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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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9
ISBN:9787503687617
页数:442页

作者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是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一本公司法研习者不可错过的优秀教科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以我国2005年《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立法实践,以十七章的篇幅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最大亮点有三:一为理论体系的系统性。《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在章节设置上并不拘泥于现行法的模式,而是基于作者对公司法高屋建瓴的理解与概括,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二为实践适用性。作者深谙我国公司法律实践,对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及其司法对策,提供了启发性的解决思路,成为实务工作的有效参考。三为内容的新颖性与前瞻性。《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吸收了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各项最新研究成果的有益内容,并及时地将最新司法解释融汇于制度与理论体系之中,以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与发展方向。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以法学本科生为主要适用对象,但由于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前沿性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因而亦可作为教学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及经管专业研究生以及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公司法的参考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的内涵与变迁  第一节  企业内涵的法律界定    一、企业的法律含义    二、企业的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内涵的限定:本书的立论基础    三、公司的特征  第三节  公司的发展与沿革    一、公司的发展与沿革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性    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的特性  第二节  公司法体系及其立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    二、法国法系公司法    三、德国法系公司法    四、折衷法系公司法  第三节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公司法》的制定历程回顾    二、《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及概况    三、2005年《公司法》的变革  第四节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公司法的作用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      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二、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四、上市公司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法适用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司法适用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性质    三、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公司设立瑕疵概述   二、英美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三、大陆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四、我国台湾地区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五、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    一、设立中公司的概念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三、设立中公司行为的责任归属 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概说 ……第五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六章  公司登记制度第七章  公司章程第八章  公司的人格制度第九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十章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第十一章  股东的出资与股份第十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十三章  公司债第十四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变更第十六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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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以我国2005年《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立法实践,以十七章的篇幅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类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章程、公司的人格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股东的出资与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债、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司法(第2版)》内容新颖,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前言

本书初版于2006年2月,其时2005年《公司法》实施未及两月。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2008年5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24条规定。这些规定作为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公司法审判的直接指引与依据,对我国公司法制度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此外,经多次研讨尚未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更是对以下问题作出了颇为详细的规定:(I)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2)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无效和撤销;(3)关于公司担保和投资;(4)关于股东资格确认;(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6)关于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7)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这两份司法解释(含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大大丰富了我国公司法制度,自然也应体现于公司法理论之中。因此,基于法律制度上的变化,本书作为公司法教科书迫切需要进行更新与修订。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公司法学界也在2005年《公司法》实施后相继出版或更新了大量著作。其中,有些内容已反映到本书初版之中,有些内容则尚未得到体现。另外,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的中译本及2006年修订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等境外立法,也都对我国公司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为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成果及境外立法例的发展,并使读者能基于最新资料方便查阅,本书对相关内容与文献都作了修订。考虑到本书作为通用教科书的性质,我们将某些超出一般要求但又相当重要的学理性问题作为“理论拓展”的内容,穿插于正文之中。除了基于立法与文献的变化而作的上述修订之外,本书还借再版之机,对初版中的一些错漏与“非主流概念”作了修正。例如,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本书初版曾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界定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本次修订时基于不同公司资本制度类型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属性,将其命名为“折衷法定资本制”。又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类型,本次修订时将其调整为四种:单层委员会制;双层委员会制;单层二元委员会制;限定范围任选制。再如,本书初版时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属性,采用了德国公司法理论中的概念——“公司直索责任”,本次修订时将其恢复为在我国“约定俗成’,的概念。

内容概要

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六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教材二十余部,主要有:《商法》(第三版)(面向2l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7年)、《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007年)、《商法学》(2007年)、《证券法》(2007年)、《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2004年)、《商法论》(2003年)、《公司法论》(上卷)(1997年)、《中国经济法》(1995年)、《反倾销法研究》(1995年)、《德国商法》(1993年)等。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出版著作及参编教材14部,主要有:《商法》(第三版)(面向2l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7年,参编)、《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007年,合著)、《商法学》(2007年,合著)、《证券法》(2007年,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合著)、《商法》(第二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005年,合著)、《商法论》(2003年,合著)等。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司的内涵与变迁第一节 企业内涵的法律界定一、企业的法律含义在立法上,各国基本上不对企业概念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也极少从法律主体甚至组织体意义上使用企业概念,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使用企业概念,从而使企业概念表现出不同的含义。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部门中,关于企业含义的理解也可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尽管在立法上缺乏关于企业的明确界定,国外法学界则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概念作出了许多不同但较为清晰的学理界定。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企业(Enterprise)的解释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冒险活动。”在《布罗克斯百科全书》中,企业被界定为:能够“提供产品或劳务,这些产品或劳务既能出售达到营利目的,同时又能满足公共需要。企业按经济规律行事,也就是说,试图以最节约的必要资金来谋求实际的产品或劳务量”。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仅传统民商事立法未规定企业的主体地位,而且理论界的传统认识也是将企业作为所有者所拥有的客体。直至20世纪后期,企业的主体地位才逐渐确立。但直到现在,理论界仍对此存在分歧。例如,理论界对于究竟“公司是一个企业”还是“公司有一个企业”存在不同认识。不过,通常情况下,将企业视为法律主体,并认为“公司是一个企业”的观点,已成为通说。基于此,有学者将企业界定为:企业是由数个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资产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组织,它按照经济规则运作,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它还通过市场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满足社会公众对产品的需求;此外,它通过获取利润来满足投资者、职工和管理者的利益需求和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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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6条)

  •     文笔超美 旁征博引的法学书
  •     作为教材挺不错的,很详细。
  •     书没有问题,但是前面的书皮和前几页 有明显的折痕。 我买一本书难道不应该认真包装发货么。
  •     不错的教材
  •     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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