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周光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09出版)
出版日期:2011-9
ISBN:9787300142029
作者:周光权
页数:494页
作者简介
《刑法各论(第2版)》特点:一是在从事刑法研究或者实务过程中,最好不要有绝对化的思维。在刑法学中,不存在某种观点绝对正确或者绝对错误的问题。任何一种主张,都是站在特定立场,根据观点持有者本人的兴趣逐步形成的,与该学者的人生经历、知识背景、阅读范围等紧密相关,都只是一种相对合理的产物。在刑法学中,存在大量的学派对立,对各种学派的合理性,都要充分看到;对大量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模糊的情况,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换言之,在刑法学中,不存在“非黑即白”的现象。对某些极端或者疑难案件的处理,观点很难说有对错,存在的只可能是谁比谁合理、谁比谁在当下更说得通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利用刑法的惩罚是妥当的,以防止错案的出现,对刑法的解释就必须十分精巧,必须注意观察各种不同解释方法所得出结论的差异性,在不同的解决方案中寻找最合理的案件处理方法,充分说理,以理服人。
二是理论的发展要创新是很困难的。很多时候理论的发展意味着对他人的学习,所以,借鉴欧陆刑法学成果,对于中国刑法学者来说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日本学者丸山真男曾经认真地讨论了学术研究上的独创性问题,他指出,思想史能否有独创性,是一件很难评价的事情。关于独创性,认真研究过的人都知道,即使拿欧洲的思想史作为背景,也很难发现有全新的东西。正如人们所说的,欧洲思想史是以古希腊的思想为主题的变奏曲。也就是说,欧洲的整个思想史,都是在古希腊的思想的基础上,做一些不大的变化。“所谓的思想史,大体上是古来思想不断改编的历史。也就是说,对过去的思想一读再读,读透了再给予重新解释,给之以新的光辉。不外就是这样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看,真正的独创,也并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当然也不是什么新奇的构思”。他的这个话用在刑法理论上也是合适的。其实,除了类似于客观归责这样的理论是独创的以外,真正的独创也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也不是什么新奇的构想。即或是客观归责理论,也和相当因果关系有关,它也可能只是多了一个新名词而已,新瓶装的是旧酒。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今天的刑法学者已经很难有全面的创新。对此,罗克辛也认为:各种不同的体系性方案,就是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般犯罪原理的所有创新,就仅仅是在一种持续进行的延续性框架中的一些发展阶段。②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编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编 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编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Ⅰ:贪污贿赂罪
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Ⅱ:渎职罪
第八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Ⅰ: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九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Ⅲ:军人违反职责罪
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刑法各论(第2版)》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之一。
内容概要
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1999年期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兴良教授学习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国内近十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多所大学、研究机构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曾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出版《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个人专著9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陈兴良教授合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清华大学青年学术成果最高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2008年入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应该是广义的,但程度较轻的暴力行为,包括采用拳打脚踢、捆绑、扣押、禁闭、抢亲等使被害者身心遭受损害、痛苦的手段。暴力必须直接和间接地对人实施,但是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对人的身体间接实施暴力从而干涉婚姻自由的,也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但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强奸在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故意追求或者放任他人死、伤的,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使用暴力抢亲,并将被害人奸淫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和强奸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原则上应以强奸罪处理。暴力行为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使用暴力强迫对方与自己或他人恋爱、结婚的,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强迫对方与自己或他人离婚的,也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引起被害人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因婚姻自由受到干涉后愤然自杀;二是在实施捆绑、吊打、毛巾堵嘴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由于本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不是人身权利,所以暴力干涉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并对他人的婚姻自由有抽象危险的,即构成本罪既遂,即使其暴力行为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行动自由造成实际的伤害。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以非暴力的手段进行干涉的,例如,以断绝关系、中断物质上的援助相威胁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更没有成立本罪的可能。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