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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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3
ISBN:9787562034056
作者:刘斌
页数:475页

作者简介

《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商法2》属于为法学课堂讲授的法规辅导教材系列,商法中的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法律、法规罗列详实,而且对于重点法条都有条文主旨、特别提示、关联法条、论文导航等,对于该重点法条的理解有很好的辅助作用。特别对于初学商法的读者,在学习商法理论知识的同时,如果还有一本这样全面、详细的法律、法规指引,相信学习会更有效果、更有效率,也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此外,该书在重点法条处还列举了司法考试的真题,做到了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训练相结合,不但让读者对法条的理解更透彻、更深入,而且对司法考试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训练,是一本值得阅读的好书。

书籍目录

丛书说明编者前言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键知识点速查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票据部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附录    论文索引    案例索引    相关教材与专著    考研试题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键知识点速查  相关法规    保险法司法解释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录    论文索引    案例索引    相关教材与专著    考研试题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关键知识点速查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破产法施行时未审结案件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附录    论文索引    案例索引    相关教材与专著    考研试题

编辑推荐

《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商法2》:秉怀信心与责任一并留下属于法学、法学教育、法律人的足迹……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关联法条 特别提醒 典型案例 论文导航 司考真题

前言

法学系以处理规范性意义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其主要探讨的是规范意义。法律规范不仅承载着解说法律规范性来源的理论使命,也是实现法律规范性的基本条件。传统的法教义学也是遵循“规范——理论——实践”这一基本顺序而展开。法律规范对于法科学生的学习很具重要性,这一点在商法的学习中尤其突出。本书遵循上述理念,以商法中的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作为主线,辅之以相关理论与实践,是一本为法学本科生量身定做的多功能、全方位系统学习的商事法规精编。同时,本书对复习司法考试及进行法律实践都具有相应的指导意义。

章节摘录

插图:票据法相关法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围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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