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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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1
ISBN:9787509314814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249页

作者简介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1:民法(飞跃版)》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1:民法(飞跃版)》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1:民法(飞跃版)》在保证司考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1:民法(飞跃版)》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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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1:民法(飞跃版)》:法条+关联规定+命题点分析+强化自测=顺利过关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深入阐释命题点典型习题 以练促记

章节摘录

插图:《民通意见》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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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我个人觉得很好,考点、知识点很清晰,重点突出,与本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归结在一起,加强记忆。
  •     大同小异,内容也就是一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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