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3-31
ISBN:9787511817464
作者:梁慧星
页数:293页
作者简介
民法学大师的代表性作品,其经典与品质无需多言,在法学院师生中极具推荐度。本次修订因应《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并参考了各国民法典新近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以及欧洲民法典草案。涉及字词勘误、体例调整、新内容增添、陈旧文献删除、新文献添加及某些理论观点的修正和变更,凡二百余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第四节 民法的本位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七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能力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制度 第六节 宣告死亡制度 第七节 住所第四章 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 法人的消灭 第九节 非法人团体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条件、期间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 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第五节 代理行为 第六节 无权代理 第七节 表见代理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第九章 期日、期间 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期间的计算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权利行使概说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 第四节 私力救济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 民法解释方法主要参考著作
编辑推荐
《民法总论(第4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内容概要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编《民商法沦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六、民法的基本原理(一)私法自治的意义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两者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国家意志决定,其决定自由受有严格限制。以征收利息税为例,是否开征利息税,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税法修改作出规定;对某个公民征收多少利息税,是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决定;如果该公民对于应否纳税及纳税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应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征利息税的规定、税务机关关于某个公民应纳税款的决定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就行政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不征求纳税义务人的同意。此即国家意志决定。国家拥有权力,且公法上的行为后果一般非由决定者自负,而由人民承担,因此法律严格限制其决定自由,权力的行使须陈述理由,合法与否须受法院审查。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即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如在物权法上称为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合同法上称为合同自由,指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在亲属法上称为婚姻自由与收养自由,个人有结婚与离婚的自由,收养关系的设立与解除原则上亦由个人自决;在继承法上称为遗嘱自由,指个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遗产的处分;在商事法上称为“营业自由”,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从事商事活动。须说明的是,私法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了对市场宏观调控和维持市场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私法自治予以适度的限制。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