  •     书很好 很强大
  •     还是很不错的。用来做工具书还是考试应试都可以。
  •     重点突出,主次分明,不错。
  •     不是第一次购买,质量和编排很喜欢
  •     已经在看了,字体对我来说有点小,其他都很不错,重点突出
  •     相信自己的老公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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