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公版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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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802088993
作者:李永新

公安基础教材内容摘选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一)警察的起源1.警察的含义。“警察”一词英文为police,它源于希腊语politician,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统治方法或都市行政。在现代,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释义】 “警察”最初的含义有两个方面:(1)都市的统治方法,或者(2)都市行政。现代警察需从三个方面理解:(1)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具有武装性质”;(3)警察具有三项职能:①维护社会秩序②惩治犯罪③保卫国家安全。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阶级以来,警察普遍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类型的国家。现今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毫无例外地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释义】 警察的本质有两个方面:(1)是阶级统治的工具;(2)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阶级以来,各种类型的国家都有警察。现今世界有的国家不设军队,但都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2.警察的起源。马克思主义认为,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原始公社时期,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在经济上,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没有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保护财物的警察。在政治上,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们中形成的,因而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在阶级矛盾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和地方,就产生了国家这样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而警察则是这个组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当然,警察的产生还与社会的多种矛盾相联系,如统治阶级内部,当权者为了对付政敌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所以,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总之,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综上所述,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释义】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国家的产生过程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有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产生了国家以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警察是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警察的产生除了与国家的产生密切相关外,还与社会的多种矛盾相联系。如统治阶级内部,当权者为了对付政敌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有三个: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这句话是正确的,它的核心含义就是“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警察的产生有四个条件:(1)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生产力是人类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是个经济问题;(2)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3)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4)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二)警察的发展由于警察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是不断发展的,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警察的发展也随之显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警察的发展一般分为萌芽期的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1.萌芽期的警察。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氏族武装从全民不脱离生产的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听命于首领或贵族的、不参加生产的独立武装力量转化,氏族武装力量被用于干预本族内部关系的功能逐渐增强,这就意味着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渐强化。在警察的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释义】 警察萌芽期的时间是“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这段时间。警察萌芽的表现是:“氏族武装从全民不脱离生产的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不参加生产的独立武装力量转化”,这种氏族武装力量逐渐“听命于首领或贵族”,“被用于干预本族内部关系的功能逐渐增强”,意味着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渐强化。在警察的萌芽时期,同时还伴生着两种行为的萌芽:(1)监禁行为;(2)审判行为。 2.古代警察。古代警察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漫长时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警察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官吏分别掌管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称为古代警察。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二是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极不严格的,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三是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都有权使用私刑。3.近代警察。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之所以在西欧国家最早产生,其原因在于:一是在这些国家,资本使社会形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残酷剥削,必然要强化警察职能;二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复杂化,城市需要专业警察的有效管理;三是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毒化了社会风气,社会犯罪空前增长,城市贫民的赤贫化扩大了铤而走险者的队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付犯罪,需要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四是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法制观念、平等要求排斥古代的私刑制度,要求人身强制统一的应由国家的警察力量依法施行。基于上述原因,建立集中的、统一的、强大的国家警察行政力量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在每个县设置了保安官,负责辖区的治安秩序。这时,警察不但与军队有了区别,而且与审判机关也有了区别。1790年法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说:“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同年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世界各国警察,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释义】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专门性”,其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注意:不是全部集中)集中于警察机关。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两方面的“必然结果”,即“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近代警察之所以发端于西欧,在西欧国家最早产生,建立了集中的、统一的、强大的国家警察行政力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其原因有四个方面:其中前三个原因可以看作是消极原因,是由资本主义社会本身故有的矛盾导致的;第四个原因可以看作是积极原因,资产阶级先进的思想和观念要求克服古代警察,尤其是古代私刑的弊端。(1)阶级原因,在西欧的这些国家,资本使社会形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残酷剥削”,必然要强化警察职能;(2)经济原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复杂化”,城市需要专业警察的有效管理;(3)社会原因,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毒化了社会风气,“社会犯罪空前增长”,城市贫民的赤贫化扩大了铤而走险者的队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付犯罪,需要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4)思想原因,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法制观念、平等要求排斥古代的私刑制度,要求人身强制统一的应由国家的警察力量依法施行。“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注意:是“较早”建立,还不能确定是哪个国家“最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法国近代警察的建立有三个标志:(1)“保安官制度”的建立。时间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在“每个县”设置了保安官,负责辖区的治安秩序。这时,警察与“军队”和“审判机关”有了区别。(2)“市政警察”的建立。时间是1790年,根据的是“《人权宣言》”。(3)“巴黎警察总局”的建立。时间是1801年,建立的主题是“拿破仑执政”。“英国”近代警察的建立过程:(1)“治安法官制度”的建立,时间是“中世纪”。(2)“首都伦敦警察厅”的建立。时间是1829年。社会背景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倡导者是“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其说明了建立警察队伍的直接原因:“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建立的依据是《警察法》,组建者是“罗伯特•皮尔”。其他国家警察制度的建立都是仿效的“英国”和“法国”,其中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因此世界各国警察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1)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2)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鸦片战争以后,欧洲和日本的资产阶级“警察行政”思想开始传入中国。19世纪末期,许多地方开始试办警政。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1905年,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国的警察机构,在北京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察机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释义】 中国近代警察的建立过程:首先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鸦片战争以后,资产阶级“警察行政”思想是由“欧洲”和“日本”传入中国的。(1)试办警政。19世纪末期,许多地方开始试办警政。(2)“湖南保卫局”——“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的成立。时间是1898年,组建者是“湖南巡抚陈宝箴”,地点是“长沙”。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3)“巡警部”——“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的建立。时间是1905年,目的是“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国的警察机构”,地点是“北京”。(4)“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时间是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主体是“南京临时政府”。(5)“内政部警政司”的设立和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时间是1927年,主体是“蒋介石”,目的是“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扩充警察机构”。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6)“内政部警察总署”的设立和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时间是1946年。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第三,近代警察强调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释义】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相比,有四点区别:(1)职能上的特点。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2)组织上的特点。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3)执法上的特点。近代警察“强调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4)服装上的特点。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1.中央特科。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杀害大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绩。一是创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的保卫工作机构,积累了保卫工作的丰富经验。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二是保卫了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中央特科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三是收集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在对敌斗争,特别是在“反围剿”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镇压了一批背叛革命、出卖党的领导干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释义】 中央特科(1927~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注意:“中央特科”是“中国共产党”的保卫组织,不是国家的保卫组织。成立的时间“1927年12月”,地点是“上海”。是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建立的背景是: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杀害大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中央特科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1)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2)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3)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中央特科的主要功绩。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绩。(1)创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的保卫工作机构,积累了保卫工作的丰富经验。主要有两条经验:①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②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2)保卫了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其中有代表性的“顾顺章叛变”事件是:“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中央特科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在这个事件当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中央特科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3)收集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在对敌斗争,特别是在“反围剿”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镇压了一批背叛革命、出卖党的领导干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随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释义】 国家政治保卫局——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注意:“国家政治保卫局”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即“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国家”的机关,不同于“中央特科”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建立的基础是: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1931年六七月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在江西赣南苏区成立中共苏区中央局政治保卫处,王稼祥兼任处长,负责苏区的肃反与治安保卫。“国家政治保卫局”就是在“苏区中央局保卫处”基础上建立的。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锄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锄奸保卫机构的普遍建立及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释义】 “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时间是1938年5月,在延安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目的是“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成立的背景是: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开辟了敌后抗日根据地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锄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随后,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立公安厅。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战争,保卫了新区的人民政权,建立了革命秩序,对于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以后公安工作的建设奠定了可靠的基础。【释义】 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1)哈尔滨市公安局的建立。时间:1946年4月,主体:东北民主联军,地点:哈尔滨。随后,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2)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立“公安厅”。(3)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4)中央军委公安部的组建。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1.建国后17年人民公安机关取得巨大成就。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大加强了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及时传达党中央、毛主席对公安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党中央为公安工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布置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总结交流公安工作的经验。17年间,我国的公安保卫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在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立公安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厅(局);在省辖市设立公安局;在县、市建立公安局;省、自治区公安厅在各地行政公署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处;直辖市、省辖市在各区设派出机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和分局在街道、城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乡村设立公安特派员;在工矿、企业、文化、教育等部门和重要机关设立保卫局(部)、处、科或特派员。第二,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把一个腐败不堪的旧社会改造成一个新社会。第三,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整个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第四,改造大量战争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经过改造的日本战犯全部被遣送回国。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被宽大释放。第五,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释义】 1.建国后17年(1949~1966年)人民公安机关取得巨大成就。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了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任命“杨奇清”为副部长。“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研究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1)研究解决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2)研究解决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公安部正式成立时间是1949年11月1日。注意不是1949年10月9日,这一天是任命了公安部长,是先任命的公安部长,然后成立的公安部。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17年间,我国的公安保卫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具体表现如下:(1)组织建设的成就。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实现了一大转变,即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具体包括①在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立公安部”,注意各大行政区建立的也是“公安部”,不仅仅中央有“公安部”;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厅(局);③在省辖市设立公安局;④在县、市建立公安局;⑤省、自治区公安厅在各地行政公署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处;⑥直辖市、省辖市在各区设派出机构——公安分局;⑦各县、市公安局和分局在街道、城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乡村设立公安特派员;⑧在工矿、企业、文化、教育等部门和重要机关设立保卫局(部)、处、科或特派员。(2)社会建设的成就。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把一个腐败不堪的旧社会改造成一个新社会。(3)革命方面的成就。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年10月—1953年6月),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4)改造方面的成就。改造大量战争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经过改造的日本战犯全部被遣送回国。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被宽大释放。(5)政治上的成就。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2.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使公安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目的,全盘否定党的正确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并要彻底砸烂公、检、法,疯狂地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广大公安民警牢记肩负的使命,采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了坚决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许多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3.新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公安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同样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了长足发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了明显改观。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全国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勇于改革,不断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障机制,在一些长期困扰公安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近三十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公安队伍始终保持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顽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释义】 新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始终被全国公安机关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这里提到了公安工作的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基本思路是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区别的根本属性。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安实践之中,体现在全体公安民警执行公安任务、行使公安职权的行为之中。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释义】公安机关的性质:(1)治安行政力量;(2)刑事司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个专政就是统治阶级凭借暴力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意志并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秩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警察机关的性质。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性质。公安机关的这一性质表明:(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释义】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阶级本质、根本属性、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性质表明:(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专政: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2)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组成。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是国家组织的管理行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行政、外交行政、内务行政、治安行政、经济行政、教育行政等。治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之一,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实施,并取得社会效益的有力保障。我国公安机关就是专门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大局。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不仅是治安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在我国,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公安机关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释义】1.治安行政机关(1)我国的国家机关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2)行政机关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国防行政、外交行政、内务行政、治安行政、经济行政、教育行政等。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3.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武装性质表现: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在执行任务中,根据情况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警察心理测评理论概述

第一节 警察心理测评理论概述■(一)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是将科学与经验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评价目标,通过定性、定量的方式,对人的能力、个性、知识水平、职业倾向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试、分析和评价。与传统评价手段相比,其数据化、客观化的特征特别显著,是建立在教育测量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管理学、计算机技术等基础上的一种综合选才的方法、体系。1.心理测评的实质心理测评的实质是对行为的测量,这些行为主要是外显行为而不是内部心理活动,是一组行为而不是单个行为;心理测评是对一组行为样本的测量,即所测量的行为组是有代表性的一组行为,任何个体在不同时间、空间与条件下的行为表现是不尽相同的,如果我们所测评的行为抽样不同,则所得到的结果就会不同;心理测评的行为样组不一定是真实行为,往往是概括化了的模拟行为;心理测评是一种标准化的测验,主要是指测验的编制、实施、计分以及测验分数解释程序的一致性,而且心理测评也是一种力求客观化的测量。2.心理测评的要求心理测评作为一个选拔人才的工具,有着严格的要求。具体而言,心理测评必须符合标准化、客观化和规范化等要求。(1)标准化。标准化是指对不同测评对象的相同特征的测试过程和方法应该具有一致性。其意义在于,我们应该保证是采用同一个参照框架,用同样的方法收集材料,这样得出的结果比较起来才有意义。  (2)客观化。客观化是指测评结果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测评对象的某些智力水平和个性特征,有符合标准的可信度。客观化的工作是为了保证对测验结果的解释的一致性,尽可能地减少评价人的主观性程度,要有一套程序加以保证。主要包括测评设计、计分方法和测验程序控制三个方面。(3)规范化。规范化是指不同的测评对象的测评结果具有可比性。规范化的工作从另一个方面保证测验结果的质量。心理测量的数据类型不同于其他学科(例如,物理学、化学等)数据的类型,一个测度的意义只有在与其他测度比较的基础上才可以显示出来。因为心理测量尺度的单位并未达到统一和可以互相换算的地步,而且很难确定绝对零的位置。3.心理测评的信度信度是衡量心理测量质量的指标之一,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个概念:首先,信度是心理测量结果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度的指标,如果我们用相同的或可以互相换算的测量工具反复对同一组客观事物进行测量的话,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保证这些结果是相同的;其次,信度是指测量的准确程度,即使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反复测量的结果是稳定的和一致的,但是仍不能保证得出的结果的准确性,准确性的定义蕴涵着稳定性的定义;最后,从理论和应用的角度看,信度是指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保证测量工具本身是精确的。 4.心理测评的效度效度是另一个衡量心理测评质量的指标。效度的一般定义是:一个测评工具能够恰当地测量出所欲测量构念的程度。信度是效度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效度要进一步解释经验水平的指标与理论构念的联系。由此,可以把效度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验效度,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类,它们主要表征一些可观测变量间的关联程度,因此,这类效度通过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些观测变量预测另外一些观测变量;另一类效度是理论效度,它主要表征观测变量与理论构念间的关系,这些理论构念往往是潜在变量,不可直接观测。常用的效度有内容效度、效标关联效度、构念效度。5.心理测评的原则现代人才心理素质测评建立在比较客观的、量化的、科学的测量基础之上,它遵守以下的原则:(1)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现代人才测评是针对一定岗位或职位的人员进行的,这就要求在设计测评要素和编制测评标准时,一方面要遵循测评工程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体现工作岗位或职位的特点与要求。(2)测量与评定相结合。在对测评信息进行统计处理和解释测评结果时,要注意测量与评定相结合。测量是对人员素质或绩效的定量描述,而评定则是超过这一描述权衡其价值大小。在现代人才测评工程中,定量的测量和定性的评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测量是评定的基础,评定是测量的继续和深化。(3)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进行人才测评时,一方面应尽可能提高测评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测评条件,注重实用性。在实际测评工作中,应在这两者之间较好地谋求一种协调。(4)精确与模糊相结合。在人才测评中应该是在模糊之中求精确,在精确之中蕴模糊;能精确处求精确,不能精确之处则模糊。精确测评与模糊测评相结合,应体现在测评要素的设计、标准的制定、方法的选择、信息分析、结合评定与解释的全过程中。(5)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在现代人才测评中,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不仅表现在测评要素和测评标准的设计与编制上,还表现在测评方法的选择上。心理测评一般是静态的,而评价中心、面试与观察评定等技术具有动态性。在一次人才测评中,有的测评要素宜于用静态测评的方法进行测评,如专业知识、能力倾向等;有的测评要素则宜于用动态测评的方法进行测评,如决策能力、人际关系与合作等。6.心理测评的方法(1)纸笔测验。纸笔测验简称笔试,即要求被试者根据项目的内容,把答案写在纸上,以了解被试者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纸笔测验的形式主要有六种:多种选择题、是非题、匹配题、填空题、简答题、小论文。纸笔测验在员工招聘中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大规模的员工招聘中,它能很快把员工的基本活动了解清楚,然后可以划分出一个基本符合需要的界限。 (2)量表法。量表(scale)是一种比纸笔测验更严格的测量工具,它们可以看作是一把尺子,用这把尺子对被试者的属性进行测量。一般的心理测评都由一个或几个量表组成,它们的建构程序更严格,客观化的程度更高,往往有常模可以参照,例如韦克斯勒智力测验量表。 (3)投射测验。有些心理特征是很难直接观察和测量的,例如人们的欲望、动机、需要等等,这就需要用投射的测量方法。所谓投射法,就是让被试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建立自己的想象世界,在无拘束的情景中,不自觉地表露出其个性特征的研究方法。它可以适合各种目的、用途。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联想技术、构成技术、词句完成法、等第排序技术、表现技术、个案分析技术。(4)仪器测量法。仪器测量法是指通过科学的仪器对被试者进行测试,以了解被试者心理活动的一种科学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测量心理活动的仪器越来越多,如多导仪、眼动仪、动作稳定仪等,这些仪器在测量人的兴趣、动机、技能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二)警察心理测评警察心理测评,是指应用多种心理学方法,测定警察的多种心理品质,然后对照选拔标准,决定录用或淘汰,保留原工作职位或调整工作职位。所以,警察心理测评担负着两大任务:一是录用或淘汰;二是保留原工作职位或调整工作职位。本书主要针对新警察的招录和筛选,目的是帮助考生顺利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追求。1.录用或淘汰警察心理测评对于申请加入警察组织的求职者来说是一种严格的筛选,合格者被录用,不合格者被淘汰。经过测评,被淘汰的考生就已经完全丧失了进入警察组织的机会。另外,被录用的考生也仅仅是初试合格,只表明考生具有发展某些心理品质的潜力,而并不表明其已经具备了公安工作要求的心理品质。他们还必须参加必要的心理训练,才能形成符合公安工作要求的心理品质。2.保留原工作职位或调整工作职位警察心理测评对于在职的警察来说,是晋升的必要方法之一,许多国家都把心理测评作为警察升级考试的重要内容。心理测评的成绩与其他考试成绩一起作为评定在职警察的依据,合格者可以调整工作,升入较高职位,不合格者则只能保持原职位。■(一)警察心理测评在国外的发展世界各国警察心理测评始于“二战”之后。1959年,美国首次对警察进行心理评定,目的是把心理素质差、不适合从事警务工作的应试者淘汰出局。这是现代意义的警察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的开始。到了80年代,美国的做法得到推广,对警察心理素质的要求被广泛认可,增强警察心理素质已经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许多发达国家均将心理测评作为录用警察的首要环节,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全国性标准,其心理测评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亚洲的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警方也非常重视心理素质测评,把心理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能否入警的一项重要依据。(二)警察心理测评在我国的发展早在2000年5月,人事部就将心理素质测评写进《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中。在2004年,公安部曾在招警时试行过心理测评。直到2005年,公安部下发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招录警察中逐步推行心理测评工作。随后浙江、四川、福建、贵州等省(市)开始在招录警察及警察院校招生时增设心理测评环节。■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压力、高负荷的特殊职业,警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远远高于常人。尤其是刑警、特警、防暴警,时常面临复杂的犯罪情境和意外因素,如面对舞刀弄枪的犯罪分子,出入惨烈的凶杀现场,冒着生命危险排难除险,经常与狡诈的犯罪嫌疑人展开心理较量,同时还不得不承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从这一职业的性质、特点可以看出,警察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更需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这就提出了对警察的心理进行选拔的任务。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通过学习和实践可以提高的,而其体能素质和心理素质的高低则与心理选拔有着直接的关系,心理选拔是保证警察具有较高心理素质的第一步。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影响警察心理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如何为警察减压,提高警察的心理素质,已成为当前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在招录新警察过程中进行心理测评,有效地把一些心理素质不达标、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人挡在公安队伍之外,能从源头上确保新招录的警察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此举意义深远。■(一)标准化警察心理测评是一种标准化的考试,在其全部过程中都实行标准化的处理。心理测评必须由心理学专业人员与基层公安机关经验丰富的优秀警察一起来完成,其中心理学专业人员应起主导作用。(二)权威性参照其他学科的测评方法,警察心理测评也应当成立专门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心理测评的全面工作:公安部设立协调委员会负责心理测评的全面工作,对下级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各公安厅、局负责参照中央制定的标准进行具体的命题工作;各市局负责心理测评的实施与评卷工作。(三)长期性警察心理测评不是一朝一夕、一时半会就可以成功完成的,而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一方面,公安机关只要不断补充新的警务人员,就需要不断地对新的求职者进行筛选;另一方面,在职的警察不仅面临升职问题,还得面对工作中累积的心理问题,也要不断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上述两方面决定了警察心理测评的长期性。■警察心理测评的方式很多,可以根据测评内容、参加测评的求职者和其他客观条件,确定具体的测评方式。依据现代化手段的应用程度可以把警察心理测评方式分为常规测评与特殊测评两类。(一)常规测评所谓常规测评,主要应用传统的心理测评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评,以达到选拔的目的。1.优点(1)花费较少,物质条件的要求较低:一般主要的测评成本为各种测评纸或者少量的测评仪器的磨损。(2)可以同时进行大面积的测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的求职者进行测评,使测评时间缩短,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缺点常规测评中某些心理品质测评结果的精确性差一些,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求职者的心理品质。(二)特殊测评所谓特殊测评,主要应用先进的视听设备——电子计算机等选拔求职者。1.优点(1)对于某些心理品质的测评更为准确:由于采用了电子计算机作为测评工具,测评结果的误差非常小。(2)对于每个测评阶段可以重复观察:电影和电视可以详细记录求职者在各个阶段的表现,选拔人员时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刻重复观看。2.缺点这种测评方式一般花费较大,对物质条件的要求较高。■人的心理行为是很复杂的,难以直接测量而取得结果。因而心理素质测评不像物理测量那样用直接测量的方式,而是采用间接的方式进行的。这样的测评就必然会受到评估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外界的某些无关因素,如外来的声音、房间的设施等,都会给测评结果带来影响。因此,在警察心理测评中必须消除内外的无关因素。同时为了使测评客观、准确,负责警察心理测评的考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全面熟悉测评的内容和方法,并能严格按照测评程序实施测评。在测评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选择测量表任何测量表,都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公安部门在选用时,应当慎重考虑,认真取舍。(二)协调关系测评者与被测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如果这种关系不协调,就有可能出现两种影响测评的情况:一种是被测者对测评产生反感,不予配合;一种是被测者出现紧张情绪,使其测评分数达不到被测者应有的水平。只有在一个良好协调的关系中,被测者才能最好地发挥其真实水平。(三)控制误差在实施测评过程中,由于主观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某种误差。为了使测评的结果准确,就必须尽量控制误差。所以,测评者在测评过程中的操作应严格根据测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并善于安定被测者的情绪。(四)解释测评结果每一个标准化的测评,常常用分数来表示其结果,而测评的分数只是一个相对的数值。因此,一般地说,不应当把这种结果告诉被测者或他们的家属和单位领导,而只是告诉他们对测评结果的解释。(五)遵守测评规范任何工作都必须遵守道德规范,心理测评也是如此。一个测评者决不能利用测评来压制人,也不能把测评作为搞不正之风的手段。(六)测评保密对测评的保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测评内容的保密。心理测评的内容(包括测评器材),是不可以向社会泄露的,也不可以随意让无关人员使用,以免使测评失去控制,造成滥用;另一方面是对测评结果的保密,这是具有个人档案机密性的资料,是不应该随便让无关人员甚至当事人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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