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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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7
ISBN:9787300094342
作者:周珂
页数:368页

作者简介

《环境法学研究》力求把国内环境法学者群的学术研究亮点与教材体系的完整性相结合,基础知识与探索创新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全书以专题研究为体例,力求尽可能全面地涵盖环境法的基本研究范畴,并体现学术研究的前沿领域现状。
《环境法学研究》主要适用于在读法学研究生和考研学生,亦可适用于高年级法学本科生、法律自修者以及教师备课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环境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第一专题  环境哲学与环境法研究 第二专题  环境法调整对象研究 第三专题  环境法的价值理念研究 第四专题  环境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应用 第五专题  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专题  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 第七专题  环境权与环境侵权研究 第八专题  环境立法问题研究 第九专题  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和第二部分  环境法分论专题研究 第十专题  循环经济制度研究 第十一专题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 第十二专题  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第十三专题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研究 第十四专题  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 第十五专题  我国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框架及其完善 第十六专题  海域物权立法分析 第十七专题  我国海岛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十八专题  林权改革与森林法研究 第十九专题  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调整范围与分类体系 第二十专题  农村环境保护研究 第二十一专题  遗传资源法律问题研究 第二十二专题  多国河流法律问题研究 第二十三专题  气候变化应对机制 第二十四专题  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检索语词

编辑推荐

《环境法学研究》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这套大型法学系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由曾宪义教授、王利明教授担任总主编。1.学术性。基于研究牛学习以培养学术人才为教学目标的认识,内容上以学科学术体系为框架,强凋学术原理性和学术品味,并注重法学方法论的引导。2.专题性。基于研究生教学人多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形式的教学实际,不再像本科教材那样为了体系的完整而面面俱到,而是注重以专题形式阐述学术前滑热点问题、重大基本理沦问题。3.指引性。基于法学研究生应针对问题进行研究的认识,力争为法学研究生提供学科研究路径的指引、基本学术资料的给养,把读者引向一个更高层次的学术视野和学术空间。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

内容概要

周珂,男,博士,1954年出生,1970-1979在国营北京电子管厂工作,1979-1983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本科,1983-1985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1985-1987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民法研究生,1987-1994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担任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1994—1999在职攻读经济法博士学位,1995-1998借调新华社澳门分社法律研究部工作,1998-2000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担任环境资源法教研究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理事,DNV中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律顾问。1998年承担国家教委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态环境研究”,已通过中期验收。(项目主持人),曾参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研究项目。

章节摘录

一、环境权的界定(一)界定环境权的原则1.应严格以法律权利的概念为基点界定环境权法律权利,是通过将社会自发的权利纳入法律的轨道,集中表明了自己所代表的鲜明的国家意志,其实质是国家这个代表机构对权利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个人与国家利益的一种协调。社会自发权利在未被法定之前,是一种不确定的、缺少国家权力保护的自在权利,在行使中可能会随时受到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侵犯,因而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障。而被法定化后,则变得规范、确定和连续,同时,也是对非法定的社会自发权利的限制。因而,法律权利较之非法定的社会自发权利而言,是一种实然权利。①可见,法律权利与非法律权利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权利更具有实然性。笔者认为,之所以由法学界来讨论环境权问题,目的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使环境权成为更能够落到实处的实然性权利。笔者不否认法学家在论证这种权利应在法律上确立的理由时,可以从一般权利中寻找权源根据,但他们最终从理论上界定的、提供给立法者的权利概念却应当是法律权利的概念,而不是仍停留于伦理上、道德上、宗教上、习惯上、自然法上的权利概念,否则,遭遇立法者的拒绝就是预料之中的了。所以,法学界应严格以法律权利的概念为目标来界定环境权。时下一些学者试图将伦理上、道德上、宗教上、习惯上、自然法上的权利直接识别为环境权是错误的。2.应在特定“环境”含义的基础上界定环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对此界定,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所作的评价:“是一个比较好的定义方式”②、“符合法律意义上之环境概念所要求的完整性、具体性和准确性”。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界定,应当作为界定环境权的基础。在这个“环境”含义中,需要强调的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这个定语和“总体”这个定性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这个定语阻止了诸如庭院中的盆景植物、村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家养宠物、并无价值的所谓“遗迹”、“景观”等进入“环境”的范围,而“总体”这个定性词又表明,环境包容许多自然资源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环境是一定数量自然资源的简单叠加,而是由一定数量、结构和层次的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物流和能流的统一体。换言之,环境必定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任何单个的物质实体都不可能构成环境。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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