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 就业 生活 大学生法律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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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罗文正、 谭和平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08出版)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61796870
页数:172页

作者简介

《基础性、拓展性通识课程系列教材:学习•就业•生活:大学生法律实用指南》从当前和今后大学生就业的形势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题材新颖,内容丰富,每章都附有毕业生求职案例,以期让广大读者从正、反两方面的事例中得到启发。同时,参编者们都具有多年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经验,在编写此书的过程中,既吸收了国内有关教材中的精华和同行们的研究成果,又科学地分析和探讨了今后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发展趋势,力求使读者较为全面地了解有关就业知识及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其内容更具有时代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高等教育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1.平等受教育权 2.宪法的司法适用 3.高校招生行为的可诉性 4.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5.高校退学权及其法律救济 第二章 劳动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6.平等就业权 7.劳动关系的认定 8.劳动合同的订立 9.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工作时问 13.休假制度 14.工资制度 15.女职工权益保护 16.工伤认定 17.社会保险 1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19.劳动诉讼制度 第三章 创业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20.企业名称的选用 21.营业执照的领取 22.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事务的委托 23.合伙人选用及合伙协议 24.合伙关系的认定 25.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经营 26.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的归属 27.合伙企业的类型 28.合伙经营中的竞业禁止 29.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 30.合伙人身份的继承 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32.入伙、退伙的责任划分 33.公司章程的拟定 34.股东的出资方式 35.竞业禁止 36.产品说明书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37.彩礼纠纷 38.事实婚姻 39.可撤销婚姻 40.夫妻的扶养义务 41.夫妻生育权冲突 42.夫妻共同财产 4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4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5.夫妻约定财产制 46.夫妻间的借款协议 47.离婚协议的效力 48.无效婚姻 49.家庭暴力所致离婚纠纷 50.与现役军人离婚 5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52.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53.探望权的行使 54.夫妻离婚后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子的分配 第五章 继承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55.遗产的范围 56.法定继承 57.遗嘱继承 58.代书遗嘱 59.口头遗嘱 60.代位继承 61 转继承 62.继承权的丧失 63.房屋赠与和遗赠 64.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章 消费合同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65.合同成立的条件 66.要约的撤回 67.要约的撤销 68.要约邀请 69.要约的失效 70.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71.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72.附加条件的合同 73.一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74.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75.缔约过失责任 76.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77.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 78.债权人的撤销权 79.合同的变更 80.合同债务转让 81.合同解除 82.合同法上的提存制度 83.预期违约 84.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85.小产权房的购买 86.张志军与汇欣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案 87.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88.商品房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89.旅游购物 90.旅游中的消费投诉 91.旅游合同约定的先期款项的性质 92.旅行社因不可抗力的违约行为 93.旅游中的人身安全 94.旅游保险 第七章 治安与犯罪法律问题实用指南 95.谎报疫情的法律后果 96.谎报恐怖信息的法律后果 97.正当防卫与刑事责任 98.犯罪中止 99.共同犯罪 100.自首的认定 101.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后果 102.保险诈骗罪 103.信用卡诈骗罪 104.先通奸后强奸的罪名认定 105.准抢劫的认定和处罚 106.诈骗罪的处罚 107.窝藏罪的处罚 108.贩卖毒品的处罚 109.贪污罪的认定 后记

编辑推荐

《基础性、拓展性通识课程系列教材:学习•就业•生活:大学生法律实用指南》可作为高等职业学校就业指导专用教材,也可作为大学生求职择业的专用读本。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8.事实婚姻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某市26岁的大学毕业生汪某经人介绍与本市20岁的女青年李某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就坠入爱河,并于同年12月开始同居。2004年10月,李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汪洋。两人在同居期间,相互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外亦是如此,所以当地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后因汪某染上赌博恶习,李某多次规劝无效后,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7月,汪某因赌博缺少赌资来找李某要钱,李某不从,汪某即对李某拳脚相加,李某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所生之子汪洋由自己抚养。 【法律知识点】 本案是一宗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证的“夫妻”要求离婚而引发的婚姻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是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未婚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地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征在于:①主体的限定性。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未婚男女。②夫妻的名义性。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以夫妻相称,否则就只构成同居。③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仅对内以夫妻相待,而且其夫妻身份还应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④缺乏登记的形式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所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婚姻法》未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根据这些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遵循着从承认主义到不承认主义的轨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89年11月20日。在此期间,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个阶段是从1989年11月21日到199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确立了逐步从严、最终取消事实婚姻民事效力的时间表。根据这一时间表,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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